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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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

附件1: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八年六月

 

前言

为指导各地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以我国现行相关标准为依据,在总结吸收国已有能耗监测系统建设成果和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要求,研究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包括总则、适用围、术语、采集对象与指标、能耗数据采集方法、能耗数据采集系统、能耗数据处理方法、能耗数据展示、能耗数据编码规则、数据质量控制等部分。

本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

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联系人:

那威:

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人:

柳忠:

0

本导则参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

天津大学建筑节能中心

1总则1

2适用围1

3术语1

4采集对象与指标2

5能耗数据采集方法5

6能耗监测系统6

7能耗数据处理方法7

8能耗数据展示9

9能耗数据编码规则11

10数据质量控制16

附录1建筑基本情况数据表17

附录2主要省市行政区划代码20

附录3数据编码规则示例27

附录4各类能源折算标准煤的理论折算值29

1总则

1.1为科学、规地建设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统一能耗数据的分类、分项方法及编码规则,实现分项能耗数据的实时采集、准确传输、科学处理、有效储存,为确定建筑用能定额和制定建筑用能超定额加价制度提供数据支持,指导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制订本技术导则。

1.2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应符合本技术导贝叭并应符合现行的相关标准规的规定。

2适用围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各级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

3术语

3.1能耗监测系统

能耗监测系统是指通过对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重点建筑能耗的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功能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3.2分类能耗

分类能耗是指根据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消耗的主要能源种类划分进行采集和整理的能耗数据,如:

电、燃气、水等。

3.3分项能耗

分项能耗是指根据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消耗的各类能源的主要用途划分进行采集和整理的能耗数据,如:

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照明用电等。

3.4大数审核

大数审核是对数据进行分析对比审查,审查数据本身或数据变动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存在逻辑性、趋势性的差错;数据的数值是否出现错位和多位,以及小数点位置错误等情况。

4米集对象与指标

4.1建筑对象

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用能特点,将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分为8类。

(1)办公建筑;

(2)商场建筑;

(3)宾馆饭店建筑;

(4)文化教育建筑;

(5)医疗卫生建筑;

(6)体育建筑;

(7)综合建筑;

(8)其它建筑。

其它建筑指除上述7种建筑类型外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4.2建筑基本情况数据米集指标

建筑基本情况数据采集指标根据建筑规模、建筑功能、建筑用能特点划分为基本项和附加项。

4.2.1基本项

基本项为建筑规模和建筑功能等基本情况的数据,8类建筑对象的基本项均包括建筑名称、建筑地址、建设年代、建筑层数、建筑功能、建筑总面积、空调面积、采暖面积、建筑空调系统形式、建筑采暖系统形式、建筑体型系数、建筑结构形式、建筑外墙材料形式、建筑外墙保温形式、建筑外窗类型、建筑玻璃类型、窗框材料类型、经济指标(电价、水价、气

价、热价)、填表日期、能耗监测工程验收日期。

4.2.2附加项

附加项为区分建筑用能特点情况的建筑基本情况数据,8类建筑对象的附加项分别包括:

(1)办公建筑:

办公人员人数。

(2)商场建筑:

商场日均客流量、运营时间。

(3)宾馆饭店建筑:

宾馆星级(饭店档次)、宾馆入住率、宾馆床位数量。

宾馆饭店档次见〈〈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GB/T13391-2000)的相关规定。

(4)文化教育建筑:

影剧院建筑和展览馆建筑的参观人数、学校学生人数等

(5)医疗卫生建筑:

医院等级、医院类别(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就诊人数、床位数。

(6)体育建筑:

体育馆建筑客流量或上座率。

(7)综合建筑:

综合建筑中不同建筑功能区中区分建筑用能特点情况的建筑基本情况数据。

(8)其它建筑:

其它建筑中区分建筑用能特点情况的建筑基本情况数据。

4.3能耗数据米集指标

4.3.1分类能耗

根据建筑用能类别,分类能耗数据采集指标为6项,包括:

(1)电量;

(2)水耗量;

(3)燃气量(天然气量或煤气量);

(4)集中供热耗热量;

(5)集中供冷耗冷量;

(6)其它能源应用量,如集中热水供应量、煤、油、可再生能源等。

4.3.2分项能耗

分类能耗中,电量应分为4项分项,包括照明插座用电、空调用电、

动力用电和特殊用电。

电量的4项分项是必分项,各分项可根据建筑用能系统的实际情况灵活细分为一级子项和二级子项,是选分项。

其它分类能耗不应分项。

(1)照明插座用电

照明插座用电是指建筑物主要功能区域的照明、插座等室设备用电的总称。

照明插座用电包括照明和插座用电、走廊和应急照明用电、室外景观照明用电,共3个子项。

照明和插座是指建筑物主要功能区域的照明灯具和从插座取电的室设备,如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若空调系统末端用电不可单独计量,空调系统末端用电应计算在照明和插座子项中,包括全空气机组、新风机组、空调区域的排风机组、风机盘管和分体式空调器等。

走廊和应急照明是指建筑物的公共区域灯具,如走廊等的公共照明设备。

室外景观照明是指建筑物外立面用于装饰用的灯具及用于室外园林景观照明的灯具。

(2)空调用电

空调用电是为建筑物提供空调、采暖服务的设备用电的统称。

空调用电包括冷热站用电、空调末端用电,共2个子项。

冷热站是空调系统中制备、输配冷量的设备总称。

常见的系统主要包括冷水机组、冷冻泵(一次冷冻泵、二次冷冻泵、冷冻水加压泵等)、冷却

泵、冷却塔风机等和冬季有采暖循环泵(采暖系统中输配热量的水泵;对于采用外部热源、通过板换供热的建筑,仅包括板换二次泵;对于采用白备锅炉的,包括一、二次泵)。

空调末端是指可单独测量的所有空调系统末端,包括全空气机组、新风机组、空调区域的排风机组、风机盘管和分体式空调器等。

(3)动力用电

动力用电是集中提供各种动力服务(包括电梯、非空调区域通风、生活热水、白来水加压、排污等)的设备(不包括空调采暖系统设备)用电的统称。

动力用电包括电梯用电、水泵用电、通风机用电,共3个子项。

电梯是指建筑物中所有电梯(包括货梯、客梯、消防梯、扶梯等)及其附属的机房专用空调等设备。

水泵是指除空调采暖系统和消防系统以外的所有水泵,包括白来水加压泵、生活热水泵、排污泵、中水泵等。

通风机是指除空调采暖系统和消防系统以外的所有风机,如车库通风机,厕所排风机等。

(4)特殊用电

特殊区域用电是指不属于建筑物常规功能的用电设备的耗电量,特殊用电的特点是能耗密度高、占总电耗比重大的用电区域及设备。

特殊用电包括信息中心、洗衣房、厨房餐厅、游泳池、健身房或其它特殊用电。

5能耗数据采集方法

5.1一般规定

能耗数据采集方式包括人工采集方式和白动采集方式。

5.2人工米集方式

通过人工采集方式采集的数据包括4.2节建筑基本情况数据采集指标和其它不能通过白动方式采集的能耗数据,如建筑消耗的煤、液化石油、人工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等能耗量。

5.3白动采集方式

通过白动采集方式采集的数据包括建筑分项能耗数据和分类能耗数

据。

由白动计量装置实时采集,通过白动传输方式实时传输至数据中转站或数据中心。

6能耗监测系统

6.1一般规定

能耗监测系统由数据采集子系统、数据中转站和数据中心组成。

6.2数据米集子系统、数据中转站和数据中心

6.2.1数据采集子系统由监测建筑中的各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和数据采集

软件系统组成。

6.2.2数据中转站接收并缓存其管理区域监测建筑的能耗数据,并上传到数

据中心。

数据中转站可不具备处理分析数据和永久性存储数据的功能。

6.2.3数据中心接收并存储其管理区域监测建筑和数据中转站上传的数据,并对其管理区域的能耗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展示和发布。

数据中心分为部级数据中心、省(白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和市级数据中心。

市级和省(白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应将各种分类能耗汇总数据逐级上传。

部级数据中心对各省(白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上报的能耗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后形成级的分类能耗汇总数据,并发布

全国和各省(白治区、直辖市)的能耗数据统计报表以及各种分类能耗汇总表。

6.3能耗数据采集、上传频率和容

6.3.1能耗数据采集频率

分项能耗数据的采集频率为每15分钟1次到每1小时1次之间,数据采集频率可根据具体需要灵活设置。

6.3.2数据中转站能耗数据的上传

数据中转站向数据中心上传数据的频率为每6小时1次,上传数据为

本数据中转站管理区域各监测建筑原始能耗数据的汇总。

6.3.3数据中心能耗数据的上传

省(白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市级数据中心所上传的数据为建筑逐时分类能耗数据和分项能耗数据。

建筑逐时分类能耗数据和分项能耗数据是对各监测建筑原始能耗数据按照1小时的时间间隔进行汇总和处理后的数据,分类能耗数据和分项能耗数据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7.3,将按不

同频率接收的数据统一处理为逐时数据后逐级上传。

市级数据中心向省(白

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上传数据的频率和省(白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向部级数据中心上传数据的频率均为每24小时1次。

6.4建筑基本情况数据上传频率和容

建筑基本情况数据初次录入时应逐级上传,当发生变化时应重新逐级上传。

各级所上传的建筑基本情况数据均应包括基本项和附加项的完整容。

7能耗数据处理方法

7.1数据有效性验证

7.1.1计量装置采集数据一般性验证方法:

根据计量装置量程的最大值和最

小值进行验证,凡小于最小值或者大于最大值的采集读数属于无效数据。

7.1.2电表有功电能验证方法:

除了需要进行一般性验证外还要进行二次验证,其方法是:

两次连续数据采读数据增量和时间差计算出功率,判断功率不能大于本支路耗能设备的最大功率的2倍。

7.2分项能耗数据计算

7.2.1各分项能耗增量应根据各计量装置的原始数据增量进行数学计算,同

时计算得出分项能耗日结数据,分项能耗日结数据是某一分项能耗在一天的增量和当天采集间隔时间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根据分项能耗的日结数据,进而计算出逐月、逐年分项能耗数据及其最大值、最小值与平均值。

7.2.2当电表有功电能的出现满刻度跳转时,必须在米集数上增加电表的最大输出数,保证计算处理结果的正确性。

7.3各类相关能耗指标的计算方法

7.3.1建筑总能耗

建筑总能耗为建筑各分类能耗(除水耗量外)所折算的标准煤量之和,即:

建筑总能耗=总用电量折算的标准煤量+总燃气量(天然气量或煤气量)折算的标准煤量+集中供热耗热量折算的标准煤量+集中供冷耗冷量折算的标准煤量+建筑所消耗的其它能源应用量折算的标准煤量。

各类能源折算

成标准煤的理论折算值见附表4。

7.3.2总用电量为:

总用电量=£各变压器总表直接计量值

7.3.3分类能耗量为:

分类能耗量=£各分类能耗计量表的直接计量值

7.3.4分项用电量为:

分项用电量=£各分项用电计量表的直接计量值

7.3.5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为:

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总用电量/总建筑面积

7.3.6单位空调面积用电量为:

单位空调面积用电量=总用电量/总空调面积

7.3.7单位建筑面积分类能耗量为:

分类能耗量直接计量值与总建筑面积之比,即:

单位面积分类能耗量=分类能耗量直接计量值/总建筑面积

7.3.8单位空调面积分类能耗量为:

分类能耗量直接计量值与总空调面积之比,即:

单位空调面积分类能耗量=分类能耗量直接计量值/总空调面积

7.3.9单位建筑面积分项用电量为:

分项用电量的直接计量值与总建筑面积之比,即:

单位面积分项用电量=分项用电量直接计量值/总建筑面积

7.3.10单位空调面积分项用电量为:

分项用电量的直接计量值与总空调面积之比,即:

单位空调面积分项用电量=分项用电量直接计量值/总空调面积

7.3.11建筑总能耗为:

建筑各分类能耗(除水耗量外)所折算标准煤量之和,即:

建筑总能耗=总用电量折算标准煤量+总燃气量(天然气量或煤气量)折算标准煤量+集中供热耗热量折算标准煤量+集中供冷耗冷量折算标准煤量+建筑所消耗的其它能源应用量折算标准煤量

8能耗数据展示

8.1部级数据展示

部级数据展示容应包括:

(1)、各省(白治区、直辖市)各类建筑的数量与建筑面积、建筑总数量与总建筑面积;

(2)各省(白治区、直辖市)各类建筑的平均用能情况;

(3)各省(白治区、直辖市)各类标杆建筑的能耗情况;

(4)各省(白治区、直辖市)各类建筑的相关能耗指标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

(5)不同区域同类建筑的相关能耗指标的比较;

(6)、各省(白治区、直辖市)各类建筑或总体建筑的能耗变化趋势。

8.2省(白治区)级数据展示

省(白治区)级数据展示容应包括:

(1)本省(白治区)、各市各类建筑的数量与建筑面积、建筑总数量

与总建筑面积;

(2)本省(白治区)、各市各类建筑的平均用能情况;

(3)本省(白治区)、各市标杆建筑的能耗指标;

(4)本省(白治区)、各市各类建筑的相关能耗指标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

(5)本省(白治区)、各市各类建筑或总体建筑的能耗变化趋势;

(6)不同市同类建筑的相关能耗指标的比较。

8.3市级数据展示(只有设有数据中心的城市才具有市级数据展示)

市级数据展示容应包括:

(1)本市同类建筑的相关能耗指标的楼宇排序;

(2)本市同类建筑标杆建筑能耗指标;

(3)本市同类建筑相关能耗指标低于平均值的建筑;

(4)本市各类建筑的相关指标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

8.4监测建筑数据展示

监测建筑数据展示应包括:

(1)建筑的基本信息,能耗监测情况,能耗分类分项情况;

(2)各监测支路的逐时原始读数列表;

(3)各监测支路的逐时、逐日、逐月、逐年能耗值(列表和图);

(4)各类相关能耗指标图、表;

(5)单个建筑相关能耗指标与同类参考建筑(如标杆值、平均值等)的比较(列表和图)。

8.5数据展示方式

数据展示容可采用各种图表展示方式。

图表展示方式应直观反映和对比各项采集数据和统计数据的数值、趋势和分布情况。

图表展示方式包括:

饼图、柱状图(普通柱状图以及堆栈柱状图)、线图、区域图、分布图、混合图、甘特图、仪表盘或动画等。

9能耗数据编码规则

9.1围

为保证能耗数据可进行计算机或人工识别和处理,保证数据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支持高效率的查询服务,实现数据组织、存储及交换的一致性,制定本编码规则。

9.2能耗数据编码方法

能耗数据编码规则为细则层次代码结构,主要按7类细则进行编码,

包括:

行政区划代码编码、建筑类别编码、建筑识别编码、分类能耗指编码、分项能耗编码、分项能耗一级子项编码、分项能耗二级子项编码。

编码后能耗数据由15位符号组成。

若某一项目无须使用某编码时,则用相应位数的“0”代替。

9.2.1行政区划代码编码

第1~6位数编码为建筑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编码分到市、县(市)。

原则上设区市不再分市辖区进行编码。

我国主要省市行政区划代码详见附录2。

9.2.2建筑类别编码

第7位数编码为建筑类别编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如A,B,C,…,F。

按下列编码编排:

建筑类别

编俏

办公建筑

A

商场建筑

B

宾馆饭店建筑

C

文化教育建筑

D

医疗卫生建筑

E

体育建筑

F

综合建筑

G

其它建筑

H

9.2.3建筑识别编码

第8~10位数编码为建筑识别编码,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01,002,…,999。

根据建筑基本情况数据采集指标,建筑识别编码应由建筑所在地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建筑识别编码结合行政区划代码编码后,应保证各县市任一建筑识别编码的唯一性。

9.2.4分类能耗编码

第11、12位数编码为分类能耗编码,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1,02,…。

可参照下列编码编排:

能耗分类

编俏

01

02

燃气(天然气或煤气)

03

集中供热量

04

集中供冷量

05

其它能源

06

07

液化石油气

08

人工煤气

09

汽油

10

煤油

11

柴油

12

可冉生能源

13

9.2.5分项能耗编码

第13位数编码为分项能耗编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如A,B,C,…。

可参照下列编码编排:

分项能耗

编俏

照明插座用电

A

空调用电

B

动力用电

C

特殊用电

D

9.2.6分项能耗一级子项编码

第14位数编码为分项能耗一级子项编码,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2,3,…。

可参照下列编码编排:

分项能耗

分项能耗编码

一级子项

一级子项编码

照明插座用电

A

照明与插座

1

走廊与应急

2

室外景观照明

3

空调用电

B

冷热站

1

空调末端

2

动力用电

C

电梯

1

水泵

2

通风机

3

特殊用电

D

信息中心

1

洗衣房

2

厨房餐厅

3

游泳池

4

健身房

其它6

9.2.7分项能耗二级子项编码

第15位数编码为分项能耗二级子项编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如A,B,C,…。

可参照下列编码编排:

二级子项

二级子项编码

冷冻泵

A

冷却泵

B

冷机

C

冷塔

D

热水循坏泉

E

电锅炉

F

9.2.8能耗数据编码结果示意图

位数1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编码

XXXXXX

X

XXX

XX

X

X

X

A

f

分项能耗二级子项编码分项能耗级子项编码分项能耗编码分类能耗编码建筑识别编码建筑类别编码行政区划代码编码编码实例见附录3。

9.3能耗数据采集点识别编码方法

能耗数据采集点识别编码规则为细则层次代码结构,主要按5类细则

进行编码,包括:

行政区划代码编码、建筑类别编码、建筑识别编码、数据采集器识别编码和数据采集点识别编码。

能耗数据采集点识别编码由16

位符号组成。

若某一项目无须使用某编码时,则用相应位数的“0”代替。

9.3.1行政区划代码编码、建筑类别编码、建筑识别编码

行政区划代码编码(第1~6位)、建筑类别编码(第7位)、建筑识别编码(第8~10位)按照9.2.1、9.2.2、9.2.3规定方法编码。

9.3.2数据采集器识别编码

第11、12位数编码为数据采集器识别编码,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1,02,03,…,99。

根据单一建筑的数据采集器布置数量,顺序编号。

数据采集器识别编码应由建筑所在地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9.3.3数据采集点识别编码

第13~16位数编码为数据采集点识别编码,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001,0002,0003,…,9999,根据单一建筑数据采集点的数量顺序编号。

9.3.4能耗数据采集点识别编码结果示意图

位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编码

XXXXXX

X

XXX

XX

XXXX

A

数据采集点识别编码数据采集器识别编码

建筑识别编码

建筑类别编码行政区划代码编码

编码实例见附录3

10数据质虽控制

10.1一般规定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所采集各类数据应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0.2数据质量要求

应对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所采集各类数据数据

质量进行科学的评估。

能耗监测系统建成验收时和建成验收后每隔12个月定期均应进行数据的大数审核,发现较大误差或错误应采取及时必要的更正措施。

大数审核容主要包括:

10.2.1人工方式

通过人工方式采集的建筑基本情况的基本项数据必须齐全,按照附录1

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10.2.2白动方式

通过白动方式采集的建筑分项能耗数据和分类能耗数据应能真实反映建筑能耗动态变化的状态,保障采集数据的实时性、正确性和合理性。

各项数据应均符合7.1数据有效性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相应精度的要求,其增减、高低变化应在合理围之中并符合逻辑性。

附录1建筑基本情况数据表

建筑地址:

(自治区、直辖市)(区、市)

建筑代码:

填表日期:

年MH

能耗监测工程验收日期:

年月日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项目

建筑

名称

建设

年代

建筑

层数

(层)

建筑

功能

[筑总面积

(m2)

空调

面积

(m2

采暖

面积

(m2

建筑

空调

系统

形式

建筑

采暖

形式

建筑

体型

系数

建筑

结构

形式

建筑

外墙

形式

建筑

外墙

保温

形式

建筑

外窗

类型

建筑

玻璃

类型

窗框

材料

类型

经济指标

附加

项1

附加

项2

附加

项3

电价

水价

气价

热价

说明:

1、本表由建筑所在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填报;

2、建筑地址:

前两位为系统自动生成,地(区、市)以下手工填写

3、建筑代码:

应填写10位编码,第1-6位数编码为建筑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数编码为建筑类别编码,第8-10位数编码为建筑识别编码,具体编码方法参见9.2节;

4、填表日期:

年度、月、日空白处均应填写2位数字编码;

5、能耗监测工程验收日期:

年度、月、日空白处均应填写2位数字编码;

6、建设年代:

应填写4位数字编码;

7、建筑功能:

应填写1位大写英文字母代码A~H,“A”表示办公建筑,“B”表示商场建筑,“C”表示宾馆饭店建筑,“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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