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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矿井建设指南

瓦斯防治示范矿井建设指南

一、示范矿井建设的必要性和目的

近年来在国务院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正确领导、严格监管、大力推进下,全国煤矿瓦斯灾害防治工作成效显著。

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的政策法规和指导性文件,在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全国煤矿瓦斯灾害防治工作,进一步向着科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发展。

尽管如此,全国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发展仍不平衡,重特大煤与瓦斯事故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每一次瓦斯事故都暴露出事故矿井在对瓦斯灾害认识、安全技术管理、人财物投入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反映出事故矿井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能力的不足。

究其原因主要是:

1、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需求不断增加,特别是占我国能源份额70%以上的煤炭需求不断增加,煤矿开采强度不断加大。

2、我国煤田地质条件和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复杂,各矿区开采条件的差异较大,给矿井瓦斯防治工作的推进和监管,造成了极大难度。

3、各矿区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瓦斯升级、危害程度急剧增加。

但由于思想认识的渐进性、安全管理的习惯性、治理技术的滞后性,很多矿井难以适应瓦斯灾害威胁的升级速度。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国煤矿瓦斯灾害防治工作朝着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在巩固和加强目前已取得的成效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各大矿区(优先选择瓦斯“重灾区”)各选择一个瓦斯灾害威胁最大、煤层赋存条件复杂、开采尤其是瓦斯治理难度最大,在矿区具有代表性的高瓦斯(或突出)矿井。

从治理理念、管理体系、专业培训,到系统完善、治理方法、技术装备、经济投入等方面,制定并实施一整套科学、合理,具有极强针对性的瓦斯综合治理方案。

对整个矿区的瓦斯灾害防治工作,起到切实可行的示范作用,实现“强抓一点,示范一片”。

最终目的是在“示范矿井”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出全国“治理标准统一、方法科学可靠”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规范》,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长治久安,提供安全技术管理保障。

二、示范矿井建设的主要内容

1.理念先进

1.1、树立“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思想。

1.2、强化“瓦斯不治、矿无宁日”的认识。

1.3、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

1.4、落实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是瓦斯治理的技术管理保障。

1.5、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是瓦斯综合治理的“五大法宝”。

1.6、组织健全、运行有效的管理体系,是瓦斯治理达标的最重要条件。

1.7、实施“可保必保、应抽尽抽”的战略。

1.8、只有打不到位的钻孔,没有卸不掉压的瓦斯。

1.9、瓦斯治理,地质先行。

2.投入保证

2.1确定投入标准

2.1.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确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用途全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支出。

2.1.2、坚持对瓦斯综合治理方面工作的激励政策,如:

开采保护层、瓦斯抽采、打钻等。

2.1.3、加大科研投入。

每年科技经费投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2~5%,其中研发经费所占科技活动总投入的比例在50%以上。

建立研发性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2.1.4、坚持走产学研道路,加强与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重点围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煤与瓦斯共采、安全高效开采、煤矿瓦斯利用等技术进行研究。

2.1.5、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工程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留足预抽时间,做到先抽后掘(采)。

瓦斯抽采要纳入矿井生产接续,保证矿井“抽、掘、采”平衡。

2.1.6、积极推广应用以“高倍安全系数的矿井安全生产系统、立体交叉抽采瓦斯技术体系。

2.1.7、优化“一通三防”工程设计,分类采取瓦斯治理措施,充分发挥瓦斯治理投入的功效。

采煤工作面应根据瓦斯涌出量分级选择瓦斯抽采方法,提高保产能力,实现安全高效。

瓦斯涌出量在10m3/min以下的,采用上隅角埋管或局部顶板走向钻孔抽采方法;瓦斯涌出量在30m3/min以下的,采用以顶板走向钻孔为主,辅以埋管抽采技术;瓦斯涌出量在30~40m3/min的,使用高抽巷,辅以埋管抽采技术;瓦斯涌出量在40m3/min以上的,使用高抽巷、上隅角埋管、地面钻井等立体交叉抽采技术。

1.1.8、在条件具备的地点采用地面孔、顶板长钻孔、Y型通风穿层钻孔替代井下瓦斯抽采巷道。

使用地面孔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采用顶板长钻孔抽采工作面采空区瓦斯,利用Y型通风穿层钻孔全方位抽采卸压瓦斯。

采用顶、底板巷道穿层钻孔预抽瓦斯,提高预抽瓦斯的时间和预抽率,采用一条巷道解决多层煤层的消突问题。

2.1.9、细划突出煤层危险区域,提高防突措施的针对性。

依据煤层赋存的地质构造单元、瓦斯涌出情况和测定的瓦斯参数确定、突出点的位置等,对突出煤层实行分区管理,减少防突钻孔工作量,提高防突工作的针对性。

2.1.10、瓦斯治理坚持按需投入。

安全投入主要用于矿井主要通风设备、防治水系统、提升系统等十个方面的更新改造。

一是完善通风、抽采、防灭火、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等“一通三防”系统,增强矿井安全可靠性。

二是对生产矿井进行全面安全技术改造,简化生产系统,提高系统能力和可靠性。

三是提高矿井装备水平,实现装备升级换代,抽采钻机实现大功率、大扭矩;采掘装备向大型化、大功率、远程控制方向发展。

2.1.11、煤矿坚持执行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根据瓦斯预测资料,对年度内所有高瓦斯采掘工作面,必须提前制定有针对性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瓦斯治理投入的重点是高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深井开采矿井,对瓦斯涌出量大、突出危险性严重的采掘头面应优先保证投入。

2.2建立瓦斯治理投入保障制度

2.2.1、煤炭企业要根据矿井的灾害严重程度、瓦斯涌出量情况、瓦斯含量大小以及突出危险性严重程度,制定本企业的瓦斯治理投入标准。

2.2.2、煤矿必须加大瓦斯治理投入,设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并明确吨煤提取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的数额,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2.2.3、“一通三防”专向资金的决策和使用,由总工程师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对瓦斯综合治理设计、方案、措施及工程实施负责;经营管理部门对“一通三防”所需设备、资金投入负责;党群部门对“一通三防”宣传教育、培训及人力资源配置负责。

3.技术可靠

3.1技术基础工作

3.1.1、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成确定矿井瓦斯等级,作为核定、调整风量和瓦斯管理的依据。

瓦斯鉴定时,生产矿井新采区、新水平或新揭开煤层,必须对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和突出危险性进行鉴定;在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涌出量,并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突出危险性,对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进行鉴定。

3.1.2、暂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在建矿井、技改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的瓦斯等级暂按设计或上年度的瓦斯等级确定并进行管理。

一旦具备鉴定条件时,必须及时组织鉴定。

3.1.3、加强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3.1.4、加强瓦斯地质基础工作,编制煤矿矿区、矿井、采掘工作面三级瓦斯地质图,煤矿企业负责编制矿区瓦斯地质图,生产矿负责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和采掘工作面瓦斯地质图。

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3.2系统可靠

3.2.1、优化生产布局。

矿井和采区设计要依据瓦斯地质资料详细分析和预测矿井瓦斯灾害情况,根据煤层和瓦斯赋存情况,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积极采用先进的支护工艺,保证合理通风断面,明确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生产系统和布局必须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并贯穿于新建、改扩建、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衔接的各个环节;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完成有关瓦斯治理工程,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现有生产矿井要落实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完善瓦斯治理工程,调整和优化生产布局;科学合理确定工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

3.2.2、坚持正规开采。

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始终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

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3.2.3、矿井必须建立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并不断优化,适应矿井延深和采掘接替的变化,保持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

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水平、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主要风道应建立两进两回系统,单巷断面在20m2以上;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开采布局和巷道布置合理,有突出危险采掘面的回风严禁直接经过其它采掘面唯一的安全出口。

3.2.4、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稳定。

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的2/3;综采(放)工作面向外20m范围内的上下风巷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3/4,其他采煤工作面(掩护支架除外)向外20m上下风巷断面不得小于3m2。

确保通风设施完好。

企业要保持风机、风门、风筒、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

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实行挂牌管理,专人负责并持证上岗,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保证通风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

采区应尽量减少通风构筑物,减少漏风,提高有效风量率;要加强通风巷道维护,保证风流畅通。

煤矿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和执行测风制度,对井下用风地点和通风巷道定期测定风量,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流稳定可靠。

废弃巷道、盲巷和与采空区联通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封闭;要尽量减少角联通风,对无法避免的角联通风巷道要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风向、风速稳定,严禁在角联通风网络内布置采掘工作面;要根据采掘进度及时施工永久通风设施,杜绝通风工程亏欠,并确保风流稳定,控制可靠。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保持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均衡供风、风流稳定。

3.2.5、矿井必须保证风量充足。

矿井进风量达到实际需风量的1.1~1.5倍,采区风量富余系数应在1.1以上,突出危险区域、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或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应在1.3以上。

设计风速不得超过极限风速的80%。

3.2.6、矿井瓦斯抽采能力必须满足需要,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抽采泵站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瓦斯抽采泵,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采泵相匹配,抽采系统设计能力要有1.5~2.5的富余系数。

要准确掌握开采水平和回采区域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科学确定抽采方式,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

具备条件的矿井,应分别建立高、低浓度两套抽采系统,满足煤层预抽、卸压抽采和采空区抽采的需要。

3.2.7、强制性开采保护层,做到可保必保,并抽采瓦斯,降低瓦斯压力。

最大限度地把煤层中的瓦斯抽采出来,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实现抽采达标。

水平接续、采区衔接都要保证瓦斯预抽达标和整个抽采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要求,实现先抽后采。

顶底板巷道进入突出煤层法距5m以内施工时必须采取防突措施统可靠。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采用压入式通风;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域,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预抽效果评价。

顶、底板穿层钻孔掩护强突出煤层掘进。

3.2.8、矿井必须建立装备齐全、运行正常的安全监控系统。

新建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筒揭煤前必须设置瓦斯断电仪,进入煤巷施工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采、主要通风机运行状态等监控要与矿井监控系统联网运行;瓦斯传感器必须按期调校,监控中心必须适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监控系统断电、闭锁可靠,中心站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及地点。

3.3突出防治技术

3.3.1、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划,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区划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划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提前预警非突出煤层转化为突出煤层。

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时,必须测定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瓦斯压力,分析煤的破坏类型。

瓦斯压力≥0.74MPa或出现吸钻、夹钻、喷孔、瓦斯涌出异常以及预测指标超限等情况,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由矿负责委托资质单位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3.3.2、矿井开采突出危险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

厚度在0.8m以上的非突煤层,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采取以顶(底)板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

3.3.3、开采保护层,优先选用无煤柱连续开采、“Y”型通风方式,采用以上下两巷倾向穿层钻孔为主,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非沿空留巷开采保护层,且具备地面钻井抽采条件的,应采用以地面钻井为主,抽采被保护层及其它邻近层采动区卸压瓦斯;条件不具备的,必须采用顶(底)板巷穿层钻孔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

3.3.4、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以及未在保护层开采保护范围内的突出危险煤层(包括应力集中带等),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以顶(底)板巷道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

煤巷掘进条带式穿层钻孔,钻孔控制到煤巷两帮外15m范围内的煤体,钻孔终煤点按10m×5m间距内布置(轴线方向×轴垂线方向)。

穿层钻孔超前掩护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

采煤工作面网格式穿层钻孔,钻孔按10m×10m间距内布置,在回采前钻孔必须一次性施工完;采煤工作面两巷顺层钻孔按5~10m间距布置。

有实际考察数据的,以考察数据确定钻孔间距。

3.3.5、井巷揭煤实施穿层钻孔预抽的区域性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距揭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最小法向距离适当加大),并必须采取抽采措施,抽采钻孔有效影响半径按1.5m设计(有实际考察数据的,按考察数据为准),同时选用水力冲孔、深孔松动爆破(仅适用于井筒揭煤)等增透措施,提高抽采效果。

3.3.6、坚持区域性消突有效。

被保护层采掘前,在被保护范围内每100米至少布置3个测试点,测定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并对被保护层的卸压瓦斯预抽效果进行评价,被保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10m3/t以下的,卸压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35%;被保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10~15m3/t的,卸压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45%;被保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15m3/t以上的,卸压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60%。

预抽率合格后,采用残余瓦斯压力和残余瓦斯含量对被保护层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且残余瓦斯含量WC<8m3/t时,保护有效。

3.3.7、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3.3.8、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危险煤层,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和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进行效果检验。

同时进行预抽效果评价,采煤工作面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30%,掩护煤巷掘进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35%,石门揭煤(含反揭煤)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45%,并采用残余瓦斯压力和残余瓦斯含量指标进行效果检验,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且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

3.3.9、井巷揭煤区域预抽后,在瓦斯预抽率η≥45%后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采用直接法测定残余瓦斯压力和残余瓦斯含量,并必须同时满足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残余瓦斯含量WC<8m3/t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方可认为措施有效。

否则,必须补充措施或延长抽采时间,直至效果检验有效。

3.4积极推介最新瓦斯治理技术成果

3.4.1、坚持瓦斯治理技术创新。

矿井必须改变传统的瓦斯治理思路,从采场布局和调整开采程序入手,通过开采首采卸压层,形成上下岩层移动,煤岩卸压,增加煤层透气性,井上下立体抽采卸压瓦斯、煤与瓦斯共采的工程技术体系,实践“首采层卸压瓦斯、上向卸压层瓦斯、下向多重卸压层瓦斯、地面钻孔卸压瓦斯”理论与技术。

3.4.2、创新井巷揭煤技术。

规范揭煤设计。

揭煤设计要对揭煤的各个环节做出时间计划,并严格按计划组织揭煤施工。

对快速测压、快速打钻、水力冲孔、深孔松动爆破增透技术等进行攻关,提高煤层透气性和抽采效果,减少揭煤消突时间。

实行揭煤分层分级管理。

瓦斯压力小于2MPa,由矿按防突有关规定自主管理。

瓦斯压力大于2MPa的或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由煤矿上一级企业管理部门重点监管。

同时明确矿总工程师是揭煤工作的终端责任人。

3.5使用先进技术装备

3.5.1、矿井必须实现全负压机械通风,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备用,实现双回路供电,并具备反风功能,风机选型时风机最大工况点的风量应为设计需风量的1.1~1.5倍,单系统单机风量应达到15000~20000m3/min;新建矿井系统单风机风量应达到30000m3/min以上;长距离掘进应采用高风压、大功率对旋局扇和大直径、高强度风筒,提高长距离掘进送风能力和通风保障能力。

3.5.2、优选瓦斯抽采装备,实现抽采系统能力最大化,做到"大流量、多泵抽,大管径、多回路"的高强抽采能力格局。

系统实际抽采能力预留2~4倍的富余系数。

应选择钻进能力大、钻孔直径不小于108mm的钻机。

3.5.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装备齐全,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和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数量和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双机或多机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有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有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矿调度室内有主机或显示终端;联网主机有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光缆)。

确保断电可靠。

要正确选择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连线方式,保证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

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的准确可靠,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地点。

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应声光报警、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3.5.4、建立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校正,定期进行计量检定。

引进井下钻探测井先进装备,实现对穿煤钻孔偏斜和煤厚测量的双重功能。

配齐测斜仪和新型取芯器等地测装备,确保满足地测工作的需要。

4.管理到位

4.1、煤矿应建立瓦斯综合治理评价制度和技术问责实施办法。

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评估、会诊活动,及时解决矿井瓦斯综合治理重大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4.2、落实严细实的工作作风。

干部必须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区队长要能吃苦耐劳,甘于奉献,善于管理,敢于管理,集团公司要建立举报重奖制度,凡是对打钻、抽采、瓦斯治理工程造假举报的,经调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重奖,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4.3、执行采煤工作面采前验收制度。

凡未实施保护层开采保护的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经集团公司验收,否则不得回采。

4.4、执行预抽消突评价制度。

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危险煤层,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采煤工作面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30%,掩护煤巷(含小结构煤巷)掘进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35%,石门揭煤(含反揭煤)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45%,并采用残余瓦斯压力和残余瓦斯含量指标进行效果检验。

4.5、执行石门(井筒)揭煤分级治理、分级管理制度。

按瓦斯压力分类采取措施,对瓦斯压力P≥2MPa或打钻过程有动力现象的,在《防突规定》的基础上扩大钻孔控制范围,同时实行巷帮钻孔深孔连续拦截抽采,揭煤期间巷帮钻场内钻孔保持连续抽采,拦截抽采涌向工作面的卸压瓦斯。

4.6、建立防突钻孔验收制度。

严格钻孔施工现场验收管理,消突、抽采钻孔由专职验收员实行终孔起钻验收。

凡发现验收人员或施工人员造假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7、执行瓦斯综合治理暨防突例会制度。

煤矿企业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瓦斯综合治理暨防突视频会,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瓦斯综合治理暨防突专题会议,平衡解决瓦斯治理及防突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4.8、执行瓦斯综合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

矿要编制年度瓦斯综合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报煤矿企业核准,并严格按照核准意见组织落实。

4.9、执行瓦斯综合治理和防突督查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强化瓦斯综合治理、防突现场督查和监管,对瓦斯综合治理、防突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严肃处理。

各矿(矿建项目部)必须加强瓦斯综合治理、防突日常督查。

4.10、执行瓦斯综合治理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月度追查处理制度。

每月对完成不好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和严肃处理。

4.11、执行领导人员防突带班制度。

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每月不少于一次防突带班。

石门揭煤远距离爆破必须由矿(矿建项目部)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带队、跟班,现场指挥爆破全过程。

4.12、执行保护层开采、瓦斯抽采及利用、技术创新奖罚制度。

4.13、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规定,建立健全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实行分级追查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在1.5%以下的,由当班矿值班负责人组织处理;瓦斯浓度达到1.5%到3.0%及采掘工作面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处理;瓦斯浓度达到3.0%以上的由集团公司组织处理。

4.14、执行防突工作“一票否决”制度,考核期内,凡发生一次突出事故,取消通风专业质量标准化等级评比。

4.15、执行通风、抽采、监控、防尘、防火等各大系统的定期审查制度,保证系统的稳定、可靠。

4.16、建立健全瓦斯综合治理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分级监控制度,对矿井通风、抽采、监控、防火、防尘系统等重大隐患登记建档,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保障措施等,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会议和瓦斯治理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瓦斯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4.17、制定严格的隐患排查、瓦斯检查、瓦斯排放、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火区管理、瓦斯抽采、防突预测检验、机电设备使用管理等制度,明确各环节的责任,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4.18、严格执行通风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

通风系统调整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现场指挥。

贯通不明巷道、启封火区时,应由矿山救护队实施,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19、严格执行机电设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矿井必须选用经检测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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