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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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实施细则

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实施细则

(2004—2008年度)

第一条依据《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试行方法》(琼教师〔2004〕14号文),结合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和小学教师培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从2004年起,在我省建立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和实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

第三条全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由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统一领导,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具体管理;市(县)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具体管理。

第四条《海南省小学教师专业成长档案袋》(简称《成长档案袋》)和《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简称《学分登记册》)由省教育厅统一规格印制。

第五条《成长档案袋》由教师所在学校保管,《学分登记册》由个人保管,每年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的登记机构包括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和教师任职学校。

省教育研究培训院负责登记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市(县)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登记教师参加市(县)培训所取得的学分;教师任职学校负责登记教师参加校本研训和其他研训活动所取得的学分,接受当地教师培训机构审核、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不具有教师培训资格的部门在经当地市(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研训活动的,教师可在参加活动后凭有关文件通知或其他证明材料由任职学校登记学分,并报当地教师培训机构审核、认定。

第八条严格按照《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项目学分折算表》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实行学分登记。

第九条对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项目、标准,作如下补充说明:

1、跨年度的项目,允许分年度、分阶段登记学分。

2、学历达标或提高培训,两年制按每学年分别记4学分,取得毕业证书记3分;三年制按每学年分别记4学分,取得毕业证书记3分。

按学年记分时,教师必须提供每学年的学习成绩,成绩合格者,方可记分。

其他情况可参照上述标准记分。

3、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基地短期脱产培训按每天分别记1、0.8、0.5学分。

4、参加我省小学教师计算机全员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者,或参加教学人员的信息技术能力培训,通过教育部等级考试取得等级证书者,均可记5学分。

5、参加小学新任教师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者,可记5学分。

6、学术交流活动按次数记分;课题研究按不同项目凭成果报告记分;发表论文、公开出版教材、学术专著按不同成果累计记分,教师撰写的校级论文,指学校统一布置撰写的论文,不包括教师个人自己撰写且未发表的论文,校级教、科研成果每年累计记分不超过2学分。

7、课堂教学竞赛、示范课、公开课等培训活动,给任教老师按国家、省、市县和学校四级不同层次,并凭相应部门的计划、安排或邀请函,每节课分别记5学分、4学分、3学分、2学分;作为活动的观摩者,凭所提供的相应的观摩材料,分别按每节课0.5学分、0.3学分、0.2学分、0.1学分登记学分,但校级观摩活动每年登记学分最高不超过2学分。

8、外派到名校跟班培训或接受名师师徒式培训按派遣机构或项目所属的等级登记学分,市县、校级外派跟班培训时间达到2周但未达到1个月的,可以分别登记3学分、2学分。

师徒式培训,师傅与徒弟可同时获得学分,但申请登分时须提交师徒协定、活动计划、过程记录、活动总结等材料。

9、教师制作教具或课件等,可按不同成果的项目数量登记学分;教师日常教学中的教具、课件制作可按校级登记学分,但每年登记学分累计不超过1分。

10、教师个人自学活动的学分登记,要求教师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读书笔记),经核实后按自学教材每8万字记1学分,但每年登记学分最高不超过2学分。

11、各培训项目不能重复登记学分。

同一活动、同一成果只记学分最高的一项,如参加教研活动同时还提交了论文,只能记一项学分;同一论文,既会议交流又正式发表,只能记一次学分;参加同一竞赛活动获多级(国家、省、市县)奖励,只记最高学分一次;同一内容的专题讲座,多次演讲,只能记一次学分;其他可能出现重复登分的活动或成果,其学分登记办法可类推。

第十条学分登记的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必须存入教师本人《成长档案袋》,向培训机构申报审核、认定学分时须提交教师个人《成长档案袋》,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教师《成长档案袋》存档材料内容主要包括:

1、教师个人研训计划或个人成长计划;

2、教师个人参加研训活动的记录材料(含考勤材料);

3、每学期2份以上典型教案;

4、每学期2份以上典型说课稿;

5、每学期3次以上听课、评课记录材料;

6、每学期2篇以上教学后记、反思文章或教学随笔;

7、每学期1篇个人研训总结;

8、每学期1篇以上专题研究论文;

9、个人研训成果的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先进材料等;

10、其他(如有关登分项目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学分登记是一项非常严肃认真的工作,各部门、学校要指定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的同志专门负责,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校长是校本研训学分登记的第一责任人。

教师任职学校每年应将教师完成的继续教育各项学分得分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教师的监督。

第十四条教师任职学校每年应统一向当地教师培训机构提交每一教师的《成长档案袋》、《学分登记册》和《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项目学分审核表》,由当地教师培训机构对教师当年校本研训学分进行认定,并对继续教育学分达标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第十五条教师《学分登记册》所登记的受训项目和学分,是教师个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也是教师参加年度考核、职称评骋和教师任职续聘和晋升、评优必须提供的重要材料与依据。

第十六条凡申报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职称评聘必须提供本人《学分登记册》,且小学教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必须达到10学分,其中要求参加基地培训达到3学分以上。

第十七条凡在参加我省第二轮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年达到10学分者,可由市(县)级培训机构审核,报省教育厅换发《2004-2008年度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本细则规定与《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试行办法》及《学分登记册》有差异的,以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社会力量举办的小学及其教育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海南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项目学分析算表

序号

培训项目

国家级

省级

市县级

校级

最高学分

备注

1

校长任职资格或提高培训

10

8

5

10

取得合格证书者

2

骨干教师培训(每次)

10

8

5

10

取得合格证书者

3

学历达标或提高培训

15

取得合格证书者

4

基地脱产培训(每天)

1

0.8

0.5

10

按实际天数计算

5

教师专业考试(每天)

5

4

3

1

5

成绩合格以上

6

学术交流会、课题研究成果报告、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论文

5

4

3

2

5

凭研究成果成绩分项计分

7

课堂教学竞赛、示范课公开课、教学研究及其他示范培训活动

5

4

3

2

5

按项目成绩成果实行分项计分

8

外派到名校跟班培训或按受名师师徒式培训

6

4

3

1

10

按受培训时间必须至少数1个月以上

9

教具或课件制作、个人自学及其他

4

3

2

2

4

按成果或考评合格成绩分项计分

备注

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从2004年算起,各培训项目所得学分不能重复计算:

教学、教研、教具或课件制作等项目,必须按国家、省、市县和学校四级不同层次实行分级登记。

(项目5、6、7、8、9同时也属于本培训的内容。

表中的表述与文件中的表述出现冲突时以文件为准!

 

海南省中学教师全员培训学分登记及管理办法

(2004—2008年度)

  第一条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04—2008年度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琼教师〔2004〕31号)的精神,为规范我省中学教师全员培训学分登记及管理,确保新一轮中学教师全员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学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学。

  第三条从2005年起,全面建立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袋和实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

海南省中学教师专业成长档案袋和《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简称《学分登记手册》)由省教育厅统一规格印制,并分别由学校和教师个人妥善保管。

  第四条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袋有关材料,即教师个人培训档案具体内容包括:

教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教师个人年度研修计划和总结;个人研修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先进材料;各门课程考试试卷、论文、成绩单、出勤表以及各类折算学分登记的原始材料等。

  第五条中学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分别由省级、市(县)教师培训机构或组织培训部门负责登记。

中学教师参加校本培训所取得学分由校长或学校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由学校集中持相关凭证(通知、作业、试卷、成绩单、证书等)材料到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审核。

有关实行学分登记的依据材料必须存入教师本人专业成长档案袋备查。

  第六条中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必须严格按照《海南省中学教师全员培训课程设置表》、《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表》所规定的项目、标准进行学分登记。

教学、教研、教具或课件制作中同一活动,同一成果或参加同一种赛获多级奖励只记学分最高一项,凡其他有可能出现的重复活动或成果的学分登记办法以此类推,不能重复计分。

  第七条教师任职学校每年应将每一位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情况张榜公布,以接受全体教师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市(县)教师培训机构每年应组织一次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认定合格后在《学分登记手册》上签盖学分确认专用章并由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名后,方视为有效登记。

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将定期抽查学分登记情况,发现学分登记不符合规定者,将对相关责任者进行批评通报,所记学分视为无效。

  第八条《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所有登记受训项目和学分成绩,是教师本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也是每一位教师参加年度工作考核、职称评聘和教师任职续聘和晋升、评优所必须提供的重要材料和依据,并且作为考核评估学校师资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

使用《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的抽查和监督。

  第九条从2005年起,凡申报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必须提供《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

根据规定上述人员每学年参加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必须达到10分以上。

凡是在我省第二轮培训周期内完成规定学分者,由市(县)级培训机构审核,报省教育厅换发《2004-2008年度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条学分登记关系着每一位教师切身利益,是一项非常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培训机构、学校必须指定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专门负责严格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登记,登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如实记载,不得涂改,不得弄虚作假,认真做好学分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海南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项目学分折算表

序号

培训项目

国家级

省级

市县级

校级

最高学分

备注

1

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或高级研修

10

8

取得合格证书者

2

骨干教师培训(每次)

10

8

5

取得合格证书者

3

学历提高培训

15

每年4分,取得毕业证书加3分

4

基地脱产培训(每天)

1

0.8

0.5

按实际天数

计算

5

教师专业考试(每天)

3

2

1

成绩应合格以上

6

学术交流会、课题研究成果报告、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论文

4

3

2

1

凭研究成果成绩分项计分

7

课堂教学竞赛、示范课、公开课、教学研究及其他示范培训活动

4

3

2

1

按项目成绩成果实行分项计分

8

外派到名校跟班培训或接受名师师徒式培训

5

4

3

1

时间3个月以上,凭证书、师徒协定记分

9

教具或课件制作、个人自学及其他

4

3

2

1

按成果或考评合格成绩分项计分

注:

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从2005年算起,各培训项目所得学分不能重复计算;教学、教研、教具或课件制作等项目,必须按国家、省、市县和学校四级不同层次实行分级登记。

表中的表述与文件中的表述出现冲突时以文件为准!

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2005-2008年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实施意见》(琼教师〔2005〕23号),促进我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幼儿园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结合我省幼儿园教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由省教育厅统一规格印制,《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由幼儿园或教师个人妥善保管。

第三条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幼儿园(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等举办的)在职、在岗教师(含小学举办的幼儿园、学前班教师)。

第四条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由市(县)教师培训机构指定专人负责。

教师参加各类培训,由教师本人(或单位集中)持相关凭证到教师培训机构登分。

各教师培训机构的登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按照标准,实事求是地做好学分登记工作。

第五条海南省2006-2008年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的学分计算办法:

教师完成规定学习按8课时折合成1学分,特殊情况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我省本轮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设置必修课程四门、选修课程两门,教师每年每参加两门必修(或选修)培训课程完成所规定的培训课时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取得6学分,园本培训4学分。

每位教师每年度参加培训应取得10学分以上,教师完成必修课及其他课程培训,并且至2008年取得30学分以上者,方可取得《海南省2006年—2008年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海南省幼儿教师继续教育活动列入登记范围及学分折算方法参照附件《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折算表》。

第六条实施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要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原则。

从2006年起,《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所有登记受训项目和学分,是教师本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是每一位教师参加年度工作考核、职称评聘和教师任职续聘和晋升、评优必须提供的重要材料和依据,并且也作为考核评估幼儿园师资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口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年报审核表

报送单位:

登分员签名:

学分

姓名

基地学分

校本学分

个人自学

市研训院

审核认定意见

必修

统考

省级

选修

市级

选修

其它

小计

校本

培训

研究

活动

制作

竞赛

专题

学习

其它

小计

读书笔记

折算学分

年度

学分

签章

海口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长)外出学习、培训登记表

海口市教育研究培训院制表

姓名

性别

学历

学科

是否省、市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培训方式(形式)

学分折算

培训单位

培训内容

编号

专题(活动)名称

主讲人

1

2

3

4

5

6

7

8

 

主管领导签名年月日

有关培训学习资料附后,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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