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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山东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篇一:

山东省金融机构评价办法

山东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对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措施在辖区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下同)依据法定管理职责,对山东省辖内金融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银行政策措施、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定评价等级,并分级采取相应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三条综合评价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非现场管理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三)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四)分项评价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五)分级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辖内依法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

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评价,根据需要可授权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评价。

市级、县(市)级金融机构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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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价。

本办法生效后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自动进入综合评价范围。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成立由行长任组长,相关行级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山东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综合评价领导小组”),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法律事务处。

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负责按照管理职责,开展日常登记和评价,组织实施分项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评价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初审分项评价得分情况,提出综合评价等级建议,向综合评价领导小组报告。

综合评价领导小组负责综合评价的领导和指导,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六条综合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具体评价工作在次年一季度完成。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标准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货币信贷、金融稳定、金融统计、支付结算、国库管理、信息科技、人民币管理、征信管理、反洗钱、人民币跨境管理、外汇管理。

综合评价满分按130分设臵。

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评价内容、标准见附表,各评价分项平均赋予权重。

第八条证券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货币信贷、

-3-金融稳定、反洗钱、外汇管理。

综合评价满分按100分设臵。

证券业金融机构具体评价内容、标准见附表,评价分项各占20%。

第九条保险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金融稳定、反洗钱、外汇管理。

综合评价满分按100分设臵。

保险业金融机构具体评价内容、标准见附表,评价分项各占25%。

第三章评价程

序与方法第十条各被评价金融机构应于每个评价年度次年的1月底前,向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报送自评表,作为人民银行实施评价的参考依据;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于次年的2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分项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综合评价对各评价分项设立相同的权重,每个分项按百分制折算,评价实得分由各职能部门按评价标准计分,评价应得分为各分项评价实得分乘以其分项权重,综合评价得分为各分项评价应得分之和。

第十二条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等级分a、B、c三级,等级划分标准为:

按照评价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原则上“a级”占机构总数的20%、“B级”占机构总数的70%、“c级”占机构总数的10%。

证券业金融机构评价等级综合各职能部门的评价结果确定。

第十三条综合评价采用分项评价、综合评定的方式。

(一)职能部门分项评价。

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评价管理制度,根据《山东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表》(见附表)的内容,设立日常管理台账,定期对金融机构相关业务工作情

-4-况进行量化评估,并作为综合评价评分的依据。

同时,按照上级行规定和业务需要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年底依据日常评估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确定各金融机构分项评价分值。

(二)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分项评价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初步的综合得分,提出综合评价等次建议。

(三)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对金融机构综合得分情况及有关事项进行审定,确定综合评价等次建议和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在审定综合评价等次时,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该金融机构列为“c级”:

(1)贯彻执行中央银行政策严重失误、执行不力,给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较大不利影响的;

(2)在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臵中措施不力、处臵不当,发生挤兑或其他群体性事件,对辖区金融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3)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金融管理秩序的;(4)因管理不善,处臵不当,导致与人民银行相关的重要业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瘫痪,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资金损失的;(5)拒绝、阻碍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或对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发现并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6)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金融犯罪或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发生重大金融经济案件的。

第四章评价结果反馈与运用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于每年一季度,对银行业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上一年度的综合评价情况进行反馈和通报,

-5-并视情况向其上级管辖机构通报。

第十六条依据综合评价等级结果,分级采取措施:

(一)对综合评价等级为“a级”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免予对其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在信贷政策、金融稳定、金融服务、外汇管理等方面采取便利化措施;在全省通报表彰并抄报该金融机构的上级管辖机构。

(二)对综合评价等级为“B级”的金融机构:

实施正常化管理与服务,减少现场检查频率;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三)对综合评价等级为“c级”的金融机构:

约见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指出存在问题,限期整改;评价结果作为重要的监管

依据,将其列为下一年度综合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增加现场检查的频率;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出现重大责任事件的,依法限制或暂停其办理人民银行审核批准的金融业务,并给予行政处罚;将评价结果反馈该金融机构的上级管辖机构,并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该机构领导层管理,调整高管人员。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

山东省银行业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年度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山东省银行业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情况年度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省金融业发展激励机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快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推进金融创新,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下列银行业机构:

(一)注册地在山东省的银行业法人机构;

(二)驻鲁各银行省级分行。

第三条评价工作按照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重点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增量和存量相结合、以新增贡献为主、兼顾历史贡献的原则,采用排序指数作为评价内容,力求科学、客观地反映银行业机构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

第二章评价内容与指标

第四条综合评价包括以下内容和指标:

(一)信贷工作情况

1、贷款余额排序指数

贷款余额排序指数=(本行年末贷款余额-各行贷款余额最低值)/(各行贷款余额最高值-各行贷款余额最低值)

2、新增贷款排序指数

新增贷款排序指数=(本行新增贷款-各行新增贷款最低值)/(各行新增贷款最高值-各行新增贷款最低值)

3、贷款增幅排序指数

贷款增幅排序指数=(本行贷款增幅-各行贷款增幅最低值)/(各行贷款增幅最高值-各行贷款增幅最低值)其中,贷款增幅=本年新增贷款/上年末贷款余额。

4、贷款增幅匹配度排序指数

贷款增幅匹配度排序指数=(本行贷款增幅匹配度-各行贷款增幅匹配度最低值)/(各行贷款增幅匹配度最高值-各行贷款增幅匹配度最低值)

其中,贷款增幅匹配度=本行贷款增幅-总行贷款增幅(省农信社贷款增幅匹配度为省农信社贷款增幅与全国农信社贷款总和增幅之差;城商行贷款增幅匹配度为我省单个城商行贷款增幅与全省城商行贷款总和增幅之差;恒丰银行贷款增幅匹配度为其省内贷款增幅与全行贷款增幅之差。

5、涉农贷款增幅排序指数

涉农贷款增幅排序指数=(本行涉农贷款增幅-各行涉农

贷款增幅最低值)/(各行涉农贷款增幅最高值-各行涉农贷款增幅最低值)

其中,涉农贷款增幅=本年新增涉农贷款/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涉农贷款按照银发﹝20XX﹞246号规定的口径进行统计。

6、中小企业贷款增幅排序指数

中小企业贷款增幅排序指数=(本行中小企业贷款增幅-各行中小企业增幅最低值)/(各行中小企业贷款增幅最高值-各行中小企业增幅最低值)

其中,中小企业贷款增幅=本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上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

(二)表外融资业务情况

新增表外融资业务排序指数=(本行新增表外融资业务-各行新增表外融资业务最低值)/(各行新增表外融资业务最高值-各行新增表外融资业务最低值)

(三)缴纳地方税收情况

缴纳税收排序指数=(本行本年缴纳税收-各行缴纳税收最低值)/(各行缴纳税收最高值-各行缴纳税收最低值)

(四)吸纳就业情况

新增就业人数排序指数=(本行新增就业人数-各行新增就业人数最低值)/(各行新增就业人数最高值-各行新增就业人数最低值)

(五)贯彻省委、省政府重点区域带动战略情况和金融创新情况

由省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青岛银监局进行评价,按照百分制打分。

(六)银行业机构风险管理情况

以省金融办、山东银监局、青岛银监局认定的重大案件发案情况衡量。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评价工作由省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青岛银监局组织实施,每年一次。

年度结束后30日汇总有关数据,20日内完成评价工作。

第六条评价要素数据来源

(一)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供的数据

1、本年贷款余额;

2、本年新增贷款;

3、贷款增幅;

4、贷款增幅匹配度;

5、涉农贷款增幅;

6、中小企业贷款增幅;

7、新增表外融资业务;

(二)由各银行业机构提供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数据

8、缴纳税收情况;

9、新增就业人数情况;

(三)由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青岛银监局提供的情况

10、贯彻省委、省政府重点区域带动战略情况;

11、金融创新情况;

12、银行业机构风险管理情况。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发生重大风险性事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四章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八条评价结果作为评选表彰全省金融工作先进单位的依据,并用于分析全省金融运行形势,为省政府制定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提供参考。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篇三:

存款类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大连市存款类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辖内金融稳定,提升辖区金融服务水平,落实《金融服务指引》规定,保障人民银行的政策规定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据法定的管理职责,对大连市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业务合规性、经营稳健性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综合确定评价等级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内依法设立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法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人民银行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采取日常管理与年度评价相结合、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存款类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工作。

第五条人民银行成立存款类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综合评价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综合评价工作及其重要事项,决定评价等级。

第二章评价内容、规则及评分标准

第六条综合评价的内容包括存款类金融机构业务的合规性、

经营的稳健性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三大评价类别。

业务的合规性评价,是指对存款类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业务规章制度、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各项工作,以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的评价。

经营的稳健性评价,是指对存款类金融机构执行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在资本实力、信贷期限结构、流动性、盈利能力、风险敞口及市场声誉等方面要求情况进行的评价。

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是指对存款类金融机构在保障社会公众享有基础金融服务的权益、金融产品信息公开披露、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护金融消费者个人隐私和交易信息、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等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以及支持重要领域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扶持经济薄弱环节、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和宣传普及金融基础知识等方面进行的评价。

第七条综合评价的计分方法(附件1)。

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

业务的合规性评价采取计分制,经营的稳健性评价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评价采用区间分段赋分。

对业务的合规性、经营的稳健性以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评价设立不同权重。

对同类评价的不同分项设立相同权重。

将各类评价得分相加之和即为被评价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总得分。

第八条综合评价的流程。

(一)人民银行于每年年初发布当年的《存款类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方案》(附件2)。

(二)人民银行根据当年的《存款类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方案》中的业务合规性分项评价表(见附表1),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对各存款类金融机构业务工作情况全面记载,作为综合评价评分的依据,并于年末确定各存款类金融机构业务合规性的分项评价分值。

各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于《存款类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方案》发布后的次年1月31日前,通过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报送经营稳健性评价指标数据和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数据(见附表4)。

(三)人民银行按照计分方法,将各项得分分别乘以各自权重并相加,得出被评价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最终综合评价得分。

(四)人民银行按存款类金融机构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确定评价等级,形成《大连市存款类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报告》,填制《存款类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结论告知书》。

第九条综合评价的结果采取等级制,分为a、B、c、d四个等级。

其中,a等级标准为综合评价得分大于等于85分,其含义是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定,较好完成人民银行工作部署,经营稳健,内控完善,业绩优良,能够较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B等级标准为综合评价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且小于85分,其含义是能够遵守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定,完成人民银行工作部署,内控较完善,经营平稳,能够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

c等级标准为综合评价得分大于或等于55分且小于70分,其含义是基本遵守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定,基本完成人民银行工作部署,经营存在一定的风险,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一般;

d等级标准为综合评价得分小于55分,存在严重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定的行为,未认真完成人民银行工作部署,内控机制和经营稳健性较差,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较差。

第十条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在审定综合评价等级时,如发现存款类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将该机构列为d类:

(一)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导致辖区金融不稳定的;

(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金融业形象的;

(三)因管理不善,导致与人民银行相关的重要业务系统连续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或造成系统被破坏导致系统瘫痪等严重后果的;

(四)存款类金融机构内部涉嫌重大金融案件的;

(五)所报指标数据严重失真,造成较大损害性后果的。

第三章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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