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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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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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治理方法〔试行〕

第—章总则

第—条为推动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物业效劳行为,构建“诚信鼓舞、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效劳水平,依据《物权法》、X《物业治理条例》和《X市物业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参考外省、市有关经验并结合我市物业治理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域内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企业有关信息的采集、录入、评分、公布和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市行政地域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物业效劳企业〔含外市入邯物业效劳企业分公司〕,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方法规定,对物业效劳企业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方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含根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方法和相关治理规定要求,实施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五条市、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库〞,实行“一般动态更新、社会各方评价、年度综合评定〞的治理制度。

第六条市住宅保证和房产治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监督治理工作,具体工作托付X市物业治理协会实施。

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上报和一般治理工作。

指导、推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X市物业治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效劳企业增强诚信意识。

协助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汇总、治理,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公布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依据评价结果出具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工程根本信息等填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工作。

在经营园地或工程办公园地公示信用等级证明并在企业投标等经营活动中出示。

第七条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由市物业治理协会汇总上报市房管局审定后,通过本局网站〔〕及X市物业治理协会网站“X物业效劳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八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效劳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效劳企业经营、效劳治理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含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

第九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根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同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经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效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有效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条物业效劳企业的信用信息包含根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三类。

〔一〕根本信息

1.物业效劳企业:

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资质等级及其他有关信息。

2.物业效劳从业人员〔主要包含法人代表、经理及工程经理〕:

姓名、性别、岗位、职务、学历、证书、联系及其他有关信息。

3.物业效劳工程:

物业工程名称、详细地址、工程托付方名称、托付期限、工程经理、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良好信息

物业效劳企业在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取得的良好业绩、获得各级政府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

物业效劳企业在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业行规行约或〔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行为,被行政处分、通报批判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X等信息。

第十一条根本信息的采集实行物业效劳企业自行申报,由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实行一般动态治理。

根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变更。

第十二条良好信息的采集,主要包含:

〔一〕各级政府的表彰文件;

〔二〕各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三〕物业治理行业协会的表彰文件;

〔四〕取得相应良好信息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

本市物业效劳企业在外市设立分公司的,在外市所取得的本条〔一〕至〔三〕项良好信息不适用信用加分,不记入总公司的信用信息。

外市入邯物业效劳企业限采集其在邯分公司的良好信息。

第十三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于良好信息产生之日起90日内,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向注册所在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绩信息认定手续,逾期良好信息不得追加记入当年加分。

符合规定的良好信息,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物业效劳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记入“系统〞,并告知物业效劳企业。

企业可通过系统查询确认。

第十四条不良信息的采集,主要包含:

〔一〕各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分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各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一般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检查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

〔三〕经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X、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

〔四〕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效劳企业因违约承当责任的案件情况;

〔五〕违反物业治理行业协会行规行约的行为

〔六〕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消防、城管、工商、税务、发改、统计、人社、平安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治理协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效劳企业的不良信息,施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效劳企业记入不良信息的,应当于记入不良信息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通过系统平台、书面通知、或短信等方法告知相关物业效劳企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良信息生效。

公示期间,物业效劳企业认为不良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之日前向作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向市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撤消记录手续后删除。

假设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响当事人。

第十七条物业效劳企业对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市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经复核确属失误的,责成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3日内出具撤消记录手续,逾期视为认可撤消;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当反响当事人。

第十八条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九条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按年度评定信用等级。

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不良信息分值+良好信息分值。

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

一票否决和不良信用信息减分采纳当年的数据,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系统平台的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得分按照《X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记分标准》〔详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条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根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AAA)、良好(AA)、合格(A)、根本合格(B)、不合格(C)五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120分以上〔包含120分〕,为优秀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为AAA;

信用分值在105分〔包含105分〕以上120分以下的,为良好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为AA;

信用分值在90分〔包含90分〕以上105分以下的,为合格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为A;

信用分值在70分〔包含7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根本合格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为B;

信用分值在70分以下以及被一票否决的,为不合格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为C。

第二十一条物业效劳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一〕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效劳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平安事故的;

〔二〕因物业效劳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峻不良后果的;

〔三〕因物业效劳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峻的;

〔五〕被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六〕拒不在经营园地或工程办公园地公示信用等级证明、拒不参加或者逾期未参加企业信用评价,拒不上报或者逾期未上报信用信息的;

〔七〕消防、电梯、监控等设施、器材损坏严峻,不能保持完好有效、严峻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八〕经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峻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物业效劳企业在非注册所在地跨县〔市、区〕接管物业效劳工程的信用减分由工程所在地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减分证明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信用减分。

市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抽查的,查处结果可直接予以信用减分,并告知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企业信用信息时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消防、城管、工商、税务、发改、统计、人社、平安生产、质监等相关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治理协会对物业效劳企业的依法查处、通报等不良信息的,应按规定进行信用减分。

物业效劳企业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后,可向工程所在地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

经实地考察核实后,对在规定期限内已整改完成的,可出具整改完成证明办理撤销记录手续。

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的,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信用减分,当年没有整改完成的减分事项转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减分。

第二十四条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依据记分周期届满时已记录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评价通过系统平台自动生成,并按照各自得分上下进行排名。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布

第二十五条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按以下规定的期限公布:

〔一〕物业效劳企业营业执照未注销前,根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布;

〔二〕良好信用信息自公布之日起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自公布之日起5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自公布期届满之日起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二十六条符合以下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可以调整:

〔一〕缩短公布期限。

物业效劳企业已经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改正了违法行为,且公布期间未发生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缩短不良信用信息公开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二〕延长公布期限。

物业效劳企业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峻,以及在公布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延长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分决定变更或撤销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及时向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删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经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物业治理协会重新在系统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对外公布。

第二十九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后,物业效劳企业应到市物业治理协会办理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第五章信用等级治理

第三十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治理优秀工程考评、企业评奖评优、一般监管、物业效劳工程招投标、物业治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治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并依据物业效劳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治理,实施守信鼓舞、失信惩戒。

建设单位、业主〔含单一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时,应当审查物业效劳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选聘。

第三十一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AA级的物业效劳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一〕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在市级物业效劳优秀工程评审总分根底上加6分;

〔三〕参加物业效劳工程投标的,在评标总分根底上加6分;

〔四〕评定为市级物业治理行业优秀物业效劳企业;

〔五〕优先推举纳入市、县〔市、区〕政府扶持企业名录;

〔六〕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X或者评奖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物业效劳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鼓舞措施:

〔一〕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减少对该企业的一般检查频次;

〔三〕在市级物业效劳优秀工程评审总分根底上加3分;

〔四〕参加物业效劳工程投标的,在评标总分根底上加3分;

〔五〕评选市、县〔市、区〕级优秀物业效劳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六〕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X或者评奖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效劳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引导措施:

〔一〕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

物业效劳企业要加强专业化、标准化治理,进一步加强诚信意识,改良效劳,不断提高物业效劳质量和水平。

〔二〕对参加的行业各类奖励评比严格审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效劳企业列入警示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效劳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

〔二〕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三〕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一般监督检查频次;

〔四〕不得参与〔前期〕物业效劳工程招投标,承接新的物业治理工程;

〔五〕取消行业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六〕不得申请担任物业治理协会常务理事以上单位;

〔七〕办理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时注明上年度信用等级。

企业连续三个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第四个年度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

第三十五条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效劳企业,列入行业信用X,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作为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重点监管企业,并依据本方法第三十五条进行惩戒的同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工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依法更换该物业效劳企业。

〔二〕属于外地入邯物业效劳企业的分公司应于90日内退出所接管的全部物业效劳工程并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三年内不得入邯从事物业效劳活动。

〔三〕不得申请担任物业治理协会理事以上单位;

〔四〕物业治理招投标监督治理部门、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企业信用等级情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和未参与信用等级评定的物业效劳企业参与投标的,应按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不得同意其参与投标活动。

〔五〕各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审查物业效劳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效劳企业,不予办理合同备案证明。

第三十六条被评为C级信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工程经理的有关情况,记入物业效劳企业主要治理人员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为2年。

存留期内不得在本市其他物业效劳企业担任同类职务。

第六章监督治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治理协会从事信用信息评定治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计入不良行为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条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效劳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方法由市住宅保证和房产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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