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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章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设计22页word资料

七章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设计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 采用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发热电缆的外鞘表皮最高发热温度不应高于65℃。

线功率不宜超出19W/m。

    第7.1.2条 采用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的表面平均温度应符合表7.1.2的规定。

    表7.1.2地面的表面平均温度(℃)

    区域特征适宜范围最高限值

    人员经常停留区24-2628

    人员短期停留区28-3032

    无人停留区35-4042

    浴室及游泳池30-3333

    第7.1.3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以施工图纸为主,包括:

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发热电缆布置平面图、温控装置布置图、地面构造图等内容;

    2.设计说明中应详细说明供暖室内、外计算温度、配电方案、发热电缆材料技术数据、规格;标明使用的具体条件如工作温度、工作电压、电力负荷等;以及绝热层材料的导热系数、容重(密度)、规格、厚度等;

    3.平面图中应绘出发热电缆的具体布置形式和敷设间距,标出各供暖房间的编号和发热电缆的计算长度等。

    

    第2节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作法

    

    第7.2.1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地面结构,宜由基层(楼板或与土壤相邻的地面)、找平层、绝热层(上部敷设加热管)、伸缩缝、填充层和地面层组成。

可参见附录A。

    3.对于潮湿房间如卫生间、游泳馆等,在填充层上部应设置隔离层。

    第7.2.2条 采用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宜优先采用热阻小于0.05㎡·K/W的材料作为面层。

    第7.2.4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绝热层采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时,其厚度不应小于表7.2.4规定值,若采用其它隔热材料时,可根据热阻相当的原则确定厚度。

    表7.2.4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绝热层厚度(mm)

    

    楼层之间楼板上的绝热层20

    

    第7.2.5条 在与内外墙、柱及过门等垂直部件交接处应敷设不间断的伸缩缝,伸缩缝宽度不应小于20mm,伸缩缝宜采用聚苯乙烯或高发泡聚乙烯泡沫塑料;当地面面积超过30㎡或边长超过6m时,应设置伸缩缝,伸缩缝宽度不宜小于8mm,伸缩缝宜采用高发泡聚乙烯泡沫塑料或内满填弹性膨胀膏。

    第7.2.6条 填充层的材料宜采用C15豆石混凝土,豆石粒径不宜大于12mm。

填充层的厚度不宜小于50mm。

    

    第3节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暖热负荷的计算

    

    第7.3.1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暖热负荷,应按《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第7.3.2条 计算全面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耗热量时,室内计算温度的取值应降低2℃,或取计算总耗热量的90-95%。

    第7.3.3条 局部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耗热量,可按整个房间全面辐射供暖所算得的耗热量乘以该区域面积与所在房间面积的比值和表7.3.3中所规定的附加系数确定。

    表7.3.3局部辐射供暖热负荷的附加系数

    

    供暖区面积与房间总面积比值0.550.400.25

    附加系数1.301.351.50

    

    第7.3.4条 进深大于6m的房间,宜以距外墙6m为界分区,分别计算供暖热负荷和进行管线布置。

    第7.3.5条 敷设发热电缆的建筑地面,不应计算地面的传热损失。

    第7.3.6条 计算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暖热负荷时,可不考虑高度附加。

    第7.3.7条 采用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的系统,应考虑间歇供暖和户间传热因素,宜对计算的热负荷增加一定的附加值。

    

    

    第4节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地面散热量

    

    第7.4.1条 单位地面的散热量q(W/㎡)应按下式计算:

    q=qf+qd

    单位地面面积辐射传热量:

    qf=5x108<(tpj+273)4-(AUST+273)4>

    单位地面面积对流传热量:

    qd=α(tpj-tn)n

    式中:

tpj—地面的表面平均温度(℃);

    AUST—室内非加热表面的面积加权平均温度(℃);(详见附录B)

    α—常数,向上传热时,α=2.17;向下传热时,α=0.14;

    n—指数,向上传热时,n=1.31;向下传热时,n=1.25;

    tn—室内计算温度(℃)。

    第7.4.2条 确定地面所需的散热量时,应将第三节计算的房间供暖热负荷扣除来自上层地板向下的散热量。

    第7.4.3条 地面单位面积所需的散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Q/F

    式中:

q——地面单位面积所需的散热量(W/㎡);

    Q——房间所需的有效散热量(W);

    F——敷设发热电缆的地面面积(㎡)。

    第7.4.4条 确定地面散热量时,必须校核地面的表面平均温度,确保其不高于表7.1.3的最高限值;否则应改善建筑热工性能或设置其它辅助供暖设备,减少辐射供暖系统负担的热负荷。

tpj与单位地面面积所需散热量之间,近似关系为:

    tpj=tn+9(qx/100)0.909℃

    式中:

tn—室内计算温度(℃);

    qx—单位地面的散热量,W/㎡。

    

    第7.4.5条 发热电缆的发热功率计算,应包括地面向上的散热量和向下层或向土壤传热的热量损失。

    第7.4.6条 地面散热量应考虑家俱及其它地面覆盖物的影响,在已知热阻较大的地方,应减少发热电缆的铺设功率。

    

    第5节 发热电缆系统的设计

    

    第7.5.1条 一般靠近外窗、外墙等局部热负荷较大区域,发热电缆应铺设较密,以补偿房间热损失。

但地表面温度不应超出7.1.3条限定值,电缆间距不应超过7.5.3条。

    第7.5.2条 发热电缆的布置,可选择采用回折型(旋转型)、平行型(直列型),详见附录C。

    第7.5.3条 铺设发热电缆的最大间距,不应超过300mm;不应小于6倍电缆直径,任何位置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产品规定值。

    第7.5.4条 在需要供暖的一个区域(房间)中宜安装一根发热电缆,两个不同温度要求的区域(房间)不宜共用一根发热电缆;通过温控器,每个房间宜单独控制温度。

    第7.5.5条 温控器直接控制的发热元件,禁止超过温控器本身的额定电流。

    第7.5.6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中的温控器可根据房间的使用功能、控温范围、额定电流、通断精度等因素选择型号、规格。

    1.可通过设置接触器与温控器结合的方式进行温度控制。

    2.一般房间可采用室温型温控器或地温型温控器;

    3.高大空间、浴室、卫生间、游泳池等区域,应采用地温型温控器;

    4.当需要同时控制室温和限制地面温度的场合,(例如实木地板)应采用双温型温控器;

    5.可选择其它形式的温控器或采用温控器与其它控制设备结合的形式实现诸如远程控制等特殊的控制功能。

    6.地温传感器不应被家具等覆盖和遮挡。

    第7.5.7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中的温控器应尽量避免安装在外墙上;温控器或传感器应安装在附近无散热体、周围无遮挡物、不受风吹、避光,通风干燥,能正确反应室内温度的位置。

    第7.5.8条 温控器的选择和安装位置应考虑使用环境的潮湿情况。

    第7.5.9条 温控器宜安装在距室内地面1.4m的墙面上。

    

    第6节 电气设计

    

    第7.6.1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采暖供电方式,宜采用AC220V供电。

进户回路负载超过12KW时,可采用AC220V/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方式。

    第7.6.2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采暖系统的户内电气回路应单独设置。

    第7.6.3条 导线截面及开关配合,应满足过负荷保护和短路保护要求,零线截面不得小于等于相线截面。

    第7.6.4条 配电箱中应设过流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每个供电回路应设带漏电保护装置的双极开关。

30mA

    第7.6.5条 地温传感器穿线管应选用硬质套管。

    第7.6.6条 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必须与电源的PE线连接。

    第7.6.7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电气设计尚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材料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系统中所用材料,应根据工程环境,如工作温度、工作压力、荷载、设计寿命、现场防水、防火要求以及施工性能,参考相关的标准综合比较后确定。

    第8.1.2条 所有材料均应是按国家有关标准检验合格的,有关强制性性能要求应由国家授权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或检测报告。

    

    第2节 发热电缆及温控器质量要求

    

    第8.2.1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用的发热电缆,其冷热导线的接头必须在工厂内加工完成,并应根据使用年限和使用环境的要求进行严格检测。

    第8.2.2条 发热电缆应经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产品的电气安全性能,机械性能应符合标准的规定,见附录J。

    第8.2.3条 没有接地屏蔽措施的发热电缆禁止使用在人员经常停留或人员短期停留的区域。

    第8.2.4条 发热电缆的结构从里到外由以下材料组成:

发热导线、绝缘层、接地屏蔽层和外鞘等。

    第8.2.5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用的发热电缆,外径不宜小于6mm。

    第8.2.6条 发热电缆的结构应能满足耐电、耐热、耐机械力的要求,并保证正常使用时的性能可靠,对用户和周围环境没有危害。

    第8.2.7条 发热导体宜使用纯金属或金属合金材料,应满足最少50年的非连续正常使用时间寿命。

    第8.2.8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用温控器应符合国家标准《温度指示控制仪》(JG874-94GB14536·10)和《家用和类似用途自动温度敏感控制器的特殊要求》的要求。

    第8.2.9条 发热电缆应有清晰标志,包括商标和电缆型号。

    

    第3节 隔热材料质量要求

    

    第8.3.1条 隔热材料应采用导热系数小,吸湿率低,难燃或不燃,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的材料,并且不含殖菌源,不散发异味及可能危害健康的挥发物。

    第8.3.2条 地面辐射供暖工程可采用珠粒发泡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板材,其质量应符合GB10801《隔热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中Ⅱ的规定,主要技术指标如表8.2.2。

    表8.2.2EPS板材主要技术指标

    项目单位Ⅱ

    表观密度不小于20.0kg/m3

    压缩强度(即在10%形变下的压缩应力)不小于100kPa

    导热系数不大于0.041w/m.k

    吸水率不大于4%(v/v)

    氧指数不小于30%

    70℃后48h尺寸变化率不大于5%

    熔结性(弯曲变形)不小于20mm

    

    第8.3.3条 当采用其它隔热材料时,其技术指标应参照表8.2.2的规定,选用同等效果隔热材料。

第九章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施工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9.1.1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齐全。

    2.有较完善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并已完成技术交底。

    3.施工现场具有供电条件,有储放材料的临时设施。

    4.土建专业已完成墙面内粉刷(不含地面层),外窗、外门已安装完毕,并已将地面清理干净;厨房、卫生间应做完闭水试验并经过验收。

    5.相关电气预埋等工程已完成;(装修、照明等)

    6.各种安装材料已经检验合格,所附带的说明书和合格证应齐全。

    第9.1.2条 发热电缆应进行遮光包装后运输,不得裸露散装。

在运输、装卸和搬运时,应小心轻放,不得抛、摔、滚、拖。

避免爆晒雨淋,宜储存在温度不超过40℃,通风良好和干净的库房内;与热源距离至少应保持在1m以上。

    第9.1.3条 发热电缆存放、运输和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过高或过低而受到损害。

    第9.1.4条 发热电缆存放、运输和敷设应避免因物理压力过高而受到损害。

    第9.1.5条 施工过程中,应防止油漆、沥青或其它化学溶剂接触污染管线的表面。

    第9.1.6条 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宜进人踩踏电缆。

不宜与其它工种进行交叉施工作业,所有地面留洞应在填充层施工前完成。

    第9.1.7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采暖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温度低于0℃时,不宜施工。

低于0℃必须施工时,现场应采取升温措施,发热电缆预热时严禁电缆间有搭接。

    第9.1.8条 安装前应进行发热电缆的标称电阻检测和通断测试。

    第9.1.9条 所有进场的材料必须进行检验验收,包括产品的技术文件、标志、外观检查,必要时应抽样进行相关检测。

温控器的外观不能有划痕,标记清晰,面板扣合、开启自如,温度调节部件使用正常。

    

    第2节 绝热层的铺设

    

    第9.2.1条 铺设绝热层的地面应平整、干燥、无杂物。

墙面根部应平、直且无积灰现象。

    第9.2.2条 绝热层的铺设应平整,边沿绝热层相互间的搭接应严密。

    

    

    第3节 发热电缆的安装

    

    第9.3.1条 发热电缆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标定的电缆间距和走向敷设,发热电缆应保持平、直,电缆间距的安装误差不应大于±10mm。

发热电缆敷设前,应对照施工图纸核定发热电缆的选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并对电缆的外观质量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不存在任何问题后再进行安装。

    第9.3.2条 发热电缆敷设前必须先检查外观质量,有外伤、破损不准敷设。

    第9.3.3条 发热电缆安装前应测量发热电缆的标称电阻和绝缘,并做自检记录。

    第9.3.4条 在发热电缆施工前,应确认电缆电源冷线预留管、温控器接线盒、地温传感器预留管、采暖配电箱等预留、预埋工作已完毕。

    第9.3.5条 发热电缆必须按设计图纸要求敷设,安装时应禁止电缆拧劲,弯曲电缆时,圆弧的顶部应加以限制(顶住),并进行固定,防止出现“死折”;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厂家规定值。

    第9.3.6条 发热电缆设在隔热材料上时,发热电缆下必须铺设钢丝网或金属固定带,以保证发热电缆不被压入隔热材料中。

    第9.3.7条 发热电缆定位后,用扎带在钢丝网上固定,或采用金属固定带。

    第9.3.8条 发热电缆的热线部分不应进入冷引线预留管。

    第9.3.9条 发热电缆安装完毕,应进行发热电缆的标称电阻、绝缘电阻检测,并进行记录。

    第9.3.10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采暖系统的电气施工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54-96及GB50258-96)的规定。

    

    第4节 填充层的施工

    

    第9.4.1条 填充层施工应在发热电缆经通断检测和绝缘性能检测合格后进行。

    第9.4.2条 混凝土填充层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靠垂直部件处的边缘隔热条已安装完毕。

    2.所需伸缩缝已由设计人员做出规定,并由填充层的施工公司做了布置。

    3.通过隐蔽工程验收。

    第9.4.3条 混凝土填充层的施工,应由土建施工方承担;供暖系统安装单位应密切配合。

    第9.4.4条 浇捣混凝土填充层时,必须在发热电缆上部架设操作板,保持施工人员在板上操作,严禁踩踏发热电缆;施工人员应穿软底鞋,采用平头锹。

    第9.4.5条 混凝土填充层的养护周期不应少于21天。

养护期满后,对地面应妥加保护,严禁在地面上运行重载、高温烘烤、直接放置高温物体和高温加热设备。

填充层在养护期内,严禁对发热电缆系统进行通电加热。

    第9.4.6条 填充层施工完毕后,应进行发热电缆的标称电阻、绝缘电阻检测,并进行记录。

    

    第5节 面层的施工

    

    第9.5.1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装饰地面宜采用以下材料:

    1.水泥砂浆、混凝土地面

    2.磁砖、大理石及水磨石地面

    3.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耐热实木地板。

    第9.5.2条 面层施工前应确定填充层是否达到地面层需要的干燥度后才可施工。

面层施工,除应符合土建施工设计图纸的各项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面层时,不得剔、凿、割、钻和钉填充层,不得向填充层内楔入任何物件;

    2.面层的施工,必须在填充层达到要求强度后才能进行;

    3.面层(石材、面砖)在与内外墙、柱等交接处,应留8mm宽伸缩缝(最后以踢脚遮挡);木地板铺设时,应留≥14mm伸缩缝。

    第9.5.3条 以木地板作为地面层时,木材必须经过干燥处理,且应在填充层和找平层完全干燥后,才能进行地板粘贴。

    

    第6节 卫生间的施工

    

    第9.6.1条 卫生间应做两层隔离层,作法可参见附录A。

    第9.6.2条 卫生间过门处应设置止水墙,在止水墙内侧应配合土建专业作防水,以防止卫生间积水渗入绝热层,并沿绝热层渗入其它区域。

加热管穿止水墙处应设防水套管,防水套管两端应加密封。

    第9.6.3条 电缆敷设时,靠近卫生洁具处应留有一定的距离。

    

    第7节 温控装置的施工

    

    第9.7.1条 检查温控器的安装盒、发热电缆冷线穿管是否已经布置完毕。

    第9.7.2条 安装温控器的感温探头前,对传感探头应进行外观检测;先铺设φ16穿管并用塑料捆扎绳固定穿管安装探头线,传感器可设置在安装好的预埋管里,管道末端封堵并尽可能放置在混凝土层上部。

    第9.7.3条 温控器安装在墙上位置及高度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安装后应与地面平行,稳定牢固,不应用家俱遮挡温控器,温控器应设在不直接被风吹处,温控器的四周不要有热源体。

    第9.7.4条 温控器安装时,应将发热电缆可靠接地。

    

    第8节 安全施工和成品保护

    

    第9.8.1条 发热电缆和系统安装间歇或安装完毕后,应注意成品保护。

    第9.8.2条 发热电缆、隔热材料及塑料配件均不得与明火接触或高温烘烤。

    第9.8.3条 发热电缆安装过程中,应防止油漆、沥青和其他强酸、强碱等有机污染物与发热电缆接触。

    第9.8.4条 发热电缆表皮要保证在安装过程中的完好,禁止用利器刮破,

    第9.8.5条 安装完毕后,敷设发热电缆的地面应设立明显的标志。

严禁在铺设区内运行重荷载或放置高温物体及高温烘烤,严禁在铺设区内穿凿,钻孔和进行射钉作业。

    第9.8.6条 施工全部结束后,应绘制竣工图,准确标注发热电缆敷设位置与地温传感器埋设地点。

    第十章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检验、调试及验收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10.1.1条 检查、调试与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单位组织各相关专业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做好纪录。

工程质量检验表可参照附录I制定。

    第10.1.2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施工图设计者,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工程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10.1.3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工程的专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10.1.4条 发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的检查、调试与验收,应遵循“有关各方协调一致,共同确认”的原则,在各专业、各工序交接时或隐蔽前,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出结论:

    1.发热电缆、温控器、隔热材料等的质量

    2.发热电缆安装质量

    3.隐蔽隐蔽验收

    4.原地面施工质量检查验收(附表1、2、3大工程操作性难)

    5.隐蔽后发热电缆标称电阻、绝缘电阻检测

    6.回路、系统试运行调试;

    

    第2节 施工方案及材料、设备检查

    

    第10.2.1条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图和工程技术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10.2.2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主要材料、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规格、型号等及保管存放措施;

    3.施工工艺流程及各专业施工时间计划;

    4.施工、安装质量控制措施及验收标准,包括:

主要材料、设备的安装质量,原地面、填充层、地面层施工质量,电阻测试和绝缘测试,隐蔽前综合检查,系统试运行调试,竣工验收等;

    5.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

    6.安全、环保、节能技术措施。

    第10.2.3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配件、隔热材料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

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第10.2.4条 整个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安装的各个环节,应对发热电缆进行检验,应测试每一环路的电阻,确保系统无断路、短路现象。

检验标准为测试每一回路的标称电阻和绝缘电阻,并应符合产品规定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中的相关规定。

    

    第3节 施工、安装质量验收

    

    第10.3.1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发热电缆安装完毕后,在浇注填充层前,应按隐蔽工程要求,由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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