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语家纺加盟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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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语家纺加盟合同书
加盟合同书
凡语家纺加盟合同
合同号:
深圳市日格现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开设凡语家纺特许加盟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授权说明:
1、甲方授权乙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享有经营
家纺品牌系列产品的特许经营权。
2、经营形式为:
开设□专卖店、□商场专柜、□店中店,面积为。
3、经营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经营期满协议另签,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签权利。
4、经营场所之详细建筑位置、使用范围以附近平面图圈定部分为准,未经甲方事前和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变更其经营场所。
5、甲方将其所有的
凡语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加盟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在合同所签订的时间及经营场所内使用,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经营管理规范下从事甲方特许加盟活动店的经营活动。
6、甲方依据合同所签的经营地址将该经营场所内的特许经营权以直接特许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行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特许经营权。
7、乙方如需在本合同所指定的经营场所外一个或多个经营场所获得凡语家纺特许经营权,开设凡语家纺特许加盟店,乙方须为每一个这样的特许加盟店向甲方申请,获得甲方许可后方可开设,并签订补充协议。
8、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与第三人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使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乙方也不得将
字样商标、标示作为其他公司或公司的一部分,使甲方与乙方之间发生混淆。
9、乙方在经营期间只能经营甲方提供及许可的产品,不能经营其他任何产品,一经发现甲方对乙方将进行罚款2000元/次并收回特许经营资格,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不得私自组织生产本公司品牌产品。
一经发现甲方对乙方将进行罚款10000元/次并收回特许经营资格,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以甲方名义为其他人或其他公司销售其他品牌产品,一经发现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罚款10000元/次并收回特许经营资格,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加盟保证金元整,此保证金合同期满,无违约情况下,所有经济清算、交割结束后,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
2、合同期内乙方单方终止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经营,甲方退还保证金。
第三条:
合同双方为独立当事人
1、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加盟店招收的员工不是甲方员工,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独立经营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营模式按甲方规定之运作。
3、加盟商领取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开店材料。
4、乙方不得自称为甲方的合伙人、分公司或子公司等。
5、不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可能约束甲方的合同。
第四条:
商标的使用
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记及其相关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
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授予乙方特许专卖资格证书,维护特许经营权益;加盟店可以使用商标、
服务标志及表达这些标志的、记号样式的标签和招牌。
2、加盟商不得在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甲方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乙方不得在授权特许经营权的专卖店或专柜出售非甲方生产或代理的品牌产品。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私自组织生产甲方品牌产品。
5、在协议期内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使用商标、服务标记、及表达这些标志的记号样式的标签和招牌;协议期满乙方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标识并返还甲方的一切物品及相关文件,并不得再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6、乙方获得的在合同期内指定区域经销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声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所有权归甲方。
第五条:
乙方在签定协议三个月内,没有开设专卖店或进入商场经营,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
店铺装修
1、甲方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店铺装修设计图,并以制作成本价向乙方提供除基础装修以外的所有道具,(基础装修包含:
吊顶,墙面,地板,灯具线路相关项目);所有装修细节由甲方整体策划,并派施工监理统一实施,装修费用根据附加协议规定进行确定。
2、乙方必须维护甲方店面统一的标准形象,所有凡语家纺专卖店需按甲方需求装修(包括老店改造和老店局部改造);乙方应保持凡语家纺专卖店面装修设施完好,不得随意拆换,如有破损,乙方需及时负责修复。
第七条:
物流运输及退换货
1、所有货物(如产品,礼品,道具,广告品)的运输皆由甲方代为托运,运费均由乙方承担,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自甲方交承运人后转移至乙方。
乙方也可选择自行提货;委托甲方代为托运时由甲方统一包装,如数配发,若在运输过程中和到达乙方出现遗失,甲方只提供协查义务。
2、乙方进货实行款到发货方式。
3、乙方收货后,应于3天内检查货品的品种、数量等,如有不符,立即通知甲方,逾期视为验收无误。
4、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在3个月内可全额退货,逾期不退;乙方定制产品除质量问题外不退不换。
5、乙方进货可以退换,具体标准为:
按甲方发货时期,半年内退货按乙方购货价8折收回;一年内退货按乙方购货价7折收回。
6、乙方退货需按甲方规定程序办理,退回的商品必须包装完好,不影响第二次销售,退换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经营管理
1.、根据专卖店面积和加盟形式按公司要求确定首批进货量。
2.、业绩目标及年度支持:
根据乙方市场及经营场所之情况,约定乙方销售回款指标及甲方给予乙方的年度支持。
3、甲方按全国统一零售价折供货,甲方任何形式的价格调整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按甲方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
第九条:
商业秘密
1、有关本合同之所有条款,均为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违者将降低优惠条件直至停止其特许销售权。
2、双方的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均有保守双方相互提供和各种资料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条约规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给予赔偿。
3、双方和各种约定及信息往来均需以函件的形式进行。
本合同中规定的函件形式包括信件、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不包括电话、会谈、口信等非书面形式。
第九条:
结算方式
1、乙方可选择付款方式:
银行电汇□银行汇票□支票□现金口
2、结算采用先款后货方式,乙方将定货单和汇款凭证一同传真到甲方,甲方财务部门确认乙方所汇款到帐后,即安排发货至乙方指定收货地址,同时开具帐单。
第十条:
报表管理
1、为更好地给予加盟商在销售和管理上的支持与帮助,乙方必须每天关店前向公司报告销售数据;
2、每月5日之前必须将上月进销存报表传真到公司,如有违反每次罚款200元人民币,以甲方开具的《罚款通知单》为准。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问题
如甲方产品存在质量等问题,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后3个月内及时向甲方提交书面说明,经甲方查实后予以无条件退换,运费由甲方承担。
乙方在卖场陈列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脏、破损、闪色等原因不算质量问题。
甲方不予退货。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在区域内二次开店的权利。
必须符合甲方标准。
2、乙方享有对其经销的甲方产品在促销方面的建议权。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价格并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不得以低于甲方出厂价的价格销售。
4、乙方不得抛售甲方的产品冲击市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的经销权。
5、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每月提供关于甲方产品的销售走势、库存数量和结算资金等市场信息,以利于甲方广告促销活动的安排和调整。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加强合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定期提供与甲方产品有关的经营信息。
负责解答消费者的咨询及处理相关售后服务工作。
1、确保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合格产品,包括有关的各类合格证件,以保证乙方销售工作的正常
开展。
2、配合乙方地方性的广告宣传和各类促销活动的策划及实施,以促进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
第十四条:
共同约定
1、乙方组织或参与各类促销活动,需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甲方不承担与之有关的任何问题。
2、无甲方专函通知或书面承诺,乙方有责任拒绝甲方任何人员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借支现金、要求乙方垫付各类费用、领取样品或调货,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1、乙方运营操作必须符合甲方的《专卖店、专柜规定和管理条例》当乙方未达到甲方之营销标准以及《专卖店、专柜规定和管理条例》之要求,或因违法经营被政府机关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经营所需的其它证明,或违反协议中任何一条,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此协议。
2、加盟商多次违反本合同规定,且无改正诚意。
3、对甲方做出的各项指示无动于衷。
4、乙方连续六个月(合同年度计算)不能完成甲方规定的进货量。
5、合同期满。
6、如有不可抗力事件或非双方所能预见、所能控制事件发生,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发生变故的一方
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或终止合同或延长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解除合同后,加盟商必须履行的义务
1、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标识及本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2、立即返还甲方配备的一切物品及有关文件。
3、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
”家纺品牌,或以“
”家纺经销商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4、有关合同终止的其他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终止条款外,任何单方面终止合同皆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合同提前终止而遭受的一切直接引致的损失。
2、本合同任何一方若有违约行为,均应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后七天内予以更正,逾期未能更正,另一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3、无违约一方一次或多次原谅违约方不遵守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不得构成无违约方放弃追究对违约方任何持续、日后的违反、不遵守、不履行行为的依据。
无违约方作出或没有作出任何事项均不得构成无违约方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放弃追究,除非无违约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对违约方的追究。
4、违约金按合同总营业额或当年营业额的10%作为违约金额,具体方法由守约方选定。
5、提前终止协议的赔偿责任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双方同意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
及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信息。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或自然人本人签字,并需经双方加盖印章,本合同在乙方合同定金、保证金或加盟费到账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则在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照执行。
附件:
《加盟支持政策细则》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署日期:
年月日签署日期:
年月日
加盟支持政策细则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双方签署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的基础上,甲方为扩大品牌影响,支持乙方的发展,对于乙方的年度回款额(指甲方收到的乙方已支付的,按合同期以年度计算的总货款金额)设立指标并视不同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返利、装修补贴及广告支持。
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作为特许加盟经营合同(合同编号:
)的补充协议:
第一条:
年度回款指标及支持协议:
1、具体标准如下:
客户级别
D
C
B
A
AA
AAA
回款指标
30万以上
50万以上
80万以上
120万以上
200万以上
250万以上
活动返利
0.8%
1.0%
1.2%
1.5%
2%
3%
宣传物料
6000元
10000元
16000元
25000元
40000元
80000元
2、双方确认乙方年月日至年月日此合同期的回款指标为万,参照级标准考核。
乙方承诺季度进货指标如下:
月份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指标
(万元)
3、返利兑现要求及方式:
3.1、乙方完成年度回款指标或超出指标,则应享受甲方上述全额支持,以抵货款形式体现;
3.2、年度返利采取半年一返的方式,即乙方在完成上述一、二季度指标后,可预先计提上半年度完成业绩金额50%的返利,剩余部分在合同年度内业绩完成后统一核算返还;
3.3、若乙方只完成上半年度业绩,则只享受上半年度预先计提的返利金额,年终业绩未达标,其余部分不再享受,只享受免费海报及免费物资;
3.4、乙方在年中签署合同的,视作年度标准享受政策;
3.5、宣传海报及物资由公司统一制作,加盟商根据需要申请,年底核算,免费范围之内由公司承担,超出部分按制作成本由客户承担;
3.6、客户年度回款额即客户一个合同期内的回款总和(特价促销产品除外)
第二条:
装修支持协议:
1、专卖店首批配货标准:
按每平方米不低于1600元标准配货,即:
首批配货=专卖店面积X1600元(折后价)。
2、专卖店补贴标准:
合作类型
C标准店(柜)
B形像店(柜)
A旗舰店(柜)
面积
≥40㎡
≥80㎡
≥120㎡
装修返点
380元每平方米
430元每平方米
480元每平方米
以上所指面积为:
实际使用面积。
3、装修补贴兑现要求及方式:
3.1、乙方店铺形象必须按照公司统一形象装修,享受公司装修返利的前提是务必按公司企划部设计标准施工或由公司指定的装修厂家施工,如未按照公司设计效果和施工规定的要求进行装修,经公司相关部门验收不符合标准,公司有权视情况的严重程度给予装修返利的调整或取消。
3.2、装修验收完,凭装修发票,可返总装修返利金额的50%,自合同约定开业日期起180天返25%,360天返另外25%。
3.3、乙方装修补贴不与回款指标挂钩,但自开业起一年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回款指标,甲方则一次性兑现装修补贴;
3.4、乙方享受装修返点均以冲抵货款形式体现。
第三条:
广告支持协议:
1、补贴标准:
合作模式
旗舰店
形象店
标准店
投放额度
10万以内
3万以内
1万以内
补贴比例
50%
50%
50%
2、广告兑现要求及方式:
2.1、乙方在政策内投放广告,必须按照甲方广告投放流程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执行,否则公司不予核报相关广告费用;
2.2、投放额度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2.3、乙方投放的广告内容必须经由甲方统一设计或者由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核报;
2.4、乙方在政策内投放的广告原则上不低于一年,否则甲方可取消该政策补贴;
2.5、乙方须投放的广告必须经由甲方指定的媒体投放,应以户外高炮、灯箱、路牌、户外广告牌等媒体为主,否则不予核报;
2.6、广告合同签署时,须由甲方指定区域负责人和乙方共同谈判,合同由乙方与当地广告公司签订,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或相关法律责任甲方概不承担;
2.7、广告投放费用由乙方先行代垫,年度业绩达标后,甲方以冲抵货款的形式体现,如未完成业绩指标,则根据完成情况按相应的比例进行补贴,甲方均以冲抵货款的形式出现;
2.8、广告核销时乙方需提供以下见证材料:
广告投放合同、正式发票、照片、甲方批复的广告投放申请报告等,缺一不予核报;
2.9、广告投放过程中如发现乙方违规操作,则不予核报相关费用,并视情节取消乙方其他政策支持,直至取缔乙方的加盟权利;
2.10、广告投放政策只有在乙方门店统一为公司标准形象方可享受,否则甲方可视情况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减少政策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
第三条:
其他: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署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合同编号:
)的补充协议,与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订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