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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女一监假字55号

罪犯宋晓丽,女,1987年9月2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禄劝县人,捕前无业。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1830刑事判决,认定宋晓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一万元已履行。

刑期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够认识犯罪危害并悔改,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

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三课”作业。

三、劳动改造方面:

接受劳动任务并按时完成。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一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970.7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由其父亲张永红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宋晓丽符合提请假释条件。

未发现.

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晓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晓丽予以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女一监假字56号

罪犯王振秀,女,1960年12月15日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贵定县人,捕前系农民。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贵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振秀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2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定县人民法院(2013)贵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振秀犯容留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6年11月14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因罪犯王振秀属于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的罪犯,决定将罪犯王振秀收监执行。

刑期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王振秀收监后于2016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服从警官管教,时刻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通过干警的耐心教育,和其自身的不懈努力,已经能深刻的认识到其所犯罪行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

但该犯曾于2017年4月因“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13%”扣4.55分;2017年5月因“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23%”扣8.05分;2017年6月因“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18%”扣6.3分;2017年7月因“利用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扣15分;2017年9月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18年1月因“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34.82%”扣12.19分;2018年2月因“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30.69%”扣10.74分;2018年3月因“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0.45%”分;0.16扣.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

2018年法制考试92分;时事考试97分;道德考试95分;安全考试94分,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于2017年10月在二监区四分监区制衣车间从事制衣工种至今。

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该犯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定额产值6000元,实际完成6000元,超产0元。

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由其儿子高玉军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王振秀符合提请假释条件。

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振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振秀予以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女一监假字57号

罪犯姚松云,女,1980年9月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陇川县人,捕前系无业。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4年2月26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毕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姚松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

2004年6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8月12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

2010年6月至2016年6月先后四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六十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5月2日止。

该犯自2016年6月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警官的教育管理,通过警官的帮助及其自身的不懈女里,已能深刻的认识到其所犯罪行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

但该犯曾于2016年6月因“私自将剩菜带回监舍”扣1分;2016年7月因“制作、食用自制食品”扣1分;2017年4月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18年2月因“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21.91%”扣7.6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

2018年法制考试95分;时事考试96分;道德考试97分;技术考试97分;安全考试97分。

到课率为100%。

月在二监区四分监区10年2017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于

成型车间从事包花边工种至今。

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该犯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定额产值6000元,实际完成6131元,超产131元。

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获积分1699.15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由其哥哥姚茂然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姚松云符合提请假释条件。

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松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已被执行十三年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松云予以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女一监假字58号

罪犯陈学枝,女,1969年1月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榕江县人,捕前系农民。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0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32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学枝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8月1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终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3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服从警官管教,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遵守监狱规章制度,她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我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

”该犯言行一致,认罪守法,服从管理教育,积极追求改造。

但该犯曾于2016年12月因“便服打字不明”扣1分,2017年12月因“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任务的11.18%”扣3.9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

2018年法制考试97分;时事考试91分;道德考试90分;安全考试93分。

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于2016年11月在二监区三分监区成型车间从事打磨工种至今。

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

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该犯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定额产值16360元,实际完成18286元,超产1926元。

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由其儿子赵学金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陈学枝符合提请假释条件。

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学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学枝予以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女一监假字59号

罪犯李柔姿,女,1979年8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无业。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2年7月18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3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柔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李柔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加伟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8818.67元。

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9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7月29日止。

该犯自2016年6月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服从警官管教,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时刻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能团结她人,自觉接受教育,能深刻的认识到其所犯罪行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

但该犯于2016年9月因“未按要求履行夜间轮值职责”扣3分;2017年6月因“打架斗殴情节轻微”扣65分;2017年11月因“擅自将食品带到劳动现场”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

2018年法制考试80分;时事考试97分;道德考试98分;技术考试95分;安全考试92分。

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于2013年6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成型车间从事包花边工种至今。

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该犯2018年8月至2018年7月,定额产值16162元,实。

100%元。

出勤率达3100元,超产19262际完成.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民事赔偿388818.67,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获积分1393.15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由其父亲李国林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李柔芝符合提请假释条件。

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柔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柔姿予以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女一监假字60号

罪犯蒙廷芬,女,1954年7月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捕前系农民。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0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2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蒙廷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1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现象。

二、教育改造方面: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旷课、早退,考试成绩优良。

2017年度考试:

思想:

90分,安全:

94分,技术:

93分;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三监区二分监区制衣车间从事制衣缝纫及车间车间辅助性工种,在劳动过程中该犯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积极。

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生产完成4967元,出勤率为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20000元,已履行。

个表1获月,10年2017月至4年2017考核奖励情况:

五、.

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由其儿子何秀坤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蒙廷芬符合提请假释条件。

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蒙廷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蒙廷芬予以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女一监假字61号

罪犯赵荣,女,1974年6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仙桃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2年3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荣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

刑期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9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2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旷课、早退,考试成绩优良。

2018年度考试:

思想:

85分,安全90分,技术90分;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三监区一分监区鞋帮车间从事鞋帮缝纫,在劳动过程中该犯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积极。

2014年5月至2018年8月生产完成。

100%元,出勤率为91017.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没收财产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为六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获积分1267.35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由其妹妹赵珍荣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赵荣符合提请假释条件。

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荣予以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女一监假字62号

罪犯杨兴碧,女,1970年10月11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捕前无业。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5年3月24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凯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兴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5月2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东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1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偶尔违反监规纪律。

2016年3月21日因说粗话被扣3分;2016年9月8日因违反规定传递信息,扰乱正常监管秩序被扣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

积极参加“三课”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

积极参加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737.8分,折算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个表扬。

1月,获2年2018月至9年2017.

由其哥哥杨兴荣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罪犯杨兴碧符合提请假释条件。

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兴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碧予以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女一监假字63号

罪犯朱兰兰,女,1993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捕前无业。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0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02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兰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7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7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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