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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一期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一期(2×600MW)工程

 

施工合同

 

业主:

承包商:

二零零年月日

 

1 定义和解释……………………………………………3

2 工程名称、地点与围………………………………6

3 监理工程师……………………………………………7

4 转让和分包……………………………………………8

5 合同文件………………………………………………8

6 技术文件、规、图纸………………………………9

7 补充图纸和指令………………………………………10

8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10

9 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11

10 工程开竣工日期与详细施工计划规定………………11

11 承包商代表和雇员……………………………………11

12 安全管理………………………………………………12

13 文明施工要求…………………………………………13

14 施工现场管理…………………………………………13

15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管理…………………16

16 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20

17 检查、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21

18 价格与付款……………………………………………22

19 工程变更………………………………………………28

20 竣工与结算……………………………………………30

21 保修……………………………………………………30

22 承包商违约……………………………………………32

23 业主违约………………………………………………33

24 不可抗力………………………………………………34

25 争议的解决……………………………………………35

26合同生效与终止………………………………………35

27补充条款……………………………………………36

28合同份数……………………………………………36

合同附件………………………………………………38

附件A监理合同-服务围…………………………38

  附件B施工进度和管理………………………………42

  附件C承包商的劳务和人员…………………………45

  附件D详细施工计划规定……………………………47

  附件E月度资金流量计划表…………………………53

 附件H担保的完工日与拖期违约金…………………55

附件I工程规、技术条件、图纸(见招标文件)

 

合同双方:

(以下简称业主)

(以下简称承包商)

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1.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与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业主”指:

公司与其法定继承人。

1.1.2.“承包商”指,或其法定继承人(即招标过程中的投标单位,中标方),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业主同意的除外)。

1.1.3.“分包商”指经业主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与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业主同意的除外)。

1.1.4.“监理单位”指为执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咨询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业主同意的除外)。

1.1.5.“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负责现场监理部并直接指挥工程的监理工作实施。

监理工程师正常情况下应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或由业主书面通知承包商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

1.1.6.“项目管理人员”是指业主指定的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工作人员。

1.1.7.“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3.2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以后任命的个人。

1.1.8.“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由业主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

1.1.9.“本合同”指合同、招标书、规、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与明确地包括在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中的其他文件。

1.1.10.“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件,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的总金额。

1.1.11.

“规”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增加的工程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经业主批准的规。

1.1.12.“图纸”指由业主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与由承包商提供的经业主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与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1.1.13.“投标书”是指承包商按招标文件规定向业主提供的、并为业主所接受的工程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等保证,以与有分项投标报价下浮率的承诺。

1.1.14.“中标通知书”指中标单位正式接受中标的通知。

1.1.15.“合同附件”是指附在本合同之后,并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

1.1.16.“开工日期”指业主书面确定或批准的工程开工时间。

1.1.17.“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

1.1.18.“整套启动试运”指从炉、机、电与公用系统等第一次整套启动时锅炉点火开始,到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移交生产为止所进行的“空负荷调试”、“带负荷调试”和“满负荷试运”三个阶段。

1.1.19.“项目”指第二发电厂一期(2×600MW)工程。

1.1.20.“提留金”指业主应从每笔支付给承包商的阶段付款证书所述的金额中扣留百分之十(10%)。

1.1.21.“保修证书”指21.4条的含义。

1.1.22.“工程”指永久性工程与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1.23.“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设施(包括设备)。

1.1.24.“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与保修中所需的与有关的各种临时设施(不包括承包商的设备)。

1.1.25.“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1.1.26.

“承包商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与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与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1.1.27.“分段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分段工程。

1.1.28.“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业主提供的用地与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9.“费用”指不论在工地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

管理费与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1.30.“日”指日历日。

1.1.31.“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32.“外币”指我国以外国家的货币,包括港币。

1.1.33.“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与、电邮通讯。

1.1.34.“工程质量监督”是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心站、电力质监中心总站,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

1.1.35.“履约保函”是指承包商为全部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的商业银行为承包商出具的经业主同意的保函,金额相当于合同价格的2%。

1.1.36.“逾期付款利息”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1.2.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与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

1.3.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

1.4.单数和复数

已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与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

并应对“通

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

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故收回或延误。

1.6.通讯地址

1.6.1.业主的通讯地址是:

1.6.2.承包商的通讯地址是:

2.工程名称、地点与围

2.1工程名称:

第二发电厂一期(2×600MW)工程。

2.2工程地点:

2.3工程围:

除下述工程由业主单独发包外,本工程所有的其他项目均由承包商承包。

1 桩基工程

2 烟囱工程

3 主厂房钢结构件制作

4 卸煤码头

5 干煤棚

6 灰场与厂外水力除灰管道 

7 脱硫岛(采用EPC发包)

8输煤钢结构栈桥构件制作

9输煤皮带安装(由制造厂安装)

10厂外通讯工程

11厂前区建筑

12厂区部分辅助建筑

13启动调试

2.4工程质量等级:

优良

2.5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3.

监理工程师

3.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下述条款仅作为参考,最终以项目法人与监理工程师签定合同为准)

3.1.1.业主委托电力监理咨询对本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理。

3.1.2.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3.1.3.电力监理咨询在现场设立监理部。

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任命,业主批准。

3.1.4.监理合同“服务围”作为本合同附件A供承包商参阅。

3.1.5.承包商同意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

3.2.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

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商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商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通知有同等效力。

但:

(a)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不影响监理工程师不批准这种工作、材料或设备和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也不减轻承包商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b)如果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容。

3.3.助理的任命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3.2条规定的职责。

他应通知承包商这些人员的、职务与权限。

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商。

3.4.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

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

或执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一样的意思。

另外,如果在7天,承包商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与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

3.5.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

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4.转让和分包

4.1.合同的转让

承包商不得将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实施。

4.2.分包

承包商不应在未得到业主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虽经同意的分包项目,不应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

如果承包商擅自分包,除不能得到进度款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5.合同文件

5.1.语言和法律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国法律约束。

有关技术规、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

5.2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时,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合同文件应按以下优先顺序解释:

(a)合同与其附件;

(b)中标通知书;

(c)技术规的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

2)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

(d)招标文件与补遗;

(e)承包商的投标书;

(f)图纸的合成资料:

1)标明的尺寸;

2)文字注释;

3)图解显示。

(g)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6.技术文件、规、图纸

6.1.技术文件、规、图纸保管和提供

业主应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免费向承包商提供有关工程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文件。

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商不能在未得到业主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

施工图纸份数:

公用部分8套;单元机组部分#1机8套,#2号机增加2套;非标加工部分#1、#2机10套;非正式出版的手册(如典管、支吊架)20套。

设备技术文件:

#1机组与公用系统6套,#2机组增加2套;#2炉分包部分(锅炉、电除尘部分)另增加2套(共4套)。

设计修改:

设计修改资料按被修改图纸资料一样份数发放。

6.2.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

上述提供给承包商的图纸、技术文件应由承包商保存完整一套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业主、监理工程师与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6.3.施工图纸进度管理

本合同生效后10天,承包商应向业主与监理工程师提供本工程施工所需的详细的图纸交付计划,以便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组织图纸交付。

凡出现图纸的交付进度可能影响工程进度或计划将拖延时,承包商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并抄报监理工程师。

业主在收到承包商要求提供图纸的通知后7天仍不能提供图纸时,在不影响总工期与主要控制点工期的情况下,协商推迟交付图纸的时间,并尽快联系有关设计单位交付图纸,若因特殊情况不能交付时,业主可用书面通知承包商适当调整该受影响

部分工程的工期。

6.4.承包商应在项目竣工后30天向业主提供符合业主要求的竣工图原始资料2套(图纸由甲方另行提供),并应积极配合业主委托的竣工图编制单位的竣工图编制工作。

7.补充图纸和指令

业主与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与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

承包商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8.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8.1.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和勤勉、优质高效地对工程进行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保修。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施工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监督、劳务、材料、机具、承包商的设备与所有其他物品。

8.2.施工与工程管理(详见本合同附件B)

8.3.承包商的劳务和人员(详见本合同附件C)

8.4.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

但是,应服从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协调。

8.5.错误的通知

承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与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与时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8.6现场设备的一般缺陷消除。

9.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9.1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商在工地现场遇到了一般气候条件以外的实际的障碍或不利条件,这种情况在承包商看来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承包商应立即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业主在收到这一通知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种障

碍或不利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商与业主协商后,同意:

在不影响总工期的前提下,受这种障碍或不利条件影响的分项工程的工期可适当延长,由此而产生的有关费用的增加由双方协商解决。

9.2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外,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与保修,达到使业主与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

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执行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0.工程开竣工日期与详细施工计划规定

10.1工程开工日期:

10.2工程竣工日期:

第一台、第二台机组分别在年月日和年月日完成168小时满负荷移交。

10.3详细施工计划规定:

详见本合同附件D

11.承包商代表和雇员

11.1承包商代表

只要业主与监理工程师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须的,承包商就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

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业主与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业主与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撤回批准)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监督。

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承包商授权代表应在现场工作开始前,书面报业主以获得批准。

如该授权代表与投标书中的项目经理不一致时,承包商应作出详细说明。

如果业主撤回对承包商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从速将其调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业主批准的代表。

11.2承包商的雇员

承包商应满足本合同附件c的要求,并在工地上提供:

(a)在本行业中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

(b)按合同要求能与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技术工人;

(c)

劳务人员的工种、技术素质必须与其岗位相适应。

11.3业主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业主与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

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业主与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承包商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看来是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工。

承包商在撤换这些人员时应充分尊重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意见。

11.4承包商聘用的劳务人员与临时工人

承包商应为其聘用的每一位劳务人员、临时工人办理进驻工地施工必要的许可,并按国家与有关部门规定签订劳务、临时用工合同,其一切管理事务由承包商负责。

11.5承包商保险

在不减少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责任的前提下,承包商应自费为其参与本工程施工的人员以与施工用设备、车辆购买并保持按照电力工程建设良好的惯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购买的保险。

如果承包商未能履行本条规定的承包商的保险义务或因承包商原因造成承包商或业主或其他承包商或相关人员的损失,则由承包商赔偿此损失。

12.安全管理

12.1承包商必须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和规定,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施工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并确保本工程按期达标投产。

12.2承包商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电力行业标准(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发电厂部分)》、原电力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若干规定》和业主有关安全规定与各类行业安全工作规程。

12.3监理工程师协助业主对本工程安全管理实行统一牵头、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12.4承包商的各级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安全。

建立严密的三级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必须设立独立安全监察机构。

12.5出现安全事故,由承包商原因引起,责任自负并赔偿相关损失。

13.文明施工要求

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原电力工业部电建[1995]543号文《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与考核办法》和业主关于文明施工管理的文件、规定。

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商自理。

13.1承包商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除非另有协议,自现场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承包商应:

(a)全面负责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和工程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保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安全。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与其他人员的安全与方便,在业主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其承包围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与守卫设施。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与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13.2承包商在整个工地实现“封闭化”管理,设备材料定置、定位管理。

14.施工现场管理

14.1承包商应服从业主与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的统一管理。

14.1.1应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施工平面管理,明确责任区负责人与安监负责人,各区的平面管理应服从总平面图的要求和规划,并履行报批手续。

承包商进入另一个承包商的责任区施工,必须服从责任区单位的管理,并办理进出厂手续,经责任区单位签字同意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14.1.2施工总平面管理应达到安全、文明要求,做到场地安排紧凑合理,符合工艺流程。

方便施工以减少二次搬运,设备、机械、材料堆放合理,标记清晰,排放有序,符合防火、防洪要求。

14.1.3施工临建设施完整、环境清洁。

生产临建整洁、布置整齐,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规定到位。

14.1.4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自费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商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与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4.1.5各责任区应严格执行有关的环境卫生标准要求。

一方面现场不积水,保持排水畅通,另一方面要防止尘土飞扬,定期洒水,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为施工现场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14.1.6组合场地、施工作业区要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并配备足够的维护人员。

14.1.7厂区与施工区的沟道、地面无垃圾,每个作业面都应作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要堆放整齐,废料与时清理。

14.1.8不准随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楼道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需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14.1.9沟道、孔洞、平台、扶梯要有可靠的永久性或临时盖板或栏杆,设明显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14.1.10绿化区域围交工时,必须清除绿化区域地面与地面以下40cm围的建筑垃圾。

14.2工地规则

承包商应制定工地规则,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这类工地规则和各种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容:

A.安全防卫;

B.工程安全;

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与其他人员的安全和方便,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与守卫设施。

C.

消防安全;

D.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E.环境卫生;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与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声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的危害或干扰。

F.周围、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14.3防止不法行为

承包商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侵害或破坏。

14.4文物、化石处理

所有在工地被发掘的化石、硬币与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与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物品,均属国家财产,承包商应与时通知业主与监理工程师和有关部门并将上述财产予以保护或上缴。

14.5业主负责提供生产、生活用水、电的水源点和10KV的电源点。

承包商应负责其工作围水、电设施的安装、维修与其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计量交费。

承包商有义务向本工程现场的其他施工单位提供水、电源接点。

14.6交通和毗邻财产

在合同许可围,承包商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A.公众的便利与私人财产损坏或破坏;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的非法进入、使用或占用,而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承包商应保障并保证业主免于承担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

15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管理

本工程所需材料与土建、安装设备,除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由业主提供以外,其余全部由承包商提供和运输至施工现场,并负责管理使用。

承包商同意:

15.1承包商所采购的主要(特种)材料、设备,应事先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审定(承包商需提出2-3个参考厂家),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承包商拟选择的设备、主要材料

供应商有否决权。

承包商负责的本工程有关的设备、主要材料(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除外)的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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