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327897 上传时间:2023-05-03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8.5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docx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docx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五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能构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和整改难度(需要停止机组或重要辅机运行)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能构成人身轻伤或二类障碍)和整改难度(不需要停止重要辅机或机组运行)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

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

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第七条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各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

第八条事故隐患划分为锅炉、汽机、电气、热工、化学及水工、燃料、除灰脱硫及脱硝、风电、水务、供热、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三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作业环境、管理及其它隐患。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遵循“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公司本部、各单位、相关部门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督办、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

负责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各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指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验收和评估。

第十四条公司本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督促指导各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统计、分析公司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汇报。

(三)公司安全生产部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各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保证资金投入。

(五)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六)遇有重大问题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各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

(三)核定所属部门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四)检查所属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所属部门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

(五)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各单位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的安排,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并负责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负责事故隐患的评估定级。

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事故隐患,及时报本单位核定。

(三)编制本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送本单位审查。

(四)具体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本单位申请验收。

第四章排查治理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见附件1)

第十八条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结合各部门、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

运行分析;安全性评价;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专项督查;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已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

第十九条事故隐患的等级由事故隐患所在单位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评估,按照预评估、评估、核定三个步骤确定其等级。

各单位、各部门还应开展定期评估,全面核定各级各类事故隐患等级。

定期评估周期为各部门每半月一次,各单位每月一次,可结合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等进行。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

第二十二条事故隐患评估判断后应于24小时内报告本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核定。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于三天之内反馈核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事故隐患一经确定,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治理方案。

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或方案由各部门负责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编制,各单位生产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

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具体情况和急迫程度,及时编制、审批治理方案。

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在确定隐患后七天内完成。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在确定隐患后十五天内完成编制、审批。

第二十五条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纳入综合计划。

第二十六条未能按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重新评估仍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须重新制定治理方案,进行整改。

对经过治理、危险性确已降低、虽未能彻底消除但重新评估定级降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经各单位核定可划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在重大事故隐患中销号,但各单位要动态跟踪直至彻底消除。

第二十七条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

第二十八条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部门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

各单位生产技术部门会同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各单位主要生产负责人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验收后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

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七天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对已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

第三十条建立运行隐患预警通告机制。

因检修、故障等使运行方式变化而引起的事故隐患风险,应由各单位生产调度发布预警通告,相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

运行方式变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相关单位生产调度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告公司调度。

第五章信息报送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送等工作。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明确各专业负责人,负责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事故隐患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自上而下、动态跟踪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数据库,做到“一患一档”。

事故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

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每月底将当月新确定的事故隐患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事故隐患的“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以及其它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报送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

安全监察部门汇总、录入事故隐患数据库、建立档案,并形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见附件4)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汇总各单位信息,每月8日前形成公司当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和季度(年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三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应在三日内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在月度安全分析会上通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本部每季度、每年对公司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按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报送。

第六章督办机制

第四十二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根据掌握的事故隐患信息情况,以《安全监督通知书》形式进行督办。

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第四十四条公司本部对各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监督治理情况。

第七章考核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十六条对发现、举报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十七条在年度内,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经核实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对瞒报事故隐患,或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事故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罚。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公司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一般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由各单位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