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规划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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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名词解释

土地:

土地是地球上由空气、生物、水文、地形地貌、土壤、岩石等自然因素以及人的活动结果所组成的综合体。

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

(1)绝对数量较大,人均占有量小;

(2)山地多,平地少;(3)各类土地资源分布不平衡,土地生产力水平低;(4)宜开发为耕地的后备土地资源潜力不大。

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是国家用来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以及贯彻和执行国家在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改造等方面的政策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

我国的土地统一管理体制: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87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这表明,我国以立法的形式结束了土地长期分散多头管理的体制。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地土管理法》第五条又进—步规定: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

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这进一步巩固了我国的土地统一管理体制。

我国土地基本国策的内容:

1998年8月19口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土地人口承载潜力:

是指单位面积土地资源在一定物质投入和技术水平条件下所能生产的食品可养活一定消费水平人口的数量。

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是指地球陆地范围内特定区域的全部山地、丘陵、平原等陆地面积和河流、湖泊等水域面积之和。

我国内陆范围的土地总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

土地质量:

土地质量是指土地在一定的用途条件下,对该用途是否适宜以及适宜的程度或生产力的大小或价格的高低。

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

土地适宜性评价为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提供特定土地最适于利用方向的基础资料,是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

其次,土地适宜性评价可为耕地保护服务,可以根据土地适宜性评价的结果去保护最适宜于农业利用的土地;第三,土地适宜性评价是土地税费征收量确定的基础;第四,为科学地确定征地补偿费,承包土地转包的补偿费以及评价土地质量保护效果的好坏等,也应以土地适宜性评价为基础。

农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等。

非农建设用地:

非农建设用地是相利于农业建设用地而言的,它是指用于农业之外的一切工程建设以及其它建设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工矿企业用地、集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国防、风景旅游和名胜古迹用地等。

荒地:

荒地是指尚未开垦利用或曾开垦而长期荒芜的土地。

可分为生荒地和熟荒地两种。

生荒地亦称“处女地”,指从未利用的土地、熟荒地亦称“撂荒地”,指曾被利用,但由于土地利用措施不当,导致土地生产力严重衰退,或因受自然灾害、战乱以及其它原因而荒芜达3年以上的土地。

滩涂:

滩涂是指水边泥沙淤积而成的区域,如海滩、河滩、湖滩等。

耕地质量:

耕地的质量内容包括耕地用于一定的农作物栽培时,耕地对农作物的适宜性、生物生产力的大小(耕地地力)、耕地利用后经济效益的多少和耕地环境是否被污染四个方面。

耕地后备资源:

耕地后备资源一般是指在—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可能转化为耕地的非耕地资源。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在我国未来实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过程中,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的需求的不断增长,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都应不断提高。

耕地特殊保护的必要性:

保护耕地是小耕地的重要性所决定的。

首先,耕地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具体表现在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工业特别是轻工业的原料主要来源于耕地:

其次,耕地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表现在耕地为农村入口提供了主要的生活保障,是城市居民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

我国是有12亿人口的大国,人均占有的耕地面积较少,为1.5亩,只约世界人均值的1/3,而且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均耕地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会进—步减少。

所以,在我国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必须要采取世界上最严格的措施,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稳定—定的耕地面积,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否则别无出路,也没有退路!

土地利用:

土地利用是指人类通过一定的活动,利用土地的特殊性来满足自己需要的过程。

土地利用包括土地的生产性利用和非生产性利用。

土地用途:

从人类利用土地的目的以及土地在自然条件和人为干预下所发挥的功能而言,称为土地用途。

土地调查:

为了解和认识土地的状况,需要对土地进行的调查为土地调查。

因调查的目的和所需要认识的方面不同,土地调查可分为土地利用调查,土籍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

为了解土地的用途和土地利用方式所进行的调查为土地利用调查。

为了解当前土利用的状况而进行的调查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为了解土地的权属、不同权属土地的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和质量等级的调查为地籍调查。

为了解土地的质量而对土地的组成要素,包括地貌、地质、气候、土壤、水文、植被和区位等情况所进行的调查为土地条件调查。

土地利用详查:

由于土地利用概查受比例尺限制,不能满足以生产大队(村)为单位建立土地统汁登记,不能替换耕地统计数据,不能满足联产承包责任制情况下的农村土地管理要求,所以于1982年开始进行更大比例尺、更详细的土地利用调查。

在农区采用1:

1万比例尺。

因之,称为土地利用洋查。

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

由于土地利用状况是随人口的增减、迁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地变化的,为掌握、了解实时实地的土地利用状况,就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

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土地利用区:

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按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根据本县土地资源特点、社会经济持续发展要求,在上一级规划指导下,将县内土地划分成各个土地利用区。

共9种土地利用区:

农业用地区、园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和其它用地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时期和—定地域范围内,根据土地资源现状和潜力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各类用地进行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士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国家把按照——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或一定时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称为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上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色保扩区域。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方针: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城市规划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没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

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中基础设施和地面建筑已经建成的地区,一般指城市建筑集中连片的市区。

国土规划:

国土规划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的战略方向和目标以及规划地区自然、经济、社会、科学技术等条件制定的全国或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国土开发整治方案。

国土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根据规划地区的特点和优势,从地域总体上协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的关系,协调人口、资源、建设、环境的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合理分布和地域经济的综合发展。

其主要内容为:

确定本地区主要自然资源的开发规模、布局和步骤:

确定人口、生产、城镇的合理布局,明确主要城镇的性质、规模及其相互关系;确定交通、通讯、能源、水源等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安排;确定环境治理的目标与对策。

地籍管理:

地籍管理是国家为了获取:

卜地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质量、用途等信息,建立完整的地籍图、簿册,而按统——的方法、要求和程序实施的——系列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工作措施体系。

宗地:

宗地是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

通常,一宗地是一个权利人所拥有或使用的一个地块。

宗地四至:

宗地四至是指—宗地四个方位与相邻上地的交接界线。

一般填写四邻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单位和个人名称。

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律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坐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在专门的簿册上进行登记的一项重要土地行政管理制度,以加强政府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开始时,人民政府要发布公告、通知;说明申请登记的范围、对象和地点。

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程序分为五个阶段;

(1)申报;

(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证书;

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和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的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土地权属:

土地权属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业务: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非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一定权利,或者说是设定在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权利。

目前,在我国设立的土地他项权利主要是指土地抵押权和租赁权。

土地分等定级:

土地分等定级是在特定的目的下,对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进行综合鉴定,并使鉴定结果等级化的过程。

土地统计凋查:

土地统计调查是指根据拟定的调查方案,采用科学的调查方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向调查单位采集土地及其变化的原始资料的过程。

土地变更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分布和权属的变化情况而开展的调查。

地籍档案地籍档案:

指国家和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中,在地籍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历史记录,包括地籍的簿、册、图件、音像、软盘等文据材料:

按其内容可分为:

土地调查档案、土地登记档案、土地定级估价档案、土地统计档案、土地监测档案,以及地籍综合档案等。

土地开发:

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规划指导下,对未利用土地以及废弃的或利用效率低下的土地,通过工程的、生物的或综合的措施,使其成为可利用的、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较高的土地,并加以充分、合理地利用的过程。

国土开发和整治:

国土开发和整治一般是指对全国、某一行政区内、跨行政区的同一流域或同类经济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进行综合评价、规划。

采取综合措施进行综合开发、整治、保护和合理利用。

土地垦复:

土地垦复主要指对因各村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或自然、人为综合因素而造成破坏的、多年来耕种的或长期闲置、废弃的农业用地,通过工程措施、生物措施或综合措施,使其恢复成农业用地的社会生产实践活动。

易地开发:

易地开发一般是经济发达的地区政府、企业或个人到另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以资金、科技、物资的投入为主,在所购买、租赁到的土地上经营以种值业、养殖业、林果业等为主的农用土地的生产活动。

土地整理:

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土地整理—般指农村地区土地整理,即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手段,对山、水、田、林、路、村等进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政府措施。

土地复垦:

依据1988年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的定义,土地复垦是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其恢复后的土地,要因地制宜,可作为农、林、牧业用地,也可作为工副用地,有的还可作为房建、游览、娱乐用地,但应优先用于农业。

塌陷区:

由于大自然运动,变化或人为因素(如采矿)导致地面塌陷所波及的区域范围叫塌陷区。

地面塌陷依其成因包括:

一是地面变形塌陷,如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渗透变形、砂土液化、特殊岩土胀缩变形、火山塌陷等;二是地震塌陷,如构造地震塌陷、诱发地震塌陷等;三是水动力塌陷,如岩溶塌陷、过量开采和矿山疏干地下水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塌陷、流沙引起的地面塌陷等:

四是工程地质塌陷,如黄土湿陷和塌陷、崩塌、滑坡、滑陷;五是矿山采矿导致的地面塌陷。

这些地面塌陷所波及的范围,都可称为塌陷区。

土地保护:

土地保护是指对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各类土地资源的用途、范围(面积)、布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法、规定实行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管理与保护,确保各类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永续利用。

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是指上地表面在水力侵蚀或风力侵蚀或水力和风力综合侵蚀下,表土颗粒随风向和水流移动、搬迁、损失,直至地表植被随表土而冲刷、破坏、流失的现象。

土地盐渍化:

土地盐渍化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人为不合理的措施而引起的土壤盐碱化。

土地污染:

土地污染是指:

土地受到大气酸雨或富含有毒有害物质水的侵蚀,恶化了土壤原有的理化性状和丧失了生产潜力,导致土地上的农林副产品对人畜禽渔的危害。

实物地租:

土地经营者或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不是以货币形式而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地租。

地价:

土地在买卖、出让和转让等交易活动中所表现出的价格,就是土地价格。

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政府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是各用途土地的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对应的使用年期为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由政府组织或委托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政府认可。

标定地价:

根据我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标定地价是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评估的具体宗地,在正常土地市场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某一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土地出让金:

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款称为土地出让金。

土地估价:

土地估价又称土地评估,是指土地估价人员依据土地估价的原则、理论和方法,在充分掌握土地市场交易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的经济和自然属性,按土地的质量、等级及其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一般收益状况,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方式、土地预期收益和土地利用政策等因素对土地收益的影响,综合评定出某宗地或多宗地在某一权利状态下的某一时点的价格。

土地资产:

以财产状态出现的土地就是土地资产。

土地市场:

土地市场是土地交易活动和场所的总称。

土地市场按对象可以分为农地市场和市地市场。

 

土地利用规划名词解释

1基本名词(33条)

1.1土地利用

人类通过一定的活动,利用土地的属性来满足自己需要的过程。

1.2土地利用现状

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调查时土地的利用类型、数量、质量、分布及利用状况。

1.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主要依据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对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归纳、划分。

1.4土地利用规划

为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土地自然条件等,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的结构、布局进行安排以及制定相应措施的过程。

1.5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各级各类的土地利用规划相互联系、有机结合构成的整体。

按行政层次分为国家级规划、省级规划、市级规划、县级规划和乡级规划;按规划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根据需要编制的区域性规划等。

1.6土地规划用途分类

在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的需要,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基础上划分的土地类别。

1.7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为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实现土地利用规划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分析、查询、输出和传输的信息系统。

1.8规划期限

从规划实施起始年到规划目标年的时间段,一般包括规划近期(五年),规划远期(十年)。

1.9规划目标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规划所要达到的总体目的。

1.10规划指标

根据规划目标,在规划期间所要实现的定量化的具体任务。

可以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两类。

1.11.1约束性指标

必须实现的规划指标。

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规模等。

1.11.2预期性指标

期望达到的土地利用指标。

如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等。

1.11基本农田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1.12土地用途管制区

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根据管制规则的差异划分的区域。

土地用途管制区用于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14.1基本农田保护区

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1.14.2一般农地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不作为基本农田的耕地区域。

1.14.3林业用地区

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的土地利用类型区。

1.14.4牧业用地区

主要用于牧业生产,以及直接为牧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牧业设施的土地利用类型区。

1.14.5城镇建设用地区

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1.14.6城镇近期建设用地区

是指在城镇建设用地区内为城镇近期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1.14.7独立工矿区

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其他工业用地。

1.14.8村镇建设用地区

是指为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1.14.9风景旅游用地区

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1.14.10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

为对自然、人文景观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1.14.11其它用途区

根据实际管制需要划定的其他土地用途区。

1.13土地利用方针

为实现规划目标而确立的土地利用的方向和原则。

1.14土地利用问题

土地利用现状与土地利用目标存在的差距。

1.15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对规划区域内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及其动态变化,结构和布局,利用现状、利用程度和效益等进行的分析,明确规划区域土地利用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找出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16土地利用战略

对规划区域内土地利用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的策略。

1.17土地可持续利用

指当前的土地利用不能对后代的持续利用构成危害,即土地的利用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要有利于人类今后的长远发展。

2总体规划(55条)

(注:

关于指标或规模的词条如没有特殊说明均指规划)

2.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政府为实现土地合理利用的综合目标,对本辖区一定时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改良和保护,在时间、空间和结构上统筹安排的过程。

2.2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全国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改良和保护进行的统筹安排的战略性、政策性规划。

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国家土地利用战略,明确政府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和指导下级规划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2.3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统筹省域行政范围内土地利用的战略性、政策性、综合性规划,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立足本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管理上的职责,对辖区土地利用管理的政策性指导和对全社会用地的宏观控制,对各业、各类用地和重大土地利用活动做出统筹安排,其中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

2.4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统筹市域行政范围内土地利用的结构性、政策性规划,是在上级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进一步研究分析地市域土地的供需情况,综合研究提出各类用地供需总量指标,提出各地域土地利用的方向和管理措施,重点确定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增长边界,处理好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的关系,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重点地区,并将耕地等重要土地资源的控制指标分解到县级政府,为全市土地资源利用的宏观调控、管理和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2.5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统筹县域行政范围内土地利用的实施性规划,依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地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划分土地用途区,重点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和人文保护区等,落实中心城镇,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重点建设项目规模和布局。

2.6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本级行政范围内土地利用的操作性规划,是具体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法定图则,根据上级规划的要求和本乡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将各类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实到实地。

将基本农田保护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土地用途二级分区界线落实到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

2.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程序

包括确定任务、规划编制组织、规划实施评价、规划前期研究、提出规划大纲、编制规划方案、选择最佳方案、形成规划成果(文本、说明、图件、规划数据库)、审批、实施规划、监测(或监督)规划与修编规划。

2.8土地利用规划供选方案

围绕规划目标,针对不同的实施途径和措施进行分析比较,提出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以及相关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等多种规划方案。

2.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

一套阐明为实现预定的规划目标将如何利用土地的决策意见,包括文本、说明和图件。

2.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有关程序规定,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工作。

2.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在土地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对土地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新形式对土地规划工作的需要,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在原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工作。

规划修改通常涉及到规划主要指标和整体布局等原则性变动。

2.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对土地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新形势对土地规划工作的需要,政府根据法定程序,按有关原则对规划部分内容(不涉及主要指标和整体布局)进行修改,提出规划调整方案,并报规定审批机关批准工作。

规划调整通常为规划个别内容的布局非原则性变动。

2.13土地需求量预测

对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各业、各类用地动态变化及规模需求所作的测算,是协调各业用地矛盾、进行土地供求平衡、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的重要依据。

2.14土地供需平衡分析

综合各行业、部门对供给土地需求的合理性、科学性,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总体挖潜能力评估为基础,研究提出土地需求和供给的相互协调、平衡的分析意见。

2.15土地利用数量结构

一般指一定区域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之间在数量上的比例关系,以及各种土地利用类型占该区域土地总面积的比重表示。

2.16土地利用空间结构

一定区域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在地域空间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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