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管网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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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管网工程施工合同

室外管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第一章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又称甲方):

承包人(又称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发承包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并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工程的实际情况,于年月日在发包人所在地签署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室外管网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给水消防、雨污排水、强弱电路灯监控管网(详见图纸)。

1.3.1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施工需要,负责组织本工程的施工、供货、维护、竣工验收、修补、保修和工程服务等工作。

1.3.2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调整承包人的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工程范围等),由此而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2.工程的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1本合同工程的承包范围:

图纸所包含的室外管网工程内容。

本工程性质为交钥匙承包工程,其中的综合单价均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合格的固定综合单价。

2.2承包人应做好合同工程范围内的供货、施工、维护、验收、保修、工程服务等工作。

具体包括:

给排水管网、给水消防管网、强弱电管网、路灯监控管网铺设及配套设施施工等。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多余土方堆放于发包方厂区内,具体地点由发包方指定,堆放后按发包方要求整平)

2.3发包人专业分包的工程和发包人直接供货(简称甲供)的材料设备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但承包人应履行现场总包管理和总包配合的责任及义务。

2.4承包人愿意接受发包人关于发包人专业分包、发包人指定分包、甲供和甲指乙供材料设备范围的划分和安排,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这种范围的调整、界定和变更。

2.5本工程采用总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发包人供货材料除外)、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验、包调试、包维护、包验收合格。

本合同的保修期按合同文件之《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3.合同工期:

3.1开工日期为年月日

3.2竣工日期为年月日

3.3合同总工期共计为日历天,即保证在年月日前完成,如实际开工日与本合同确定的开工日不一致时,各节点工期顺延,实际开工日以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进场开工日为准。

3.4项目总工期及具体的工期安排按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上述工期不能实现,工期每延误,给发包方造成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发包方有权另行分包,承包方无权干扰。

3.5除非合同已有其他规定外,承包人不应以项目报批报建手续不全、民扰、交通困难、现场及周边环境、政府和行业的检查及管理、本项目的庆典和会议及活动等原因为由提出各种形式的工期和费用的索赔要求

4.质量标准

4.1管网工程及配套设施工程要求:

双方约定工程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及行业标准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

给水管材、消防管材(附检测报告)达到国家标准要求;雨污管道、强弱电管网、阀门井、水表井、检查井、消防栓等按照设计要求及规范施工,按照国家规范验收。

4.2承包人在确保发包人及本合同明确的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符合国家现行《市政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管道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XLL34-2002国家标准JBCP50316--2000和承包单位承诺的质量标准。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工程规范、规格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承包人承诺并确保消防外管网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

4.3如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5.合同工程量、合同价款及计价结算方式

5.1合同工程量均为暂定,最终结算工程量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为准,工程量按照现场实际施工面积调整工程总价。

5.2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

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

承包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及签订本协议前已充分了解、研究并考虑到对承包人的施工将会造成的各种影响因素和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均已在投标报价和合同计价方式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费。

5.3此报价应包括本工程所确定的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单价中已包含所有费用(人工、施工人员保险、运输费、水电费、材料、施工现场保护、二次倒运、机器设备、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措施、管理费、利润、税金、总包等施工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

各单价分析表中没有列出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它所有费用或超出各单价分析表约定比例的所有费用在综合单价中均已经予以考虑,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另行支付。

工程中所发生的水电费由甲方从乙方的应得合同价款中代为扣除。

5.4承包方无条件配合发包方其他工程的施工,保障道路畅通,保证发包方材料顺利进出,如因施工而致使其他车辆不能正常通行,承包方须无条件提供免费援助,保障车辆运行。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并约束双方的合同或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工程质量保修书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施工图纸,各项技术要求等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6.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签发的各种工作程序及现场管理规定都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承包人均具有约束力,承包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程序本身有错误的情况除外)或其他要求。

如程序本身有错误,承包人应在收到这些程序后的七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承包人已接受。

7.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有异时,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8.尽管本合同中有其他的规定,但承包人不应对下列任一种情况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

8.1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以往的施工经验能合理预见到的事件;

8.2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见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件;

8.3承包人在多种施工过程中受到的局部的、较少的影响,或无实质性的影响;

8.4承包人没有有效履行总包管理和配合的责任等其他承诺,导致的各种影响

9、合同份数及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五份,乙方二份;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二章合同条件

合同条件

一、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工作

承包人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开工及延期开工

暂停施工

工期延误

工期竣工

四、质量与检验

工程质量

五、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与检查

安全防护

事故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

工程预付款

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

竣工结算

质量保修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违约

索赔

争议

合同解除

A.合同通用条款

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B.合同专用条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除本合同协议书另有规定外,合同文件之间的解释顺序为: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各书面文件如与本合同有异时,应以本合同为准;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各书面文件之间出现差异时,以双方共同签字盖章时间在后的文件内容为准。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工作

1.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供给承包人,并于现场书面交验。

(2)发包人组织有监理、承包人、设计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的对总体图纸的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发放给承包人。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由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应提前做好准备。

1.2审核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月报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组织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等。

1.3发包人有权根据施工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设计图纸、工期和工序等进行变更或调整。

1.4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工作

2.1按照工程常规施工。

2.2承包人有责任在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档案验收过程中为发包人提供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的服务,并与发包人一起办理相应手续。

2.3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协助发包人办理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和直接供货的招投标及开工许可证的申领事宜。

2.4承包人应自费雇佣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为施工人员和承包人其他人员办理保险,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或减少按照法律法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均有义务约束和制止其人员影响发包人的正常工作和本项目的施工,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发包人和本项目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款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七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1.2承包人所报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当较为详细、完整并符合发包人的工程总进度计划。

该进度计划应包括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进退场时间、预埋预配时间、配合时间、竣工时间、各分项工程的开始、完(竣)工和验收时间等。

此施工总进度计划一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后,无论是否已发生变更,承包人均有义务至少应在每个月的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最新的、经过修改的、动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并由其审核备案,但对于发包人明确规定不得延误的阶段性施工目标不得擅自更改。

1.3如工程发生较大调整或发包人和监理明确要求需要提交时,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之日起三日内或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将最新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予以提交。

1.4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时,应同时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本工程细化到每月的资金需求计划以及在整个施工期内预计每月将完成的工程产值计划,并在随后的合同期内于每个月的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书面提交经过修改的、最新的上述资金需求和工程月产值计划,由发包人和监理审阅后备案。

1.5承包人在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时,还应依据现有合同的规定,单独另附一份更为详细、完整、准确的由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进退场和配合计划,并在随后的合同期内于每个月的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书面提交经过修改的、最新的上述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进退场计划,由发包人和监理审阅后备案。

1.6承包人应按时提供月度工程施工计划及报表,该部分计划和报表应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施工进度、质量状况,以及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各种材料、设备的用量和消耗等,同时根据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提供周计划。

月计划须于上一月的25日前提供下一个月的月计划和上一个月的月度报告;周计划须在每周工程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

1.7承包人实际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的所有计划和报表以及文件等的时间,均以发包人或监理的书面签收为准,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各项计划和报表及工程资料(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特殊情况下的延期除外)或虽提供但不符合合同要求,按人民币1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投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节点工期及质量标准,如与之相违,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整。

3.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的损失,但经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4.工期延误

4.1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理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4.2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否则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伤害及影响等,同时每延误1天乙方按2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工期延误超过15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完合格工程量下浮15%结算。

4.3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发包人有权合理调整施工的顺序和工期的安排,承包人不应提出异议。

4.4尽管合同已有其它规定,若因承包人工期延误而引发发包人未能如期竣工并投入使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在任意一次对承包人的付款审核中考虑是否扣除该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保留向承包人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但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将不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如果工期的延误是多重原因决定的,应明确各个原因所占的比重,如与发包人有关的原因,每次必须有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否则均与发包人无关。

4.5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项目总工期及具体的节点工期安排按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需要变更总工期及具体节点工期的,必须由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书面签字确认并加盖三方单位公章后,方可调整变更。

如上述节点工期不能实现,每延误一天,乙方按结算总价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6如属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提交书面报告,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可以顺延工期。

4.7如果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合同规定工期超过15日(含节点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他单位负责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5.工程竣工

5.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发包人验收通过并清点、移交且一切工程资料交接完成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

承包人逾期未向发包人移交,造成发包人投产时间延误,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逾期不接受承包人移交的已验收合格的工程,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2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时,承包人不得因不合理的原因擅自延迟或拒绝工程的验收交付工作。

5.3承包人在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四套及相应的电子文件资料(含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均须准确真实地反映实际施工情况)。

另外,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及时向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承包人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但承包人应有催要义务。

四、质量与验收

1.工程质量

1.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统一标准》《市政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管道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XLL34-2002国家标准JBCP50316--2000等其他工程涉及的相关规范及规定以满足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的合理要求,质量标准为合格。

1.2承包人应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并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要求,施工中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同时应根据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补救或返工责任,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

1.3对于发包人和监理认为有必要先做样板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须在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先做样板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通过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未能按要求先做样板即大面积施工,监理及发包人有权要求将已施工部位拆除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1.4发承包双方在执行该条款时,并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的执行。

任何一方不应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拒绝本条和其它合同条款的同时执行。

1.5根据发包人、监理或者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需进行验收的,但未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常规做法除外),监理及发包人有权要求将已施工部位拆除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1.6承包人须有完善的交接检验制度,并且签认手续齐全,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

1.7承包人不按图纸及有关洽商、变更施工,应限期改正,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

1.8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标准,因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原因最终未达到合同标准,承包人按合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安全施工

1.本工程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制度,检查标准为国家现行规范。

承包人必须保持经常性的例行自检,对每次的检查结果实行公布,并记录在案。

承包人应全面遵守国家、行业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以及现场管理方面的规范、规定、条例,并负责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方面的条款或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等引起的全部处罚、责任和费用。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

承包人维护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发包人或监理可随时检查

本工程所涉及的施工现场内安全措施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及调整

1.1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按报价中已有的项目单价执行;报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可以征得发包人同意参照类似项目单价执行;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合理价格。

1.2总包单位对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的总包管理费以及总包施工配合费已在报价中包含,不再另行计取。

1.3工程报价,不受政策性文件、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1.4发包人供应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在施工现场内的运输卸货费、保管费已经包含在报价中,由承包人负责,结算时不得另行计算。

1.5所有签证及变更费用的结算均按发包方的《签证管理流程》办理方可生效,相关的工程款支付方可按合同相应付款条款执行。

发包人将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向承包人提供《签证管理流程》的文本。

签证是确认工程量的依据;所有签证按附表形式予以签证,有效签证要有相关资料作为附件,签证必需经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人书面签字方可得到结算,否则发包人一律不予认可。

1.6如因承包人所采购的土建材料不能满足国家验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时,发包人有权以专门的函件形式主动书面明确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指定的品牌进行采购,承包人同意其价格按发包人确认的价格执行。

1.7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当发包人按照约定已支付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进度款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民工工资等纠纷使得发包人被迫产生的一切合理支出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在发生上述费用和支出前应提前三天通知承包人自行妥善解决,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的三天内,承包人仍未能妥善解决,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和确认发包人的处理

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1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为:

2.2承包人在申请付款和结算时,必须按照合同及发包人工作程序的要求,填报有关的表格并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供必要的支持性文件、资料和说明。

2.3任何通知、证明或支付均不能解除承包人履行合同应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4任何情况下,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开的应付款金额的国家正规有效的发票后方可付款。

付款至质保金前一批款时,承包方须开全额发票给发包方,发包方方可付款

2.5结算方式:

除图纸变更外,原则上不予调整工程价款。

变更增加或减少,按当时投标标价计入调整。

3.采购材料设备

3.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和所使用的工艺都应符合合同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

随时按发包人的指令在现场或其它地方进行检验、测试,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样品。

六、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2竣工验收的程序按通用条款中的约定执行。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15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甲方在7内完成竣工结算,甲乙双方确认最终结算金额后,发包方在结算审定结束后7日内将工程款付至竣工结算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33.7竣工结算条件

(1)竣工验收已完成,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备案工作已通过。

(2)工程实体已交付甲方。

(3)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已按规定提交甲方并验收合格。

34.质量保修

34.2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书应与本合同协议一并签订和生效。

七、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

1.1承包人均不得在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将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转让、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选择中止、终止履行合同。

1.2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及方式按合同约定,未有约定的,双方协商。

1.3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罚款和违约金的扣除等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可以不履行完成工程的义务,也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2.争议

2.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双方协商,协商或调解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3.补充条款:

3.1承包人应该自费铺设和养护所有必须的道路和进出通道,并且在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拆除上述道路和设施,恢复原貌。

承包人应当允许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免费使用承包人所铺设的任何道路,但这种使用以不得使道路造成不适当的损坏或过分妨碍承包人的工作为前提。

3.2承包人应负责对本工程的放线,并做到准确无误。

工程各部位的位置、标高、尺寸的正确性,以及有关的必要的仪表、器械和人员也均由承包人负责。

如果在工程进展的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发现工程某一部分的放线、位置、标高、尺寸或校准出现误差,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自费校准这些误差,直到符合合同规定为止。

但是,如果发生的这种误差的原因是由于发包人提供的不正确的数据而引起的,应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和监理对任何放线、测线或标高的检查都不减轻承包人为保证这些方面的正确所应负的责任,并且承包人要仔细地保护和维护好工程施工所需的放线用的所有水准标志,观测杆、测标及其它事项,直到发包人同意放弃上述水准标志,观测杆、测标及其它事项为止。

3.3承包人应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书面提醒发包人和监理,表明自己须与有关分包单位核对清楚各专业图纸之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了解其在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如浇注混凝土),请有关的分包单位配合确认。

由于承包人配合不到位,导致额外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并在分包的作业面范围就近提供清晰、准确、便捷的轴线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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