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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法案例分析

单据法案例分析

【案例1】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付款人为D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3年11月30日。

请分析本案存在那些单据行为?

甲作为持票人享有那些单据权利?

这些权利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分析]丙公司的出票行为、丁公司的承兑行为、D公司的付款行为、乙公司的背书行为。

甲享有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请求付款人到期付款的权利;第二次请求权即追索权,行使条件为在第一次请求权得不到知足时,向付款人之外的单据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要求清偿单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案例2】汇票必需具有完全的各项,不然无效

中国一出口厂家,依照信誉证向银行提交了汇票和有关装运单据。

可是,该出口厂家所提交的汇票上,漏列了付款人和出票日期,因此受到银行的拒付。

在这种情形下,该银行是不是有权进行拒付?

答:

有。

因为依照“日内瓦统一法”和各国银行的老例,汇票必需具有完全的各项,若是缺少其中一项就不能成立。

而在本汇票中,由于出口厂家所提交的汇票漏列了付款人和出票日期,因此该汇票应视为无效,银行有权拒付

【案例3】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20吨,价款万元。

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为B钢铁厂签发一张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汇票。

一个月后,B厂从C金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万元。

B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

汇票到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请问:

A公司的做法是不是合法?

什么缘故?

[评析]A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依照单据法原理,单据是无因证券,单据若是具有单据法上的条件,单据权利就成立,至于单据行为赖以发生的缘故,在所不问。

基于单据的无因性,单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缘故关系相分离。

缘故关系是不是存在和有效,对单据关系不发生阻碍,单据债权人只要持有单据即可行使单据权利。

我国《单据法》第十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单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在本案中,B厂与A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缘故关系。

汇票开出后,A公司就与单据持有人产生单据关系。

缘故关系与单据关系是彼此分离的。

A公司提出钢材质量不合格是缘故关系有瑕疵。

其拒绝付款确实是用缘故关系来对抗单据关系。

但此刻单据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再也不是缘故关系的当事人,因此A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C公司,A公司必需付款。

付款后单据关系消灭,缘故关系不消灭,A公司仍可依照缘故关系的瑕疵请求B厂补偿损失。

案例分析

(一)要约和许诺

货物生意法案例

1.北京某公司希望向一美国公司出口工艺品,于礼拜一上午10点以信函方式向美国纽约的一贸易公司发盘。

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可是误报为每单位500人民币CIF纽约。

那么,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应当如何处置?

(1)若是当天下午发觉问题;

(2)若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觉问题,客户尚未许诺;(3)若是第二天上午9点,客户已经许诺了。

答:

(1)若是是在当天下午发觉,该公司能够用加倍速的通信方式撤回发盘。

依照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即便是不可撤销的,但能够撤回。

其前提是,撤回通知必需在发盘送到受盘人之前或同时达到受盘人;

(2)若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觉,客户尚未许诺,可是该公司要撤回发盘已经不可能了,只能撤销该发盘。

依照公约规定,在没有订立合同之前,发盘能够撤销,只要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许诺通知之前抵达受盘人;

(3)若是客户已经许诺,确实是说合同已经成立。

可是在两边正式签定合同之前,该公司还能够采纳一些方法进行补救:

1)向对方提供该公司最近与其他顾客达到交易的详细文件,证明确实的误报,争取对方谅解;2)许诺为对方在尔后的交易中提供便利条件或额外益处,以便更正错误的发盘;3)若是对方拒绝该公司的请求,那么该公司只好“交学费”了,算作教训。

年,中国浙江省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出售一批原材料。

电文为:

“兹要约5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20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4/5月,即期信誉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

”3月8日,接马来西亚回电,“你3月2日电许诺。

”这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原要约的价钱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

因此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定木材生意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木材。

浙江省出口公司是不是违约?

答:

(1)出口公司不违约。

(2)因为,出口公司发出的要约是“虚盘”,附有保留条件,出口公司发出“虚盘”时并无受其约束的意思,而“虚盘”不是公约意义上的发盘,只是一项要约邀请,即便”虚盘”已被对方“许诺”,我出口公司仍然能够不予确认,不受约束,不与对方订立合同。

年,山东省某进出口公司电告巴基斯但一客户,电文为:

“兹要约500台琴岛—利勃海尔冰箱BYD21型,每台单价285美元CIF卡拉奇,装运期8/9月,即期信誉证支付,限7月10日前复到有效。

”7月6日,接巴方客户回电,“你7月2日电许诺,入口许可证正在申领中,一旦获证即开出远期信誉证。

”现在,正值国内冰箱困原料涨价而相应提价,原要约的价钱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出口公司拒绝向巴方交货。

出口公司是不是违约?

答:

(1)出口公司不违约。

(2)出口公司与巴基斯但的受约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因为,7月6日巴基斯坦公司的复电是一个对出口公司要约作了附加条件的许诺,该附加条件属款项支付方式的实质性变更,组成对出口公司要约的拒绝。

因此两边之间合同不成立。

4.我某进出口公司向西欧一厂商要约,出售一批货物,要约限对方许诺于5月底前复到有效。

5月10日,我公司接到该厂商电传称“你5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许诺,请考虑降低价钱,再行商议。

”半个月后,该商品的市价明显趋涨。

5月26日,该厂商再次发来电传:

“你5月8日电许诺,请速寄销售确认书,以便会签后开证。

”现在,我公司也已得悉该商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

(1)我公司是不是违约?

(2)合同是不是成立?

什么缘故?

答:

(1)我公司不违约。

(2)合同不成立。

因为,①西欧厂商5月10目电传是对我方5月8日电传的拒绝,因此5月8日我方要约因为被拒绝而失效。

②5月26日该厂商的电传组成新要约,对此,我方公司没有许诺,因此合同不成立。

案例分析

(二)预期违约、全然违约和分批交货违约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国际货物生意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7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优质铁矿砂10万吨,乙公司于7月1日预付货款的50%,余款于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

7月1日,乙公司得悉,由于丙公司出价优惠,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订立铁矿砂生意合同,并已将确信给乙公司的10万吨铁矿砂中的5万吨运给了丙公司,并在继续发运。

7月5日

,因甲公司的生产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损失惨重,甲公司被迫宣告破产。

为知足生产,乙公司以高于合同价钱的市场价钱购买铁矿砂。

1)甲公司7月1日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什么缘故?

2)7月1日,乙公司能够采取的合理的补救方法是什么?

答:

(1)预期违约;

(2)中止履行合同。

当即通知甲公司,在甲公司提供履行合同的情形下,继续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美国一化肥厂签定了一份在4月份入口50吨化肥的合同,可是4月20日,美方来电宣称需要延长交货时刻6个月。

由于急需化肥,该公司要求按时交货,但通过量次交涉均无效。

在这种情形下,该公司通知对方:

若是不按时交货,将撤消合同,同时保留索赔权。

该公司的做法可行吗?

答:

该公司的做法是可行的,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一,公约规定:

“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事实上剥夺了他依照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取得的东西,即为全然违约。

”公约对全然违背合同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方法,即“买方在以下情形下能够宣布合同无效……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刻内交货”,或“若是在履行合同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全然违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宣布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美方来电表示将不在规定的时刻内交货,而且通过量次交涉后仍然无效,该公司是能够宣布合同无效的;另外,由于美方拒绝在规定的时刻内交货,其结果使得我方有关农业部门因为化肥不能及时利用而蒙受没必要要的损失,那么组成全然违约,因此该公司有权向对方提出索赔。

3.某公司向另外一家公司订购了一套大型机械设备。

合同规定该设备分四批到货。

当第一批设备到货后,发觉有严峻质量问题。

于是某公司宣告撤销合同。

该公司的这种撤销有效吗?

答:

有效。

因为依照1980年公约第73条的规定,若是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彼此依存的和不可分割的,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用于两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假想的目的,那么买方能够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将要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即能够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合同法案例

甲乙两边口头约定生意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1000箱香烟,货款为50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在其香烟上加贴“红塔山”商标,以便甲方出售。

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数货物。

乙方一再追讨无道,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

请问:

1)该生意合同是不是有效?

理由安在?

2)两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不是能够?

3)该生意合同假设为无效,其无效应从何时开始?

(1)该生意合同为无效合同。

理由是: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案中的两边当事人约定以劣质香烟冒充名牌香烟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确以为该和同是无效合同。

(2)在本案处置中,不能采取各自返还对方财物的方式,因为两边订约时都是歹意,不仅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3)该无效的合同,从其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从其订立时起无效。

【案例2】合同的成立

英国某被告在6月10日向原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以800英镑将衡宇售给原告,要约有效期至6月12日上午9时止。

6月11日,被告将衡宇卖给约翰。

当天晚上,原告从第三人处得知此消息,便于6月12日上午9时以前,把一封正式许诺的函件交与被告。

问题:

(1)本案中合同是不是成立?

(2)本案如在我国审理,法院将做出如何的裁决?

(3)大陆法、英美法和《销售合同公约》对要约撤销的规定是不是一致?

1.不成立。

英美法中,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许诺之前,任何时候都能够撤销或更改要约。

2.裁决被告补偿损失。

因为要约规定了有效期,在该期限内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即不得随意撤销要约。

3.不一致。

英美法以为:

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许诺之前,任何时候都能够撤销或更改要约。

这一原那么对受要约人缺乏应有的保障。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对要约的撤销尽管存在着具体的不同,但原那么上以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在合同成立之前,要约能够撤销,但以下例外:

A.在要约中载明了许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

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任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任行事。

我国《合同法》类公约的规定。

【案例3】关于合同的订立、实际履行

甲企业(下称“甲”)向乙企业(下称“乙”)发出定货,该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刻、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乙同意甲发出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答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钱,并要求签定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定书面合同的情形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转变,该货物价钱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两边未签定书面合同,生意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

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依照上述情形,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试述甲定货、乙报价、甲答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生意合同是不是成立?

并说明理由。

1)甲定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因该欠缺价钱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有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信;第二,说明经受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信,约定答复日期那么说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有要约的全数要件。

甲答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许诺。

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许诺期内作出。

2)生意合同依法成立。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要紧义务,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

本例中,虽两边未按约定签定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同意,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案例4】合同订立的进程及履行

2020年6月,甲公司向乙、丙、丁肉类加工厂发出函电(函件一),称:

“我公司每一个月需鲜牛肉30吨,如能知足供给,速来函,我方愿派人前去购买。

三家加工厂都向原告复电(函件二),告知价钱。

其中丁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送货30吨,但甲公司拒绝同意。

甲公司最终同意了乙厂的报价,但在给乙厂回函(函件三)中表示,希望乙厂能送货上门。

乙厂表示同意,两边订立了期限为一年的合同,约定在每一个月15日交货,货款每半年结算一次。

在合同履行进程中,显现以下情形:

9月,制冷设备发生故障,致使乙厂库存的牛肉变质,乙厂不能依照约定的数量交货。

12月,下了一场暴雪,从乙厂通向甲公司的道路停止利用,乙方不能依照约按时刻交货。

2000年起,甲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至2020年3月,甲公司已经累计亏损500万元。

2020年4月1日,乙厂向甲公司发出函件,除非甲公司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货款,乙厂将临时停止向甲公司供货。

请问:

1)丁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送货30吨,甲公司拒绝同意,是不是应当补偿丁厂的损失?

2)函件

(一)

(二)(三)具有什么性质?

3)乙厂两次不能按时交货所承担的责任相同吗?

4)乙厂后来停止向甲公司供货的做法合法吗?

若是甲公司没有理会乙厂的要求,乙厂能够采取什么方法?

【案例5】关于违约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生意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5台机床,乙公司在机床安装调试后7日内向甲公司付款。

合同开始履行后,甲公司听说乙公司显现财务困难,并涉入多起诉讼中,可能没有能力支付货款,便决定中止履行合同,直至乙公司财务状况改变。

请问: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么?

什么缘故?

2)若是到交货期甲公司拒断交货,乙公司应当如何做?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是没有道理的。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先履行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没有履行能力或没有履行的可能时,能够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时,应当当即恢复履行。

而在本案中,甲公司只是听说乙公司丧失了履行能力,并无把握充分证据,而且在决定中止履行后也没有通知乙公司。

这种行为已经违背了合同法的规定。

(2)依照前述分析,到交货期甲公司拒断交货的,乙公司能够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要求其继续履行,并补偿乙公司因此而蒙受的损失。

【案例6】关于合同履行原那么及违约金

甲厂有两台闲置的机械设备要处置。

经与乙厂协商后,签定了合同,约定乙厂以15万元的价钱购买机械设备,合同生效后十天内乙方付款提货,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

丙厂也听说甲厂要处置设备,且价钱廉价,便派人到甲厂洽谈。

但迟了一步,甲厂已与乙厂订立了合同。

丙厂考虑购买新设备要花上近三倍的价钱,见设备未运走,便提出愿以20万元的价钱购买该机械。

甲厂同意了丙厂的条件,丙厂当即付款提货。

第三天乙厂提不到货,与甲厂发生争吵。

甲厂提出愿支付违约金,合同就再也不履行了。

但乙厂坚决不同意,向法院起诉。

请问:

1)合同履行应遵循什么原那么?

2)甲厂是不是能够以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什么缘故?

【案例7】合同可否解除

吉安运算机公司因组装商用运算机急需内存条200条,于是派人到福海电脑器件批发市场购买,经协商,两边约定内存条每条价钱为300元;批发市场在4天内将内存条输送到吉安运算机公司,货到即付款。

两边订立合同后的第二天,因受到国内市场阻碍,内存条价钱上涨,市场价钱从每条300元涨到每条400元。

福海电脑器件批发市场以为价钱上涨后,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损失,于是向吉安运算机公司协商解除合同或将价钱提升。

吉安运算机公司坚决不同意。

请问:

该合同可否解除或变更货物价钱?

该合同不能解除,也不能变更货物价钱。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合同。

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绩时,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合同。

另《合同法》还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要紧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要紧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以上规定,福海电脑器件批发市场与吉安运算机公司协商未果,吉安运算机公司的行为不能组成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该合同依法不能解除。

代理法案例

【李凌与李小明法定代理关系纠纷案】一、代理权的产生

李凌与林红于1994年成婚,1996年生育一子李小明,1998年李凌与林红协议离婚,李小明由李凌抚育。

2000年李小明在与邻居小孩玩耍进程中将一男孩张明新打伤,张明新共花去医治费3000余元。

张的父母多次找李凌商议解决,但李凌称:

“这小孩我管不了,有什么事你们找他妈妈去吧,我不为他惹的事操那个心。

”张明新的父母遂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予以补偿,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前通知李凌到庭,但李凌拒不到庭。

县人民法院以为此案中的一些问题必需李凌到庭才能查清,遂延期审理,又向李凌送达两次传票,要求其到庭,李凌仍予以拒绝。

县人民法院遂对其拘传。

开庭以后,李凌到县人大常委会控诉法院限制其人身自由,理由是张明新受伤并非他所致,他没有法律责任,法院的拘传是错误的,要求予以道歉并补偿他的精神损失。

本案涉及到代理中法定代理的问题。

所谓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为代理人的代理。

法律设置法定代理制度主若是为了爱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李凌与林红离婚,李小明与李凌一起生活,李凌自然就成为李小明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李小明参加诉讼即是他的权利,同时也是他的职责和义务。

因此本案中李凌宣称不上他打伤的人他管不了李小明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也是推卸不了责任的。

李凌不但要代理李小明参加诉讼,而且还要就李小明的侵权行为承担补偿责任。

正是鉴于李凌和李小明之间的法定代理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需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的,也能够适用拘传。

”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的拘传是合法的。

二、2005年7月,远达贸易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韩某,委托他购买建材。

2005年8月10日,韩某用该空白合同书与佳丽服装厂签定了购买500套运动服的生意合同,货款总额为26500元,合同规定货到后15天内付款。

韩某将签好的合同带回交给远达贸易公司领导,领导对此合同未置可否。

2005年8月25日,佳丽服装厂将500套运动服如数运至远达贸易公司,远达贸易公司体会收后陆续出售。

后因付款期限已过,未见远达贸易公司付款,佳丽服装厂通知远达贸易公司支付货款,而该公司以韩某超越代理权限与佳丽服装厂签定合同为由拒付货款。

佳丽服装厂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远达贸易公司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

(1)本案涉及代理法中的什么问题?

(2)本案中的责任方是谁?

请做出说明。

(3)你以为法院会如何处置?

(1)本案涉及追认的代理的成效问题。

(2)远达贸易公司应负违约责任。

这是因为,韩某的代理行为本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其与佳丽服装厂签定的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可是,由于远达贸易公司在佳丽服装厂运到货物后,非但未予拒绝,反而验收后出售,实为追认了韩某的代理行为。

由于越权代理通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应承担责任,故远达贸易公司与佳丽服装厂的合同应为有效。

远达贸易公司应认真履行合同,可是,远达贸易公司在货到后迟迟不交货款,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本案处置:

远达贸易公司应付给佳丽服装厂货款26500元和超期付款利息。

二、无权代理

一、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专门大的代理权限。

在甲的尽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

由于A公司的董事长吃醋甲的才能,便无理由辞退了甲。

甲怀恨在心,于是在遭辞退一个月后,继续冒充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溜之大吉。

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那么以甲冒充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

B公司坚持以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非知甲已被A公司辞退,而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辞退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付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两边相持不下,对簿公堂。

问:

1)甲的行为在代理法上称什么缘故?

2)依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那么,A公司是不是要为甲的行为负责?

3)甲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

【分析】

(1)这是委托人撤回了代理人的代理权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是不是对第三人一辈子效的问题。

英美法和大陆法的许多国家法律普遍以为,他取决于第三人是不是知情。

若是第三人知情,第三人就不能要求原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反之,委托人那么应负责,以爱惜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

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对A公司与甲之间在交易前已终止代理关系并非知情,故有权要求A公司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代理关系终止的成效问题)

(2)甲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A公司有权要求甲补偿其损失。

在确信了A公司对B公司的付款责任后,甲要向A公司承担还款的责任。

若是A公司不承担对B的付款责任,那么甲应向B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无权代理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成效问题)。

从另一角度上说,甲骗得货物溜之大吉,假设组成诈骗,那么同时要负刑事责任。

【某建筑公司诉神州贸易公司案】

2003年10月12日,神州贸易公司业务员林某擅自以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定木材购销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

由神州贸易公司提供给某县建筑公司落叶松小径木300立方米,货款总额为128000元,交货期限为2003年11月18日,某县建筑公司预付货款3万元,其余货款于货到后七日内一次付清。

2003年10月27日,某建筑公司将预付款3万元交给业务员林某,林某收到货款后存入其表弟王某个体经营的明新木器加工厂帐内。

时至2003年11月20日,林某未向某建筑公司供货。

虽经多次催促,亦无货可供,且不退还货款。

为此,某县建筑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神州贸易公司退还货款并补偿货款利息。

问:

(1)本案涉及代理法中的什么问题?

(2)本案中的责任方是谁?

请做出说明。

(3)你以为法院会如何处置?

那个案例主若是涉及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时,应当由谁来承担超越代理权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问题。

代理人应当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这也是代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

(我国《民法通那么》第六十六条规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材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本案中,林某是神州贸易公司的业务员,但却未通过神州贸易公司的授权,以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定了木材购销合同,这属于典型的无权代理,应当由无权代理行为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故明新木器加工厂应当返还林某3万元,而林某返还某建筑公司预付款3万元并偿付货款利息。

三、代理人的义务

一、甲委托乙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衡宇。

乙同意委托,将上述衡宇出卖给丙。

丙与乙商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明知价廉,乙也成心让丙占廉价。

丙向乙表示:

事成后愿赠他1000元。

乙写信将出售衡宇之事告知了甲。

由于甲不知本地售房的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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