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师人第46号南京师范大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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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师人第46号南京师范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关于颁布讲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条件》的通知

宁师人(2003)第46号

各院(系)、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南京师范大学讲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现予颁布,并从2004年起实施。

特此通知。

南京师范大学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南京师范大学讲师资格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讲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师职务条例》和《江苏省高等学校讲师资格条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讲师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通报批评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3、职称考试舞弊,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5年以上。

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1、具有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并履行其职责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并履行其职责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并履行其职责2年以上;

4、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第五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运用计算机的能力和获取、运用网络信息的能力。

申报讲师资格的教师均须参加省职称办委托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全省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讲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现代教育技术要求

经过学校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根据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南京师范大学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

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进行社会实践、专业实践、社会服务,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九条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及从事教学与科学研究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

第十条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1、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某些专业课部分或全部讲授工作。

2、承担过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含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工作,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还须参加指导过学生的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教学效果良好。

3、善于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帮助学生不断进步。

任现职期间,必须有1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或教学秘书等)。

4、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

5、有1篇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第十一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1论文篇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学校和院(系)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在对申报讲师资格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实绩、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综合掌握,科学评价,择优晋升。

第十三条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讲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四条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五条院(系)应根据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与素质要求,结合本单位教学与科研工作特点,以及不同学科教师工作实际,在不低于本评审条件的前提下,制定更为具体的资格条件,尤其注重强化职业道德、教学工作、实践环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三至十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七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表格样式等见附录。

南京师范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资格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师职务条例》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资格条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专职学生思想教育教师,具体包括:

1、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专职政治辅导员、学院(系、部)团总支(支部)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系、部)党总支(支部)副书记、学校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级领导。

2、对于过去长期(一般在7年以上)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仍在学校主要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院(系、部)党总支(支部)书记、校团委书记、宣传部长、党委书记等也可列入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资格的评审范围。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岗。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称职以上,且思想政治考核须为优秀。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通报批评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3、职称考试舞弊,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5年以上。

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经考核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并履行其职责2年以上;

3、具备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并履行其职责4年以上;具有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并履行其职责3年以上。

第五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运用计算机的能力和获取、运用网络信息的能力。

申报讲师资格的教师均须参加省职称办委托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全省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现代教育技术要求

经过学校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基础理论要求

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基础理论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考试科目为: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概论、大学教育与管理心理学、高等教育学。

第九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根据所从事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参加过相应的培训进修,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教学与研究水平和综合工作能力。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本学科较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相关知识,较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能力,具体从事学校某一方面或一个年级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在工作中具有改革、创新意识,能针对新时期学生思想工作的新特点和新形势,提出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并取得明显的工作成效,得到领导和学生的好评。

第十一条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1、讲授过1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须为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普通教师满工作量的四分之一。

能组织学生课堂讨论。

教学效果较好,受到学生的好评。

2、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善于结合学生的成长特点和思想实际,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帮助学生不断进步。

担任过3年以上的辅导员工作,卓有成效地指导过2次以上学生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或心理咨询,或上党课,或面向学生开展形势政策专题讲座等。

根据需要,组织和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1、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能运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最新研究成果和经验,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生的思想状况和社会上主要观点进行深入分析、研究。

研究成果对进一步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2、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或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三万字以上。

3、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实绩突出,所从事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得到学校领导与学生的好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学校和院(系)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工作实绩、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综合掌握,科学评价,择优晋升。

第十四条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的人员,评审讲师资格,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须满三年以上,且业绩、成果须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在掌握上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六条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三至十一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七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表格样式等见附录。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研究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教育管理研究助理研究员职务评聘工作,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育管理研究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3、职称考试舞弊,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5年以上。

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能胜任所从事的教育管理工作;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

3、获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教育管理工作4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六条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开展教育管理工作所需的运用计算机的能力和获取、运用网络信息的能力。

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须参加相应主管部门组织的职称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试(核),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基础理论要求

申报教育管理研究助理研究员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基础理论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在有效期内。

考试科目为:

高等教育学、高等学校管理学、大学教育心理学。

第八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参加过相应的培训进修,及时掌握新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技能,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九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较系统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了解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

第十条工作业绩、成果要求

1、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

具体从事学校某一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起草过有关教育管理工作的文件。

在工作中善于开拓创新,所负责的工作富有创造性,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对教育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

在对所从事的管理工作进行科学总结的基础上,吸取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成果,积极提出学校教育管理改革的新思路,其研究成果对本部门的管理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3、管理工作实绩突出。

所从事的管理工作得到广泛好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学校和院(系)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在对申报人员的政治思想、管理实绩、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综合掌握,科学评价,择优晋升。

第十二条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转至高校教育管理岗位的人员,评审助理研究员资格,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须在满三年以上,且业绩、成果须以教育管理研究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在掌握上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教育管理研究助理研究员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四条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三至十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表格样式等见附录。

南京师范大学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实验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学校通报批评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3、职称考试舞弊,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5年以上。

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实验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并履行其职责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并履行其职责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并履行其职责2年以上;

4、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第五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所需的运用计算机的能力和获取、运用网络信息的能力。

申报实验师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省职称办委托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全省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实验技术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实验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根据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需要,参加培训进修,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和实验技术水平。

根据实验技术工作特点,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专业实践、工程实践,不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具有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第九条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1、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还参加指导过学生实验、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效果良好。

同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2、承担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

3、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要求,能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和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性能指标,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

4、担实验任务,独立拟订实验方案。

能独立承担实验室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5、完成规定的实验教学工作量,撰写1篇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第十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2、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获得发明、专利1项(有证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学校和院(系)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在对申报实验师资格的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工作实绩、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综合掌握,科学评价,择优晋升。

第十二条长期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工作第一线、教书育人成绩突出、深受学生爱戴、获得过省部级主管部门评选的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的人员评审实验师资格,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评聘。

第十三条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实验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实验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四条实验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五条院(系)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与素质要求,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工作特点,以及不同学科实验技术人员工作实际,在不低于本评审条件的前提下,制定更为具体的资格条件,尤其注重强化职业道德、实验教学工作、专业实践环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三至十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实验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七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表格样式等见附录。

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南京师范大学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一式2份。

(以下是对照条件要求提交的材料)

2、申报教师(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中级职务资格的人员须提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复印件。

4、有效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原件、复印件各1份)。

5、有效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试(核)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原件、复印件各1份)。

6、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或证书(复印件)。

7、反映业绩的成果证件、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课题立项申请书、结题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

8、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

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提交原件)。

二、有关论文、论著、项目、研究成果和获奖等的特定解释和要求

1、著作:

指公开出版发行(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工具书等不在此列。

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2、论文:

指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不包括增刊、专辑、论文集等)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期刊必须有ISSN和(或)CN刊号。

3、省级刊物:

一般指省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

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本专业工作年限:

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3、关于时间界限:

申报人员的年龄、任职年限、学历学位取得时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论文论著公开发表出版时间、科研成果通过签定(或完成结项)的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前一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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