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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纪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保证公司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平地维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关心爱护员工,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员工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克尽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自觉维护公司声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处罚类型

第四条对员工的违纪行为,公司可以予以处罚。

对违纪员工,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扣发业绩工资;2、解除劳动合同;3、赔偿经济损失;4、除名;5、行政处分。

对于员工的同一件过失行为,公司有权采取一种或多种处罚方式。

第五条扣发业绩工资,是指按照相关标准扣发实际处罚月的业绩工资。

第六条赔偿经济损失,是指赔偿公司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七条解除劳动合同,是指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公司依法实施解除劳动合同。

本规定中列明的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均属员工过失造成,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除名,是对员工自行脱离工作岗位,或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达到一定期限,公司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

第九条给予行政处分,是指对员工的违纪行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三章违纪类型

第十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指不按规定执行企业规定、条例、制度等的行为。

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1、旷工(包括上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不按公司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私自休假;请假期限已满,不继续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私自休假等情况)一个月内达到二天或年内累计达到四天。

2、虚报考勤、伪造病假单、代刷卡等考勤弄虚作假的行为。

3、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包括迟到、早退等)、违反《员工手册》中行为规范要求或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一个月内累计发生三次或年内累计发生六次。

4、在工作时间或在公司办公场所内,无理取闹,动手打人,对其他人员进行人身名誉攻击或进行流氓活动,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影响工作秩序。

6、利用工作之便,吃拿索要,损害公司形象。

7、泄漏或企图泄漏公司秘密(包括:

员工手册、内部规章制度、质量手册、工作指导书、业务操作规范、重要会议纪要、项目谈判进程、企业客户资料、代理费率、招投标标底、合同等),或利用工作之便给公司业务竞争对手提供信息或服务。

8、对客户态度蛮横,恶语相向,造成恶劣影响。

9、故意破坏公司办公设备等财产,造成经济损失达1000元。

10、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11、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营私舞弊是指玩弄手段,违法乱纪,谋求私利的行为。

营私舞弊的行为主要包括:

1、侵吞、窃取、骗取、私分、侵占、贪污公司或其他相关单位财物。

2、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亲属、亲友谋取利益。

3、在业务交往中,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取和收受利益。

4、占有或私分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回扣、折扣、中介费等。

5、在公司或其他关系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损公肥私,将公司客户的定单私自转卖、转送给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直接或间接得到经济上的回报。

未经公司许可,从事本岗位以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活动并获取报酬。

7、将业务信息和渠道隐为私有或没有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在工作调动时故意隐瞒,不交接清楚。

8、在财务工作中不遵守财经纪律和政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牟取私利、挪用公款、公款私存、私设银行帐户,私借公款或拖欠公款。

9、在人事干部工作中,借调进、调出、考核、调配、晋升、任免、外派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10、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

第十二条严重失职,是指员工不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公司声誉的行为。

以下行为是严重失职行为:

1、超越岗位权限,擅自行为或决策。

2、应当作为时不作为,消极怠工。

3、违反操作指导书或职位说明书的规定,操作失职。

4、由于个人原因遗失企业重要业务单据或其他文件、资料。

5、明知会产生经济、质量、安全、赔偿等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者发生上述事故后虚报、谎报、故意拖延。

6、因个人主观过错导致经营不善,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达到以下任何一项,视为造成公司重大损害:

1、使公司遭受行政管理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税务等的行政处罚。

2、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总计达10000元。

3、公司遭受利益损害,员工个人(包括亲属、亲友)不当得利总计达1000元。

4、公司形象、声誉遭受不良影响,包括客户投诉、上级公司通报批评、媒体负面报导等。

第四章处罚标准

第十四条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公司可同时采取以下处罚方式:

1、公司可按照相关规定扣发当事人月度业绩工资;

2、达到本规定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连续旷工超过二天(不含节假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四天以上,公司有权给予除名处罚。

第十五条营私舞弊行为,公司可同时采取以下处罚方式:

1、当事人须退还所有不当得利,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给公司声誉带来影响的,按公司要求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2、公司有权扣罚当事人1-3个月业绩工资。

3、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公司有权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当事人行政处分,具体如下:

l对于违反第十一条第1-8项的行为,个人(包括亲属、亲友)不当得利不到1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不到2000元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达到2000元的给予开除处分。

l对于违反第十一条第9项的行为,公司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l对于违反第十一条第10项的行为,公司视涉及情节情况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l其他营私舞弊行为,公司可按照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严重失职行为,公司可同时采取以下处罚方式:

1、当事人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给公司声誉带来影响的,按公司要求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2、公司有权扣罚当事人1-6个月业绩工资。

3、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处罚程序

第十七条员工违纪事实,由员工所在部门或公司管理部门查明事实,在取得证据的前提下,提出处罚建议,经公司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公司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应当将理由通知本人。

如发生本条例所列之外的违纪情况,需给予处罚的,由公司管理岗位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调查并给予员工处罚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

从事件发生之日起算,或从企业知晓事件之日起算,直至形成调查结论,开除处罚不超过二个月,其他处罚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条公司调查核实期间,可以安排员工待岗。

待岗期间按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公司承担缴纳社保义务。

调查核实结束后,如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负责办理退工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16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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