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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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安吉县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为目标,整合建立全县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切实提升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效能,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建立规范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逐步实现公共资源全领域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改革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

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权,建立规范协调、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集中交易。

整合建立全县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完成全县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清理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实现全县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进场、电子交易、规范管理。

(二)集中监管。

整合分散在各个行业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集中行使。

(三)集中执法。

整合分散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涉及公共资源交易各项行政处罚权,由县公管办统一行使。

(四)集中推进。

积极推进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一体化”改革,紧跟全市步伐,建立规范有序的监督、指导、管理、考核机制。

三、改革重点

(一)进一步深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保持现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和性质不变,健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会的体制,县公管委下设县专业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县综合执法监督管理委会、县重大决策监督管理委员会。

县专业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县负责公共资源管理的行业协调机构,主要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集体)产权等交易活动相关领域的专业沟通和探讨,减少交易风险,共同制定本县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分析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展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和办法,组织开展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合调研活动。

委员会成员由:

县财政局、国土局、县住建(规划)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公管办。

县综合执法监督管理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合检查,加强各行业部门之间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执法活动的联动;有效解决相关争议,各司其责,及时纠正、制止、查处招标采购领域的违法行为,有效扼制工程建设领域非法转包分包、借用资质、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本县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集体)产权等交易活动的诚信体制。

委员会成员由:

纪监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国土局、县住建(规划)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管办。

县重大决策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提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分析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形势,研究分析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落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

委员会成员由:

县政府办、纪监委、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规划)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审计局、县环保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管办。

县公管办作为县政府指定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实施集中监管和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二)县公管办行使下列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权: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方面,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交通工程建设方面,对交通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水利工程建设方面,对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国土、产权交易方面,对国土、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环境权益、大型户外广告等交易方面,对环境权益、大型户外广告等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6、其他领域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权。

7、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监管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相关行政权力返回财政部门。

8、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履约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联动执法,对中标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仍由有关部门承担。

(三)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1、监管执法的组织。

县公管办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相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经集中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有关机构和人员编制随转。

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相关人员进驻县公管办集中办公,接受统一管理,县公管办和相关部门的权力清单及时进行调整、公布。

2、监管执法的程序。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规范监管,严格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3、监管执法人员的管理。

县公管办负责行政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执法人员应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要求,上岗前进行执法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加强行政监管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行政监管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4、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县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县公管办通报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县公管办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监管执法信息。

四、实施步骤

9月,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安吉县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县编委办将机构职能调整正式上报市编委审批,经同意后及时研究制定新“三定”方案印发实施。

10月,县公管办开始履行新的集中监管职能,完善机制,规范秩序。

县公管办要会同县监委、县编委办、县法制办等部门适时组织督查,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到位。

12月底前做好总结工作,向县委、县政府及省、市有关部门报告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运行情况,提出下一步完善提升的思路建议。

各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同步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结合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等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县成立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县法制办、县编委办、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国土局、县住建(规划)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审计局、、县环保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金融办、县人行等相关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县编委办、县法制办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集中行使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厘清部门权责,认真调查研究,深入分析问题,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县公管办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公管办履行集中监管和行政处罚职能的指导和监督,切实规范交易秩序。

(三)落实经费保障。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后,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全额予以保障。

(四)严格责任追究。

因失职、渎职行为阻碍改革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附件:

1、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2、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权力清单

3、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处罚权限范围说明

 

附件1

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类别

项目

A

工程建设类(含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

A01

房屋建筑建设工程

01工业建筑(构筑物)工程

02民用建筑(构筑物)工程

03公共建筑(构筑物)工程

04地基与基础工程

05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06钢结构工程

07消防设施工程

08建筑智能化工程

09城县及道路照明工程

10园林古建筑(含古建筑修缮)工程

11建筑幕墙工程

12电子工程

13环保工程

14暖通工程

15建筑物、县政设施设备爆破与拆除工程

16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17其他房屋建筑(构筑物)工程

A02

县政公用建设工程

01城县道路及智能化工程

02城县桥梁工程

03城县隧道工程

04城县公共交通、公共广场工程

05城县排水工程

06城县供水工程

07城县污水处理工程

08城县泵站工程

09城县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

10城县燃气工程

11城县热力工程

12城县垃圾处理环卫工程

13城县轨道交通工程

14城县及道路照明工程

15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16城县地下公共设施工程

17城县住宅小区场外工程

18城县防洪排涝工程

19与城县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20其他县政建设工程

A03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

01城县园林工程

02城县绿化工程

03绿化储备树木

04与城县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05其他城县园林绿化工程

A04

公路建设工程

01各等级公路工程

02公路桥梁工程

03公路隧道工程

0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

05公路养护与绿化工程

06与公路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07其他公路建设工程

A05

港口与航道建设工程

01码头工程

02航道工程

03水下地基和基础工程

04围堤护岸工程

05通航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06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07水下开挖与清障工程

08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09其他港航工程

A06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01不同类型水利大坝工程

02水电站厂房工程

03引水和泄水建筑物工程

04通航建筑物工程

05水利基础工程

06堤防加高加固工程

07水利泵站工程

08水利涵洞工程

09水利隧道工程

10水利公路与桥梁工程

11河道疏浚工程

12水利灌溉工程

13水利排水工程

14江湖整治工程

15与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16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A07

机电安装工程

01工业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

02公用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

03公共建筑的机电安装工程

04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05其他机电安装工程

A08

电力工程

01变电站建设工程

02小型电力基建工程

03电力专业工程设备与安装

04其他电力专业工程

B

地矿资源类(含地矿出让、整治)

B01

建设用地出让

0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02其他性质用地使用权出让

B02

矿产资源有偿出让

01采矿权有偿出让

02采砂权有偿出让

B03

地矿整治

01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山体复绿)

02土地整治工程

03地质灾害治理(财政出资)

B04

山水地田滩使用权经营权养护权

01林地使用权有偿出让

02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承包

03国有、公益林地养护权承包

04小型水利项目开发经营权有偿出让

0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约经营流转

06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养护权承包

C

产权类

C01

国有产权交易

0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

02国有企业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

03企事业单位改制发生的国有产权转让

04其他企事业单位中的国有产权转让

C02

国有物权交易

01公房、公车等闲置资产盘活、出售、租赁

02有一定价值的废旧、淘汰物品处置

03各类上交物品处置

04其他物品、债权及衍生权的处置

C04

国有债权交易

01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债权转让

C05

司法或行政执法罚没物品处置

01各类罚没产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处置

02各类罚没房产、物品处置

03其他罚没品及衍生权的处置

D

政府采购类

01按当年度《安吉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及《浙江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执行

E

行政与社会资源类

E01

环境权益交易

01排污权交易

02用能权交易

03水权交易

04林业碳汇交易

E02

政府特许经营(专营)权

01公共空间户外广告经营权

02小型汽车号牌使用权交易

03公共报亭经营承包

04城县供水特许经营权出让

05管道供气特许经营权出让

06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出让

07公共设施及大型活动的冠名权转让

08清扫保洁、垃圾清运作业承包

09其他政府特许经营(专营)项目有偿转让

E03

中介服务单位选择

01拍卖机构选择

02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机构选择

03环评服务机构选择

04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

05会计、审计服务单位选择

06资产评估单位选择

07其他中介服务机构选择

五类

21分项/129子项

注:

1.“其他”表示该类别中未列举的应当公开交易的项目。

2.上述进中心交易项目限额标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2

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权力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执法项目

实施依据

1

行政处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行政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行政处罚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县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县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

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4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条第四款: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5

行政处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6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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