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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单位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单位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单位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有关部门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单位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

第七条单位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记载备案.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单位按照各级政府有关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单位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涉密人员流动管理

第十一条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

脱密期一般为:

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单位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经单位同意,先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待脱密期满,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对于尚在脱密期内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在脱密期一般不得辞职。

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单位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五条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

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对不回单位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单位可不予批准.

第六章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和等级审定、调动离职等进行批准,并按照小组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涉密人员资格审查;

(二)根据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涉密人员登记审定和变更;

(三)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

(四)组织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活动;

(五)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拟制保密津贴发放明细;

(六)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管理;

(七)对涉密人员调动辞职等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相关秘密的,单位将进行查处,并根据有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涉密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第一条定义

1.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

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包括密件和密品两类.

2。

密件

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件,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物件,如:

文件、资料、磁盘、磁带、光盘、录像带等.

3。

密品

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者产品。

这种设备或者产品通过观察或者测试、分析手段能够获得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条密件的制作及标定

1.制定密件必须依照单位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密件内容一经审核批准,密件内容原稿就不应再做文字和数据的修改补充,如需进行修改补充,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2。

密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进行制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多留、私留。

3。

密件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材料和中间材料,包括草稿、废稿、讨论稿和审议稿等应当由承办人负责,存放在专用文件柜中保管。

不需保存的应及时销毁,不能随意丢失或泄密。

4.密件制作完成后,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机密级、秘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承办人员对密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识是否正确负有确认责任。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如配备密码文件柜等。

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等保密措施。

6。

需外部制作的密件应当在区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第三条密件的收发与传递

1.收发密件,承办人必须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清退等手续。

2。

传递密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机要途径(机要通讯、机要交通)传递或者派专人传送,派专人传送时应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线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

传递密件应当包装密封,其包装信封或者袋子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4.采用现代通讯(密码传真机等)传递国家秘密信息,应当加密传输,并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在非保密通讯设备中传递.

5.承办部门收发、传递密件要做到安全、准确、及时.

第四条密件的使用

1.单位涉密人员借(调)阅本部门形成的密件征得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即可办理,并填写登记表。

2.单位涉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调)阅非本部门和本人形成的秘密级(含机密级以上)密件,须征得本部门领导、密件产生部门和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并填写登记表。

3。

借(调)阅密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密件动向.

4。

阅读和使用密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密件的,必须填写登记表,履行审批手续。

5。

密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做好存放和知悉范围的保密工作。

6.因工作需要对外单位提供和传递密件,由承办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并填写登记表.

第五条密件的复制、汇编及摘录

1.因工作需要复制密件,秘密级密件必须征得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审批;机密级密件经保密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复制∕打印.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

2.复制密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3.复制密件必须严格保密管理,不准多印、多留。

4.复制密件过程中出现印有字迹的废页要按密件要求及时销毁。

5.复制密件必须及时履行登记、编号、签字手续,并等同原件管理。

6.汇编密件,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7.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式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六条密件的保存

1.密件在指定场所和部位保存,需由保存人员在涉密文件登记表上做好相应登记,并使用必要的保密措施、设备。

2.密件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存密件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报告。

3.涉密人员、密件管理人员在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密件全部核对和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密件的销毁

1.销毁密件,应经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审查,并履行清点、登记、签字手续.

2.纸介质密件,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办法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工厂销毁,并应有两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3.严禁各部门和个人将密件作为废品出售给废旧回收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本章节的密件管理仅适用于纸介质密件管理,磁介质、光介质等密件的保密管理按照有关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中有关条款执行。

定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公文拟稿时要依法定密。

各部门具体承办人员要依据保密范围,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

第二条拟稿人必须在文稿密级栏内拟定密级,如属国家秘密事项,则按所需保密等级定为“秘密”、“机密"或“绝密"(本局定密后需报区保密局审批);如系公开事项,则定“无密”;如属内部事项,则定“内部”,不得使之处于空白。

区分的标准和依据是《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公文,应依据有关期限规定确定保密期限.除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记;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记。

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秘密★5年”)。

第四条审核文稿内容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

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办公室人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把关。

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

第五条文件密级一经确立,其传递、核稿、签发、盖印、封发、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需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并按照文件规定的级别、范围进行传递,对涉密文件要由指定保密员负责全程监控,严禁非涉密人员介入。

第六条对已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因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因为工作需要,原来接触范围需要作很大调整的;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变更或解密.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交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保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

第七条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以后,应当在原密级标志旁边标明,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用于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必须统一编号、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磁盘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降密、解密和销毁等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的保密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单位实行定密工作责任制。

谁发文,谁定密.定密必须及时、准确,发现错定、漏定、滞后订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文、会议记录、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的定密、变更、解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查。

审查工作必须定期进行,将重点涉密部门的文件资料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发现有漏定或错定密级的必须及时加以提醒和纠正,情况较重、屡教不改的必须严肃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处分.

秘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

 第一条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应由保密员负责。

因特殊情况,保密员不在单位时,由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条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应采用保密部门统一印制的收(发)文登记簿进行登记,以规范管理.登记的项目一般包括收(发)文时间、收(发)文单位、文件字号、文件标题、秘密等级、文件份数、收(发)文编号(即按年度编排顺序号)等.各项登记均应准确,无误.

第三条收发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签收手续,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

第四条接收秘密文件、资料的程序如下:

(一)首先要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并将件数、发送编号、密级、收件单位与送件单位进行认真对照,核实无误后,在回执清单上签上姓名、日期和加盖文件收发专用印章,证明已经收到。

(二)签收后即打开包装,检查是否存在错发或数量不对等现象。

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发出单位查询,防止漏失.如无差错,应随即在收文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在文件、资料的首页上方加盖本单位的收(发)文印章,并填上收文编号和日期.

第五条对外发出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程序如下:

(一)按照确定的发放范围,在发文登记簿上按对应的栏目要求进行登记。

(二)在文件、资料首页上方盖上单位的收(发)文印章,用号码机打上发文编号。

(三)在信封面左上方标志好秘密等级及发文编号,并准确书写收件单位的地址和名称。

(四)核点数量并进行封装。

如果在同一信封内装几份或几个不同内容的秘密文件时,要在发文登记簿上记录清楚,信封面上要标明其中的最高密级.

(五)秘密文件发出前,要认真清点核对,确保收件单位、发文编号、密级准确。

(六)由单位保密员按发放范围发放。

 

第二章秘密文件、资料的传阅

第一条传阅秘密文件、资料应由保密员专人负责。

先由单位主管领导根据文件、资料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以及工作实际,确定知悉的范围,然后由保密员负责传阅;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对绝密级的,保密员必须对接触和知悉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接触人员姓名、文件编号、签领时间、退回时间等。

第二条阅读绝密级文件、资料必须在保密室或符合保密要求的阅文室进行。

阅读其它密级的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其它办公场所内进行。

如因确工作需要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的,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阅读和使用时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确保秘密文件、资料的安全.

第三条传阅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

传-阅时必须采取直传方式,不得在阅读人之间自由传阅,保密员要随时掌握文件、资料的去向.

第四条阅读人不得擅自留存、摘抄传阅的秘密文件、资料。

第五条传达秘密文件、资料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三章秘密文件、资料的复印

第一条绝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得复印,如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批准。

第二条复印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条密码电报严禁复印。

第四条复印秘密文件、资料,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五条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应当标明复印的机关、单位、份数和日期及编号,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第六条汇编秘密文件、资料,要请示原制发单位,经批准后方可汇编.汇编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且要按照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进行标志和管理。

第七条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管理。

第四章秘密文件、资料的清退销毁制度

第一条秘密文件、资料必须采用保密部门监制的电脑密码文件柜存放,并单独设置保密室,由保密员统一管理.存放秘密文件、资料的场所,必须配备防盗铁门、铁窗。

第二条秘密文件、资料原则上要退回原制发的机关、单位。

特殊情况的,可咨询保密部门清退办法。

第三条保密员要定期核查、清退所经管的秘密文件、资料.除制发机关规定清退时间的须按时清退外,一般情况下,保密员每月要进行清点,每季度核查、清退一次,当年的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次年第一季度全部清退完毕。

如确需立卷归档或需延长使用时间的,应当向发文机关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涉密人员、保密员离岗、离职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所保存的秘密文件、资料进行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需要归档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第六条如果单位被撤销或合并的,应当将秘密文件、资料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办理好登记、签收等移交手续.

第七条与会人员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交给保密员登记、保管.保密员要主动跟踪会议文件、资料的管理,防止有关文件、资料丢失.

第八条要建立定期的文件清理制度,定期做好文件的清退和销毁工作.按政府有关要求集中清退和销毁文件,文件的清退与销毁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文件销毁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

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文件。

第九条秘密文件、资料的销毁,由单位保密员按国家保密部门指定的销毁地点进行销毁,并须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涉密会议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组织举办涉及单位商业秘密的会议,必须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在公共场所特别是涉外宾馆、饭店召开涉密会议.并同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第二条 涉密会议举办前,单位保密部门应对会场扩音、录音设备进行保密检查。

严禁使用无线话筒录音或以无线代替有线扩音设备以防泄密。

第三条 对与会人员严格把关,会前应将名单呈报企业分管领导审定,他人不能代替参加会议,并进行签名登记。

严禁与单位涉密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第四条 与会人员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商业秘密会议的会场,因特殊原因带入会场的手机应取出电池。

第五条 涉密会议工作人员要用统一编号的记录本进行会议记录,会后按规定统一收回、保密或销毁。

凡会议规定不准记录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录制声像制品;确需记录或录制的,须经主办部门批准,其记录本或制品按同等密级文件要求妥善保管;

第六条 会议印发的秘密文件、材料,要严格管理,标明密级,专人负责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和履行签收手续,会后按登记清单及时收回。

严禁向与会议无关人员提供涉密会议材料;

第七条 为涉密会议拟定的文件草稿,用后统一由主办部门及时收回.需保存的,应标明相应的密级归档保管;无需保存的,造册登记后销毁;

第八条 涉密会议期间发现文件丢失或被窃,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设法挽回损失。

第九条 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住地进行保密检查,不得有文件、笔记本等遗漏。

涉密会议保密工作方案

第一章会议保密工作方案基本内容

第一条 明确会议保密工作的目标和重点。

会议保密工作的重点有三个方面,一是会议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保密管理;二是会议通信设备、办公设备、扩音设备等进行保密技术检查和管理;三是与会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二条 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明确具体的会议保密事项及其密级。

第三条 明确会议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个环节保密工作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规定与会人员(主待人、组织者、会议代表、工作人员、服务人员)的保密纪律或保密守则.

第五条 明确分阶段的保密工作任务,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人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安排和目标要求.

第六条 规定供会议使用的各种电子设备的保密技术标准及其保障措施。

第七条 预备非正常情况下发生保密问题的应急补救措施。

第八条 明确规定对泄密问题和在保密工作方面严重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二章会议筹备阶段工作

第一条 选择符合保密要求的会议场所。

一般应在内部符合涉密要求的场所召开,也可以选择具备良好保密环境,软件和硬件均符合保密要求的宾馆、饭店等,涉密会议一般不应在接待境外人员的宾馆、饭店召开.

第二条 对参与组织和服务工作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明确会议工作人员的保密纪律、责任和义务,确定会议保密工作的责任人。

第三条 做好涉密会议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起草、印制分发和保管等环节中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对会议住地、会场及其他活动场所的保密环境和将要提供会议使用的通信、办公、扩音设备的保密性能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制定与会人员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

第三章会议期间保密工作

第一条 以口头或者文字的方式向与会人员宣布会议保密纪律或者保密守则,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二条 清理或者控制无关人员,设立警戒范围,开会期间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会场,检查核对进入会场的人员身份。

第三条 巡视会议场所、住地,检查有无违反保密规定、保密纪律的行为和泄密隐患。

第四条 在大会或者讨论结束时,对会场和代表住地进行检查,防止遗留会议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五条 休会期间,需要集中保管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由会议工作人员负责收回。

第六条 对会议设备使用过程中的保密状况进行技术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章会议结束后保密工作

第一条 凡是注明“会后收回”或者不能让与会人员自带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收回.

第二条 允许与会人员自带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明确要求与会人员回单位后及时交单位保密室保管,不得人人留存,并向与会者单位发出会议秘密清单,要求单位依照清单如数收回会议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三条 明确规定会议秘密文件、资料的传达、阅读范围。

第四条 不允许与会人员自带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如需要发给与会者单位的,由会议主办单位通过机要交通或者机要通信寄发。

第五条 在撤离会议驻地前,要对会议驻地进行全面检查,防止文件资料遗留在会议驻地。

第六条 由会议主办单位对会议保密工作进行总结。

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的管理,保障办公使用过程中国家秘密的安全,避免计算机病毒等非法入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是指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的单机、笔记本电脑、涉密信息系统及涉密网络等。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各部门、下属单位。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不允许进行各种形式的有线及无线的网络连接,不允许使用无线功能的键盘鼠标进行操作.

第四条涉密网络由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接入管理,不允许私自将笔记本电脑、小交换机、无线设备接入涉密网点.

第五条涉密网络需要使用移动介质前,应先检查移动介质是否存在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

第六条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所在的场所,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装防盗门和报警器及监控设备等必要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

第七条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设备需要维修的,必须到政府指定的维修单位维修。

涉密计算机等设备送修前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如需请外来人员维修,中心应派人全程监督修理过程.涉密存储部件出现故障,如不能保证安全保密,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八条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应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露机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计算机由单位统一购买,并按工作性质确立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由设备管理中心建立台帐,登记配发,并负责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二条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定时查杀病毒。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必须实现物理隔离。

第四条连接党政内网的计算机,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负责,坚持“专机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涉密计算机按计算机分级保护规定确定密级后,不能处理高密级信息.

第七条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交叉使用。

第八条用涉密计算机处理的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等过程文件应按保密要求及时销毁。

第九条严禁用非涉密计算机以任何形式制作、存储、处理、发布、传递涉密信息.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

第二条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按其所涉及的秘密等级粘贴区保密工作部门统一制作的密级标识.

第三条机密级以下移动存储介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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