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理情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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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清理情况
行政处罚清理情况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3、《重庆市气象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下列条款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直接损失,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三、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业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气象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下列条款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危害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不安装或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三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没有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要求的拒不安装的,由气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再次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重庆市气象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下列条款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违法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的,由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非法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或传播公众气象信息;
六、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重庆市气象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下列条款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信息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擅自摘播、更改气象信息;
七、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或者审查的气象资料进行大气环境评价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
2、《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四条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或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气象资料进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由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不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二)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十、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二)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十一、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二)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二、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二)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十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二)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气球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十五、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十六、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十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十八、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十九、未经技术资格认定进行充灌、施放升空气球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法律依据:
《重庆市气象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防雷安全设施检测不合格又不按规定限期整改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法律依据:
1、《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拒绝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又拒不整改的,由气象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3、《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拒绝年度检测或年度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二十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二十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二十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二十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二十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二十六、将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二十七、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二十八、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二十九、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三十、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2、《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或传播公众气象信息;
三十一、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2、《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信息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擅自摘播、更改气象信息;
三十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三十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三十四、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探测环境及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三十五、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