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庭庭审旁听心得体会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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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庭庭审旁听心得体会三篇.docx

在一个风和日丽的下午,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跟随古老师以及叶老师来到佛山市中院旁听。

在一个靓仔叔叔的引导下,我们步入了第一庭。

相比之前的两次在校旁听(南海法院,肇庆法院),佛山市中院的审庭环境更为整洁,严肃。

这营造了很好的庭审氛围。

坐在里面,连呼吸都不自觉地小心翼翼起来。

  在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纪律,审判长(听说是很厉害的一名法官,审判过佛山灭门案)宣布庭审开始。

旁听的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详细确切来说,应该是一起共同故意伤害案件。

由于被告陈x在案发之后逃到自己的老家四川,所以并没有与其他的被告人(苏xx,匡xx,匡xx,皆已判刑)一起合并审判(在庭审结束后问了法官才了解的详情,刚开始一直在困惑为何陈x会与其他的被告分开审判)。

在法庭调查环节,检察院派出的女检察员(每次旁听的检查员皆为女性,且给我的感觉都很有威严,说话掷地有声,句句清晰地扣人心弦,说话速度稍快,给人干净利落的好感。

因此每次旁听回来,都有立志做检察员的冲动)宣读起诉书之后,陈x在谁把西瓜刀带到案发现场以及自己有没有用西瓜刀砍被害人这两个焦点上与检察员之间有一段对话。

检察员在询问西瓜刀是否陈x带去时,陈x回答说是他们驾摩托车到达案发现场时,匡大操抽出了西瓜刀交给自己的,而自己并没有使用西瓜刀对被害人王凤舞实施伤害行为。

而在被告的辩护人询问被告时,辩护律师直接问了被告:

  “你是否有拿着西瓜刀对被害人进行追赶?

”我认为该辩护律师问的问题有点欠缺询问技巧,该问题并不利于其当事人即被告。

这也给最后检察员认为被告的认罪态度并非良好埋下了证据。

而在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环节中,检查员与被告之间的博弈展开了。

  许多同伙的供词以及证人的证词都共同指出了被告陈x把西瓜刀带到案发现场并用西瓜刀在被害人背部连砍两刀。

而被告陈x对自身并没有带西瓜刀以及没有用西瓜刀在被害人背部连砍两刀并无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仅凭自己口述并不能使审判人员信服。

在最后陈x也说出了一句话:

其实故意伤害罪判刑。

  “我不知道要怎么让他们(证人)说出真话来证明他们(同伙)在说谎。

”如果真的如陈x所说,西瓜刀并不是自己带的,人也不是自己砍的,但却没办法找到证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那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在押人员取证是否没有提供合法合理有效的渠道?

由于目前没有开《证据法》课程,所以对该方面也不敢妄下定论。

但据我看的侦探电影,侦探小说的内容,被告的辩护律师是有为其当事人查事实,收集证据的权利与资格的。

而在此案件中,被告的辩护律师并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甚至没有说出有力的话语来使审判人员信服。

我认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律师并没有做出应有的作用。

但是后来听了古老师的解释,原来在我国很少有律师愿意为当事人调查取证,一来是怕麻烦,而最重要的是弄不好很可能被牵扯进案件。

听了古老师的解释之后,很是沉重,为了当事人,而更多的是对律师这一行业的恐慌及困惑。

  在刑事审判的最后陈词阶段,检查员提出了以故意伤害罪来定被告陈x的罪。

而被告的辩护律师也不否认该定罪,但请求法官给予陈x轻判,理由之一是陈x认罪态度良好。

对于该点,本人并非赞成。

  第一,从陈x在案发之后逃回老家四川该行为可以看出,陈x存在着逃逸的行为;第二,陈x对自己在案发过程中的地位及其作用并没有认罪,即没有承认西瓜刀为自己所携带且被害人的要害伤为自己所致,并且也无法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那他就必须承担证据责任。

在该点也可以看出陈x虽承认自己犯故意伤害罪,但并没有全部认罪,且在主要方面没有认罪,所以本人并不认为陈x认罪态度良好。

在被告人陈x最后向被害人亲属(被害人妻子)道歉时,被害人妻子激愤地回了一句:

  “对不起就够了吗?

”霎时间很是伤感。

一件小事引发的血案,致使几名年轻人断送了青春,更无辜的是被害人的妻子、父母、甚至小孩,在失去亲人,至爱的同时,更要坚强地面对以后生活的困难。

书上说:

法律是最后一道防线,而刑法更是最后的最后一道防线。

  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更像是对被害人亲属的安慰,给予心理平衡。

站在被告人的角度看,自身也是一个悲剧。

旁听席上被告的亲属数十个人,个个外表憨厚,衣衫简朴,却浑身透露出无知的气息,对这次旁听抱着甚是轻松的态度。

如果他们能对法有更多的了解,对生命有更多的尊重,或许就不会出现举刀砍人的悲剧。

法盲,一个多普遍的词儿,或许是犯罪现象的根源之一。

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及敬畏,导致了多少年轻人走向不归路。

普法普法,中国的路还很长。

  10月16日,我参加了由国资委、交运集团、巴南区法院联合组织的2018年度法治理论知识学习考试集中抽考领导干部旁听法庭审判活动,整个庭审氛围庄严和谐、庭审程序严谨有序,庭审方式公开透明,让我心生对法官的敬畏,对法律更加敬畏,更让我明白了作为一名领导干部知法、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重要性,明白了在以后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

  上午10时庭审开始,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更给庄严的法庭添加了一些神圣的味道。

陆续进入法庭的审判员、审判长等、身穿整洁的黑色西服、佩戴着神圣的国徽,给法庭又增加了一份威严,不容藐视、不容亵渎,庭审在场的所有人都自觉起立。

  案件大概是说原告在工地上发生事故致骨折,遂向该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得的确认由被告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认为与原告无用工关系,不符合认定条件,进而起诉,请求撤销该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书。

在经过原告、被告充分的证据提交以及质证后,最后审判长宣布该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书合法有效,认定原告受伤情形属于认定范围,由被告承担保险责任。

  通过本次法庭庭审旁听,我对庭审程序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也更加熟悉了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

这些虽然是程序性模式的事情,但如果没有做好,或者做得不到位,也会影响到整个庭审的效率,特别是庭审的纪律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尤为重要,要打有准备的仗。

  2、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的案件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的重点。

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

  3、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公正判案。

这也是庭审的重要的环节,庭审前的好的准备工作只是一种计划,而庭审的过程才是最关键的,而且是动态的,随时变化的。

我们要在动态中比较、甄别、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

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时机,这也达到了旁听庭审的目的。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与权威性,在实际的工作中,开始思考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要让自己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依法维护企业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暑假我是留在学校集中实习的,在学院以及老师的安排下,我被安排到了湘潭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实习。

刚开始我还是比较激动的,因为毕竟还是一个市级的国家机关单位,幻想着吃着泡面讨论着案子,然而真正来了之后,和我们想象的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我们一天除了做几个表格和整理一些票据外,也没有什么事情做,就在办公室看看课外书。

虽然感觉自己没有事做,没有学到什么,但是其实在旁听他们在办公室里讨论一些案子的时候,还是能知道很多事情的,有助于了解公安机关办案的方式和方法。

  在实习的这一个月来,我个人认为学得最多的还是周末支队领导带我们去旁听的传销案子。

这个案子相对比较复杂,涉案金额很大(13亿,但银行流水65亿),涉案人员13个。

从旁听中得知,伊思多尔公司只是这个组织(从检察院的指控来看)的一个分支机构。

先不讨论这个组织或者公司是不是传销模式,在下面的为了方便书写,就用“组织”这个词来代替公司,组织是中性词,并不能说明它是传销组织。

  首先,谈谈庭审模式的新颖性。

这个案子是湘潭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

一开始我比较好奇,涉案金额这么大,案情这么复杂,为什么不是中院来审理这个案件,基层法院来审理这个案件合适吗?

后来我查了一下关于中院管辖案件的相关法律规:

  民诉: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行诉: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刑诉: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关于本案传销,是一个刑事案件,审判长以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为由,所以湘潭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驳回了辩护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定程序。

通过看法条解开了我的疑惑。

  其次,就是庭审程序及辩护人纪律问题。

庭审大体程序为:

庭前准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

这是法庭审理大的方向,但是在这些大的程序中还有很多细节程序。

在本案中,第一,在质证环节,辩护人对程序问题对合议庭提出了异议——辩护人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质证环节,公诉人举证完毕后,应该先由被告人质证,然后再由辩护人质证。

而本庭认为证据数量多,为了方便和提高庭审效率,先由辩护人质证,再由被告人质证的程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二,质证时,应按照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次序进行质证,而不是按照第三被告、第二被告、第一被告…….次序进行质证,辩护人认为本庭违反法定程序。

辩护人在法庭中发表煽动性言论;辩护时不注意辩护语气;辩护时不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第三,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新的模式的开展。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3+4”的审理模式(3个审判长、审判员,4个人民陪审员)。

这种模式在基层人民法院运行,我第一次看到这种模式,是在岳塘区人民法院做导工作时,在立案庭报纸上看到的,开始我不太懂什么是“3+4”模式,后面请教了李庭长,对这个模式有了大概的了解。

我开始认为这只是一种制度的设计,在实际中很难把其付诸于实践。

因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少,案件数量多,为了提升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不会用7个人组成合议庭来审理一个案件,这样耗时又耗力。

然而我的想法有一定的误区,比如这个伊思多尔公司传销案就是例证。

让我真正见识到了基层法院的“3+4”审理模式,4个公诉人、13个被告人、19个辩护人,实为有些意外。

其中一个北京的律师在庭审中也提出了在基层人民法院用这种模式审理案件也是第一次经历。

  第四,关于本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大部分的辩护人是对被告人进行的无罪辩护,认为本案中的伊思多尔公司是正常的商业营销模式,不是所谓的控诉机关所指控的传销组织。

关于传销罪的有关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八条规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非法传销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7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和自己在庭审后的回忆,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简单概括如下:

  1)辩护人认为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和会计律师事务所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资格,相应数据明显有误,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理由:

会计事务所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来进行鉴定,而是按照行业标准来进行的鉴定。

鉴定人出庭给出的回应是,国家没有相关统一的规定。

  2)认为伊思多尔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可持续发展的,离开了“云联惠”这个电商平台之后,还是可以独立运行的。

在这里,就我自己旁听时的理解,对伊思多尔公司经营模式进行简单的介绍:

伊思多尔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8日,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雄超。

据辩护人说:

伊思多尔公司主要经营卖汽车、房屋和珠宝。

  伊思多尔公司通过云联惠电商平台进行积分制兑现。

客户通过购买15万的汽车成为云联惠的会员,其实实际15万的车客户只需要付2万元的首付,6个月后提车。

然后把2万元换成云联惠的库积分,经过六个月的滚利,会变成7200万恒积分(可以兑现72万元,恒积分可以兑现,而库积分是不可以兑现的)。

也就是说客户只需要2万元首付,其后通过云联惠电商平台换积分的形式,通过6个月的滚利后,客户是有选择的:

第一,客户可以直接提车。

第二,客户可以将所得库积分转换成恒积分(恒积分是可以兑现的)。

通过被告人陈述,他们是鼓励客户提车的,因为客户提车后会有后续的一些消费,比如汽车保养、汽车相关配套措施等一些消费(只是被告人陈述,具体不详)。

公诉人的指控是被告人以诱骗和鼓励客户换成恒积分,骗取财物。

以拉人头数,用后客户的钱去填补前客户的钱的一种传销模式。

辩护人通过数学分析和计算,以及对伊思多尔公司经营模式的分析,认为其模式是可独立和可持续发展的,并不是公诉人所指控的客户之间是依赖关系,扯东补西。

  3)层级结构。

辩护人认为传销组织的运营模式是上线发展下线,再由下线发展下线,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层级运营模式。

而伊思多尔的运营模式是自下而上的,现有县级办事处,然后有市级代理,进而有省级代理,最后才有全国运营中心的建立(办事处-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全国运营中心)。

而传销模式必须是自上而下的,伊思多尔公司不符合传销组织结构。

  4)辩护人认为,伊思多尔有具体的业务经营,比如汽车、房产、珠宝经营。

不存在空手套白狼。

和一般的企业是一样的,所以不构成传销组织。

  5)伊思多尔是一个合法的企业法人,不是自然人。

而传销组织犯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或者单位。

所以伊思多尔不符合传销罪的构成要件。

  6)团队计酬。

辩护人认为伊思多尔的奖励机制是和正常的公司奖励模式一样,不具有像传销组织的奖励模式(给推荐人以及上线进行奖励),而伊思多尔不是,只给推荐人进行奖励,和其上级没有任何关系。

  所以不符合传销奖励模式。

  7)伊思多尔公司被常德市政府招商引资,并届时举行了盛大的开业典礼,参会人员有中央及南海省干部等人员参与。

所以辩护人认为伊思多尔公司是合法企业,不是传销组织。

  8)伊思多尔没有骗取客户的财务,每一次交易都是客户自愿交易,而不是诱骗、胁迫客户交易,所以骗取财物的指控不能成立。

9)还有一些辩护人对其被告人进行的是有罪辩护,主要对其主从犯的认定问题进行辩护。

其中有一个辩护人对其起诉书指控不明为由进行辩护,认为其被告人不是组织、领导传销的主犯。

其中辩护人对“关键作用”和“重要作用”进行了区分,认为关键作用不等于重要作用。

辩护人用了汽车的转向灯和安全带作了形象的比如,汽车的转向灯和安全带没有了,汽车同样可以正常行驶,而如果没有了发动机的话,那么汽车将是一块废铁。

所以安全带和转向灯只是起的重要作用,发动机才是关键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在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主犯认定中,必须是在传销活动中起“关键作用”而不是重要作用,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认为我的当事人有其重要的作用,而又指控本当事人为其主犯。

所以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没有分清“重要”和“关键”的意思,重要不等于关键,所以我认为我的当事人应系其从犯,而不是主犯。

  以上是基于我自己通过旁听进行的回忆,对所有辩护人的意见进行的一个总体的归纳和概括。

  就辩护人意见来看,不无道理.如果仅从学理的角度来看待这个案子的话,我个人还是比较赞同辩护人的意见的,仅从传销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公司法人或者单位不能成为其犯罪主体。

但作为打击传销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来说,应该构成传销罪的。

现代社会发展很快,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具有相对的滞后性,作为法官,每一个案子在他自由裁量的范围内进行具有前瞻性的判决,还是很有必要的。

所以,关于本案,我个人认为会作为传销罪进行定罪,将犯罪者绳子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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