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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那么

1.1编制目的

1.2编制根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那么

2组织体系

 2.1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2.3工作制度

3 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3.2预警信息发布

 3.3预警准备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响应启动

 4.3分部门响应

 4.4分灾种响应

4.5应急值守

 4.6现场处置

 4.7社会力量发动与参与

 4.8信息公布

 4.9应急终止或解除

5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施行

 5.2调查评估

 5.3征用补偿

 5.4灾害保险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技术储藏与保障

 6.4奖励与责任追究

7预案管理

7.1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7.2预案演练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8附那么

 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2名词术语

 

1 总那么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高效、有序进展,进步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才能,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防止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趋利避害,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

1.2编制根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干旱、沙尘暴、大风、高温、冰雹、雷电、霜冻、大雾、冰冻灾害、霾等气象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1.4工作原那么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平安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立,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进步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才能和防御标准。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进步应急处置才能。

依法标准、协调有序。

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加强各乡〔镇、管委会〕、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标准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施行分级管理。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2.1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统一指导和指挥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总指挥由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为政府办、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环境保护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科局、卫计局、文广局、安监局、林业局、供电局、电信公司、挪动公司、县中队等部门负责同志。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气象局局长担任;政府办〔应急办〕配合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气象灾害应急组织体系,成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2.2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落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及时向成员单位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根据各成员单位的要求,提供给急工作气象效劳;根据气象灾害的特点适时组织召开多部门结合新闻发布会,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研讨工作,负责落实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2.3工作制度

建立气象灾害综合研判工作制度。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分析汇总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有关灾情、险情信息,判断预估气象灾害的可能影响程度及将来开展态势,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解除县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以及采取防御措施的建议。

建立部门应急准备和防御行动制度。

各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特征和将来开展趋势,结合影响区域的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经济社会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可能受到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作出灾情预估,并提出各自应急准备和防御行动建议。

建立联络员制度。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由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安排,不定期召集开会,通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效劳的需求,研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3预报预警

3监测预报

监测预报体系建立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建立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气象灾害监测系统、气象信息传输与处理系统、气象灾害预报预测系统、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效劳系统及技术装备保障系统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水文监测预报系统、完善各级气象监测网络,优化加密观测站网,进步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才能。

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进步重大气象灾害预警才能。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灾害普查

在人民政府指导下,气象部门结合其他部门建立以社区、乡村为根底的气象灾害调查搜集网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搜集评估系统,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为县人民政府决策提供科学根据。

3.2 预警信息发布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那么,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和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开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详细分级标准见附那么。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挪动通信群发系统、电视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播送、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播送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或商洽相关部门共同发布。

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要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林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在组织施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通知相关乡镇和部门,并根据详细情况提早发布公告。

3.3预警准备

气象局负责搜集、汇总和编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报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亲密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开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化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部门、本区域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搜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开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报告,并在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之间实行信息共享。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气象灾害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气象灾害信息,必要时可越级直接报告县人民政府。

4.2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气象灾害级别。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气象灾害应急信息进展会商研判,并向县政府办〔应急办〕反响。

必要时政府办〔应急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向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级别建议,经受权后发布响应命令。

根据处置需要,可作出提升或降低响应级别的决定。

按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响应级别,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到达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研判的根底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分部门响应

受影响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根据气象情况和灾情,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划定为灾害戒备区,并及时予以公告。

同时迅速落实应对措施,及时发动、组织开展抢险、转移撤离人员和受灾救助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启动相应预案,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协助受影响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各项防灾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民政部门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给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核查灾情;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交通运输部门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建立部门保障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设施的平安运行;电力、通信部门组织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防;水务部门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水库、泄洪沟的水量调度;农牧部门组织开展农牧业抗灾救灾和农牧业消费技术指导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人武部、县中队、消防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各专业应急抢险队伍等,积极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事态开展,出现超出受影响乡〔镇〕人民政府处置才能的情况,可向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建议,由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统一指挥,根据灾害情况和处置需要,发布相应指令。

4.4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亲密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工作。

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灾害发生后,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展灾情调查、搜集、报送、分析和评估工作。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等工作,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到平安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根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做好防雨、防洪准备,必要时停顿教学活动。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隐患、消除故障。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及时处置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

建立部门催促施工单位根据暴雨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平安有关规定做好预防工作。

农牧部门针对农牧业消费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消费工作。

卫生部门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做好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旅游部门催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预报工作,催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责任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人员撤离、抢险救灾与调查处置工作。

安监部门通知事发地安委会做好预防工作,催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范措施,协调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人武部、县中队、消防队和民兵预备役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施行救援。

暴雪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对重点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度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施巡查、维护,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和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提示车辆防冻、积雪路段减速慢行,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根本生活救助。

建立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发动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农牧、林业部门组织对设施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林业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

旅游部门催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人武部、县中队、消防队和民兵预备役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施行救援。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理解寒潮影响,进展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对受灾群众采取防寒救助措施,施行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漂泊人员等采取开放避寒场所等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农牧、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家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理解干旱影响,进展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牧、林业部门指导农户、林业消费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施行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平安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惹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向受灾缺水缺粮群众提供根本生活救助。

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理解沙尘影响,进展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牧部门指导做好农牧业防御措施,开展消费自救,帮助恢复消费。

建立部门加强对沙尘爆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效劳。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交通运输平安。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建立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对露天广告牌及公共效劳设施、树木采取加固措施,并进展平安巡查,必要时撤除有平安隐患的设施。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对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的监控,确保平安。

农牧、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畜牧和水产养殖户、林场等,采取防风、防火措施。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理解高温影响,进展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落实高温期间的电力调度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平安消费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维护,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和故障。

建立、水务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消费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顿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平安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牧、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冰雹、雷电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建立部门提醒、催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和故障。

农牧、林业部门根据监测预警信息,认真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消费。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顿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展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防止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4.5 应急值守

预案启动后,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告上级或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气象部门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开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效劳工作。

4.6 现场处置

预案启动后,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详细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根据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发生后,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7 社会力量发动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各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展捐赠和援助。

4.8 信息公布

县、乡〔镇〕气象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9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响应须经人民政府同意。

5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施行

受灾地区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方案,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等根底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消费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超出县人民政府恢复重建才能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灾情,报上级人民政府、上级气象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完毕后,启动应急工作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展全面的总结,分析整个应急过程的经历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上级应急工作指导管理部门,在上级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进展整改,逐步进步应急工作的程度。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完毕后,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

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地传递到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

气象部门建立和完善县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和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政府应急办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互联互通。

加强播送、通讯根底设施建立,保证紧急状态下播送、电视、挪动通讯正常,使群众及时理解掌握抢险救灾相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同时,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藏,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展严格管理。

县、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可以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展先期处置。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级气象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平安转移所需车辆,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藏,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平安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效劳群众等工作。

农牧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藏、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消费资料的储藏、调剂和调运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标准储藏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消费流程和消费才能储藏的有关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视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3 技术储藏与保障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

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藏。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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