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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锚杆支护管理规定.doc

新光集团有限公司新司发[2007]56号文

巷道锚杆支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提高锚杆支护巷道的施工质量,保证支护效果,实现安全施工,特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上级有关规定、矿区近年锚杆支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2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完善锚杆支护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锚杆支护巷道质量保证体系。

明确从班组、区队到矿井的各级管理责任,并落实到人,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3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锚杆支护的过程控制及各环节的管理。

地测、技术、物管、区队等单位要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地质资料提供、支护设计、施工机具和材料的供应、质量控制、监测监控、后路级护、支护效果分析、缺陷改正等工作。

第4条各单位必须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操作工人进行锚杆支护的技术培训。

第5条各单位要依靠技术进步,结合生产实际,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锚杆支护水平。

第6条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锚杆支护设计

第7条锚杆支护设计前,首先要做好地质力学评估工作。

内容包括:

现场地质条件调查,巷道围岩力学性质测定,围岩应力测定及短锚杆拨拉试验等。

以判断其可锚性及支护难易程度,为围岩分类提供一份全面的地质力学资料。

并对类似地质条件已掘巷道的支护状况进行分析,有关地质资料、图纸齐全。

第8条煤锚支护设计过程应遵循巷道围岩分类→初步设计→监测分析→优化设计的程序。

做到围岩分类准确、设计科学合理。

第9条要贯彻“动态设计”的思想,不能生搬硬套已有设计。

根据具体地质条件的不同,同一矿井、同一煤层、同一巷道的不同区域、不同地段,可选择不同的支护形式和参数。

第10条锚杆初步设计基本原则:

1、巷道应尽量采用矩形断面,在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的前提下,巷道的设计高度和宽度还应预留适当的变形量。

2、必须选择性能稳定、技术含量高、符合企业标准的锚杆及其它支护产品。

第11条支护设计方法可采用工程类比法、理论计算法或借助数值模拟等进行科学设计。

采用工程类比法设计时,必须认真分析相似参考巷道的每件差异,并作相应的设计变更。

第12条锚杆支护设计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收和设计图纸:

设计说明书内容:

1、巷道名称、位置、用途、巷道规格参数;

2、地质条件说明及围岩分类。

巷道所处层位、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类别、煤层硬度、周围采掘情况、构造、水文及瓦斯情况等。

3、锚杆几何参数(长度、直径)、力学参数(强度)、锚杆、锚索、桁架布置参数(间距距、角度)及确定依据。

4、锚杆锚固参数(孔径、锚固长度)及确定依据;

5、锚杆预紧力矩(或预拉力)、设计锚固力;

6、护表构件(钢带、金属网形式)、强度、规格;

7、基于锚杆支护初步设计基础上的补强加固措施;

8、验证初步设计的观测与监测方案;

9、预计巷道受采动影响时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设计图纸包括:

锚杆支护三视图;临时支护三视图。

第13条对难维护复杂条件的支护设计,应体现提高支护强度和支护等级的思想。

如大跨度、分岔点、软弱破碎不稳定围岩,应采用加长或全长锚固、锚带索、桁架等联合支护方式。

第14条宽度2.4m及以下的简单条件锚杆支护巷道,由各矿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矿井或煤层首次采用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宽度大于3.6m、中等维护型的沿空巷道、难维护型巷道或其它复杂地质条件下,由锚杆技术公司或科研院校进行的锚杆支护设计,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15条软岩采用锚注支护时,注浆孔布置、深度、注浆压力、注浆量、滞后时间等要在设计中规定。

第16条岩巷锚喷支护,喷射混凝土设计厚度不得小于50mm,设计标号一般不低于150#,主要峒室不低于200#。

煤巷原则上不采用喷射混凝土支护,如确需喷射混凝土的,其喷射厚度、标号应根据具体条件在设计中确定。

第17条支护设计的调整和优化。

锚杆支护设计人咒要了解掌握施工进程及支护效果,根据初步设计施工后的监测结果,验证、修改、优化支护设计,提高其合理性和可靠程度。

第三章施工机具

第18条岩巷推广使用120N·M以上的锚杆钻机。

煤巷推广使用90N·M以上大功率、高性能钻机。

第19条建立健全锚杆机具使用、维护、保养责任制度,设备要编号建立台帐,各项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第20条生产技术科要及时了解掌握锚杆钻机的使用状况,维修单位人员要加强对机具的维修检查,确保机具的性能。

第21条锚杆钻机的维修、检测、报废按锚杆钻机说明书执行。

第22条岩巷必须配备锚杆安装机具,应使用B22(B19)钻杆配合Φ32mm(Φ28mm)钻头;煤巷应使用B22(B19)或小麻花钻杆配合Φ28mm的钻头施工锚杆孔。

第四章支护材料

第23条必须选用水基树脂锚固剂、无纵筋左旋螺纹钢高(等)强锚杆。

禁止使用普通圆钢锚杆、建筑螺纹钢锚杆、非金属锚杆和水泥锚固剂。

锚杆、锚固剂等产品必须具有“MA”标志,经集团公司质量认证,符合行业标准,锚杆产品还必须符合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锚杆、锚固剂及其配套产品必须具有出厂质量验收合格证。

第24条矿要建立锚杆支护材料的定期抽检制度,由技术、安监、物管部门严格把关,不合格材料严禁入井、使用。

第25条锚杆的杆体、锚固剂、托盘、螺母等,其性能、强度与结构必须相互匹配;护表构件如金属网、塑料网、钢带、钢筋梁等,应与整个支护系统相适应。

钢筋梁一般采用Φ≥12mm的普通圆钢制度。

托盘必须与锚杆及钢带相配套,如单体锚杆配圆形或方形托盘;Π型钢带和梯形钢筋梁配Π型托盘;M型钢带配M型托盘;W型钢带配W型托盘。

不准使用普通铸铁托盘或其它型钢切割加工制成的托盘。

金属锚杆杆体尾部螺纹必须采用滚丝加工或采取热处理措施,使螺纹部分的强度与杆体相适应。

第26条锚注支护的注浆材料可采用不泥或高水速凝材料等。

第27条锚索一般选用Φ15.24mm低松驰级钢铰线,破断载荷为240~260KN。

第28条喷射混凝土用水泥、黄沙、石子、速凝剂等材料必须符合行业标准规定。

第29条回收复用的锚杆及其它护表构件一般在巷帮使用。

第30条凡不按规定使用锚杆支护材料的巷道,其工程质量以不合格论处,若发生顶板事故,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锚杆支护施工

第31条施工前,必须根据支护设计编制作业规程、措施,施工单位严格按批准后的规程、措施施工。

第32条锚杆支护巷道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条之规定。

第33条前必须备齐符合要求的施工机具和支护材料。

第34条迎送锚杆打眼安装工要经专业培训,专人操作。

第35条锚杆施工要求严格执行“五不准”制度:

1、巷道断面不符合设计,危岩活石不处理,隐患问题未排除,班组长不准划眼位。

2、班组长不划眼位,打眼工不准打眼。

3、不按规定打眼或打眼不合格,不准安装锚杆。

4、锚固剂质量不合格,不准使用。

5、锚杆杆体及其附件不符合规格、质量要求,不准使用。

第36条采用炮掘法施工时,锚杆支护巷道必须制定严格的控制爆破措施,煤巷要预留足够的手工刷大部分,预留的手工刷大部分应根据煤层硬度等,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但一般不应小于500mm,以减少炮震破坏,保证巷道成型。

第37条放炮后要及时施工顶板锚杆。

打眼、安装顶板锚杆必须在临时支护的掩护下进行。

最前排顶板锚杆至煤(岩)壁的允许空顶距离不准超过设计规定的锚杆排距。

第38条锚杆布置。

打锚杆眼前必须按支护图表的规定看线、定点、量尺、画眼位。

中顶锚杆沿中线,帮锚杆与巷道坡度一致。

第39条锚杆眼的角度和孔深。

锚杆布置方自由主义尖昼与巷道轮廓线(或岩层主要层理面)垂直,其夹角不小于75°,煤巷顶板靠两帮的锚杆,与铅垂线夹角呈15~25°。

锚杆眼深度必须与锚杆长度相匹配,眼深误差0~+30mm并要作业规程中予以规定。

第40条最下一排帮锚杆距底板不超过50mm,软岩或高地压巷道还应增补底脚锚杆、底板锚杆。

煤锚巷道两帮应平直,托盘、钢带、网要紧贴巷壁,网搭接压茬长度不小于100mm,未接触部位必须楔紧垫实。

第41条锚杆眼孔径应与锚杆直径、树脂药卷直径合理匹配。

锚固剂的环形壁厚应控制在4~10mm。

孔径允许时,应尽量选用大直径树脂卷。

岩巷宜用Φ32mm孔径配Φ28mm树脂卷,煤巷顶板宜采用Φ28mm孔径配Φ25mm树脂卷,两帮宜采用Φ28mm或Φ32mm孔径配Φ25mm或Φ28mm树脂卷。

第42条安装前所有锚杆眼都要用压风扫孔,清除积水、岩渣。

并对使用的锚杆和锚固剂等材料进行检查,不合格的材料或过期变质的锚固剂严禁使用。

第43条锚杆安装要牢固树立“初锚力第一”的观念。

必须使用锚杆钻机或其它专用锚杆安装机具,使树脂锚固剂充分搅拌混合。

并使用快速安装工艺,即搅拌树脂锚固剂、上托盘、拧紧螺母一次完成。

严禁用锤击或风锤搅拌的方法安装锚杆。

煤巷顶板锚杆及岩巷锚杆螺母拧紧力矩不小于150N·M,锚固力不小于80KN。

煤巷帮锚杆的螺母拧紧力不小于100N·M,锚固力不小于60KN。

小孔径预应力锚索锚固力不小于200KN。

第44条喷射混凝土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规定操作,支护材料配合比符合规定,并采用潮喷工艺。

喷射前必须清除松动岩块,将岩面用水冲洗净,喷射后必须按规定洒水养护。

加钢筋网喷射混凝土时,必须先初喷至少30mm厚混凝土再挂钢筋网。

第45条小孔径预应力锚老实巴交支护应采用快速、中速两种树脂锚固剂,先装快速,后装中速。

树脂锚固剂用钢铰线送至孔底后边搅拌边推进,搅拌20~30s停转,等待2分钟后再落下钻机。

树脂锚固剂凝固1小时后,方可进行张拉预紧上托盘工作,预紧力一般小于100KN。

外露过长的钢铰线要及时剪断。

第46条锚注或注浆加固支护施工,要保证设计孔深、方向、间排距;采用快硬水泥或其它材料,封孔长度不得小于300mm;注浆时要掌握好注浆压力,先注底、帮,最后注顶板,并严格保证注浆量。

注浆结束应及时清洗管路及设备,防止浆液凝结而堵塞。

第47条严禁用支护锚杆(索)或其它护表构件进行起吊、固定保险档等工作。

如需使用,必须单独施工。

第六章监测监控

第48条锚杆支护巷道均要开展顶板岩性探查和支护效果监测工作,并按规定配齐、设置各类监测仪器(表)和工具。

顶板岩性探查手段:

通过锚杆眼钻进速度和排粉情况判定。

探查内容:

岩性变化、煤线及含水情况。

无锚索支护巷道,每5~10m打一探查孔。

监测内容:

初锚扭矩、锚拨力、锚杆受力、顶板离层和围岩变形。

监测器具:

扭矩扳手、锚杆拉力计、锚杆测力计、顶板离层指示仪、测尺或测杆等。

第49条建立健全监测制度,认真落实班组自检、区队日检、矿井抽检制度。

第50条班组自检内容要求:

初锚扭矩。

班长负责安排业务熟悉人员对当班安装的锚杆逐根检测,并确保符合要求。

第51条区队日检内容要求:

初锚扭矩、锚拔力、锚杆测力计、顶板离层和围岩变形量。

区长负责指定业务熟悉人员对当天施工的锚杆进行抽测,初锚扭矩抽测不小于30%,锚拨力抽测一组(顶1根、两帮各1根),技术员负责组织每日对煤锚巷道已有锚杆测力计、顶板离层指示仪及围岩变形量进行观测。

第52条矿井抽检内容要求:

初锚扭矩、锚拨力、锚杆测力计、顶板离层指示仪和围岩变形量。

技术科监测组负责对全矿当月施工的所有煤锚巷道的监测工作,每30米抽测初锚扭矩3排、锚拨力1组(顶1根、两帮各1根)。

观测煤锚巷道已有锚杆测力计、顶板离层指示仪、围岩变形量情况。

第53条认真填写监测记录,监测数据(初锚扭矩、锚拨力、锚杆受力、顶板离层、围岩变形)齐全、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顶板探查情况及监测发现的问题应记录清楚。

初锚扭矩、锚拨力合格率100%,不符合要求的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如补打锚杆、二次紧固、架棚补强支护等)及时处理,达到规定要求。

第54条区队技术员每天将班组自检、区队日检资料收集整理后,报矿技术科。

技术科负责如下工作:

所有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监测数据的分析处理及信息反馈,支护效果评判,修改完善或改变支护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安全措施等。

第55条锚拨力测试要有安全操作措施。

锚拨力测试一般不用破坏性试验,当拉拨加载至设计锚拨力的90%时即为合格。

拉拨过的锚杆要有明显标记,不得重复拉拨。

第56条锚杆测力计、顶板离层指示仪、围岩变形量观测点的设置应根据巷道围岩条件、巷道断面、矿压大小等因素确定。

一般30~50m设一组测点,软岩巷道、顶板破碎地带、高地应力等地段必须加密测点,掘进初期和回采影响期间应加强监测。

较稳定以上顶板不需安设的,需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57条巷道围岩允许变形量、顶板允许下沉速度要在支护设计和作业规程中作业规定。

第58条锚喷支护巷道喷层强度监测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补强支护与后路维护

第59条巷道变形量超过规定、顶板离层超过警戒值及巷道处理于破碎带、软岩段时,或大断面峒室、交岔点等处,要采取补锚杆(索)、补喷、锚注、套棚、增补托棚等符合现场的补强支护措施。

采取补强措施后的巷道尺寸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锚杆(索)孔集中淋水段,要进行架棚加固,防止锚杆(索)孔壁泥化,锚杆(索)失效。

第60条当巷道岩性、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汇报并采取补强措施处理,区队和矿技术部门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鉴定,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改变支护参数或支护形式,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

第60条当巷道岩性、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汇报并采取补强措施处理,区队和矿技术部门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鉴定,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改变支护参数或支护形式,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

第61条锚杆支护巷道因条件变化需改为架棚支护时,必须至少退后5m架棚。

退后架棚复合支护距离根据巷道实际条件,由矿技术部门确定。

第62条建立后路巡查制度。

矿井、区队、班组划清责任范围,负责检查承包后路和重点地段的支护状况。

掘进工作面每班对掘进后路进行巡察,发现支架折损、巷道变形超过规定、喷层脱落及锚杆失效等危及安全的现象,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护。

第63条掘进后路维护,要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64条锚杆支护巷道,必须备有不少于可供一个原班使用的架棚备用料及5~8根木柱或单体支柱。

第65条建立特殊地段煤锚支护报告制度。

煤锚支护遇特殊地段,矿在改变支护形式的同时,要向生产技术部门报告,由生产技术部门建立台帐,必要时进行现场指导,合理选择支护参数,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第66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新光集团有限公司。

200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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