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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担保合同

委托担保合同

委托担保合同汇编8篇

委托担保合同篇1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温州恒利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南翔锦苑紫荆3-201号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融资需要向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借款,特请求乙方为其借款提供担保。

为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按照《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务及担保范围和期限

  乙方对甲方向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期限__________个月的借款提供__________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自愿向乙方反担保,另立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借款、从乙方代为偿还之日起,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或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取得优先受偿;有权委托借款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甲方帐户划收款项等途径进行追偿。

  3、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担保评审费__________元,在项目立项审查时一次性付清;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每月__________‰计算,期限__________个月,计__________元,在开具担保函时一次性付清。

  4、在本合同签定之日,甲方按担保金额的__________%向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⑴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交纳,所有权属于甲方。

  ⑵甲方应依约履行合同,如逾期还贷,乙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⑶甲方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还本付息后10日内,乙方如数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

  5、乙方代为甲方偿还其上述借款即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为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代偿次日起的代偿资金利息(月利息按代偿金额的2%计算)以及乙方为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本合同借款担保金额的1‰计算。

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还应支付赔偿金。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因甲方提供虚假、伪造、过期等文件、材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立补充条款。

若甲、乙在履行本同中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温州)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签章)乙方:

温州恒利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委托担保合同篇2

  诉讼保全委托担保合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应甲方年月日提出的诉讼保全委托担保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诉一案提供诉讼保全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事项、保证期限:

  1、甲方因与一案,拟向法院提起元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乙方愿就上述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为甲方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第二条担保责任限度:

  1、超出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的任何款项,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乙方的保证责任在下列情形下解除:

  2.1甲方诉案件终结;

  2.2法院保全裁定的撤销;

  2.3甲方撤销诉讼;

  第三条甲方的保后监督管理权:

  乙方向法院出具保证担保函后,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甲方的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甲方应予以提交。

  第四条乙方的代位求偿权:

  如因甲方的保全申请错误而导致乙方向第三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应在乙方支付赔偿款三日内支付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以及因该赔偿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延迟支付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支付方式为,每日按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担保金总额的千分之六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出具担保函之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乙方一次性足额交纳按下标准计算的担保费。

  2、甲方同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全财产金额的担保费,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甲方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3天内按乙方指定的下列账户支付:

  名称:

帐号:

开户行:

第六条甲方承诺:

  1、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及其它费用。

  3、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所收担保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担保费金额每日千分之六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和解除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的附件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委托担保合同篇3

  委托人(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托人(乙方):

××××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应乙方年月日的申请,经审查,甲方同意为乙方贷款(含展期,下同)向银行(以下称贷款方)提供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间:

  一,乙方拟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愿就上述借款本息(含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实际损失的100%,为乙方向贷款方提供担保.

  三,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乙方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二条保证方式:

  1、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贷款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2、超出甲方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3、甲方的担保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或甲方代为偿还贷款或贷款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三条甲方的保后监督管理权:

  担保贷款发放后,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担保贷款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甲方的代位求偿权: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若乙方不能及时偿还甲方欠款,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债权等一切可执行财产.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担保费).

  第五条甲方的抗辩权: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甲方仍有权抗辩.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担保贷款的%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并在甲方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前一次缴清;

  2、必须承担主合同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的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3、借款用途必须符合主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4、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利息.

  5、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代偿,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15天内清偿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超出15日的,甲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账户上代为扣还相关款项.

  第七条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

  1、改变资金用途;

  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7、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口头、信件或人民法院传票到达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向甲方进行追偿,而不需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8、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

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

甲方同时应向乙方提供本次贷款总额5%的保证金,即(大写)万元人民币,甲方在乙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将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委托担保合同篇4

  甲方:

  乙方:

  第一条总则

  甲方向借款,请求乙方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为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甲方向借款金额(大写)元¥:

元,期限至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编号为,请求乙方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乙方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整个借款手续办理结束后,必须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送交乙方一份留存。

  2、甲方必须按申请用款事由使用借款,接受乙方检查和监督。

  3、甲方按借款合同所规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

  4、在乙方为其出具借款担保文书的同时,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费。

  一: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可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为甲方提出的借款担保、申请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和期限。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保证,反担保保证方式为(反担保合同另定)。

反担保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借款,从乙方代为偿还之日起,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或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优先受偿,有权委托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甲方帐户划收款项等途径进行追偿。

  4、乙方按担保金额一次性向甲方收取保费。

担保费标准:

月保费率/‰,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收,如提前偿还借款可退回相应的保费。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在贷款银行的所有借款和还款情况,检查监督甲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第三条其他约定

  一、甲方不能如期归还借款,除积极筹集归还到期的本息外,还必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现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本款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事后三天内通知乙方)

  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执照、被撤消。

(事后三天内通知乙方)

  4、法人代表、住所、电话发生变更。

(事后三天内通知乙方)

  三、甲方未按第六条约定执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四、本合同在甲方清偿本笔委托担保借款本息后终止。

  六、本合同为年月日与签订的合同(合同号)的从合同,与主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担保合同篇5

  诉讼保全担保合同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乙方):

  代表人:

  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甲方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向上述法院出具诉讼保全财产担保的相关手续。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甲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配备并向法院提供具有管理和处置权的担保财产,并按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助财产所有人履行相关法律手续承担担保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条担保的范围、金额和责任承担

  1、甲方的诉讼保全标的为:

2、3、乙方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担保之日至法院解封乙方的担保财产之日为止(包括以和解和调解终结的案件),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用人民币:

项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如管辖权争议、公告、鉴定、中止等情形延长审理期限,甲方须自上述事件发生之日起向乙方另行交纳担保费用。

)若担保时间超出6个月,以人民币4166元/月收取。

  2、甲方应承担此次担保所产生的财产评估费,计人民币。

  3、甲方应预交结果反馈保证金人民币,保证及时向乙方反馈有关信息(包括:

担保财产的查封日期、查封对象的清单回执、案件开庭日期、审判日期、审理情况及解封情况)。

以便乙方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保证担保财产的及时解封。

保证金在乙方担保财产解封后三日内无息退还给甲方。

  4、上述费用甲方应在该合同签定之日全额支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帐户上。

乙方收到款后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

若乙方及乙方提供的其他财产所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法院未认可,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退还上述费用。

  5、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完整及有效性负全部责任。

提供的资料包括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拟查封标的与本案关联性证据材料。

担保发生之后及时提供查封的裁定书、开庭传票、判决书、解封的裁定(复印件即可)。

  2、在担保期间,不受甲方内部任何事件变化而使乙方受到损失。

  3、甲方与被告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甲方不得与被告恶意串通骗取乙方的担保责任。

  4、甲方具备本合同要求的履行能力,有充分和法定的权利签署和执行与乙方签定的本合同。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因担保事宜,被申请人向乙方及担保财产所有人索赔,甲方将无条件全部承担乙方因履行该担保合同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支付的索赔款违约金罚金)。

  2、甲方必须无条件在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索赔之日起3天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及担保财产所有人已向被申请人赔偿的全部款项。

  3、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等),乙方不再退回已经收取的担保费,未支付的部分有权要求支付。

.

  4、若法院实际查封的对象与合同约定的保全标的不一致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回。

.如果甲方变更查封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按照乙方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5、甲乙双方约定的担保到期三日内,甲方应向法院申请解除乙方的担保责任,并跟踪解封事宜,在收到法院解除担保裁定书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每延期一日甲方按担保金额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6、双方约定的担保期间到期三日内,甲方不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同时申请解封担保财产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另行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两倍的担保费,并承担本合同第六条第5项的责任。

  第七条如果二审中甲方仍需乙方提供担保的,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本合

  同的条款仍然有效。

担保费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约定。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

  第九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生效

  1、本合同补充、修改、变更、解除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署日期:

年月日

委托担保合同篇6

  本担保合同于年月日由以下双方在XXX签定:

  1、(以下简称“委托人”)住所:

  2、(以下简称“担保人”)住所:

  签于以下理由:

  1、委托人与(以下简称“贷款人”)签定编号为

  (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2、委托人申请担保人为其开立上述借款合同项下以贷款人为受益人,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期限为年的编号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函”)或者申请担保人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与贷款人签定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

  一、定义

  1、在本担保合同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法律: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地方性

  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包括有权解释机关对上述各项所作的解释和说明)、条约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判例;

  反担保人:

是指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以外经债务人、担保人双方同意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等反担保方式:

是指对债务人所提供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提供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者质押或者保证。

  2、本担保合同中的“年”、“月”、“日”、“季度”等时间上的规定均指公历下的该年、该月、该日和该季度。

  二、合同基础

  担保人同意为委托人向贷款人开具相关保函或者同意与贷款人签定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

  三、反担保

  在担保人开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担保人与贷款人签定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之前,委托人及反担保人必须向担保人提供下列一项或多项反担保方式,并签定相应的反担保合同。

  1、经担保人认可的,除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完全出于自愿向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并向担保人签发以担保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或者与担保人签定反担保保证合同。

  2、委托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法律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给担保人,以作为偿还债务的反担保方式。

委托人必须在本担保合同签定之同时与担保人签定“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且委托人须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相关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第三人(在委托人要求下)以其合法拥有的、法律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给担保人,以作为委托人偿还债务的反担保方式。

第三人必须在本担保合同签定之同时与担保人签定“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且第三人须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相关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4、委托人需向担保人支付贷款金额的%,人民币万元作为偿还债务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委托人清偿借款合同项下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本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费用后返还给委托人。

若委托人未依约按时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本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费用,则担保人有权扣收该保证金冲抵债务,该保证金所生孽息归担保人所有。

  5、委托人或第三人与担保人将另行签定下列一种或多种文件:

  

(1)、反担保保证合同;

  

(2)、抵押合同;

  (3)、质押合同;

  (4)、其他财产抵押合同;

  6、其他:

  上述文件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文件的提供

  在担保人开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担保人与贷款人签定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之前,委托人必须向担保人提供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担保人负有保密义务。

  五、声明和保证

  委托人声明和保证如下:

  1、委托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司;

  2、委托人有充分的和法定的权力签署和执行本合同;

  3、委托人有法定的权力与贷款人签署合同,并且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

  4、委托人完全接受担保人向贷款人开立的保函条款;

  5、委托人保证不使担保人因为委托人开具保函而蒙受任何损害和损失;

  6、委托人保证履行与贷款人签署的合同;

  7、委托人有义务及时向担保人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如:

营业地址、法人代表、产权等的变更;诉讼事项;资金借贷;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委托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事项。

并且委托人保证接受担保人对担保期间内委托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决策等事宜进行任何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审,如果发生审计费用的,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对此予以积极配合。

委托人保证将借款合同签署后的第一个月的财务报表保送担保人,以后按季度向担保人保送财务报表;

  8、为抵消担保人向委托人追索代偿后的债务,担保人有权处分抵押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担保人声明和保证如下:

  因担保人自身贷款条件不符合要求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如约履行的,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事件

  以下各项构成违约事件:

  1、委托人在本担保合同签定后,未按本担保合同的规定向担保人提供任何反担保方式,或者委托人向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不符合本担保合同的规定;

  2、向担保人签发的以担保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的反担保人,或者与担保人签署反担保保证合同的反担保人未经担保人认可;

  3、委托人或第三人未按本担保合同的规定与担保人签署抵押或者质押合同;

  

(1)、委托人或第三人未按本担保合同的规定向担保人提供抵押物或者质物;

  

(2)、委托人或第三人虽与担保人签署了抵押或者质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或者质物的抵押或者质押登记手续;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均视为委托人违约。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以及在此之后任何时间,担保人可:

(1)要求委托人继续向担保人提供经担保人认可的反担保保证人;及/或

(2)要求委托人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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