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设备检修受限空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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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设备检修受限空间
ICS13.100
B09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Safetycodeforhotworkinchemicalmanufactory
(送审稿)
(本稿完成日期:
2008年7月1日)
2008-11-19发布2009-01-01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AQ3022—2008
I
前言
本标准第5.1条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
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利民、梅建、路念明、常虹、张军、郭凤琴、张晓钢、张建敏。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AQ3022—2008
1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
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hot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
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inflammableandexplosivearea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二级动火作业
4.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AQ3022—2008
2
5.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
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1.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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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责要求
7.1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动火人
7.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7.3监火人
7.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
火作业的衔接。
7.4.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A。
8.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
进行办理。
8.2.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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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作业证》的审批
8.3.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8.3.2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8.4.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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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动火安全作业证
表A1动火安全作业证
生产车间(分厂):
编号:
动火地点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年月日时分始
至年月日时分止
动火人:
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分析
时间
年月日时年月日时年月日时
采样地点
分析数据
分析人
危害识别
安全措施
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动火部位负责人
监火人
动火初审人动火审批人
特殊动火会签: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
年月日时
AQ3026—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ICS13.100
B09
备案号: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Safetycodeforequipmentrepairinchemicalmanufactory
(送审稿)
(本稿完成日期:
2008年7月1日)
2008-11-19发布2009-01-01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AQ3026—2008
I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第5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对设备检修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刘利民、宋立崧、张建敏、常虹、樊晶光、张君玺、张军、郭凤琴。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AQ3026—2008
1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前的安全要求、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检修结束后的安全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安全标志(GB2894-1996,ISO3864-1984,MOD)
AQXXXX-XXXX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XXXX-XXXX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XXXX-XXXX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AQXXXX-XXXX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XXXX-XXXX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XXXX-XXXX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AQXXXX-XXXX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设备检修equipmentrepair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4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4.1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4.2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
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
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4.1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4.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4.4.3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4.4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5检修现场应根据GB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4.6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4.7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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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AQXXXX-XXXX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XXXX-XXXX《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XXXX-XXXX《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XXXX-XXXX《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AQXXXX-XXXX《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XXXX-XXXX《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
全规范》、AQXXXX-XXXX《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4.9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4.10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4.1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4.1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13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4.14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4.15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4.1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4.17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4.18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4.19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4.20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21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5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2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5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5.6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6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6.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6.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6.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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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Safetycodeforoperationatconfinedspacesinchemicalmanufactory
(送审稿)
(本稿完成日期:
2008年7月1日)
2008-11-19发布2009-01-01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AQ3028—2008
I
前言
本标准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
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利民、徐钢、常虹、梅建、樊晶光、路念明、张军、郭凤琴。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AQ3028—2008
1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受限空间confinedspaces
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
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
受限空间作业operationatconfinedspaces
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4.2安全隔绝
4.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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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4.4.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5监测
4.5.1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4.5.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5.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