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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65%股权转让

电子竞价会资料

1、竞价须知及特别约定

2、附件:

《电子竞价现场操作须知》

《交易合同》(样稿)

竞买申请及承诺

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方(人)已收到上述《杭州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65%股权转让电子竞价会资料》且已认真阅读。

本方(人)愿意按竞价会资料中约定的受让条件受让杭州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65%股权(挂牌编号为:

【Z1000016】),并承诺如下:

1.同意本项目的受让价格不低于本方的报价(即784,241.00元);

2.本方(人)同意自贵公司发出资格确认函后3个工作日内将8万元保证金打入贵公司指定帐户,并同意按资料的约定处置保证金;

本方(人)承诺接受竞价会资料中各项条款的要求,并愿意按照本次竞价程序参与竞价。

特此确认。

意向受让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竞价须知及特别约定

本公司(即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受浙江浙大新宇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其所持杭州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65%股权采用场内电子竞价形式进行组织转让,为切实保障各竞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浙江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电子竞价实施办法(试行稿)》,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特制定竞价须知及特别约定如下:

一、定义和释义

(一)、定义

1、标的:

指杭州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65%股权。

2、本项目:

指杭州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65%股权。

3、标的所在企业:

指杭州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转让方:

本项目转让方为浙江浙大新宇集团有限公司。

5、组织人:

指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6、意向受让方:

指意向受让本次标的的主体。

7、合格竞买人:

指经资格确认后参加竞买本次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竞买人

8、受让方:

被确定为本项目受让主体的竞买人。

9、产权交易合同:

指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转让标的签订的《交易合同》。

10、竞买凭证:

即竞价会入场券,由组织人向已按时递交足额保证金的竞买人发放。

11、竞价会资料:

指《杭州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65%股权转让电子竞价会资料》。

12、电子竞价:

指由组织人组织,在锁定除价格外的其他受让条件后,竞买人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自行报价,由报价最高者受让标的的方法。

(注:

发生特别条款规定情形时,按特别条款规定执行)

13、报名截止时间:

2010年6月18日下午5时整。

14、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指竞买人保证金到达组织人指定账户的截止时间。

(二)、释义

1、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所提及的条款指本竞价会资料的条款。

2、本竞价会资料提及的时间皆为北京时间,货币指人民币。

3、本竞价会资料提供中文文本。

二、竞价须知

(一)、经资格确认后,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人按时递交保证金,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

(二)、竞价程序及时间安排

1、本次竞价程序分为竞买报名、递交保证金、竞价邀请、确定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1)、竞买报名:

符合本次标的转让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在2010年6月18日下午5时(竞买报名截止时间)前向浙江产权交易所递交全部竞买报名材料(日常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

30-11:

30,下午13:

00-17:

00,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236号诚信大厦16层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逾期无效。

浙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递交全部竞买报名材料后,办理竞买报名登记手续。

(2)、递交保证金:

竞买人应在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即自组织人发出资格确认函后3个工作日内,具体为截止时间当日下午5时前)将保证金汇入组织人指定账户。

(3)、竞价邀请:

组织人向竞买人发放竞买凭证。

(4)、确定受让方:

依据本竞价会资料的规定确认受让方。

(5)、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转让方、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2、时间安排:

(1)、竞买报名:

2010年5月21日-2010年6月18日下午5时整。

(2)、递交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自组织人发出资格确认函后3个工作日内应交纳5700元保证金至组织人指定账户。

(3)、竞价邀请:

电子竞价会开始时间前。

(4)、电子竞价并确定受让方:

根据竞价会入场券载明时间举行电子竞价会。

(5)、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三)、本次电子竞价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具备法律效力。

竞价过程委托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现场公证。

(四)、意向受让方应具备本次公告或有关规定中注明的竞买条件,否则不得参加竞买。

(五)、意向受让方在办理竞买报名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如意向受让方为法人,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如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2)如采用委托授权代理的,则还须提交有效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3)《产权受让申请登记文件》;(4)符合受让条件的有关证明及承诺;(5)对电子竞价会资料全部条款内容的书面确认意见;(6)组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六)、如属联合竞买的,联合体成员应签署联合竞买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联合体成员的受让比例,明确联合竞买的牵头人,并由牵头人负责办理具体竞价事宜。

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竞买,也不得同时成为其它联合体的成员。

(七)、意向受让方在本次标的挂牌期内,应认真阅读本竞价会资料。

意向受让方有异议的,应在竞买报名前提出。

意向受让方完成报名手续后即表明已充分了解竞价项目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接受本竞价会资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并不以任何形式对本竞价会资料的内容提出异议。

组织人不承担和担保标的品质和相关瑕疵等任何责任。

电子竞价时,竞价会主持人也不再回答竞买人提出的有关标的和竞价程序的任何问题。

意向受让方报名竞买后,不得以事先未进行咨询等任何理由反悔,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负。

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查询手续或竞买报名登记手续后可以向组织人申请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八)、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受让成功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其应交交易手续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九)、竞买人应在竞价会开始前凭本人身份证原件、组织人开立的保证金收款凭证、组织人确认并发放的竞买凭证进入竞价会现场,以上凭证、证件及入场券必须妥善保管,若因损坏、遗失、外借等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竞买人参加竞买时法人应随带公章(自然人带私章)。

(十)、组织人将于电子竞价会开始时间前30分钟开始办理电子竞价登记手续。

竞买人本人(竞买人为自然人时指自然人本人,竞买人为法人时指法人授权代表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本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在电子竞价会开始时间前30分钟开始办理电子竞价登记手续,并在电子竞价会开始后登陆电子竞价系统。

(十一)、本次电子竞价采取连续报价方式进行,转让方未设有保留底价。

(十二)、本次电子竞价每一应价时间为90秒。

竞买人应在90秒钟的应价时间内,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报价。

(十三)、首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转让价(竞价起始价,即人民币784,241.00元,下一轮报价应高于前一轮报价。

每次报价的加价幅度为人民币5000元或5000元的整数倍,最低加价幅度为5000元整)。

(十四)、竞买过程中,竞买人报价在电子竞价系统未确认之前可以撤回或者修改,一经确认,即不得撤销。

(十五)、应价时间截止,最高报价的竞买人为受让方(注:

发生特别条款规定情形时,按特别条款规定执行),由组织人当场出具竞价成交价格确认单,由受让方签署;受让方拒绝签署的,视作受让方违约放弃受让,其所交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予以没收。

(十六)、因被确定的受让方违约放弃受让,致使转让方将标的再次挂牌转让,如再次挂牌转让的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的,则差额部分由本次竞价确定的违约受让方予以补偿。

(十七)、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在组织人指定场所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否则视为违约,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予以没收。

产权交易合同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转让价格”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转让价格为受让方在电子竞价交易系统中报出的经公证确认的有效最高报价。

(注:

发生特别条款规定情形时,按特别条款规定执行)

(十八)、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应交手续费(佣金)从其所交竞买保证金中扣除,如有不足受让方应当补足,如有余额则直接转为成交价款。

(十九)、参与竞价但未被确定为受让人的竞买人,且未出现本电子竞价会资料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买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予以退还。

(二十)、竞价佣金:

在竞价成交当日,受让方应按照竞买报名时向组织人提交并经组织人确认的《产权受让申请登记文件》中承诺的比例进行支付。

(二十一)、付款方式:

受让方应按产权交易合同的有关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否则应按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标的相关情况

(一)标的简介

杭州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8日,现持有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0106000084089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照该份营业执照的记载,杭州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

杭州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西湖区天目山路787号浙江新宇之星宾馆内

法定代表人:

罗树明

注册资本:

壹佰万元

实收资本:

壹佰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服务:

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承包:

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批发零售:

百货,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工具;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评估基准日时求是物业公司投资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浙江浙大新宇集团有限公司出资6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5%,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5%。

(二)本次转让不涉及向管理层转让。

四、特别约定

(一)、竞买人受让要求:

A、主要交易条件:

1、挂牌价格:

784,241.00元;

2、付款方式:

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3、资产评估基准日到转让完成日期间经审计的损益处理方式:

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完成日期期间实现的盈亏,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由受让方负责按持股比例承担。

4、意向受让方自浙江产权交易所发出资格确认函后3个工作日内应交纳8万元保证金至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受让成功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其应交交易手续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B、受让方资格条件:

1、受让方应为具有独立法人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竞买人在电子竞价现场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报价时,应由竞买人本人进行现场操作和实施报价行为,以竞价会现场电子显示为准,无论何种原因引致他人代竞买人进行现场操作和实施报价行为的,均视同竞买人实施报价行为,竞买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

(三)、竞买人本人不能参加电子竞价会,需提前办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必须向组织人相关工作人员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经组织人确认同意方可进入竞价会现场代理参加竞价,否则视为该竞买人违反竞买约定和干扰交易秩序,其所交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予以没收。

(四)、竞买人进入竞价会现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和竞价秩序,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报价,不得阻碍主持人进行正常的工作,更不得有恶意操纵他人竞价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所交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予以没收,必要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在竞价过程中,竞买人一定要认真严肃地进行竞买。

竞买人应严肃、慎重的考虑,确认后报出自已所认可的报价,不得反悔,否则其所交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予以没收,并由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其他法律责任和后果。

(六)、竞买人应自行承担其参与竞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报名手续和递交有关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竞价结果如何,在任何情况下组织人均无义务承担此费用。

(七)、竞价过程中,如因系统发生故障,由组织人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电子竞价时间的决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竞买人放弃参与电子竞价,竞买人所交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予以没收:

1、报名截止时间后,因竞买人在电子竞价会开始时间(开始时间延迟的,以延迟后的开始时间为准)前未进入电子竞价会现场,导致电子竞价会因现场竞买人人数不足2人而取消的(组织人有权对此情况进行裁定);

2、电子竞价会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开始后,竞买人在电子竞价结束前仍未登陆电子竞价系统;

3、电子竞价会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开始后,所有竞买人在电子竞价结束前均未通过电子竞价系统对竞价起始价(即人民币784,241.00元)应价的。

(九)、当电子竞价会因现场竞买人人数不足2人而取消时,则在电子竞价会开始时间(开始时间延迟的,以延迟后的开始时间为准)前已进入电子竞价会现场的唯一竞买人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格根据竞价起始价(即人民币784,241.00元)和该竞买人报名时的报价按照孰高原则确定。

而在此情况下,未在电子竞价会开始时间(开始时间延迟的,以延迟后的开始时间为准)前进入电子竞价会现场的竞买人则承担违约责任,所交竞买保证金全部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予以没收。

(十)、竞价成交后,转让方应提交标的工商变更、办证及过户所需相关资料,并协助受让方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

标的所有权自完成工商变更过户后由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

标的所涉及的工商变更、办证及过户等相关事宜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等均由转、受让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并自行办理有关事项。

(十一)、受让方应确保自身主体资格能符合审批机关、工商管理等部门对受让方主体资格的要求,否则受让方所交竞买保证金全部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予以没收,并承担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十二)、转让方有权在竞价开始前撤回标的。

若因转让方撤回标的或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特殊的重要原因,组织人有权取消或推迟本次电子竞价会,由此对竞买人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负,竞买人不得向转让方、组织人追索保证金利息及其他任何费用与责任。

(十三)、本次电子竞价会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若因印刷、拷贝或摄影造成资料与实物或标的实际情况有误差的,以实物或标的情况现状及有效证件为准。

如遇特殊情况,组织人有权对本竞价会资料进行修正,如有修正,将在电子竞价会开始前以书面形式或在电子竞价会上口头公开告知全体参会竞买人。

(十四)、本竞价会资料的解释权归转让方和组织人。

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10年5月21日

上述竞价须知及特别约定本竞买人已阅读,并同意遵照执行。

竞买人(盖章/签字盖章):

2010年月日

杭州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65%股权转让

电子竞价现场操作须知

一、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组织人)电子竞价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具备法律效力。

竞价过程委托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现场公证。

二、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后即表明竞买人已充分了解竞价项目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接受竞价会资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并不以任何形式对竞价会资料的内容提出异议。

三、竞买过程中,竞买人报价在电子竞价系统未确认之前可以撤回或者修改,一经确认,即不得撤销。

四、应价时间截止,最高报价的竞买人为受让方(发生特别条款规定情形时,按特别条款规定执行),由组织人当场出具竞价成交价格确认单,由受让方签署;受让方拒绝签署的,视作受让方违约放弃受让,其所交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予以没收。

五、竞买人进入竞价会现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和竞价秩序,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报价,不得阻碍主持人进行正常的工作,更不得有恶意操纵他人竞价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所交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予以没收,必要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竞价过程中,如因系统发生故障,由组织人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电子竞价时间的决定。

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10年月日

上述电子竞价现场操作须知本竞买人已阅读,并同意遵照执行。

竞买人(盖章/签字盖章):

2010年月日

合同编号:

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参考文本)

转让方:

浙江浙大新宇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

浙江产权交易所制订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

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

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

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直接删除该项条款。

三、转让方:

指能够依法出让产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

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受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该产权交易行为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经济性质:

对应转让方、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转让标的:

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指资产所有权及/或股权的有偿转让行为,其转让标的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

七、本合同第四、第五条是对第一条的具体约定,如有关交易不涉及其内容的,可直接删除该项条款。

八、转让价格:

为当事方按照浙江产权交易所规则依法确定的交易价格。

国有产权的转让,应依法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

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本合同经产权交易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

十、浙江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

本合同参考文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本交易所不承担因制作并提供本合同参考文本而被要求承担的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参考文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十一、本合同参考文本如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规定发生冲突,以相应的规定为准。

本参考文本将随规定的改变而作相应的修改。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浙江浙大新宇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号:

3301061003627注册地址/住所:

杭州西湖区天目山路787号浙江新宇之星宾馆内

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褚健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主体资格证号或身份证号:

注册地址/住所: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杭州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65%股权(注,此处具体填写转让标的:

资产所有权或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

杭州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企业”)的65%股权(以下简称“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企业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住所杭州西湖区天目山路787号浙江新宇之星宾馆内。

第二条转让标的上未设置的抵押权、质权、承租权。

第三条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4、转让标的没有任何第三人权益,也没有违反对转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公司章程、所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5、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四条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乙方受让转让标的没有违反对受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4、乙方承诺竞买报名所提交的资料和符合受让条件的有关证明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含有关附件),并确保乙方受让的主体资格和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能符合工商等部门对公司股东主体资格的要求。

5、乙方承诺因受让转让标的而打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帐户并委托其代为支付的转让价款,款项来源真实、合法。

如今后因此笔款项发生问题,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转让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新公司承继。

第六条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1、转让方式为:

(下列根据实际情况任选一条)

(1)协议转让方式

(2)拍卖方式(3)招投标方式(4)竞价方式

2、转让价格:

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元;即:

人民币(小写)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户名:

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帐号:

3310010410120100005396,开户银行:

浙商银行杭州建国支行);

注:

本合同转让事项如需经有关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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