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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物流服务外包合同

公司采购物流服务外包合同

 

1.引言

本采购物流服务外包合同(下称“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下述两方签署并生效:

甲方:

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独资经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号:

4401011111977,其法定地址为,邮政编码511434

乙方:

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物流商”),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号,其法定地址为,邮政编码。

体方“双方”,送为建立甲方与乙方之间的物流服务关系,特此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的目的是通过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有效联系,能在质损尽可能最低且费用尽可能最经济的情况下,高效准确、快捷安全地的完成甲方零部件采购的储运物流。

2.定义

2.1.合同双方、一方、相对方

作为本合同主体的物流商与甲方统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同一方的另一方称为“相对方”。

2.2.零部件

指由甲方和甲方的关联公司生产并作为甲方独家制造车辆构成的基本单元。

2.3.物流商

即“采购物流服务商”的简称,指根据甲方的指示,将甲方所采购的零部件从零部件供应商的生产基地取货开始,通过运输、中转、仓储等环节到达至甲方指定地点(包括甲方生产基地、零部件物流中转仓、零部件配送中心等),并返还周转容器的全过程中,提供货物清点搬运、运输、卸载、仓储运作及管理等物流服务的服务商。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物流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物流服务转包或物流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给本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

2.4.工作范围

合同双方以书面方式确认的甲方对物流商的服务所提出的具体要求;物流商在服务过程中须履行的工作职责和须完成的工作任务;以及对物流商的考核方法和指标,涉及物流商提供服务的环节、作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等细节。

本合同的工作范围规定在附件1《采购物流服务的范围和职责》中。

2.5.物流服务费用

指甲方就物流商为甲方采购汽车零部件所提供的运输、仓储运作及管理等物流服务、以及在物流服务过程中为满足甲方的短期的、临时需求所提供的额外服务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流商服务价款)。

本合同项下物流商提供物流服务的定价方法、费用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见《采购物流服务费用结算依据》。

3.合同期限

3.1本合同的期限为

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可以依据本合同的规定选择非确定无限次续约,但甲方和物流商应最迟于合同终止之日前一

(1)个月达成书面续约协议。

续约时双方可重新协商如下条款:

工作范围、服务定价、费用计算和付款条件。

除非双方一致同意修订,合同的所有其他条款将延续使用并持续有效。

如因经营策略、经营方针的变化或其他原因,甲方不延长本合同,则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即行终止。

3.2本合同的附件可以按照附件条款的约定单独终止或按照本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本合同终止时一并终止。

3.3除在第14条关于合同解除终止条款中另有规定,甲方与物流商双方应在本合同的期限内履行在合同项下各自的义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将导致本合同第14条的规定适用。

4.工作范围和职责

4.1标准的物流服务范围

物流商的具体业务范围和职责请参见附件1《采购物流服务的范围和职责》。

双方理解并同意,随着业务发展,甲方有权适当调整业务运作模式并相应调整上述附件1《采购物流服务的范围和职责》的内容。

若本合同的规定与附件内容的规定有冲突,以本合同的规定为准。

4.2额外服务范围

即不属于物流商标准服务的范围,由甲方临时发出明确指示,要求物流商在物流服务期间提供的与采购物流过程有关的或可能有助于提高物流服务效率和质量的特殊服务。

此时,物流商应尽其所能提供该等特殊服务并应参照标准服务的定价原则和费用标准收取额外服务的合理费用。

甲方所需要的特殊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编制特定的存货报表、标出货物重量及包装上的系列数字或其他数据、订单的登记、传递等处理、货物的物理检验和物流运送清单的制作、提供特殊包装材料或其他特殊材料、要求物流商不在正常的商业时间内取货、运货或卸货等。

物流商应按照甲方的具体指示提供额外服务,非经甲方的明确指示,物流商不得自主决定提供上述特殊服务,否则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物流商自行承担。

物流商提供上述特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所产生的责任,适用本合同及附件所规定的物流商提供通常服务的责任条款。

 

5.信息系统

双方同意向对方提供各自信息系统中与物流运作相关的部分,并根据对方所反馈的信息系统修改建议,在己方认可后对各自的系统进行调整。

为保证甲方物流顺利有效运作,有必要对管理信息进行实时监控与分析。

同时,为保证甲方有权对物流商系统的订单管理、运输工具管理与仓库管理等管理信息进行实时监控与分析,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对方所需要格式的业务数据,并通过系统接口或其他可以接受的方式予以实现。

物流商应保证该等物流信息系统会实时更新、准确无误。

6.物流服务的价格

6.1物流服务的价格包含了成本及利润收入。

物流商应向甲方提交并列明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所有可作为标准的物流服务成本的费用明细,以作为成本预算的依据。

双方充分沟通并一致同意按照附件2《采购物流服务费用结算依据》中列明的价格标准予以执行。

超出物流服务价格金额的其他物流服务费用,双方按照本合同相关原则以及附件2《采购物流服务费用结算依据》或调整后的附件2的具体规定结算支付。

6.2为使得甲方的费用最经济,出现下面任一情况时,双方均同意对附件2《采购物流服务费用结算依据》进行重新商定和调整:

(1)根据附件2所确定的采购物流服务价格是以合同签订当时的经济环境、物价、成本构成为前提的,如合同期内出现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预见的经济环境、物价、成本等因素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费改税”、燃油价格调整、国家法律法令变更相应的车辆、运输管理措施),导致合同利益严重失衡。

(2)若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明确要求物流商对场地、设施、设备或服务进行调整,以致物流商成本或投资发生重大变化。

7.固定资产

甲方与物流服务物流商共同确认:

7.1关于本合同项下现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处置,经双方确认的甲方原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仍归甲方;除非另有明确规定,物流商的所有财产(设施,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等)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物流商。

7.2如物流商在提供本合同项下的采购物流服务需使用甲方的相关设备和固定资产,则物流商在使用该设备和固定资产期间,应按甲方的指示或有关的使用说明对设备、固定资产进行维护和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设备、固定资产的状态情况。

如因物流商(包括但不限于物流商的雇员、代理人等)使用不当或疏于维护保养等原因造成设备、固定资产毁损和损坏的,物流商需按采购价赔偿。

7.3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物流商需要添置更新与物流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而需要甲方出资的,则由物流商向甲方提交详尽的书面的需求报告(报告应阐明添置、更新固定资产的理由),在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由物流商负责采购。

该等添置或更新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

关于订立本合同之时已有的、及将来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可能添置或更新的、权属均属于甲方的固定资产,在物流商使用期间,其维护、保养由物流商负责,相关的修理及维护费用由物流商支付。

8.税项

8.1.物流服务定价已包含全部适用的税项。

8.2.物流商应自行负责任何基于其收益或收据计算的税项及其就甲方按本合同支付给物流商的款项而应代扣代缴的税项,并向甲方偿付甲方已支付的上述代扣代缴的税项。

甲方有权在向物流商支付费用时扣除按来源代扣代缴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缴纳的代扣税项或任何其他税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应由物流商自行承担之任何税项/税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司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及增值税。

甲方不对任何应向物流商征收的税项及税收负责。

9.付款

9.1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费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运输发票和仓储发票必须以本合同第一段中所列明的甲方全称作为付款人直接向甲方开出。

发票必须包含相关的日期、数量、金额、描述及其它甲方要求的内容。

交运后的所有发票的递交及跟踪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业务流程进行。

9.2物流商应在双方商定的结算周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应的结算数据,而甲方于收到该结算数据后的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结算数据的核对确认工作。

在双方确认结算数据后个工作日内物流商汇总递交结算周期内的物流服务费用的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的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对完毕并作出确认答复,甲方将在确认第10个工作日支付该笔服务费用。

9.3没有特殊安排情况下,甲方将从其银行帐户向物流商偿付。

在得到物流商的特别书面指示后或有实际情况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如物流商未及时向分包商支付款项,影响甲方正常业务秩序等情况),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当合同双方书面确认后,甲方可以直接向分包商偿付。

9.4除法律规定的任何抵扣权利外,甲方可以从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应由甲方付给物流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任何已到期的双方认可的应由物流商偿付予甲方而尚未偿付的债务的金额。

10.审计权

在甲方给予物流商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物流商准许甲方在自负费用的前提下查询所有与物流商在本合同项下提供服务(包括经甲方允许的分包服务)有关的业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记录、通信、书面指示、图表、收据及限额等),从而查证任何开具的偿付金额的正确性及是否正确履行合同。

物流商同意保留贰年的业务记录以便甲方审计(物流商同意保留拾年的运输单、入出库单、发票等凭证)。

在审计时,如果上述偿付金额不能被本合同项下提供服务有关的业务记录或其他文件证据所证实,则甲方有权从将来应支付给物流商的金额中相应扣除不能为证据证实的偿付金额的部分或全部。

甲方保留发现虚假发票即终止本合同之权利。

11.保险

11.1无限制

甲方购买相应保险并不表明保险的范围和限额足以保护物流商。

物流商购买适当保险或提供保险证明并不免除其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

对于由于物流商责任引起的损失,在免赔额以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损失及保险赔付之后仍无法弥补的损失,仍应由物流商承担。

11.2保险单

双方同意,物流商可根据其提供的服务类别购买相应的保险,保险费用由物流商自行承担。

所有保险单应由信誉良好并获得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出具。

12.损失与损毁

12.1惩罚措施

如果由于物流商原因无法达到附件1《采购物流服务的范围和职责》中相关的考核要求和指标,甲方将根据附件中的惩罚措施和考核指标就不合格项扣减物流商相应的款项。

12.2安保

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须的措施确保所有设备由经训练的保安人员进行保安及管理。

该等人员有权定期检查房屋,核查每个进出设施的人员/车辆的有效证件,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该等设施的安全。

物流商应负责确保将采用合理的措施避免/防止运输/仓储工具/设施设备/物流中的货物遭窃和破坏。

12.3补偿、赔偿责任

物流商承诺,其将保护甲方(包括其雇员或其他代表)免受任何第三方基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金钱纠纷而向甲方提出的权利主张,权利主张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责任承担、费用支付(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损失赔偿等。

前述权利主张系因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

12.3.1因物流商和/或其代表、代理人、雇员、分包人在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物流服务中存在过错,包括但不限于物流商未能及时向任何第三方付款;

12.3.2物流商,其雇员或其他代表人、分包人未能遵守本合同或任何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在此种情况下,如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依据任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由甲方先行承担了相关责任的,甲方在先行承担后,有权要求物流商予以补偿,物流商应当给予补偿。

12.3.3如因物流商,其雇员或其他代表人、分包人存在过错,根据本合同提供服务时,对甲方财产造成破坏或损坏,进而造成包括其雇员或其他代表、或甲方的雇员或其他代表、或其他第三方人员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物流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12.3.4除非本合同及附件另有约定,处于物流中的零部件的风险由物流商承担。

如零部件在物流的过程中被盗、毁损、或缺失的,由物流商承担全部责任。

如因此耽误甲方履行与第三方签署的汽车车辆生产、供货合同,导致甲方依据该合同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则甲方承担责任后,物流商应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三该合同向他大间、服务13.不可抗力

如果因为超出一方合理控制的事件的发生且该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时不可能预知该等事件的发生或是不能避免或克服该等事件或其结果,致使该方不能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该方的延迟或未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行为应予免责。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政府或军事或其他机关的禁令、暴乱、战争、恐怖活动、劳工群体罢工导致运输或其他公共事业供应的停止或中断;火灾、地震、风暴、潮汐异常或其他自然灾害。

如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责任,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的2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应在事件发生之后30日内提供由有资格的机构签署的有效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写明该等事件的细节并证明本合同的全部或其部分无法履行或是履行延迟是必需的。

而且双方应尽可能地采取合理的努力减少损失。

如物流商行使本条规定,则甲方可通过寻找其他物流商满足其对物流服务的需求。

在不可抗力发生的期限内以及在甲方收到物流商通知其已恢复的10日内,由其他物流商通过其他途径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应计入甲方的产量总额。

如影响全国范围的不可抗力导致延迟履行超过六十(60)日,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当物流商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合同履行能力,甲方将与物流商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

14.合同的解除终止

14.1合意解除而终止

本合同在任何时间可由甲方与物流商达成合意以书面协议方式解除而终止。

14.2因违约而解除

14.2.1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若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违反合同任何条款,并且在收到合同相对方列明未履行或违约事项的书面通知后未能在合同相对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纠正,则合同向对方(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不向对方(违约方)承担责任。

前述合理期限应由守约方在给违约方的书面通知中确定,但合理期限不少于六十(60)天。

14.2.2.物流商因下列情形违约,甲方可立即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合同:

A.将本合同项下的物流服务转包给第三方;

B.

C.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将物流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方。

D.

E.物流商开局虚假发票;

F.

D.违反保密义务,擅自披露甲方的专有信息

14.3因清算而终止或其他终止情形

当一方出现下列情形或其他类似情形时,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清算;

(2)主动申请破产;

(3)被他人申请破产;

(4)签署有关债权人权益转让的合同从而负面影响到其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且该行为未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15)日内失效或无效。

14.4物流商未经注册或许可下的合同的解除

若物流商未能取得或维持任何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业务所需的任何执照或许可或该等执照或许可被暂停或撤销且物流商未能在甲方就该等执照或许可被暂停撤销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恢复执照或许可的效力,或重新获得该等执照或许可,则甲方有权向物流商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到达物流商后,本合同立即终止且甲方无须向物流商承担任何责任。

14.5责任不间断

本合同的终止应不影响以下任何责任:

(1)在该等终止情形发生之前已有的责任;

(2)由在该等终止情形发生之前进行的交易所引起的责任或是根据本合同上下文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应继续履行的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结算、清理等义务)。

合同任何一方对上述责任的承担并不表明是对本合同终止或失效的放弃。

14.6终止合同补偿

当甲方依据本合同条款解除终止了本合同,物流商可要求甲方对其为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费用给予相应的补偿,但本合同条款明确规定解除合同的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形除外。

止同方车据本条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或失效后承担的任何责任物流商须在本合同终止之有效日起九十日内,以足够充分的证明材料向甲方请求费用补偿,并在此后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立即提供补充证明材料。

甲方有权审计及审查任何与物流商提出的合同终止后的费用补偿请求有关的账册、记录、设施、工作材料及其它物品。

经甲方核对后,双方须进行会晤并协商确定应由甲方向物流商支付补偿款项的金额。

15.保密、广告

15.1保密

15.1.1合同双方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所涵盖的商业关系及具体事项构成保密和专有的信

息。

任何一方均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从相对方处获悉的上述信息处于保密状态,除非该等信息已合法、适当地进入公知领域。

除因政府机关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布命令,或因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一方必须披露另一方的信息外,在未获得另一方许可的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任何一方均不得全部或部分地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另一方的该等信息(运费帐单审计师、运输帐单支付者、顾问或其他被合理认为将保密且必须获悉信息内容的人员除外,但披露给该等人员的一方,应保证该等人员会同样遵守保密义务,否则仍然不得披露)。

15.1.2一方知悉的所有本合同项下或因与本合同有关的另一方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情况、经营方法和手段、经营成本、货物数量和种类、运送目的地、投保、报告和计划、以及其他有关另一方系统信息)均为另一方的专有信息,属于且将会持续构成另一方的专有财产。

一方承诺对该等信息将(a)仅为本合同的目的而使用;(b)只有需要知悉本合同项下该等信息的一方雇员方可使用,并且一方将责成其雇员遵守保密义务;(c)当就本合同一方不需要使用该等信息时,应另一方的明确要求或指示,应将其持有的、保管的或管理的包含有另一方专有信息的所有原件返还给另一方,并将所有的复制件返还给另一方或予以销毁,并且提供一份书面的关于所有的有关另一方的专有信息已全部返还或销毁的保证。

15.1.3本条款之责任描述适用于合同履行前、履行中及合同终止后。

15.2广告

在未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物流商不得就其签订本合同并提供本合同所述的物流服务的信息制作或发行广告,或是在广告或促销材料中使用甲方或其关联方的商标、标志、商号或是名称。

物流商仅在通过说明其于本合同期限内向甲方提供物流服务的方式来表明甲方是其客户时,而无需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但在未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时,物流商不得声称甲方对物流商的服务表示满意,也不得透露甲方今后的物流计划或是作出其他任何类似声明。

16.通知、争议

16.1通知的送达方式

16.1.1本合同任何一方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向相对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应采用书面方式。

若以当面递交方式,则在递交时视为送达(以签收回执为准);若以传真形式,则在传真件被成功通过双方书面确认的传真号发送之日的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若以预先支付邮费的快件方式寄往相对方列于本合同第一段的地址(需以对方高层管理人员或对方授权代表或对方预先书面指定的收件人员作为收件人)或是相对方书面要求的其他地址时,在寄出之日起的第二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16.1.2合同双方认可的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电话:

传真除高层管理人员以外的收件人:

乙方电话:

传真:

除高层管理人员以外的收件人:

16.2重要事件的通知

物流商同意在任何可能影响其今后履行其合同的重大事件发生时,均应自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的3天内向甲方发出通知,包括:

(1)管理机构的重大变更;

(2)甲方的车辆及零部件的竞争对手成为物流商的新客户且将会负面影响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能力;

(3)在任何法院、行政机构、仲裁庭或是政府机关有任何悬而未决指令、诉讼或是仲裁程序,且如果就该等指令、诉讼或仲裁程序作出负面判决、仲裁或决定将会严重负面影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4)物流商所有财产的全部或重大部分的转让或是物流商或直接或间接涉及运输/仓储服务的关联企业的控制权益的转让;E、物流商计划停止或大量减少作为本合同的业务和/或运作;(5)物流商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未能按时支付分包商费用等)。

16.3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谈判的途径争取解决。

双方应本着诚实、善意的精神解决该等争议、讨论及协商该等争议、或再次讨论可适用的条款、条件和规定。

在争议解决之前,双方仍应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若经双方上述努力后仍无法解决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应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7.其他条款

17.1遵守法律

17.2不弃权条款

即使任何一方当时未行使本合同规定的权利,或未要求他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不视其为放弃该权利或放弃以后要求履行该义务的权利。

同样,即使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条件或条款,他方当事人给予责任免除,亦不视其为对以后的违反该条件或条款或者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件或条款免除责任。

且本协议中的救济权利可累积行使。

17.3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4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因任何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而无效或无法执行,则该条款应被删除或修改,但只能为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程序的修改或删除。

本合同其余条款仍将继续有效。

17.5修订

对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附件的放弃、修改、修正,除非以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否则对任何一方均不具约束力。

17.6整体性

本合同(包括本合同明确规定的附件、例示或补充)系双方之间就本合同事项达成的完整且唯一的协议,取代双方之间在本合同签订前发生的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协商,并使其无效。

本合同的修订和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废除均需由各方签署中文书面合同的方式予以确认,否则该等修订或废除不发生法律效力。

条款的题目/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起见,不具任何法律意义。

17.7不得转让

未经另外一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或其关联企业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17.8留置权的限制

物流商不能在任何时候因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对其为甲方运输、仓储的车辆、设备或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产生、出现、容许或实行任何留置,费用或任何其他债务或索赔。

物流商同意不对合同项下由于甲方的清偿对任何车辆或设备进行留置。

17.9用工条款

17.9.1物流商接受并承认,由其提供的参与履行本合同的工人和雇员均由物流商自行负责,物流商承诺,所有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安排以及所有类型的劳工索赔引起的责任均由物流商自行承担。

17.9.2如果物流商决定雇佣来自外国的人员,物流商必须全权负责确保获得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雇佣外籍员工所必须取得的批文、许可。

如果物流商未能履行或未能适当履行此类义务并引发任何责任、导致任何处罚或引起任何索赔,物流商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并保护甲方免受任何损害。

17.9.3物流商必须对其员工针对物流商或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向任何管理部门提出的责任、索赔或要求负责。

如果甲方及其董事、管理人员或雇员被要求对此类责任、索赔或要求负责,物流商必须保护甲方及其董事、管理人员或雇员,使他们免受其害。

物流商必须赔偿甲方因采取保护措施而引起的成本、损失和律师费或其他专业人员费用或任何其他费用。

此外,甲方有权从应付给物流商的款项中扣减下列费用:

律师费或其他专业人员费用或上述任何其他费用的总额。

如果物流商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应赔偿甲方的金额超过甲方应付给物流商的款项,或者如果甲方没有应付给物流商的款项,则物流商必须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后15天内将赔偿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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