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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材料》

劳动者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保护。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

①享受教育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②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③享受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等。

④享受卫生防护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⑤享受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⑥享受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⑦享受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⑧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⑨享受赔偿权,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⑩享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

劳动者发现自己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受到侵害,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其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不得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什么是职业病。

202x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

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

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

这些因素主要包括:

(1)化学因素。

如“天那水”、“清洗剂”等有机溶剂类毒物;铅、汞、锰等金属毒物;矽尘、石棉尘、煤尘等生产性粉尘。

(2)物理因素。

如高温、噪声、振动、紫外线、x射线、微波等。

(3)生物因素。

如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氏杆菌等。

劳动者怀疑有职业病应怎么办。

如劳动者怀疑患有职业病,一是要尽快到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机构就诊,初步断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如果不能排除职业病,需要带齐职业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经用人单位确认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以及当地健康检查资料等,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作进一步诊断;二是不要背上思想包袱,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果真的患上职业病,则要积极争取自身合法权益,配合医生进行治疗。

如何诊断职业病。

病者要具备三方面的资料:

(1)职业史。

患者发病前从事何种工种,接触何种有害因素,从事有害作业的工龄,每天接触的时间和接触量。

(2)职业病调查人员到现场进行卫生学调查评估。

(3)门诊病例和住院病例,要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给患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如何预防职业病。

职业病的预防最重要的关键一是源头的预防。

源头预防的有效办法就是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二是生产过程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加强职业危害控制管理。

三是进行劳动现场的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和控制;实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

四是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转岗和离岗的健康体检,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正确的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注意些什么。

其费用由谁负责。

对劳动者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

(2)劳动者没有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由于不了解该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因而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的作业;

(3)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尽量能提早安排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

如果从事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由劳动者个人承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未成年工和女工可依法享有特殊的保护

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龄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身体正处于发育阶段,对外界的抵抗力和适应能力较差,所以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女性劳动者更加要注意预防职业病:

电子、化工、玩具、特别是鞋业和皮革类职业病高发企业中以女工占多数,她们大部分不知道职业病会直接影响妇女生育和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多数人不懂得自我保护。

职业有害因素对女工健康的影响:

1)铅、汞、铝、苯系列有机溶剂、二硫化碳、三氯乙烯以及100分贝的噪声可引起月经失调、月经量过多、痛经等。

2)机器振动可导致月经不调及自然流产。

3)影响怀孕及胎儿成长。

接触工业毒物的女工,易出现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化学物质可以通过胎盘屏障进入胎儿体内,从而引起胚胎或胎儿死亡。

4)铜、镉、镍、砷、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等工业毒物,以及高频、微波、射线等作业均可对胎儿产生畸形。

5)铅、汞、砷和镉等还可随乳汁排出,直接影响婴儿健康。

6)电离辐射可导致女性丧失生育能力。

因此,企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健康有危害的作业。

经期的女工,亦不得安排从事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可以在一般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吗。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依法设立并已取得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医疗单位没有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认证而进行的健康检查没有法律效力。

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注意些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这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劳动者亦应充分地享有这一权利。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存在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义务,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

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2)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

(3)劳动者疑似职业病时,在诊断或医疗观察期间;

(4)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以上情形或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什么是尘肺病。

我国法定的尘肺病有哪些。

尘肺病是在职业活动中由于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我国《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中列出的法定尘肺病有13种:

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矽肺和煤工尘肺是我国目前发病人数最多的尘肺病。

我国发病人数最多的尘肺病是哪几种。

我国以往的职业病专项调查数据和十几年来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报告数据都表明,矽肺和煤工尘肺一直是我国最主要的尘肺病,两者占报告尘肺病例总数的90%左右。

常见职业病的预防:

尘肺病

尘肺是长期吸入高浓度的生产性有害粉尘而引起的肺组织广泛纤维化。

包括矽肺、煤工尘肺、水泥尘肺、石棉肺、电焊工尘肺等。

主要发生在石料开采、煤炭、水泥、陶瓷、珠宝钻磨、切石、抛光及五金行业打磨等工作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的工种。

尘肺病的症状有。

咳嗽、咯痰、气促、胸痛、胸闷等,最终可因肺的广泛纤维化出现呼吸衰竭合并感染、气胸而死亡。

尘肺发病影响呼吸功能,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力。

尘肺病的预防:

1)做好就业前健康检查,如有肺结核病、上呼吸道及支气管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者不得从事接触粉尘工作。

2)坚持佩戴合格的防尘口罩上岗。

3)工人就业后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有机溶剂中毒

在工业生产中,有机溶剂被用作稀释剂、清洗剂和去脂剂。

有机溶剂具有较大的挥发性,可经呼吸道吸入、皮肤接触、眼睛接触或误服等途径进入人体。

可对神经、血液、皮肤、肝、肾、产生一定的影响,严重者会导致中毒。

导致劳动者中毒的有机溶剂主要有。

苯及苯化合物、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正己烷(白电油)、三氯甲烷(氯仿)、二氯乙烷等。

1)苯中毒。

“天那水”、“开油水”主要成分就是甲苯,常见工种有喷油、丝印、印刷、清洗、粘胶等。

2)三氯乙烯中毒。

三氯乙烯又叫“洗板水”,广泛用于电子、五金等行业的清洗工艺。

预防:

1)有良好通风、抽风排毒设备;2)工人带防护手套和防毒口罩;3)不在有机溶剂工作场所休息、进食、吸烟;4)严格遵守安全卫生操作规程;5)做好就业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噪声病

在生产过程中由噪声引起的疾病称为噪声病。

主要表现为头晕、头痛、耳鸣、心悸、失眠等神经衰弱症状。

长期接触噪声可引起内耳损伤,造成噪声性耳聋。

可引起噪声病的工种:

操作织布机、磨床、机床、电锯、抛磨机、破碎机等能发出强噪声(85分贝以上)的工种。

预防:

1)用人单位改善设备,降低噪声强度;2)工作场所采取隔声措施;3)工人佩戴耳塞或耳罩;

4)工人定期体检和进行听力检查,上岗前如有听觉器官、心血管及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禁止从事强噪声工作。

金属毒物中毒

1)铅中毒:

多见于蓄电池生产、熔铅、拆旧船熔割、印刷业烧板铸字、食品罐头及电工仪表元件焊接、电缆制造等工种。

主要表现为头痛、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还会造成贫血、严重可致瘫痪。

预防。

降低车间的铅浓度,加强通风、排气。

工人穿工作服,带防尘、防烟口罩。

有贫血、肝肾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的人和妊娠、哺乳期妇女应调离岗位。

2)汞中毒:

接触金属汞的工种有很多,例如汞矿的开采与汞的冶炼,校验和维修汞温度计、血压计、流量仪、控制仪、气压表、汞整流器等。

预防。

含汞装置应密闭,操作要在抽风橱内进行。

工人应穿工作服、戴口罩。

工作地面、墙面、天花板使用光滑不易吸附的材料。

工作场所禁止吸烟、饮食。

妊娠、哺乳期妇女应调离岗位。

第二篇: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总结《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总结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开展202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精神,贯彻落实公司《关于开展202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我项目部特制订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实施方案》,在全项目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为搞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我队召开了专题会议,制定了由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总工、技术员任副组长,各班组长为成员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会议以“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活动的主题,把宣传活动中职业要健康放在首位。

紧密部署并组织了各班组认真贯彻落实,做到各种准备到位,人员到位,确保宣传周活动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着力治本。

在项目经理的带领下,4月25日至5月1日以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为主,各组长为辅的宣传组,利用生产会组织学习企业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知识,政府相关部门及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

在会议上大家畅所欲言,相互交流在职业病防治共组重的经验,提高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和重要性。

并分析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人群和重点作业场所并针对各岗位环境不同,分别进行了不同的教育。

三、取得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宣传周结束后,使每一个人自身都受到了教育和提高,认识到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的缺乏和迫切需要,对保护劳动者健康缺乏足够的认识,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潜在危害。

虽然本次宣传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离劳动者所需要的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今后井进一步加大宣传普及力度,着力提高广大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及健康维权意识,为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和谐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三篇: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方案海南区安监局

202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

为保护广大从业人员健康,有效宣传202x年12月31日修订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根据《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x年宣传周活动的同志》精神,结合我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海南区202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防治职业病,关爱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活动时间

202x年4月23日至4月28日

三、宣传对象、形式和主要内容

(一)、宣传对象。

重点对规模以上企业业主、从业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非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宣传形式。

1、电视公告。

与海南区电视台沟通协调,202x年4月23日至4月28日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于电视台公布。

2、现场宣传咨询。

区安监局连同区总工会、区卫生局组织宣传人员,会同职业病防治有关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定于

4月25日星期三于海南区人民广场开展职业病防治现场宣传咨询活动。

3、公益短信群发。

利用短信息发布平台,在活动期间向社会发送《职业病防治法》宣传的相益信息。

4、深入企业进行宣讲培训。

在活动期间,区安监局将组织相关业务人员,深入企业,以宣讲、培训的形式向广大从业人员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内容。

(二)主要宣传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

2.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

3.常见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

4.从业人员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5.劳动者职业病案例及维权案例;

6.政府及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和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四、活动宣传用语

1、职业病防治是企业责任。

2、防治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3、保护劳动者健康,构建和谐社会。

4、工作〃健康〃和谐。

5、防治职业病,造福劳动者。

6、保护劳动者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7、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的第一责任人。

8、防治职业病,企业是关键。

9、粉尘作业戴口罩,不得尘肺身体好。

10、戴耳塞,防噪声,安全作业不耳聋。

11、员工健康,企业兴旺。

12、重视职业卫生,崇尚文明生产。

13、企业以劳动者为本,劳动者以职业健康为重。

14、改善作业环境,实现体面劳动。

15、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16、规范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海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四篇: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总结大箕铺镇202x年职业病防治法

宣传周活动总结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做好第16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我镇紧紧围绕“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宣传主题,积极组织开展了系列活动。

一、高度重视,精心筹划

4月20日,安监办主任组织安监办、企办及相关企业召开了202x年“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专题会议,会上宣读了市安监局关于印发《202x年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相关部门、企业把职业病防治宣传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手段,安排部署好宣传周各项活动。

二、采取多种形式宣传

一是安监办人员深入企业、车站等人员密集区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通过立展牌、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形式向群众普及各类职业病防治和相关维权法律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

二是督促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防治知识普及等宣传教育活动,配置有效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改善作业环境,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宣传周期间,共发放《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宣传单202x余份,现场解答300余次,悬挂横幅58条,组织员工学习培训达1200余人次。

三、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此次宣传周活动,使每一个人都受到了教育和提高,认识到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的缺乏和迫切需求,同时也看到少数企业主为谋取短期经济利益,对保护劳动者健康缺乏足够的认识。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把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作为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加大企业监管力度,狠打违法生产行为,为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02x年5月8日

第五篇: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单2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单

什么是(法定)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

这一目录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10类115种疾病。

何时制定的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规范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2x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以第60号主席令颁布,202x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单行法律。

它的颁布实施,是关系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

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不知道《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工作生命权:

享有保护,不受危害;危害知情权:

职业危害,防护措施;教育培训权:

危害知识,防护知识,法律知识;职业健康权:

健康监护,职业病诊疗、康复;特殊保护权:

未成年工、女工、残疾人;拒绝作业权:

无防护条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参与决策权:

职业卫生民主管理;检举控告权:

违法行为,侵害健康;民事赔偿权:

健康损害。

劳动者履行职业卫生保护的义务。

履行劳动合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接受教育培训、接受健康监护、用好防护设施、用好防护用品。

防治职业病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如下。

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治疗。

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待遇。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在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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