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信托鑫兰瑞二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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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信托鑫兰瑞二期
编号:
中铁信托·鑫兰瑞二期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5月
项目背景:
中铁信托发挥专业理财机构的平台优势,结合成都鑫兰瑞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专业咨询优势,将委托人的资金通过“中铁信托·鑫兰瑞二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受托人将信托资金运用于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前和未来许可发行的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股指期货、基金、债券(回购、逆回购及代持),可转债、短期融资券、权证、ETF、银行存款类产品及各类理财产品以及认购新股等,以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为加入本计划的信托受益人获取相应收益。
第一条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1.1计划名称
中铁信托·鑫兰瑞二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计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3计划目的
通过设立本信托计划,由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信托)将其管理的多个具有相同运用方式的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聚集起来,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对本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为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获取相应收益。
1.4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财产总规模不少于人民币3500万元,信托计划具体规模以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准。
其中投资顾问购买500万元。
加入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应为合格投资者,其中购买金额低于300万元自然人人数不超过50人,购买金额超过300万元的自然人和合格机构投资者不限制数量。
1.5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1年。
如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
本信托计划可以提前终止。
委托人在签订《中铁信托·鑫兰瑞二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时,授权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实际运行中出现下例情况时可提前结束本信托计划。
(1)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0.8元。
(2)连续3个月的开放日信托计划资产总值低于1500万元。
(3)受托人发现投资顾问有违背诚信的行为。
(4)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受托人不再开展此类信托业务,受托人决定不再开展此类信托业务。
出现第
(1)、
(2)、(3)任何一种情况时,受托人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受益人)信托计划将提前结束。
出现第(四)种情况时,受托人应当提前3个月告知委托人(受益人)信托计划将提前结束。
1.6平仓止损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每日收市后估算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并计算信托单位净值K,将K≤0.85设置为警示线,将K≤0.80设置为止损线。
当T日受托人发现信托单位净值降至0.85或以下时,信托经理向投资顾问发出警示通知;当T日受托人发现信托单位净值降至0.80或以下时,在T+1日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及时进行平仓止损并结束信托计划。
只要T日(收市后)的信托单位净值降至0.80或以下时,则在T+1日,信托经理将有买入盘的库存证券品种全部卖出(无论T+1日信托单位净值是否能回升至0.80或以上)。
若库存证券品种遇跌停或停盘等原因没有买入盘,则在次日或随后的交易日有买入盘或复盘时立即卖出。
第二条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2.1信托计划资金运用范围
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投资运用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股指期货、基金、债券(回购、逆回购及代持),可转债、短期融资券、权证、ETF、银行存款类产品及各类理财产品以及认购新股等。
信托资金闲置期间可存放银行。
2.2受托人: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3投资顾问:
成都鑫兰瑞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4信托财产保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证券经纪人: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6信托利益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注意:
受托人、投资顾问、托管银行、证券经纪人、律师事务所均无对本信托的业绩表现或者如何支付回报做出保证。
(1)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指在本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加入本计划的信托本金、信托本金形成的代位资产、因信托财产损毁灭失或其他事由获得的损害赔偿、信托财产获得收益及其他收入。
信托利益=信托财产-信托合同9.2款所列费用
(2)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托本金
(3)受益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在信托计划开放日认购或赎回信托受益权。
2.7信托利益分配原则
(1)委托人(/受益人)赎回信托受益权属于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之一。
赎回信托受益权时,分配的信托利益为:
分配的信托利益=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赎回费用
2.8信托受益权
2.8.1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应当制作受益人名册,并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受益权证明书》。
受益人所所持《信托受益权证明书》是本信托受益权的唯一证明。
2.8.2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继承。
发生继承事由时,继承人应持有效的继承证明文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受益权转移登记手续,并由受托人换发新的信托受益权证明书。
受托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转移登记手续的具体时间,应依据手续办理时受托人有关公告执行。
2.8.3投资者认购信托受益权
2.8.3.1投资者在本计划的推介期内或在信托期间可以在信托计划开放日认购信托受益权。
2.8.3.2投资者在本计划的推介期内认购本信托计划,在计划成立时,每1元人民币认购一份信托受益权。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信托资金/1。
2.8.3.3信托计划开放日为每月最后一日(遇节假日时顺延到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在信托计划期间认购信托受益权应于信托计划开放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15点之前将认购资金划入信托计划资金保管账户,并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以受托人收到申请为准);受托人接受申请后,于信托计划开放日将认购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保管账户并确认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
投资者中途认购信托受益权,按照受托人公布的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为认购价格来认购信托受益权,其计算公式为:
投资者中途认购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投资者认购资金÷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2.8.3.4受托人在该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记入受益人名册并向投资者交付《信托受益权证明书》。
2.8.3.5投资者认购信托受益权,服务费用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
2.8.4受益人中途赎回信托受益权
2.8.4.1受益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在信托计划开放日的5个工作日前书面申请部分或全部赎回信托受益权。
2.8.4.2受益人可以在信托计划开放日赎回信托受益权。
信托计划开放日为每月最后一日(遇节假日时顺延到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8.4.3封闭期
委托人认购或申购信托受益权生效之日起的半年时间内,为封闭期。
封闭期内原则上不得赎回信托受益权。
在封闭期满后6个月内赎回受益权,受益人应向信托计划支付赎回金额3%的赎回费用。
2.8.4.4赎回信托受益权的利益计算
受益人提出赎回信托受益权得到受托人的确认后,由受托人按照本月信托计划开放日受托人公布的信托单位净值计算信托利益(/赎回资金),其计算公式为:
赎回信托受益权的利益=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赎回总份额-赎回费用
部分赎回的,赎回后委托人最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赎回申请日之前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否则,委托人应全部赎回。
委托人不愿意全部赎回的,受托人不接受赎回申请。
2.8.4.5赎回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利益划付
受托人在开放日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保管银行将赎回的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利益划付给赎回申请人。
2.8.4.6赎回费用
受益人在封闭期满结束后6个月外赎回信托受益权的,其赎回费为零。
在封闭期满结束后6个月内赎回受益权,受益人应向信托计划支付赎回金额3%的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赎回费用=委托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3%
2.9信托计划出现提前终止的情形时,信托利益按存续期间实际实现的收益计算,提取相关费用后,在信托终止清算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
2.10信托保管费
(1)保管银行按保管合同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2)保管费计算方法:
以信托财产初始规模为基础,按照0.2%的年费率,计算当月应计提的保管费。
(3)某月应计提的保管费=信托财产初始规模×0.20%/12
(4)保管费支付方式:
每月开放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保管银行。
2.11受托人管理费
受托人管理费分为叁部分,固定金额管理费、固定比例管理费和浮动业绩管理费
2.11.1固定金额管理费,按照50万元/年收取,按月支付。
固定金额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某月应计提的固定金额管理费=50万元/12=4.1667万元。
固定金额管理费的支付方式:
每月开放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银行保管账户中支付给受托人。
2.11.2固定比例管理费,在信托计划单位净值大于1时按1%/年的比例按月计提支付。
固定比例管理费计算方法:
以每月开放日的信托计划资产净值为基础,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1,则应提固定比例管理费=该月开放日计算的信托计划资产总值×1%/12;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1,则该月不提固定比例管理费。
固定比例管理费支付方式:
每月开放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
2.11.3浮动业绩管理费
信托计划结束时,若提取浮动业绩管理费前的单位净值高于初始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提取超过部分的20%作为受托人的浮动业绩管理费。
受托人的浮动业绩管理费=(信托结束时提取浮动业绩管理费前的单位净值-初始信托单位净值)×20%×信托结束时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提取浮动业绩管理费前的单位净值=(信托计划资产总值-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不包括受托人的浮动业绩管理费))÷信托结束时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如果上述计算结果为负或者为零,则该估值日提取的受托人的浮动业绩管理费为零。
2.12信托当事人的税收
信托计划运作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纳税人义务。
第三条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
3.1加入条件
加入本计划应具备下列条件:
(1)委托人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委托人与中铁信托签订《中铁信托•鑫兰瑞二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3)信托合同中载有将信托资金加入本计划的授权条款;
(4)信托资金为人民币,其中单个合格投资者加入本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100万元以上按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3.2信托单位
3.2.1信托单位是用于计量、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
3.2.2委托人初始加入本信托计划时按每1元人民币认购一份信托单位,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中途加入信托计划的按开放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认购信托单位。
一份信托单位等于一份信托受益权。
3.3加入方式
在本计划的推介期内,委托人与中铁信托签订《中铁信托•鑫兰瑞二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后,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本信托计划。
在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以书面形式预约申请认购信托受益权,并在认购开放日前1个工作日的15点前将认购资金划入信托计划资金收付账户。
3.4本计划的推介机构: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5计划的推介期
3.5.1本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09年5月18日至2009年6月18日。
3.5.2满足下列条件信托计划成立:
推介期内或期满,本信托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不少于3500万元,则信托计划可以成立。
3.6计划的成立
3.6.1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受托人办理信托资金保管手续以及信托资金使用相关手续,相关手续完成后信托计划宣布成立,信托计划成立日最迟不超过3.5.1款推介期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
3.6.2推介期届满,信托资金总规模低于3500万元,则信托计划不能成立。
如果信托计划不能成立,中铁信托自推介期满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委托人本金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6.3信托计划成立前,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信托资金使用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受托人不能按照信托计划约定运用信托资金,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于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7信托受益权的赎回
本信托受益人可以在信托计划规定的赎回开放日申请赎回。
3.8成立通知
中铁信托于本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中铁信托·鑫兰瑞二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将计划成立情况通知加入计划的信托的委托人。
第四条法律意见书
本计划聘请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为专项法律顾问,由其为本计划的实施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内容见备查文件)
第五条信托财产的保管
根据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受托人将委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第六条计划的风险揭示及防范
6.1风险揭示
受托人提请委托人和受益人充分了解并承担下列风险:
6.1.1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基准利率调整或货币市场供求关系都将引起利率的变化,直接导致证券投资品种价格的下跌从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6.1.2政策风险
主要指政府的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对本信托产生的影响,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都将引起市场的变化,导致证券投资品种价格的下跌从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同时也包括出台的管理制度对信托计划运作上的要求变化造成的影响。
6.1.3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水平的波动和社会投资平均收益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证券市场如在较长时期处于整体调整状态,将导致证券投资品种价格的下跌从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6.1.4管理风险
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因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执行投资建议操作失误、计划保管人操作失误、假冒受托人指令及违反相关约定使用预留印鉴等情形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6.1.5投资建议风险
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因为投资顾问对证券市场的判断出现偏差,所选的证券投资品种价格表现不佳,从而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6.1.6证券经纪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证券经纪人因不再符合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而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或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人不遵守受托人的相关约定和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操作从而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6.1.7交易风险
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因时间、价格及数量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操作但不能及时完成交易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有可能因种种原因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临时性关闭、限制交易或调查举证从而造成不能及时交易的风险。
当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在某交易日按收盘价计算低于或等于平仓线0.8元时,受托人进行平仓操作后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可能远远低于0.8元。
6.1.8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损失。
6.2风险承担
6.2.1委托人(/受益人)的风险承担
根据《信托法》规定,中铁信托作为受托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时,须恪尽职守,负有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诺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无风险或无损失。
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6.2.2受托人的风险承担
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对于6.1.7中所描述的交易风险,受托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6.3风险防范措施
中铁信托在运用信托计划资金时,将充分运用自身的行业经验、资本市场经验
和管理资源,利用成都鑫兰瑞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专业咨询优势,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制,防范信托计划实施中的风险。
6.3.1利率风险的防范
近年来,我国的利率调整大多采用小幅度、多频次的方式。
在货币流动性过剩的现实背景下,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我们认为利率波动不会对信托计划的收益造成太大的影响。
6.3.2政策风险的防范
(1)随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政策变化措施,定期和不定期评估投资风险。
(2)为避免国家政策及相关其它风险,在证券市场相关政策出现重大改变、市场出现重大变化或其它对本信托计划的重大影响事项时,为保障委托人、受益人的权益,可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6.3.3市场风险防范
(1)本信托计划采取分散投资的策略,对市场风险进行一定的回避,通过有效的投资组合,对集中于单只投资品种的风险进行分散,一定程度上的规避了市场风险。
(2)受托人已指定专职的信托经理负责逐日盯市,适时监控,关注交易对手的风险变化情况和证券市值变动情况,随时进行风险的计量与监控。
(3)受托人将及时与投资顾问及时进行沟通,了解和掌握市场变化走向,定期和不定期评估投资风险。
尽可能避免市场波动对信托财产的影响。
如果投资收益明显下降时,可及时采取提前结束信托计划的方式回避风险。
(4)本信托计划设置了平仓止损制度,在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在极端情况下进行平仓止损。
6.3.4管理风险的防范
(1)执行公司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
(2)实行独立的稽核检查制度:
稽核审计部门负责日常风险管理,有权对涉及本信托计划业务的所有部门和岗位进行稽核检查,监督与核查公司有关部门对于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针对异常情况作出预警并及时报告;
(3)执行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资料保全制度,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4)充分评估计划保管人的资信状况及其内控制度,通过保管协议和操作流程备忘录明确规定信托资金的投资范围、操作办法及其保管责任,监督与核查保管财产。
6.3.5投资建议风险的防范
选择资信较好、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专业投资机构担任投资顾问,可以有效的预防投资建议风险。
成都鑫兰瑞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国内一流的证券投资研究团队,其投资价值评价体系、投资研究贴近投资实践。
本信托计划顾问团队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业绩能较好的防范投资建议风险。
6.3.6证券经纪人经营及操作风险的防范
(1)选取综合类及市场信誉良好的证券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证券经纪人;
(2)按照信托保管协议和操作备忘录的监控流程,信托财产保管人将能及时发现证券经纪人未遵守受托人指令的操作行为并予以纠正。
6.3.7交易风险的防范
要求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尽量在委托时间、价格上预留充分的空间以便受托人能够及时进行操作并完成交易。
第七条受托人基本情况
7.1名称: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7.2设立日期:
2002年12月
7.3法定代表人:
李建生
7.4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78号建设大厦
7.5注册资本:
人民币12亿元
第八条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
本信托的日常投资运作由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中铁信托·鑫兰瑞二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小组负责,主要成员有:
项目经理:
杨维东先生,从事金融工作16年。
现任中铁信托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项目经理。
项目组成员:
张凯先生,从事金融工作16年。
现任中铁信托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务经理。
第九条备查文件
9.1法律意见书
9.2保管协议
9.3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9.4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9.5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许可证
9.6信息备忘录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