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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复习重点

1、法学离不开逻辑,逻辑是法学的基础。

无论立法、司法、法治的实现,还是法学研究、法律教学都离不开逻辑。

理性思维与非理性思维的最根本区别是思维是否具有逻辑性。

思维逻辑性,就是思维活动遵循逻辑规律,正确地运用概念、恰当地做出判断,合乎逻辑地进行推理论证。

在法治社会中,违反逻辑的法律必将导致法律体系混乱,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

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律应更集中体现人类的理性,体现理性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是人类理性最重要的支柱性学科之一。

2、逻辑也要借助于法律的推动得以发展。

逻辑的诞生,除了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所产生的推动力外,雅典城邦民主制度造就的辩论风气(如议会辩论、法庭辩论等),特别是辩论中对谬误的驳斥和对有效论证的追求,为逻辑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

课程内容

第一章引论

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

第三章命题

(一)——简单命题

第四章命题

(二)——复合命题

第五章规范命题及推理(自学)

第六章演绎推理

(一)——简单命题推理

第七章演绎推理

(二)——复合命题推理

第八章归纳推理

第九章类比推理

第十章假说与侦查假说(自学)

第十一章论证(自学)

第十二章逻辑学基本规律(自学)

 

第一章引论

本章要求:

明确法律逻辑学的定义、法律逻辑学研究的对象

第一节逻辑学及法律逻辑的产生与发展

一、“逻辑”一词的含义

1、“逻辑”一词的来源

由英文Logic音译过来的,它导源于希腊文λoyos(逻各斯)。

原意:

思想、言辞、理性、规律性等。

如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把“逻各斯”看作是“顷刻也不能离开的那个东西”,“是指导一切的东西”。

古罗马更多的用“论辩术”(dialectica)表示逻辑科学。

日本学者把“逻辑”思想译为“论理学”。

中国学者把研究论辩的学问(逻辑)称为“名学”、“辩学”、“理则学”等;17世纪明末李之藻与葡萄牙传教士合作,将葡萄牙大学逻辑讲义《亚里士多德论辩学概论》译为《名理探》;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思想家严复把“Logic”音译为“逻辑”,但他把英国逻辑学家穆勒的《逻辑体系:

归纳与演绎》译为《穆勒名学》,仍用“名学”代替“逻辑”命名其书籍。

孙中山先生把logic意译为理则学,即“思想之门径,诸学之规则”。

20世纪30-40年代,“逻辑”的译名才逐渐被我国逻辑学界接受并使用。

2、“逻辑”的一般含义

在现代汉语中,“逻辑”是个多义词。

一般指如下四种含义:

(1)指客观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

(2)指某种特殊的理论、观点或看问题的方法。

(3)指人们思维的规律、规则;

(4)指一门研究特定对象的科学,即逻辑学。

二、逻辑学及法律逻辑的产生与发展

(一)逻辑学的产生

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有2000多年历史;源于当时论辩风气的盛行和科学的发展。

三个发源地:

中国、印度和希腊。

1、中国

春秋战国时代逻辑思想大为发展。

出现了:

惠施、公孙龙、墨子、韩非子、荀况等逻辑学家。

以《墨经》对逻辑学的贡献最为卓著。

墨子:

(公元前479-前381年)

2、印度

印度逻辑学称为“因明”。

主要著作陈那的《因明正理门论》、商羯罗主的《因明入正理论》;

3、古希腊

逻辑学的主要诞生地。

对逻辑做了最全面的研究——最有建树的是亚里士多德,其著作《工具论》。

被尊称为“逻辑学之父”。

亚里士多德:

(Aristoteles,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是古希腊最著名的哲学家、渊博的学者。

(二)逻辑学的发展(17~18世纪)

古希腊后期斯多葛学派及欧洲中世纪的逻辑学家进一步推动逻辑学的发展,充实了亚氏逻辑。

培根:

《工具论》(归纳)、穆勒:

《穆勒名学》(探求因果联系方法)、康德、黑格尔逻辑。

康德第一次使用了“形式逻辑”这一名称。

康德:

(1724—1804)德国哲学家。

(三)现代逻辑的诞生与发展(18~20世纪)

1、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提出用数学方法处理演绎逻辑的思想——数理逻辑奠基人。

2、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数学家布尔建立了“逻辑代数”,莱布尼兹思想变为现实。

数理逻辑的早期形式。

3、20世纪初,罗素、怀特海巨著《数学原理》出版,数理逻辑(符号逻辑)成为新学科。

4、20世纪40年代后,数理逻辑迅速发展,多值、相干逻辑、优选逻辑等出现。

莱布尼兹(Leibniz,1646—1716)是一个千古绝伦的大智。

罗素(Russell,BertrandArthurWilliam,1872-1970)

5、辩证逻辑诞生。

与此同时,18世纪末德国哲学家从另一个角度批评了传统逻辑的不足。

他们基于传统逻辑只研究形式,没有把思维的内容和形式统一起来,注重思维的确定性而抛开了思维的辩证性,出现了辩证逻辑。

主要代表人物:

黑格尔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WilhelmFriedrichHegel,1770—1831)德国最伟大哲学家之一。

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

(四)逻辑学交叉学科的出现——法律逻辑的产生

法律从产生就与逻辑具有了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法律逻辑”概念的提出却较晚。

“法律逻辑”最早是由德国逻辑学家克卢格于1951年在其著作《法律逻辑》一书中提出。

它属于逻辑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

法律逻辑新趋向——法律逻辑法理化倾向(解决非单调性问题)。

第二节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与性质

一、思维的特点及普通逻辑研究的对象

1、思维的特点

(1)思维与语言不可分割;

(2)思维是有规律的;

2,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

逻辑学研究的对象是思维的形式结构(逻辑形式)、基本规律及一些逻辑方法。

(1)思维的形式结构

思维的形式结构是指具有不同内容的思维所共同具有的一般形式结构。

思维的形式结构包括:

①概念:

其形式可以用S、P、M等符号表示。

②判断(命题)

其形式可以用:

“所有的S都是P”等表示。

③推理

从语言上看是句群,而从逻辑上看是推理,其形式可以用:

所有M是P,所有S是M,所以,所有的S是P表示。

任何逻辑形式都包含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

逻辑常项:

思维的形式结构中不变的部分,即在同类型的逻辑形式中都存在的部分。

逻辑变项:

思维的形式结构中可变的部分,即可以表示任一具体内容的部分,变项中不管代入何种具体内容,都不会改变其逻辑形式。

任何思维的形式结构都包含逻辑常项和变项:

例如:

所有S都是P

S和P---变项:

它我们可以用任何一个概念去代换。

“所有”和“都是”---逻辑常项:

在相同类型的逻辑形式中都存在,其含义是不变的。

思考:

1.什么是逻辑常项和变项?

2.把不同的思维形式区别开来的关键是什么?

(2)思维的基本规律

普通逻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是为了在思维中有效地应用各种逻辑形式,正确地认识客观世界和准确地表述自己的思想,而要达到此目的,还需要思维的基本规律做护航。

即:

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

(3)逻辑方法

逻辑方法是达到认识目的的手段,是认识的工具。

普通逻辑研究的简单逻辑方法包括:

定义、划分、限制、概括、寻求因果联系的方法、假说、论证等方法。

二、法律逻辑学研究的对象

1、法律逻辑学

法律逻辑是研究法律思维的主体在司法领域运用逻辑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科学。

主要包括:

法律概念及其解释、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假说及法律论证等。

2、法律逻辑学的具体研究对象

(1)法律思维的基本形式与法律思维方法

a.以普通逻辑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概念、法律判断和法律推理。

b.由法律思维基本形式所衍生出来的特有的法律思维方法。

如法律概念的定义、划分及法律概念的解释;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及法律论证中要遵循的基本规律、规则;法律思维中的特殊逻辑现象等。

(2)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模式与法律运作过程

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模式取决于法律制度和法律运行方式。

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决定的归纳(包括类比)推理思维模式、大陆法系的制定法制度决定的演绎推理思维模式。

法律运作过程:

包括思维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两部分。

形式合理性一般指法律思维过程及方法符合逻辑规律、规则;实质合理性是指法律思维内容合法且合理。

合法即符合现行法律规法;合理一般是指合乎情理,主要指在法律存在缺陷(没有明确规定)或内容出现分歧时,司法主体如何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实现法律价值(公平、正义、效率、利益等)。

注:

一般来说,形式法律推理适用于比较简单的案件,实质法律推理适用于法律疑难案件。

三、法律逻辑学的性质

1.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交叉性质的科学

2.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的科学

3、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具有客观性的科学

第三节司法工作者学习法律逻辑的必要性

1、准确地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保证适用的法律具有确定性、一致性、一贯性。

2、保证法律思维活动的严密性、论证性。

首先,立法过程中,立法者要既要遵循立法原则及政策,还要讲究法律条文的准确性、一致性,要合乎逻辑。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既是运用法律推理,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做出裁决的过程,也是对裁决接结论进行论证的过程。

3、提高法律执业者的论辩能力。

一方面双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论证诉讼主张的合理性、合法性。

另一方面,还要反驳对方的诉讼意见和理由。

第二章

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

概念在法学中有重要的意义:

1、承载和储存立法者的意旨和价值观;

2、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

3、提高法律效率。

为实现法律的安全性、稳定性,要求法律概念应尽量清楚准确。

教学要点:

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概念的种类

概念外延间的关系

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

定义、划分、限制和概括

第一节概念的概述

一、概念

1、概念——通过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特有属性)来指称对象的思维形式

概念指称的思维对象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意识的;可以是实在的,也可以是虚构的;可以是现存的,也可以是已逝或将来出现的;可以是具体事物,也可以是事物的性质、关系等。

属性:

事物的性质及其与其它事物间的关系,统称为事物的属性。

(1)本质属性(特有属性):

决定一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并区别于它事物的属性。

(2)非本质属性:

对该事物不具有决定意义的属性。

2.概念的特征

抽象性

概括性

3.概念的作用

(1)巩固人们的认识成果。

(2)用来指称思维对象。

二、概念与语词的关系

1.概念与语词的关系

联系:

概念和语词是不可分割的。

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语词是概念的物质载体或外壳。

区别:

(1)概念反映客观事物的思想内容,是认识的结果(具有抽象性)。

语词是表达事物或概念的声音、笔画和符号,能直接感知(具有形象性)。

(2)任何概念都必须通过语词来表达,但不是所有的语词都表达概念。

实词:

表达概念

虚词:

基本不表达概念

(3)概念和语词并非一一对应的。

同一概念可以用不同的语词来表达。

一个语词在不同的语境情况下,可以用来表达几个不同概念。

例如:

“拘留”

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从形式上看都是对公民的羁押,实际上,这三种拘留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

刑事拘留:

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保证侦查﹑起诉﹑审判顺利进行的一种临时剥夺人犯人身自由的措施,这种措施不具有任何处罚的性质。

行政拘留:

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适用的一种行政处罚。

司法拘留:

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妨害诉讼进行的人采取的一种排除妨害的措施,这种措施既是诉讼强制措施,又兼有一定的处罚性质。

决定拘留的机关不同: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权利由公安机关行使,而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

拘留的期限也不同:

刑事拘留一般为7日,最长为11日,而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5日以下。

(4)概念是思维现象,带有世界性,全人类性,属于逻辑学研究的对象;语词是语言现象,带有民族性、地区性,属于语言学研究的对象。

2、把握概念与语词关系的意义

(1)了解概念与语词的对应关系,有助于区分事物,准确使用概念。

(2)了解概念与语词的非对应关系,可以在不损害概念本意的前提下,使概念的表达形式多样,克服文章枯燥乏味的毛病。

三、法律概念及特点

1、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指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以指称那些属于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的权威性概念。

例如:

犯罪、法人、罚金等。

2、法律概念的特点

(1)客观性

法律概念是人们通过对现实中存在的法律现象的概括和抽象而形成的,是人们对需要通过法律予以规范的行为的认识成果的总结。

(2)规定性

它是立法者根据立法旨意,对需要通过规范形式予以保护或禁止的行为的反映。

①理解或陈诉法律条文中语词表达的概念时,在内容方面必须体现它的法律规定性,不能凭自己的理解作任意解释。

②在法律概念的表达中应避免“多词同义”现象。

第二节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一、内涵

1、内涵反映在概念中的对象的本质(特有)属性。

它指得是“什么是”,是概念质的方面。

表达式:

“A”=具有性质T的B类“性质T”指的就是概念的内涵

2、法律概念内涵的特性

(1)认识性

通过对象间性质的比较而确立的内涵。

是被人们认识了的本质属性。

例如:

鸟是具有角质的喙、无牙齿,体外被覆羽毛,前肢为两翼,能飞翔的脊椎动物。

(2)规定性

是人们根据实践需要,通过人为规定的方式确定的内涵。

例如:

1、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注册而获取的在某一特定市场、某一商品类型或服务上使用的标识权。

2、《发明奖励条例》中规定,发明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前人所没有的;

(2)先进的;(3)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例如:

(1)1979年《刑法》关于犯罪人的条件,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7条第4款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2)关于“成年人”的规定。

大陆的民法通则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

“年满20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

”《法国民法典》则规定年满23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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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延:

具有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的对象。

它指的是“哪些是”,是概念量的方面。

三、概念内涵、外延的特点

1、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多有少。

2、概念的内涵、外延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但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确定性。

四、法律概念内涵、外延的特殊性

1、内涵清晰,外延封闭

即概念不但明确了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而且明确鉴定了它所指称的对象范围。

例如:

“法官”: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法》第2条

2、内涵清晰,外延开放

即只揭示其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而没有列出或者没有穷尽地列出其外延指称的对象。

例如:

2000年12月9日国家版权局颁布《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1条:

“本规定所称数字化制品,是指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的有形载体,包括激光唱盘(CD)、激光视盘(LD)、数码激光视盘(VCD)、高密度光盘(DVD)、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等。

例如:

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内涵不清晰、外延封闭

指在法律实践中,有些概念很难给出其确切内涵,或者虽然可以揭示出其内涵,但在实践中又不特别需要,只需列出其所指称的全部对象即可。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规定: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4、内涵不清晰、外延开放

这类概念在法学上被称为类型式或者规范式概念。

这类概念抽象性高,可操作性差。

例如:

“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社会公德”、“重大事由”等

五、研究概念内涵、外延的意义

1、准确地使用概念。

2、准确地把握量刑或评定的尺度。

第三节概念的种类

一、普遍概念、单独概念

逻辑上根据概念外延的数量把概念分为普遍概念、单独概念。

1.普遍概念

反映某一类事物的概念,它的外延不是由一个单独的分子构成的,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乃至许许多多的分子组成的类。

从语言学角度看,普遍名词表达普遍概念。

2、单独概念

反映某一个事物的概念,其外延指一个单独或特定的对象。

从语言学的角度讲,一般专有名词表达的是单独概念.

例如:

张某的“手”被刘某一刀砍断了。

(不正确,“手”是一个普遍概念,应改为单独概念,如“左手”或“右手”)

二、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

根据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否为一类事物的群体,可以把概念分成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

1.集合概念集合概念是以事物的群体为反映对象的概念。

2非集合概念非集合概念是不反映对象群体属性的概念。

例如:

鲁迅的作品不是一天能读完的,

《祝福》是鲁迅的作品,

—————————————————

所以,《祝福》不是一天能读完的。

前一个“鲁迅的作品”是集合概念,后一个“鲁迅的作品”是非集合概念,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所以上述推理是错误的。

三、正概念和负概念(肯定概念和否定概念)

根据概念是否具有某属性可以将概念分为正概念和负概念。

1、正概念反映对象(或事物)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叫正概念。

2、负概念反映对象(或事物)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叫负概念。

注意:

负概念一般含有“无”、“不”、“非”等否定词,但含有否定词的概念并不一定都是负概念。

主要看是否把“无”、“不”、“非”等词当作否定词来用。

正负概念所反映的全部事物是个“类”,称做为它们的“论域”。

四、简单概念和复合概念

1、简单概念概念本身由一个词组成(不能对其加以分解的概念)。

2、复合概念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概念结合而成的概念。

注意:

复合概念被分解后形成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概念其含义一般是完整和独立的。

意义:

(1)有助于我们理解概念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

(2)使人们认识到: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概念可以形成一个外延更小的概念。

五、实体概念和属性概念

划分的依据——反映对象不同

1、实体概念概念反映的对象是实体。

如:

人、教徒

2、属性概念概念反映的对象是属性。

如:

聪明、大于

五、学习概念分类的法律意义

——准确地使用概念

第四节概念外延间的关系

概念外延间的关系可分为:

相容关系和不相容关系两种。

一、相容关系

相容关系是指两个概念的外延至少有一部分重合的关系。

相容关系的分类:

(一)全同关系指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重合的关系。

例如:

(a)(b)

死刑极刑

淹死溺死

等角三角形等边三角形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

合同契约

上图在逻辑上被称为:

“欧拉图”

具有全同关系的概念,其外延完全相同,内涵一般情况下略有不同。

(2)全同关系概念的应用

交替式并列式主谓式

(3)使用全同关系概念常犯的逻辑错误

①滥用具有全同关系的概念会造成语义重复。

②把非全同概念当作全同概念使用。

③把全同概念当成非全同概念使用。

(二)包含关系

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是另一个概念外延的全部,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包含关系。

在包含关系中,外延较大的概念叫属概念,外延较小的概念叫种概念。

所以,包含关系也叫属种关系(种属关系)。

2、包含关系的种类

(1)真包含关系(属种关系)

 指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重合的关系。

例如:

(a)(b)

法律婚姻法

罪犯贪污犯

证据刑事证据

违法行为侵权行为

学生大学生

(2)真包含于关系(种属关系)

是指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重合的关系。

例如:

(a)(b)

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

盗窃罪侵犯财产罪

法院司法机关

大学生学生

等边三角形三角形

农产品社会产品

司法工作者国家工作人员

包含关系的特点:

1、从外延方面讲,二者是属种关系。

2、从内涵方面讲,种概念具有属概念所反映的属性。

(3)包含关系概念的运用

①属概念与种概念一般不能并列使用。

否则就犯“属种并列不当”的逻辑错误。

②非包含关系不作属种关系,否则就犯“误作属种”的逻辑错误。

(三)交叉关系

 指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重合的关系。

例如:

(a)(b)

执法者犯法者

工人妇女

医生科学家

律师教师

2、交叉关系概念的运用

交叉概念,一般情况下不能并列使用,否则会犯“并列不当”逻辑错误。

二.不相容关系

不相容关系是指两个概念的全部外延都不相同,则两个概念间的关系为不相容关系。

不相容关系可分为:

1.全异关系

全异关系是指两个概念不包含在同一邻近的属概念之中且其外延没有任何部分重合的关系,为全异关系。

例如:

(a)(b)

战士枪

心脏丘陵

精神白糖

a

2.矛盾关系

如果两个概念没有相同的外延,并且他们的外延之和等于其属概念的外延,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矛盾关系。

例如:

(a)(b)

合法非法

上诉不上诉

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成年人未成年人

(2)运用矛盾概念应遵守的逻辑规则

①不得将反对关系的概念当作矛盾关系的概念使用。

②使用具有矛盾关系的概念作判断时,不能顾此失彼。

3.反对关系(对立关系)

两个概念没有相同的外延,且它们的外延之和小于属概念的外延,这两个概念间的关系就是反对关系。

例如:

(a)(b)

危害公共安全罪赎职罪

黄种人白种人

盗窃罪抢劫罪

(2)运用反对关系概念应遵守的规则

①不得将矛盾关系的概念当作反对关系的概念使用

②使用反对关系的概念作判断时,不能顾此失彼

三、法律概念间的层序关系及司法归类活动

(一)法律概念间的层序关系

法律概念间的层序关系主要指不同层次的法律概念在内涵和外延方法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或称属与种的关系。

(二)司法归类活动

1、司法归类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将案件事实归属于某个法律规范中心概念的适用范围,这样的思维过程称为司法归类活动。

2.司法归类活动的内容

(1)外延方面的归类

先确认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外延指称的对象;然后确认其是否属于某个“类罪名概念”的外延;进一步确认其是否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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