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使用率下降的原因剖析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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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使用率下降的原因剖析1

信用证使用率下降的原因

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基本上覆盖了国际贸易的全过程,涉及的各种参与者也较全,跟单信用证基本上拥有一个完整的业务操作程序,兼顾双方的利益、融通资金便利,它的出现解决了国际贸易中的预付和到付的矛盾。

但自九十年代起,这种传统工具的使用率却迅速下降,非信用证结算已成为国际贸易结算的新趋势。

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信用证的使用有如此的天壤之别呢?

其中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如使用信用证费用成本高、拒付率风险大、信用证欺诈的盛行等,另外还有信用证使用外部环境的剧烈变化,如买方市场的形成,使出口商将结算作为提高出口竞争力的手段之一,重新考虑选择结算方式;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将交易内部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信用证的使用率。

1.信用证本身存在局限性

(1)信用证费用高且占用企业资金和信用额度

信用证相关费用过高、种类繁杂,并且占用了相当的信用额度,所需费用是所有结算方式中最高的,这是不少企业弃用信用证的一个理由。

1)出口商相关费用

对出口商来说,采用信用证结算需支付各种费用,如手续费(议付费、转议付费、通知费、款项转移费、转让费、保兑费等)、邮费(挂号费、快递费、电报费等)、利息、其他相关费用等,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支出。

这对出口商,尤其是中小出口商而言,直接加重了其资金运转压力,甚至会削弱其产品的在国际市场上的市场竞争力。

2)进口商相关费用

对进口商来说,要支付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

为降低开证风险,开证行通常还要求开证申请人交付一定比例的开证保证金或提供其他的抵押担保手段。

另外,如果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状况有所担忧时,往往会提出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由此产生的额外保兑费用,使进口商承担的费用进一步增加。

因为保兑的费用通常先由进口商承担,且在保兑信用证时进口商还是需要提供一定的抵押或担保,从而更多地占压进口商的资金或财产。

信用证在开证时进口商就得将全部货款交给银行或者在开证银行有足够的信用额度,这不仅占用了进口商的资金,而且占压时间较长,不利于资金流转。

信用证的相关费用比较高,出口企业需要负担更多在信用证的抵押上。

一笔10万美元的信用证业务,保守估算,买卖双方费用总计800-1000美元。

银行在信用证业务方面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某银行公示的进出口信用证收费标准

业务类型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开证

开证基准费率,一般为0.15%,最低为300元人民币

简电开证

除开证手续费外,另加收100元/笔

验单

验单费率,为1.25‰,最低300元/笔。

单笔交单金额低于5000美元或等值5000美元的,额外加收100元/笔。

修改增额

增额的收费比照开证收费标准收取,最低为100元/笔

其他修改

100元/笔

撤证

100元/笔

通知费

预先通知费率,约为每笔100元;通知或转递费率为:

信用证通知费用由受益人承担的,200元/笔;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的,按金额的1‰,最低200元/笔。

证转递通知费300元/笔,保兑信用证(含通知费)费率为1.5‰,最低300元/笔。

承兑

承兑费率,约为付款期限90天,(含)以下的按1‰一次性计收,最低200元/笔;付款期限90天以上的每月加收0.3‰;缴足100%保证金的,一次性收取200元。

转让

转让信用证费率,一般为1‰,最低200元/笔。

退单

200元/笔

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金额的0.5‰,最低500元,按季收取

资料来源:

某银行

另外,随着目前不符点费存在上涨的趋势,且受益人首次交单时存在大量的不符点,在相对其他结算方式的结算成本高居不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增加了进出口商的交易成本,延误了贸易进程,这就迫使进出口商在签约时不得不考虑是否应放弃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

(2)信用证操作程序繁琐,周期长

信用证经过长时间的应用和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业务操作程序。

信用证类型很多,其各自的业务流程也各有特点,但都要经过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开证、通知行通知信用证、出口商向银行交单、银行付款、进口商付款赎单这几个环节。

信用证的基本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如下图。

从信用证的流程可以看出,信用证有着繁琐的程序,一个完整的信用证交易要经过12个程序,如开立信用证、通知信用证、修改信用证、出口商制单交单、银行五个工作日内审单等复杂手续,尤其是特殊信用证,如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的操作程序更为繁琐。

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方式已经落伍了,主要体现在信用证繁琐的手续上,要花费5-6个工作日。

另外,跟单信用证单据处理和程序复杂、周期长。

信用证业务以出口商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为银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但是单据在银行进行审核,在收益人与指定银行之间,指定银行与开证行之间,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传递,信用证在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通知行与收益人之间传递,耗费的时间很长。

买方开出信用证,通过银行转给卖方,一般最少需要一星期,也就是说卖方最少要等一星期才能确切知道买方的信用证条款。

除此之外,单据在邮寄过程中有时耗时较长,对短途交易来说平添了许多麻烦。

如从中国大陆天津新港启运的产品,销售到台湾省须在香港转运、转单,货物经香港转运至台湾省约需7天,而单据转至台湾省则需10天左右。

信用证繁琐的程序产生了大量的单据,平均每做成一笔信用证结算,大约需要20份纸面贸易单据。

在大量的贸易单据的流通过程中,买方和卖方之间的贸易数据和纸面文件的处理工作往往产生大量的时间延误,并且每次重复输入数据都可能产生错漏等方面的问题尤其对短途交易和近洋贸易增添了很多麻烦。

(3)信用证法律关系复杂

从以上对信用证的特征和程序的介绍中可以看出,信用证结算程序涉及的合同、当事人是极其复杂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也盘根错节,不易辨清,由此,使一些不是非常了解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企业畏惧使用信用证。

1)信用证涉及合同关系多

一个信用证就是一组合同,其数量取决于基础合同涉及的各方所作的安排。

一个信用证至少有3个合同:

基础合同、买方即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也是银行的客户与开证行之间的资金补偿合同、开证行与收益人之间的合同。

有人说信用证涉及的合同至少有6个之多:

基础合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资金补偿合同、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支付合同、保兑行与开证行之间委托偿付合同或资金补偿合同、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的资金补偿合同或委托合同、议付行与收益人之间的支付合同。

如果将信用证下的票据关系加上去,则信用证涉及的合同还要多,因为各个票据关系也是一组合同。

如果将和信用证交易牵连的基础交易合同也算在内,则有时会涉及十几个合同关系。

2)信用证涉及主体多

信用证之所以复杂,其原因是因为信用证涉及的法律上主体较一般的合同要多得多。

一张信用证至少涉及三个主体: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如果是一张保兑信用证,则加上保兑行;如果是一张议付信用证,则加上议付行;如果该信用证是可以转让的,则涉及第二受益人;如果该信用证涉及受益人自愿或依法转让则涉及受让人。

如果将涉及的其他交易算在内,则各方的关系更复杂。

有时会涉及十几方之多,有人说甚至达到50方之多。

3)信用证当事人法律关系复杂

信用证涉及的既有基础合同关系,又有信用证关系,更有信用证关系下的票据关系,这三种关系相互交织在一起,形成复杂的关系链和关系网。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受益人与开证行、受益人与议付行、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不仅复杂,而且也存在着较大争议。

以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例,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提出开证申请后表示同意开证的承诺生效之后,两者之间便形成一种合同关系。

这种合同关系的性质,学界有至少5种不同观点,如借贷关系说、委托代理关系说、保证关系说、特殊承揽关系说、行纪关系说等等。

总之,信用证结算方式不仅涉及复杂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它还涉及货物买卖、票据、航运、保险等多种法律关系,致使在实践中因法律关系不明而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

(4)信用证结算方式制单复杂、严格、单据流转时间长

跟单信用证是一种较为完善的国际结算方式,但是它给进出口双方的保障只是相对的。

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代表的货物。

信用证一般规定有较为复杂的单据及条款条款,如汇票,发票,提单,装箱单,保险单,产地证,数量证,重量证,检疫证,受益人证明等等,并对各类单据的措辞、出具的时间、单据的格式等均具有较为严格的规定。

在UCP600公布之前,信用证强调的是“严格一致”的原则,而在UCP600的规则之下,放宽了银行审单的标准。

虽然UCP600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但国际贸易商品与服务方式错综复杂、单据描述各有差异,再加上银行对审单标准的认知程度不一,加大了信用证正确使用的难度,使得信用证在首次交单时因不符点而拒付的比例高达60-70%,企业要承担不符点费用,增加了交易成本。

严格相符的审单标准无疑应该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但在实务中非实质性不符点像潜规则一样在银行单证流转的过程中时时存在。

一般信用证中规定出现不符点时受益人需要缴纳不符点费。

不符点费已经成为银行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收入来源,利益驱动促使部分银行对于非实质性不符点乐此不疲,这种情况下,因开证行信用风险而造成因非实质性不符点而被无理拒付的风险,企业难以避免。

此外,信用证结算方式单据流转时间较长,整个交易过程需诸多手续,如信用证的开立与申请;缮制单据;对单据的审核及修改;交单结汇等等,和其他结算方式相比,效率较低。

2.信用证结算对进出口商仍具有较大风险性

据部分机构的不完全统计,欧美企业贸易额中80-90%采用非信用证交易,坏账率仅为0.250.5%。

与此相比,我国企业采用信用证交易比例高达50%以上,坏账率却达到5%。

由此可见,信用证不能与规避风险划等号。

信用证下存在着国家风险、信用风险、单据风险、汇率风险、操作风险等,这里按照信用证当事人分类,分析出口商、进口商、银行各自所面临的常见的主要的风险。

(1)出口商所面临风险

1)出口商被拒付的风险

单证不符是最常见的出口商被拒付的情形。

据调查,大约有70%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首次交单时由于不符而遭到拒付。

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商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商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此外,由于进出口商对UCP了解不够深入,制单水平参差不齐,且银行审单尺度宽严不一,经常会导致拒付。

这就严重影响了信用证作为一种主要的付款工具地位,而事实上成为了一种拒付的工具。

2)软条款风险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

具体来看,信用证软条款一般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开证申请人存心诈骗。

这种情况往往是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预付履约保证金、开证押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定代表或中介人。

买方收到预付款项,即可利用信用证中规定的软条款逃避付款责任,使出口企业遭受损失;第二种是开证申请人并非存心诈骗,而是想掌握信用证主动权,在市场对自己不利时,利用软条款免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第三种是开证申请人为了更好地控制货物,掌握装运来维护自身利益,在信用证中规定了一些限制受益人行为的条款。

如今,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直接导致软条款对出口商的风险加剧,一旦进口商的贸易环境发生变化,进口商就会利用软条款来设置障碍,这样势必会损害出口商的利益。

3)开证行资信、倒闭风险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因此,信用证开证行的风险也不能小视。

在中东欧和南美等国家,注册一个银行的条件低得惊人,根本不具有承担风险的资金,且开证行资信不佳。

如果开证行的资信较差,极有可能使出口商在提交了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单据后,遭到开证行的无理拒付。

另外,受金融危机影响,发达国家具有相当实力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相继破产或倒闭。

最近,美国三大投资银行巨头:

雷曼兄弟公司、美林证券和美国国际集团纷纷陷入困境,一批国外银行倒闭。

银行破产倒闭频率创下了近十四年之最。

截至2008年6月30日,在美国大约8500家银行中,列入“有问题名单”的银行数量已经达到117家,达到2003年以来的最高值。

在这样不利的外部因素作用下,开证行出具信用证后无理拒付,以及承兑汇票无法偿付的现象也就屡见不鲜了,而最终受损的还是出口商。

(2)进口商所面临的风险

1)出口货物品质难以保证

采用信用证结算,对于进口商而言,存在的风险主要是提货风险较大。

由于信用证结算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业务,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要对外付款,进口商也要付款赎单。

进口商得到合格单据后并不一定能得到单据记载的货物,因为出口商可能提供无货单据或与实际货物不一致的单据,如果是这样,进口商就受到了欺诈。

虽然进口商可凭合同向出口商索赔,但是费时费力,成本也较高,而且蓄意行骗的出口商可能早就逃之夭夭了,进口商损失将非常严重。

2)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

UCP600第34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

第35条规定“银行对技术术语的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不负责任,并可不加翻译地传送信用证条款”。

这些规定为不法商人伪造单据骗取货款提供了方便。

3)出口商可能勾结承运人

出口商可能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亦或勾结其他当事人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

预借提单指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期和结汇期到期,而货物因故未能及时装船,但已在承运人掌握之下或已开始装船,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的提单。

倒签提单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3)银行所面临的风险

1)进口商无理拒付合格单据或因进口商破产给银行带来风险

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即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当进口商破产,无力偿付或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时,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2)信用证打包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

打包贷款是指受益人以信用证做抵押,从银行处得到相应额度的短期贷款,用以备货。

货物出运后,受益人将单据交议付行办理议付、付款或承兑,议付行在向受益人议付或付款时扣除贷款本息,或在承兑后的款项中扣除贷款本息,将余额付给受益人。

近年来打包贷款盛行,给进出口商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如果进出口商串通起来,合谋欺骗银行,则这种融资方式也给银行带来许多麻烦。

如某外商向其在国内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购货,开出一张约5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中外合资企业凭信用证向议付银行申请打包贷款,用以购买原料后投产。

信用证到期时供货方却未出货,原来外商并不要货,只是由于该企业资金紧张,贷款无门,假借信用证内外勾结来获取贷款。

像这类进出口商串通一气,骗取银行借款,到期不还的情况也把银行拖入大量债务纠纷之中。

(4)信用证欺诈的风险

信用证诈骗己经成为当今世界金融与贸易领域中的一大公害,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后犹为猖撅。

信用证诈骗的特点是成功率极高,涉案金额巨大,动辄数千万美元的涉案金额,一旦诈骗得逞,损失往往难以追回。

就信用证主要当事人来分,信用证的欺诈有:

买方欺诈和卖方欺诈。

1)买方欺诈

欺诈者假冒买方的身份,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使卖方及开户银行相信其假冒的买方的合法身份和交易的真实性,从而非法获取卖方的货物;买方与开证行相互串通,故意制造信用证条款障碍,诈骗通知行和卖方;买方和卖方互相串通,申请开立不存在任何真实交易关系的虚假信用证,卖方凭此骗取银行的出口打包货款,从而使银行遭受巨大损失。

2)卖方欺诈

卖方欺诈主要是卖方在装运货物时装上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但却向银行出具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卖方为了掩盖货物不清洁的真相,凭保函要求将本应签发的不清洁提作为清洁提单签发,使单证相符,顺利结算,并逃避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还有些不法分子,为骗取银行贷款,预先编造虚假的事实,谎称自己有进口商需要货物,骗取进口商与其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后为其开具信用证,受益人在得到信用证,向自己所在地银行出示信用证,证明其在国外有一笔生意,要求银行为其贷款以筹货物,在其骗得银行贷款后,将此款挪作他用或卷款潜逃。

信用证欺诈的盛行使结算审单变得复杂,充满危机。

信用证欺诈削弱了信用证的可信度,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短期内信用证结算方式也不再具有原来的信用程度。

3.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

(1)全球买方市场形成,出口竞争的方式日益多元化

跟单方式之所以能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独占鳌头长达一个多世纪之久,主要是因为世界经济尚未充分一体化,各国经济尚未走向全球化,这使得在国际贸易领域内主要仍是卖方市场。

信用证的业务相对于进口商来说,对出口方提供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单据的约束力相对来说是比较小,在卖方市场这样的大环境下,出口商更有选择权,则更倾向于使用信用证来结算。

但几十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全球资源配置表现出高度流动性、一体化和市场化,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在全球很多国家都能自由配置,买方市场逐步形成。

买方市场的形成必然导致结算方式的有利条件向买方偏移。

在以买方市场为特征的国际贸易环境下,买方有较多贸易主动权,必然选择对他有利的支付方式,自然就会选择信用证之外的其他支付方式以降低支付的费用成本。

交易沟通效率的提高,贸易伙伴的资信水平比以前容易获得,如果对方的信用状况良好,那么可以采用托收、汇付等其他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

另外,现代企业整体利润下降、出口竞争方式多元化使得除价格竞争之外结算方式也成为一种竞争手段,出口企业为了抓住商机,不得不将就买方。

所以注重出口方利益为主,要求买方出具信用证的方式逐渐落伍。

(2)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发展,作为世界经济一体化实现形式的跨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当前全球约6万多家跨国公司创造的GDP占全世界的50%以上,创造的国际贸易占全世界的70%以上,对外直接投资占全世界的90%以上。

当今世界国际贸易的特点: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占全部国际贸易的比重越来越高。

公司内部贸易的发展,降低了贸易双方的信用风险,造成了国际贸易结算中对单证要求的下降。

国际经济交往的经常化和贸易双方之间的日益熟悉,双方之间的信任度上升,作为对贸易真实性担保和付款前提的商业单据票证的重要性日益降低。

为降低跟单要求所造成的国际结算成本和费用的上升,国际贸易结算中跟单结算安排自然减少。

而以电汇为主的其他付款方式使用比率却在不断地增加。

(3)金融交易技术的进步

全球金融交易技术的进步,使得国际贸易交易结算电子平台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虽然单证传递要求在国际贸易中还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镜像技术提供的实体影像,使得单证传递形式更多的由纸质文件转移到了电子信息媒体形式。

特别是电子认证技术的发展,各交易主体之间建立起了广泛的明示信用(expressedtrust)。

电子信息传播可以大大减少交易时间和节约管理费用,据世界银行的有关资料显示,单证传播形式的改变,出口商在单证准备和传播方面节省的时间就可达到10天左右,从而可以更快的回收货款,更加便利的融资,减少和贸易有关的流动资金需求。

借助网络信息交易技术,贸易商、银行和运输公司等涉及国际贸易过程的所有行为主体,都被纳入了一个无缝自动终端对接的商业过程,国际贸易中资金流、货物流和信息流的传播形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越来越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和同步性。

中立、可信任的、专门从事提供国际贸易交易结算平台服务的第三方组织的兴起,电子交易全球统一标准的建立和充替,有效减少了全球企业间的商务障碍,使得全球各地的买方、卖方、物流、银行、代理商和政府机构之间的交易过程电子化,更高速、准确、透明度高、易于掌握和安全。

基于信息交易平台,实物供应链和金融供应链结合应用系统的开发,使贸易各参与方得以重新调整商务形式并充分利用电子贸易的优势,降低贸易运作成本和商业投资,缩小供应链成本。

电子交易的上升,使得商业单据传递要求下降,结算安排中跟单要求下降,国际贸易结算安排中跟单结算形式也随之降低。

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国际货物买卖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来实现,网上的电子数据交换取代了实际的单证交换,电子通关和银行间网上结算的推广和普及都使得传统信用证结算方式逐渐失去了作用。

因为信用证结算方式结算速度较慢,无法适应高效快速的电子商务交易方式。

(4)商业信用体系的建立

“买卖”就是一方买、一方卖,本身就是商业活动,应该由商业活动的双方来完成。

在订立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时,选用何种支付方式是买卖双方磋商的重点问题。

买卖双方一般都要对各种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如对方资信状况与经营作风的好坏、货物本身是否畅销、市场竞争是否激烈、交易金额是否较大、企业本身的流动状况等,并在此基础上确定采用一种对交易双方都比较安全的支付方式。

如果进出口双方合作已久,交易稳定,对对方的资信和经营状况十分了解,那么随着双方之间相互信任程度的增强,建立了互信机制,商业信用当然就会替代银行信用。

采用非信用证结算的方式会随之增多。

另外,随着第三方评级机构的发展,企业的资信调查越来越方便了。

企业现在可以通过银行征信系统、信用评级机构等对商家进行资信调查,然后选择信用等级好的商家合作来降低风险。

信用证交易成本高,风险较高的时候,选择信用证是企业不错的选择,但是风险较低的时候,企业就会考虑选择非信用证结算方式了。

(5)出口信用保险的迅速发展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Credit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

1919年,英国政府为了对外经济扩张的需要,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口信用担保局,也是第一家政府支持下的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

二战以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全球化进程的逐渐加快,出口信用保险也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国际上的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先后以不同的模式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

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

近年出口信用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高效结算工具,它除承保进口商的商业风险之外,还承保政治风险。

具体通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为企业提供服务,承保企业出口中面临的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开证行拖欠、开证行拒绝承兑、停业或被接管,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或远期信用证项下拒绝承兑等商业风险,以及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出口企业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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