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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笔记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

产生于民事行为,包括合法与不合法,由此便引申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含义:

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围绕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发生的纠纷

(二)特征:

1.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2.围绕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发生

3.适用民事实体法解决

4.属于私权性质的纠纷

•小女孩们受到小男孩们的骚扰,前者以小石头还击之,后者受到伤害,眼睛伤势严重。

•问:

这是否民事纠纷?

•答:

这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对纠纷性质的正确认识与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具重要意义。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和解:

建立于交涉、谈判的基础之上

1.含义:

纠纷当事人通过协商,互相作出让步,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2.优点:

1)最为经济的解决纠纷方式

2)自愿达成,有利于协议的履行

3.缺点:

1)一方不愿意时无从进行

2)可能对弱势方不利

3)履行缺乏保障

•考虑到经济性原则、便利原则,一般会将谈判作为第一步。

•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

1)谈判双方掌握有最大的主动权

2)但双方的主动性会影响到纠纷解决进程

(二)调解

1.含义:

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2.种类:

1)人民调解:

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不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2)行政机关的调解:

行政机关,无法律拘束力,不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3)基层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必须执行,有异议则提起诉讼

4)仲裁机构的调解:

与裁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5)其他调解:

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律师等,不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三)仲裁

1.含义:

指当事人双方依书面协议的方式,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仲裁机构或仲裁人),由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制度。

2.性质:

半自愿,半强制的方式。

仲裁协议的达成体现了自愿,仲裁机构有权对纠纷审理并作出裁决则体现了强制性。

3.条件:

一致的、明确的书面协议。

选择仲裁则意味着放弃诉讼,达成了仲裁协议则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与调解一样,仲裁也是引入第三者,但不同的是给予调解人对事实的决定权。

仲裁具有民间性,是准司法性质机构。

(四)民事诉讼:

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1.含义:

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诉中以提起诉讼者为原告,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一旦启动,对另一方具有强制力。

(这也使民事诉讼有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节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特点

(一)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方式相比:

1.公权性

2.强制性:

受理、审理和执行方面

3.程序性:

阶段性与连续性,要依法遵循

4.终局性: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二)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

1.当事人地位的互换性:

反诉

2.审理对象的民事性:

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3.当事人处置权利的自由性:

可撤回诉讼、达成和解

4.法院解决纠纷方式的二元性:

调解方式和判决方式

二、民事诉讼制度与周边制度的关系

(一)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

•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可诉请履行,此时法院审理的是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而不是原民事纠纷。

(二)与仲裁制度的关系

1.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1)审理机构性质不同:

民间与官方,诉讼有上下级关系和隶属关系

2)审理人员不同:

仲裁员来自公道正派和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审判人员来自公职人员

3)受理范围不同:

仲裁一般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4)管辖权来源不同:

前者来自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后者来自法律规定,是强制性管辖

5)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自由程度不同:

仲裁更为自由

6)审理公开与否不同:

前者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后者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7)有无审级的不同:

前者一裁终局,后者可以上诉

8)有无执行权的不同:

后者可依法强制执行

(三)与公证制度的关系:

前者是事先预防纠纷,后者是事后解决纠纷

(四)与破产制度的关系:

破产案件在性质上属于非讼案件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

一、概念:

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性质:

1.基本法;2.部门法;3.程序法;4.多数为强制性规范

 

第二章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含义:

能够指导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它规定在民在民诉法中,或者对诉讼的全过程起指导作用,或者只对诉讼的某个阶段起指导作用。

(基础性、导向性和抽象性)

二、种类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含义: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2.内容:

1)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同一性规定和对等性规定);

2)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民诉法详加规定、法院诉讼中切实保障——裁判的正当性)。

3.该原则的适用:

1)诉讼法通过诉讼程序的设置使该原则具体化

2)审判实务中便利和保障平等行使

3)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密切关注实施

•注意:

特别强调程序公正,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不是诉讼法应该解决的问题,而是其他实体法应该解决的。

(二)法院调解原则

1.含义: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内容:

1)法院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调解

2)遵循自愿和合法原则

3)贯穿于审判程序各个阶段

4)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注意:

正确把握调解的适用范围。

三种类型:

1)特别适合采用调解方式的:

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因其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2)不得采用的: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

3)可采调解可采判决方式的:

数量太多

•注意:

调解人同时是裁决者,存在以更重的裁决来压迫当事人调解的可能,故应更加强调自愿和合法。

(三)处分原则

1.含义:

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基于民事权利的可处分性)

2.内容:

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

3.与审判权的关系

1)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

2)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

3)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四)辩论原则

1.含义: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的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2.意义:

1)确立了当事人的辩论权,说明自己主张和理由,反驳对方,澄清案件事实,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使法院承担起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义务,听取辩论后作出认定。

3)诉讼程序民主化的表征,审判公正性与合理性的内在要求。

3.辩论原则集中体现在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

•超出诉讼请求辩论范围进行审判,会造成诉讼突袭,从而违反程序公正。

(五)检察监督原则(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审判权的制约)

1.含义:

指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2.对象:

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法官的审判行为

3.内容:

有否违法违纪行为;有否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法院裁判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4.方式:

事后监督,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5.教材观点:

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应规定检察机关可提起诉讼:

1)检察机关负有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职责,实践中该类诉讼无人提起

2)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分离

3)国外司法实践

(六)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

要求法院公正而迅速地实施审判行为,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善意地实施诉讼行为。

2.适用:

对当事人:

1)禁止运用不正当手段形成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状态

2)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3)不得就案件事实故意向法院做虚假陈述,不得贿买、指使他人作伪证

4)不得为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证据而隐匿、销毁证据

5)不得为进行突然袭击而等到开庭后才提出答辩

6)不得出于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目的,故意做互相矛盾的陈述

对其他诉讼当事人:

证人不得作伪证;鉴定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翻译人员不得为误导而错误翻译;诉讼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对法院:

1)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

2)在收集和判断证据时,不得任意取舍

3)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时,不得实施裁判突袭

第二节基本制度

一、含义:

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

二、种类:

(一)合议制

1.含义:

由三名以上法官或者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2.我国审判组织形式:

合议制和独任制(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选民资格的除外)

3.注意问题:

1)第一审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

2)第二审合议庭完全由法官组成

3)再审、重审则取决于原来的审级,同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4.活动原则:

1)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2)中途不得退出或更换

3)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回避制度

1.含义:

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审理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审理或与审理有关的活动的制度。

(为确保审判公正性)

2.适用对象: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方式:

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口头或书面,时间一般是开庭之时,特殊为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后,被申请人员暂停审理工作,复议则不停止;院长-审判委员会,审判人员-院长,其他人员-审判长;

•审委会:

法外审判,与回避制度脱钩;

(三)公开审判制度

1.含义:

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2.意义:

1)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

2)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具约束作用

3)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3.内容和要求:

群众公开和社会公开;除合议庭评议外均应公开,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公开宣判。

4.例外情形:

1)法定不公开:

国家机密、个人隐私

2)裁量不公开:

离婚案件、商业秘密

(四)两审终审制

1.概念:

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

2.理由:

1)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2)使高院和最高院摆脱审理具体案件的工作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

3)审判监督程序可弥补审级少的不足

4)第三审仅作书面审和法律审,不问事实,作用有限

3.三审制的理由:

1)大多数案件的终审为中院,水平较低,使有错误的判决难以通过上诉得到纠正,同时也造成了法律因地而异,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

2)由于感情上较为亲近,二审法官容易先入为主轻信一审的处理;

3)靠近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易受人情关系干扰,不利于公正审判;

4)容易造成地方保护主义。

 

第二编诉讼主体

第三章法院

第一节法院的职权

一、法院权力:

事实认定权;法律适用权;纠纷调解权;实体判决权;强制执行权;程序事项管理、裁决权。

二、主管范围:

(一)主管概念:

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二)标准: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三)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2.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

因数量大,故以仲裁为前置程序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管辖概述

一、概念:

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管辖恒定:

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减少当事人讼累)

•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三、分类

(一)法律上分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协议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二)理论上的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以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共同管辖中法院对于几个案件都有管辖权,合并管辖则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将另一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并归自己管辖。

 

第三节级别管辖

一、概念:

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标准:

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

(一般以争议标的的金额)

三、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

(一)基层法院:

大多数民事案件

(二)中院:

1.重大的涉外案件:

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居住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商事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

3)著作权纠纷案件

4)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5)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三)高院:

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各地一般都是以诉讼标的额为准,具体数额由最高院根据各地情况作出规定

 

第四节地域管辖

一、概念:

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

二、标准:

诉讼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间的联系。

三、一般地域管辖:

(一)含义:

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通常是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促使原告审慎行使诉权,避免被告受滥诉危险,避免被告不便利、不应诉、不配合执行判决,故提起诉讼者先处不便之境)。

(二)原则规定:

1.公民:

先被告住所地,不一致则经常居住地。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先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则注册登记地、被告所在地。

(三)例外规定:

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

民诉法: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诉法意见: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特殊地域管辖

(一)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交付方式)。

未实际履行则为被告所在地

(二)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所在地。

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运输工具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管辖。

(三)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未载明付款地,则以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付款地。

(四)铁、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

(五)侵权行为纠纷:

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被告所在地

(六)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七)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八)海难救助费用:

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九)共同海损:

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

五、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继承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六、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一)共同管辖:

从法院角度说,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

(二)选择管辖:

从当事人角度说,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

(三)注意:

先立案者不得移送,后立案者裁定移送先立案的法院。

七、协议管辖

(一)含义:

又称合意管辖、约定管辖,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二)条件:

1.合同纠纷案件

2.第一审案件

3.书面形式

4.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

原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5.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6.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五节裁定管辖

一、含义:

指依据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管辖

二、移送管辖

(一)含义:

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案件而非管辖权的移送,通常是同级法院间)

(二)条件:

1.法院已经受理

2.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三)不得移送情况:

1.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只得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管辖恒定,不得移送

3.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先立案者不得移送

三、指定管辖

(一)含义:

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二)适用情形:

1.受移送者认为自己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者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全体法官回避或自然灾害

3.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

(三)解决方法:

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转移

(一)含义:

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也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二)情形:

向上转移和向下转移(规避级别管辖、弱化程序保障、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利益)

(三)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比较

1.性质不同:

前者是管辖权转移,后者是案件转移

2.作用不同:

前者是更好地适应复杂的案件情况,后者是纠正受理案件的错误。

3.程序不同:

前者包括因上级法院的单方决定而转移、因下级法院申请与上级法院同意的双方行为而转移的两种情形,后者则仅表现为单方行为。

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一、概念:

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落实诉权平等原则,有利于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

二、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

(二)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审判权

(三)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第四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当事人

一、概述:

(一)概念:

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二)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

3.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三)当事人概念的转变

1.从实体当事人→程序当事人

2.原因:

1)当事人之间的真实的实体权利义务状态,往往在审理完毕后才能确定

2)实体当事人无法说明无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者亦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的现象,反之亦然,如破产管理人

3)实体当事人的概念不利于通过诉讼、通过法院的司法救济来形成新的实体权利

二、当事人的能力(诉讼权利能力)

(一)概念:

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二)分述:

1.自然人

1)自然人诉讼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享有,到死亡时终止

2)特殊情况:

以业主身份;以雇主身份;以直接责任人员

3)注意:

胎儿、死者在我国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

1)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都可作为诉讼当事人

2)一般而言,清算组作为当事人;未成立清算组的,以企业或企业和法律上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作为当事人

3.其他组织

•条件:

自己的名称、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相对独立的财产

•责任承担:

最终仍然要由法人或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承担

•其他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3)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4)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6)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7)法人清算组织

三、当事人适格

(一)含义:

指在具体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二)衡量标准:

当事人是否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

(三)例外情况:

1.对他人权利或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管理权的人

2.为保护死者利益而提起诉讼的近亲属

3.确认之诉之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四、当事人的认定:

以诉状中载明为准

五、当事人的更换

(一)法定更换

1.一方当事人死亡

2.法人合并与分立

3.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

(二)任意更换

1.含义:

指在当事人不适格时,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非正当当事人更换为正当当事人。

2.任意更换后,除非得到新当事人的认可,否则不发生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能力)

(一)含义:

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二)民事诉讼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无诉讼行为能力

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

•提起诉讼与反驳诉讼;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和提供证据;陈述、质证和辩论;选择调解;自行和解;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二)当事人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一、概述

(一)概念:

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在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二)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

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4.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

(三)种类:

法定、指定、委托。

二、民诉代理制度作用

(一)保证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二)有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诉讼技能

(三)有利于法院正确处理诉讼:

有价值的法律意见,推动程序合法有序地发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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