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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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龙川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龙川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

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以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按公式法、因素法计算、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等,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纳入目录管理的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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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县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二,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三,县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县纪检监察机关指导县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检举及举报,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章专项资金设立

第六条严格控制专项资金规模,原则上属于地方事权的专项转移支付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

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都设立一项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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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政策依据。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县委县政府决定部署~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明确主管部门。

每项专项资金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不得多头管理。

三,明确设立期限。

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四,不得重复设立。

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设立,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县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见附件1,,制订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一并报送县财政部门。

第八条县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核评估,对专项资金设立条件、金额、期限、支持方向、绩效目标等提出审核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专项资金,应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询民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

县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调整完善。

第九条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县财政部门报县政府依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设立总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由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县长审批~报县长审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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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总金额在50万元到300万元,含3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由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县长审批~报县长审定。

三,设立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专项资金,由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县长审定,报县长备案。

第十条专项资金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见附件3)。

县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变更后专项资金总金额达到第九条规定的,调整事项审批权限按照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定期进行清理、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部门在征求县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县政府提出调整、撤销,或归并、整合的建议:

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原设立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专项资金审批依据已作调整或设立期限已满,专项资金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完成或不存在的,应予撤销。

到期的专项资金确需继续安排的,要先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再按程序报批。

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县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连年结余的,或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为差,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发现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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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三,专项资金使用规模太小且使用效益低下,使用性质、管理特点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应予归并或整合。

四,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且经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责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调整。

第十二条严格专项资金设立。

凡不符合上述程序的,一律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

不得在其他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县业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在专项资金设立后第一次接受项目申请前出台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分配方式,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责任追究等。

第三章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

第十五条项目库是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和预算编制的数据库系统。

第十六条执行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可滚动实施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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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应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七条县业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和县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县委、县政府审定的工作计划、县人大有关决定,对专项资金拟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组织论证、评审。

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按规定公开征询民意。

第十八条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对拟入库项目编制滚动计划(细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年限)~并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与项目论证、评审结果一并报县政府审批,并根据县政府批准意见更新项目库。

第十九条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纳入项目库项目排序情况及当年度可用财力,筛选编报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按法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批。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第二十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使用专项资金。

一,申报项目应控制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

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同一项目确因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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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需要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部门会同县业务主管部门依托县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建立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

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在管理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涉密专项资金按国家、省和市保密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填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资料(同时提供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受理申请单位资金使用申请,对申请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在管理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子退回。

县财政部门指导县业务主管部门建立申报项目查重程序,防止重复、多头申报。

第五章专项资金项目审批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审批应按集体研究原则,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横向并联审批制度。

一,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专项资金使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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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1.专项资金信息发布、受理审核、立项管理和监督应由不相容的工作岗位人员负责,要在管理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并由业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复核、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2.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组织合规性可行性论证。

建立决策和评审咨询相互分离的机制,引入县外专家评审,保证专家评审咨询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3.县业务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总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同一专项、分批次下达的额度累积计算,下同)以及单一用款项目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分配计划,须经主管部门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集体审议,分管纪检监察的局领导和内设的监察部门应参与研究。

二,特大额资金(指设立总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专项资金,、涉及不同部门工作职能的资金及县政府认为应进行横向并联审批的资金,应实行相关部门联席审批。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安排方式应按照资金性质分类确定。

一,支持经济发展、面向生产经营性领城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按照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规定管理。

其中:

资金分配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以及单一用款项目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主要采取招投标、公开评审等竞争性方式进行分配;资金分配总额在300万元以下以及单一用款项目在50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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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主要采取专家评审、公众评议及县业务主管部门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部分社会影响面广、分配总额超过300万元的大额专项资金且条件许可的,可采用联席审批,并公开征询民意。

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支持社会事业发展、面向非经营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实施项目,主要采取专家评审、公众评议及县业务主管部门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

三,支持民生事业发展、面向个人的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应明确分配标准、人数等,采取因素法或公式法分配。

四,支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履行管理职责的专项经费资金,应严格按照工作任务和开支标准,采取因素法分配。

会议经费、公务接待费用、公务购车和用车经费、出国(境)经费、办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以及庆典、研讨会、论坛、晚会、展览、纪念会、首发首映式等节庆活动支出的,应细化开支标准及方式,严格控制开支。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第二十七条财政预算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年度专项资金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县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执行通知,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县财政部门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其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所有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由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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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财政的常务副县长审批,报县长审定。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县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及专项资金具体实施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明细分配计划资金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县长审批,报县长审定。

二,明细分配计划资金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县长审定,报县长备案。

三,纳入项目库管理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编制项目预算,按预算审核程序报批后由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执行。

第二十九条县级预备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主要用于解决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救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临时性急需和事前难以预料的开支需要。

一,安排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县长审批,报县长审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遇救灾等突发性应急支出,采取县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会签办法审批。

二,安排资金在30万元(含30万元)到100万元的,由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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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县长审批,报县长审定。

三,安排资金在3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县长审定,报县长备案。

县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三十条县财政部门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县级单位的,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县财政部门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其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资金,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二,用款单位属中直驻粤单位或其他与县财政没有常规经费划拨关系单位,由县财政部门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三十一条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三十二条预算年度结束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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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同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同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县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在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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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八章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三十七条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三十八条县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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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税法规、政策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情况,

二,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和申报、审批程序执行情况,

四,专项资金拨付情况;

五,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预算年度结束后,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本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县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巡查监督或重点抽查,每年对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范围达到当年专项资金总量的10%以上。

第三十九条县审计部门独立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每年对专项资金重点审计的范围要达到当年专项资金总量的10%以上。

依托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国库实时在线支付系统等的互联对接及可依法采用的其他方式,收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数据,监督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及效果;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县纪委监察机关;按规定将审计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反馈县财政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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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资金项目单位等应积极配合,及时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

第四十条县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或县业务主管部门内设纪检机构)应协助所在部门针对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的监督,针对审批等重点环节建立随机抽查制度。

第四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

一,县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同时,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

申报材料必须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

县财政部门核准的绩效目标应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跨年度支出的专项资金,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中期绩效自评。

县财政部门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阶段性绩效进行监控,向县业务主管部门反馈绩效监控情况。

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县业务主管部门应责成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三,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

县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县财政部门对单个项目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独立评价;对单个项目5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实施常规性绩效评价,县财政部门抽查不低于10%的项目实施重点评价。

上述绩效评价结果由县财政部门汇总后专题报告县政府,作为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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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四,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专项资金,其绩效评价结果必须达到优良等次方可按程序申报。

第四十二条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县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未按本办法办理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审批、分配和管理等事项的,县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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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县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资金安排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原则上每月一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县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3.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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