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5-10精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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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权:
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监督权、特定条件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
2、刑事责任:
对触犯刑法的自然人或单位的制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3、行政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行政处罚:
国家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制裁, 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洗钱过程:
1)处置阶段,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2)培植阶段,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3)融合阶段又称“甩干”,为犯罪得来的财富提供表面合法掩盖。
6、洗钱方式:
1)借用金融机构:
包括匿名存款、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保密天堂:
瑞士、开曼、巴拿马、巴哈马等,其特征是:
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宽松的金融规则、自由的公司法(允许建立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
3)空壳公司:
亦称提名人公司(指为匿名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
4)现金密集行业:
以赌场、娱乐场所、酒吧、金银首饰店作掩护,通过虚假交易将犯罪收益宣布为经营的合法收入。
5)伪造商业票据:
在甲国购买信用证(进口业务)、伪造提货单在乙国兑现货款
6)走私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类别 事件/内容
7、大额交易:
1)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支取、结售汇、票据解付、汇款和现钞兑换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2)单位银行帐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3) 个人银行帐户之间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4) 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8、免于报告的交易:
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定期存款续存、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的互转;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不含其下属的企事业单位); 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交易;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第6章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1、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2、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3、授信业务的原则有:
合法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权原则。
4、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贷款是授信业务的主要内容。
5、《商业银行法》的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7章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一、民事权利主体
1、自然人:
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含公民、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
1)企业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2)机关法人:
依法享有国家赋予行政权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3)事业单位法:
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文教体卫新闻)
4)社会团体法人:
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3、非法人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
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代理: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1)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2)委托代理:
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产生的代理关系。
3)指定代理:
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发生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时。
4)无权代理: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进行代理行为(不违法)。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若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但得不到本人追认,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5)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三、票据法律制度:
1、票据功能:
汇兑(异地支付)作用、支付与结算作用、融资作用(贴现)、替代货币作用(代替现金支付与结算,背书使能流通,因此被称为商人的货币)、信用作用(转让)
2、票据行为:
包括1)出票—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受款人、2)背书—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3)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3)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3、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取得:
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不享有票据权利)。
2)行使:
应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3)保全:
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行为。
4)限制:
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以无偿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5)消失:
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2)公示催告(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在通知挂失止付3日内或在丧失时申请):
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票据加以公示,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期终止后仍无人申请的票据判决无效。
3)提起诉讼:
票据丧失后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票据权利。
5.票据的特征有:
a完全有价证券b要式、文义、无因证券c流通证券d设权证券e债权证券
6.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的方式有:
背书、税收、继承、赠予、公司合并。
四、合同法:
1、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
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标的合法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2、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
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协作履行、诚实信用、情势变更。
3、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A.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B.显失公平的C.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d.乘人之危的合同
4、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
A.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行为的法律特征包括:
A.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B.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C.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的D.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E.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3.代理的法律特征包括:
A.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B.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C.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D.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4.无权代理的法律特征或构成要件包括:
a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b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C.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D.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E.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a代理人无代理权b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c客观上有使想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d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11.下财产不得抵押:
a土地所有权。
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12.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收账款、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20.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有:
违约金责任、赔偿责任、强制履行、定金责任、采取补救措施。
30.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A.销售产生的债权B.出租产生的债权C.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D.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E.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五、公司法:
1、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既为公司成立日期。
仅具备公司设立条件而不履行公司设立登记程序,公司不能成立,也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3、公司解散的情形有a.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b.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c.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d.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
上述解散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须进行清算。
第8章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
1、种类:
1)以行为方式分:
诈骗型、伪造型、利用便利型、规避型金融犯罪
2)以侵犯的客体分:
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3)以实施主体分:
针对银行的犯罪(外部犯罪)、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内部犯罪)
2、构成:
1)犯罪客体:
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银行管理秩序、货币管理秩序、外汇管理秩序、信贷管理秩序、证券管理秩序、票据管理秩序、保险管理秩序等。
2)犯罪客观方面:
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具有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活动。
3)犯罪主体:
自然人或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非法占有目的的图利犯罪。
第9章概述及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9.1《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概述
9.1.1宗旨: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9.1.2从业人员:
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9.1.3适用范围: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9.2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9.2.1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9.2.2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9.2.3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9.2.4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9.2.5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9.2.6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第10章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相关规定
10.1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10.1.1熟知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10.1.2监管规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10.1.3岗位职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
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安全。
(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
(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代其他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或将
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10.1.4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
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得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10.1.5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或价格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10.1.6内幕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10.1.7了解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
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10.1.8反洗钱: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10.1.9礼貌服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
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10.1.10公平对待: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
户。
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
但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
10.1.11风险提示:
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不得向客户作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10.1.12信息披露: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
10.1.13授信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的信用环境、所处行业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物的情况、信用记
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理。
10.1.14协助执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
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露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10.1.15礼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
(二)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三)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10.1.16娱乐及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二)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
(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10.1.17客户投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
(二)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
(三)所在机构没有明确的投诉反馈时限,应当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
(四)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应当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现在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
10.2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10.2.1尊重同事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
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
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
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
10.2.2团结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10.2.3互相监督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
10.3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10.3.1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
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10.3.2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10.3.3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
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10.3.4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
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10.3.5爱护机构财产
10.3.6费用报销
10.3.7电子设备使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关于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规定以及有关安全规定,并做到:
(一)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
(二)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三)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
10.3.8媒体采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10.3.9举报违法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揭露,同时有权利、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10.4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10.4.1互相尊重: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
10.4.2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10.4.3同业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10.4.4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10.5银行业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10.5.1接受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
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