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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现状

第1节中国农村土地现状

一、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产权状况

 

1、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确立及评价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重大的变革,以195年农村推行高级生产合作社为分界点,经历了农民土地所有制与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阶段。

以农民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民个体经济,是对土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属性的承认,使劳动者的身份同各项基本的生产资料以及劳动成果直接的结合在一起,激发了个体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这一土地制度的形成,与土地改革后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

然而这种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在农业生产中遇到了巨大的困难,生产的社会化与专业化程度都很低,这就使得走农业合作化道路成了当时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中的趋势互助组和农业合作社的出现,名义上保留了农户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但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渐渐被集体化了。

50年代中期,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急剧升温。

至高级合作社在我国优势地位的确立,农村土地所有制完成了由农民私有向集体所有的转变。

根据沃德、普特曼等关于合作经济的规范理论表明,一个合作农场中的资源配臵至少从长期看来是有效的。

然而统计资料表明从1956年上半年开始大规模推行高级合作社之后,中国的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却出现了下降的趋势。

有研究物权法的学者认为,对农民土地与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彻底否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这种倒退。

首先,对农民主要生产资料实行强制性的公有化,特别是土地的“无报偿”收归高级社所有,农民利益被剥夺了。

其次,耕畜、大型农具等其他生产资料,虽然名义上说是“有偿”的收归社有,但事实上许多地方根本没向农民支付相应价款。

这种对农民生产资料的非等价的、强制的剥夺,从根本上触动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毫无疑问要受到破坏。

林毅夫教授则是从监督和监督费用的角度来解释为何生产队中对劳动的激励低下。

他认为,由于农业的季节性和空间分散性,一般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质量直到收获季节才变得明显,因此对农业经营的监督就特别困难。

而要达到一个较高监督程度的费用太高,因此管理者实行了固定的工分制。

平均的收入分配就是这一计酬方案的结果,由此导致对劳动的激励低下,生产率也处于停滞状态。

无论是从所有权还是监督成本角度分析,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要提高社会主义经济的效率,必须解除一些对劳动者激励的不必要的约束。

 

2、改革以及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建立

 人民公社制度实行的后期,消极作用日益显著,一方面农民没有自主权,另一方面,由于管理者不参加实际劳动,难免产生生产上的瞎指挥。

20多年来我国的农业生产徘徊不前,许多地方仍未解决温饱问题。

从这种状况中最早觉醒过来的是中国农民,是极端贫困地区的农民,他们选择了“包产到户”的土地家庭承包制。

这项伟大的创举迅速遍及中华大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于1981年为方方面面所普遍接受。

它不再象过去发生的许多制度变迁一样是靠中央政府强制推行的,而是对相应的潜在经济力量做出的自发演进。

 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土地产权结构,打破了人民公社全面集中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局面,使得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经济作用和地位下降了,仅仅成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主体。

另一方面,采用把土地经营权发包给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分户承包经营的模式,使农户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刚化了,甚至已成为了一种准土地所有权。

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上打开了一个缺口,农民凭借自己占有的土地使用权,重新优化资源配臵,生产积极性高涨,使农业劳动效率和农户积累能力都大大提高了。

2、 我国农村土地现有问题 

1、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性质不明 

在看到家庭承包责任制优越性的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它并非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它自身固有的矛盾也决定了其局限性和过渡性。

目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主体缺位、权能残缺等弊端。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

《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以及《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规定了“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集体”到底指的是何组织,法律规定中却没有指出。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由此可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三种形式:

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简称为“乡镇、村、组”三级。

主体的不统一的情形必然会导致不同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冲突,上级集体随意平调下级集体所有土地的现象,既而造成土地无人负责的局面,集体土地所有权最终无法得到实现。

农民集体虽然在名义上享有农地所有权,但事实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收益和处分权能已在很大程度上被弱化或取消了。

 2、土地承包使用权不稳定

 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

(1)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容易受到来自发包方的干预和侵犯,缺乏法律的严格保护和稳定性。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过短。

在第一轮的土地承包改革中,土地的承包期被规定为15年,在199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中,将承包期延长至30年。

但从农地使用的效率以及各国的经验来看,30年仍然是一个短期限。

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缺乏安全感,实证证明,在合同期限过了一半后农民在投资时,会对土地的重新分配更加敏感。

 (3)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并非由法律明确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在农业承包合同中约定,往往不甚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危及了农地使用制度的稳定。

 此外,土地按户平均承包的方式,产生了土地规模过小和地块零碎、分散的矛盾,严重阻碍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制约着对土地的投入和技术改造,导致了大量的粗放经营的现象。

 根据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1986年对280个村27568个农户的调查,每个农户平均经营耕地9.2亩,分成9块,平均每块1.02亩.通过分组统计观察,70.6%的农户经营耕地在10亩以下,经营10—15亩的农户只有13.1%,经营15-20亩的农户只有6.5%。

虽然经过多年的调整以及农民内部土地的相互转让,这种土地小规模经营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

由于上述缺陷,农民对土地不能形成有效、长期、稳定的预期,其最终结果就是农民对土地资源的粗放经营,短期行为之风盛行。

 3、农村土地的流转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必然要从效益低的部门、单位向效益高的部门、单位流动,从而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臵。

农村耕地具有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所以更需要土地的合理流动,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臵。

而且由于农业结构调整,以及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等原因,土地收益明显提高,土地流转的市场需求远高于市场供给。

但目前我国还缺乏一个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

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单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节,重点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作了限制,但未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随意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谋取自身的利益,不仅在于法律的规定,更在于国家执行法律的决心和能力,以及对农村面临的财务问题的解决程度。

如果基层组织仍执行众多的职能,面临很多的任务,却缺乏相应的合法经费来源,加上财政体制与监督机制不完善,为确保任务的完成,上级政府就可能对基层组织侵犯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既然模糊的农村土地权利界定和农村土地“流转”能够给各级行政机构和人员带来巨额的收入,那么维护当前这种模糊的农地权利和农地“流转”体制的“利益集团”便具有充足的的动力。

利用土地流转侵占农民利益的情形已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新华社记者在苏、皖、豫等省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户承包地流转的自主权受到了侵害,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自愿、有偿进行,但在利益驱使下,许多地方基层组织仍越俎代庖,操控土地流转,少数地方甚至动用了警力,逼着农民就范。

“有的地方在乡村集体组织的流转中,忽视农户土地流转收益主体地位,截留、挪用农村土地流转收益;有的地方土地流转收益缺乏监督管理”,“有的地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随意变更甚至撤销农户的承包合同、集体土地搞对外招商、强迫承包农户集中流转;有的地方不顾客观实际、把政策引导变为行政干预、人为地推行农村土地流转”。

1、中国农村土地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现行土地制度的问题

 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黄祖辉认为: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实现了三权分离,即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

从国家宏观层面和法律角度而言,当前的产权关系基本明确,即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问题的关键是产权和治权不相协调。

产权是需要保护和实现的,也就是说需要治权的配合,而我国恰恰在这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治理结构问题、法律体系问题等,导致了农民土地产权不能得到很好的体现。

尤其在城市化、土地非农化趋势明显以后,一般意义上的产权界定已不足以解决实际的运作。

  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赵阳认为: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中有几个“软肋”,一是,“集体所有”主体的虚化,因而经常会发生土地调整,村委会把农民的承包地调整来调整去,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常常侵害农民利益;二是,把土地的规模经营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挂起钩来,这往往带有一种意识形态的色彩,由此甚至有人质疑稳定家庭承包制度的基本政策,似乎强调规模经营要以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为前提,就是与发展集体经济对立起来了;三是,资金瓶颈,似乎农村缺乏资金主要是农户小规模所致。

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目标有三:

一要稳固产权,二要发育市场,三要与金融工具相衔接。

当前最核心问题还是要稳定完善现有产权结构而不是推行私有制。

农村土地所有权不能完全移到村民小组以上的层次,承包经营权要稳定在农户手中,长期不变,有了这个基础才能实现其它目标。

通过实证研究表明,一旦调整土地,尤其是打破村民小组这个土地边界,农民就减少参与土地租佃,市场怎么发育,经营规模怎么实现?

没有一个稳定的产权,银行不会给信贷支持,金融支持问题根本就不是或者主要不是农户规模大小的问题。

     

(二)农民利益与土地制度的冲突

  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黄祖辉认为:

土地具有生产功能、保障功能、资产功能、生态功能和公益功能五大功能。

其中保障功能在中国是独特的,土地对农民起到一定保障作用。

至于为什么出现对征用农民土地补偿低的现象?

主要原因是对土地功能及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缺乏正确认识,因而往往是对土地的生产功能给予补偿,而对土地的保障功能、资产功能补偿过低。

从利益格局来考察,我国的土地配置总体上是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的,市场机制基本没有发挥作用。

因此,土地的五大功能应该成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或者重新构造利益分配格局的一个出发点和分配基础。

     (三)农村土地、城市化与农民市民化的冲突

 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黄祖辉认为:

城市化进程中必须处理好城市扩张和农民利益的关系,避免新一轮的以牺牲农民为代价的城市偏向和新的剪刀差现象。

原来存在的主要是农产品剪刀差,但这些年又形成了土地剪刀差,这比农产品剪刀差更加危险。

尽管中央在宏观上采取了严格的调控政策,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城市化战略应该是城市发展和农民利益的双赢。

我认为,现阶段的中国城市化本质上应该是转移农民的市民化过程,而不是单纯的城市扩展和城市现代化。

因此,必须使农地非农化、城市化与农民市民化融为一体,要把农民市民化和城市化相挂钩。

     (四)当前农村一些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

  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赵阳认为:

当前农村一些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概括起来是“三个集中”的问题:

  第一,土地集中。

在发展现代农业的口号下,近来规模化经营的趋势非常明显。

如福建个别县市已经把20%以上的土地集中起来。

我并不是反对把土地规模化集中,但在这个过程中间如果行政化推动往往容易违背“依法、自愿、有偿”的基本原则,出现强迫农民进行流转的现象。

不能损害农民的利益,不能改变耕地使用性质,这应该是两个最基本的底线。

  第二,村庄集中。

在北方地区农民集中居住比较符合习惯,而在南方地区很多地方依山伴水,符合自然生态,但在政府的推动下集中建房的利益驱动很强,而且很容易把所有权的边界打乱。

现有的土地所有权,有90%以上归属村民小组,9%归属行政村层次,只有不到1%归乡镇一层所有。

有的地方规划要将村民小组合并一半甚至四分之三,理由是集约使用土地,但节约的地归谁所有、使用,做什么用途?

现有法律法规并不清楚。

如果仅仅是行政管理层次合并还比较容易,但是要动到土地的财产权利,恐怕容易引起严重混乱。

 第三,资金的集中。

一方面,有的地方干部对政策的把握不准,认为与其把补贴发到农民手里、资金使用效率低,还不如集中起来搞建设;另一方面,现有的财政体制确实造成县乡财政困难,公共开支也有困难,以至在资金需求方面表现出一种“饥渴”状态,以资金整合为名截留资金。

虽然这与土地制度没有直接关系,但和土地出现问题的本质一样,就是侵害农民财产权利。

 

     二、如何解决中国农村土地所存在的问题

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赵阳认为:

 

(一)稳定和发展农村现行土地产权制度是核心中的核心问题。

农村土地制度的稳定与发展是当前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建立和谐社会的一个必然要求。

现在整个耕地保护形势已经非常严峻,从供给情况看,耕地大幅减少:

1996年我国耕地面积19.51亿亩,而到2004年已减至18.37亿亩,去年又减少600万亩,现在人均耕地面积已不足1.4亩;而且我国只有1亿亩左右的后备耕地资源。

另一方面,目前土地需求强劲,而且现有制度下,土地需求不仅是经济性需求,还有“行政性”需求,如地方政府的政绩主要是靠GDP和财政收入,这两大指标都与土地推动密切相关。

因此,从政府体制的角度看,当前最紧迫的问题是要消除或者扭转这种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而从中长期制度来看,农村土地制度的稳定和发展是核心中的核心问题。

 

(二)农村产权制度的稳固是保护农民权益的根本。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不健全,排他性就越弱,也就越容易受到外界得干扰和影响。

很多专家也曾多次向人大提出,在法律框架中要明确村民小组作为所有权的代表主体,因为,现在包括承包地发包、征地程序的设计中补偿款的分配等等问题,都集中到村民委员会一个层次来处理,所有权主体和管理层次严重错位。

而实际上,土地的调整只要一打破村民小组的临界线,哪怕很小的调整,对产权稳定性的伤害都会非常大,投入会下降,尤其是长期的投入,市场也发育不起来,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抑制滥占耕地就根本无从谈起。

  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黄祖辉认为:

当务之急是完善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我主张农村土地坚持混合产权结构的形式,其基本出发点还是维持现行的土地承包制的长期不变,但在此基础上,实现农民承包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合理分割,然后是土地非农化过程中的政府轨制介入和市场机制的引入,根据具体土地非农化的功能分析,处理好相关利益分配关系。

其前提是进一步完善土地产权和相关治权结构。

后者不仅包括法律体系和仲裁机构的完善,也包括农民的组织化问题。

因为现实中农民很分散,组织化程度弱,所以农民的组织化问题应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综上,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方面最核心的是要推进一系列以稳固产权为中心的基本制度建设,明确村民小组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主体,保证农民的土地权利确权到户,明确农民拥有长期稳定的、除了终极所有权以外的尽可能完整的土地权益。

第二节中国农村土地制度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构成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具体采取的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制的形式,由各个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劳动人民占有属于该集体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的条件下,把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农产,以户为单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除向集体上交提留和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以外,其余全部收入归农户个人。

对提留和农业税,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各个时期的政策可能有所变化,目前已全部减免。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农村土地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因此,进行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都必须以土地公有制为前提。

  

(二)农村土地公有制的基本形式是集体土地所有制。

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具体采取的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制的形式。

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流转的可能性。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可能通过征收而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

  (三)农村农地使用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不很完整和明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承包的土地可以有条件转让。

  (四)农村建设用地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涉及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

三、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存在权属不明、界线不清、耕作不便、监管不力、流转困难、影响稳定、制约发展等问题。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大批农村劳动力和农村居民进入城镇,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

应对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的趋势,亟需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针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要统筹城乡发展。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弱化农村土地的社保功能;二是要统一管理土地。

在土地公有制的背景下,将城乡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统一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管理。

三是要修订相关法律。

四是要调整相关政策。

 

(一)制度形成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从1952年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起,一直实行土地公有制度。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普遍建立了“双层经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原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统一经营的土地承包给农户分散经营,农村土地实行“两权”分离,村集体(生产大队或生产队)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承包农户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加上国家大幅度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减少了粮食征购量,农民从事粮食生产经营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从1978年到1984年,全国粮食总产量由30477万吨增加到40731万吨,增长了33.6%,年均增长5%,人均占有粮食由319公斤增加到396公斤,增长了24.1%,年均增长3.7%,从根本上解决了全国人民的吃饭问题。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会议通过,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同时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存在问题

  1.权属不明。

人民公社废除之后,生产大队、生产队被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所替代。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组织,不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组织功能和财产管理功能。

随着改革的深入,部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被调整撤并,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队)已不再存在,经济功能基本丧失。

加上法律和政策规定承包土地几十年不变,农村土地名为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已经成为部分农民的私有财产。

2.界线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农户与农户的土地都存在界线不清现象。

3.耕作不便。

改革初期,农村土地是按照家庭人口、耕地肥瘦、灌溉条件、耕作条件搭配承包到户的,土地分割零碎,耕作不便,特别是不适应机械化耕作

  4.监管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这些规定并未得到认真执行。

建房、葬坟、取土、挖矿等毁坏农田的行为和擅自买卖土地、改变农田用途、撂荒土地、闲置土地的现象普遍存在。

  5.流转困难。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创新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

2014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要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加速农村土地流转是创新农业经营方式的重大举措,有利提高农业生产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要承包农户不同意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就无法进行。

  6.影响稳定。

改革初期,农村土地是按照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到户的。

从1982年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到1993年,实行“大稳定,小调整”政策规定,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队)为单位,按照农户家庭人口变化,每年进行一次调整,人均土地基本上是均等的。

199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按照“30年不变”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实行“生不增,死不退”,农村人均土地发生了重大变化,形成“死人有地(1994年以后死亡的人有地),活人无地”(1994年以后出生的人无地);女儿有地(1994年以后出嫁的女儿有地),媳妇无地(1994年以后娶进的媳妇)”等不合理现象。

土地是社会资源,社会资源分配应当坚持均等原则。

农村土地分配不均,必定会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引发社会矛盾,成为社会的隐患。

改革以来,由于工业建设、城镇建设、道路建设等建设征用土地而引发的无数恶性案件,从表面上看,是因为地方干部或施工单位处置不当而引发的,实际上是因为土地财富被剥夺,征地补偿不到位或分配不均而引发的。

  7.制约发展。

改革以来,我国的工业建设、城镇化建设、道路建设、水利建设迅速发展,这些建设都需要征用土地。

尤其是大型水利工程建设,蓄水和安置移民都需要大量征用土地。

然而,由于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存在,不仅造成土地征地困难,而且推高了征地成本。

  (三)对策建议

  1.统筹城乡发展。

党的十八大指出: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同时指出: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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