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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施工图审查要点

四、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4.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4.2

设计依据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4.3

系统设计总体要求

给水、排水、热水等各系统设计是否合理,设计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气体消防、水喷雾消防和灭火器等系统和设施,消防水量水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容积等技术参数是否合理。

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加热设备、冷却塔、消防设施等选型是否安全,符合系统设计的需要。

4.4

给水系统

 

4.4.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

⑴第2.1.8条规定,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保持给水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

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⑵第2.2.9条规定,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和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

⑶第2.2.11条规定,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龙头时,应有明显标志。

⑷第2.4.5条规定,给水管道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⑸第2.4.18条规定,给水管不得穿过配电间。

⑹第2.5.7条规定,给水管网装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引入管和水箱消防出水管,应装设止回阀。

⑺第2.5.7B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减压阀后(沿水流方向)应设泄水阀门定期排水。

⑻第2.7.9条规定,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的上下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设置水泵;在其他房间设置水泵时,水泵机组,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

⑼第2.7.16条规定,贮水池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

溢流管排入排水系统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

溢流管管经应按排泄贮水池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

贮水池应有盖,并应采取不受污染的防护措施。

第2.8.5条规定,水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

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

溢流管管径应按排泄水箱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

溢流管出口应设网罩。

水箱进水管淹没出流时,应设真空破坏装置。

⑾第4.2.15条规定,公共浴室淋浴器出水水温应稳定,并宜釆取下列措施:

一、釆用开式热水供应系统;

二、给水额定流量较大的用水设备的管道,应与淋浴器配水管道分开;

三、多于3个淋浴器的配水管道,宜布置成环形;

四、成组淋浴器的配水支管的沿途水头损失,当淋浴器少于或等于6个时,可釆用每米不大于200Pa;当淋浴器多于6个时,可釆用每米不大于350Pa,但其最小管径不得小于25mm。

注:

①工业企业生活间和学校的淋浴室,宜釆用单管热水供应系统。

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应有热水水温稳定的技术措施。

②公共浴室不宜釆用公用浴池沐浴方式。

第4.4.15A条规定,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采取消除水加热时热水膨胀引起的超压措施。

⒀第4.6.6条规定,热水管网在下列管段上,应装设止回阀:

一、水加热器或贮水器的冷水供水管。

二、机械循环第二循环回水管。

三、混合器的冷、热水供水管。

4.4.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第6.6.4条规定,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

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

4.4.3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第8.2.2条规定,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水头大于2m,急救冲洗水嘴的水头大于1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化验盆排水口,应设耐腐蚀的挡污篦;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道。

4.4.4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第5.1条规定,设计水箱或蓄水池:

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

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

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4.5

排水系统

 

4.5.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

⑴第3.1.5条规定,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排出。

⑵第3.2.11A条规定,医院建筑内门诊、病房、医疗部门等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

⑶第3.3.10条规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和风道,并不得穿过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⑷第3.3.13条规定,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⑸第3.3.18条规定,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排水立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3.3.18的规定。

最低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至立管管底的垂直距离表3.3.18

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层)

垂直距离(m)

≤4

5~6

7~12

13~19

≥20

0.45

0.75

1.20

3.00

6.00

注:

当与排出管连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号管径或横干管比与之连接的立管大一号管径时,可将表中垂直距离缩小一档。

②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0m。

③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一、二款的要求时,则排水支管应单独排出室外。

备注: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或硬聚氯乙烯螺旋管时,按CJJ/T29-98或CECS94:

97执行。

⑹第3.3.20A条规定,铸铁排水管道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柔性接口:

①高耸构筑物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内,排水立管应采用柔性接口;

②排水立管高度在50m以上,或在抗震设防8度地区的高层建筑,应在立管上每隔二层设置柔性接口;在抗震设防9度地区,立管和横管均应设置柔性接口。

注:

其他建筑在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柔性接口。

⑺第3.5.3条规定,在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水管道上,应根据建筑物层高和清通方式按下列规定合理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①、立管上检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但在建筑物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上坡顶建筑物的最高层,必须设置检查口,平顶建筑可用通气管顶口代替检查口。

当立管上有乙字管时,在该层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

检查口的设置高度,从地面至检查口中心宜为1.0m,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

注:

如采用机械清扫时,立管检查口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②、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的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

③、在水流转角小于1350的污水横管上,应设检查口或清扫口。

④、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上检查口或清扫口之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第3.6.3条规定,下列污水管段应设环形通气管;

①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并与立管的距离大于12m的污水横支管。

②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

第3.7.10条规定,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设计,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和直通室外的通气管。

第3.8.8条,为截留洗车台、汽车修理间和其他少量生产污水中的油类,应设置隔油池。

污水在池内的流速,宜采用0.002-0.01m/s,停留时间可采用0.5-1.0min。

隔油池的排出管至井底深度,不宜小于0.6m。

第3.8.7条,为截留公共食堂和饮食业污水中的食用油脂,应设隔油井。

污水在井内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s,停留时间可采用2-10min。

井内存油部分容积应根据顾客数量和清扫周期确定,且不宜小于该井有效容积的25%。

注:

宜在室内设地上式隔油器。

第3.9.1条规定,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注:

医院污水系指医院、医疗卫生机构中被病原体污染了的水。

4.5.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第6.1.6条规定,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

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釆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

4.5.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⑴第6.2.11条规定,排水干管或污水集水池应设透气管,透气管宜接入排风竖井。

⑵第6.2.19条规定,扩散室应设有防爆波地漏或集水坑(也可与洗消水集水坑共用)。

注:

防爆波地漏可用法兰堵板或丝堵清扫口代替。

4.6

消防设计

 

4.6.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⑴第6.3.3.11条规定,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第7.4.4条: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

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7.4.5.3条规定,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

⑷第7.4.6条规定,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②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

③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⑤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80Mpa,当大于0.8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

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消火栓应设减压装置。

⑧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⑸第7.4.7条规定,釆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

当釆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3。

7.4.7.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

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7.4.7.3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7.4.7.4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釆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4.7.5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⑹第7.5.4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

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

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

⑺第7.6.6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⑻第7.6.9条规定,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6.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⑴第8.6.3条规定,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

二、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釆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釆用18m3。

三、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四、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⑵第8.7.7条规定:

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第8.8.2条规定: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4.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1)第5.0.1条规定,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表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喷水强度

(L/min•m2)

作用面积

(m2)

喷头工作压力

(Mpa)

轻危险级

4

160

 

0.10

危险级

Ⅰ级

6

Ⅱ级

8

严重

危险级

Ⅰ级

12

260

Ⅱ级

16

注:

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2)第5.0.2条规定,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3)第5.0.3条规定,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4)第5.0.4条规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5)第5.0.5条规定,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

表5.0.5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最大净空

高度(m)

货品最大

堆积高度(m)

喷水强度(L/min.m2)

作用面积

(m2)

喷头工作

压力(Mpa)

仓库危险级Ⅰ级

9.0

4.5

12

200

 

0.10

仓库危险级Ⅱ级

16

300

仓库危险级Ⅲ级

6.5

3.5

20

260

注:

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6)第5.0.6条规定,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表5.0.6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最大净空高度(m)

货品最大

堆积高度(m)

配水支管上喷头或配水支管的间距(m)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

(只)

喷头最低

工作压力(Mpa)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

9.0

7.5

3.7

12

0.34

仓库危险级Ⅲ级(非发泡类)

9.0

7.5

3.3

12

0.34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

(非发泡类)

12.0

10.5

3.0

12

0.50

仓库危险级Ⅲ级(发泡类)

9.0

7.5

3.0

12

0.68

注:

本表中的数据仅适用于K=200的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

(7)第5.0.7条规定,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喷头。

应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

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本规范表5.0.5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4只喷头确定用水量。

(8)第5.0.8条规定,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

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

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min。

(9)第5.0.9条规定,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表5.0.5的规定;

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的规定;

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10min。

(10)第5.0.10条规定,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0的规定:

表5.0.10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水幕类别

喷水点高度

(m)

喷水强度(L/s·m)

喷头工作压力

(Mpa)

防火分隔水幕

≤12

2

0.1

防护冷却水幕

≤4

0.5

注:

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但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釆用1.0L/s·m。

(11)第5.0.11条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12)第6.1.1条规定,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表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

设置场所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8

仓库

9

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仓库

12

(13)第6.1.3条规定,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4.6.4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第3.1.2条规定,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设计喷雾强度与持续喷雾时间

防护目的

保护对象

设计喷雾强度(L/min.㎡)

持续喷雾时间(h)

灭火

固体火灾

15

1

液体火灾

闪点60~120。

C的液体

20

0.5

闪点高于120。

C的液体

13

电气火灾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

20

0.4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集油坑

6

电缆

13

防护冷却

甲乙丙类液体生产、储存、装卸设施

6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直径20m以下

6

4

直径20m及以上

6

可燃气体生产、输送、装卸、储存设施和灌瓶间、瓶库

9

6

4.6.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第7.2.3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4.6.6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88

(1)第7.1.2条规定,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并应同时设置水幕保护,如受条件限制未设防火幕时,应符合第7.3.2条之规定。

(2)第7.1.3条规定,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7.3.2条规定设置水幕。

(2)第7.3.2条规定,甲、乙等的大型及特大型剧场的舞台与观众厅、侧台、后台的隔墙的孔洞处,应设置水幕系统。

4.6.7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

第4.1.14条规定,高层建筑内明敷管道,当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火灾贯穿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立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mm时,在楼板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mm的防火套管,且应按本规程第4.1.13第一款的规定,在防火套管周围筑阻水圈(图4.1.14-1)。

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mm的横支管与暗设立管相连时,墙体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300mm的防火套管,且防火套管的明露部分长度不宜小于200mm(图4.1.14-2)。

③、横干管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时,管道穿越墙体的两侧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mm的防火套管(图4.1.14-3)。

 

4.7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⑴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⑵是否叙述室外可资利用的市政给水管根数、管径、压力或生活、生产、室内外消防给水来源情况。

⑶设计总说明中应对高层建筑的分类、多层建筑中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建筑物的面积和体积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建筑物中餐饮厨房、游泳池、泡沫灭火设施、气体灭火设施等部分,如果甲方另外委托专业设计部门设计,应做到给水、排水或消防给水预留管接头。

设备表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

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室外给排水管网图应表明接入市政给水、污水和雨水管道的位置、管径、给水管顶埋深、排水管底(或检查井底)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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