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铁路工程实务讲义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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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铁路工程实务讲义23

2011一级建造师铁路工程实务讲义23

十一、税金

十一、税金

   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根据国家规定,税金计列标准如下:

   

(1)营业税按营业额的3%计列。

   

(2)城市维护建设税以营业税税额作为其计税基数,其税率随纳税人所在地不同而异,即市区按7%;县城、镇按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者按1%计列。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计列。

   2.为简化概(预)算编制,税金统一按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税金)的3.35%计列。

   十二、设备购置费

   指构成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购置和虽低于固定资产标准,但属于设计明确列人设备清单的设备,按设计确定的规格、型号、数量,以设备原价加设备运杂费计算的购置费用。

工程竣工验交时,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应移交运营部门。

   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时所附带的软件若不单独计价,其费用应随设备硬件一起列入设备购置费申。

   设备购置费的内容:

   1.设备原价

   指设计单位根据生产厂家的出厂价及国家机电产品市场价格目录和设备信息价等资料综合确定的设备原价。

内容包括按专业标准规定的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失的一般包装费,及按产品设计规定配带的工具、附件和易损件的费用。

非标准设备的原价(包括材料费、加工费及加工厂的管理费等),可按厂家加工订货等价格资料,并结合设备信息价格,经分析论证后确定。

   2.设备运杂费

   设备自生产厂家(来源地)运至施工工地料库(或安装地点)所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

供销部门手续费、采购及保管费等统称为设备运杂费。

   十三、其他费

   指根据有关规定,应由基本建设投资支付并列入建设项目总概(预)算内,除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以外的有关费用。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进行铁路建设所支付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

内容包括:

   1.土地征用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征用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缴纳的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耕地缴纳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

   2.拆迁补偿费: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城市公共设施等迁建补偿费等。

   3.土地征用、拆迁建筑物手续费:

在办理征地拆迁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人员的工作经费及土地登记管理费等。

   4.用地勘界费:

委托有资质的土地勘界机构对铁路建设用地界进行勘定所发生的费用。

   土地征用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应根据设计提出的建设用地面积和补偿动迁工程数量,按工程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各项规定和标准计列。

   土地征用、拆迁建筑物手续费按土地补偿费与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的0.4%计列。

   用地勘界费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计列。

   

(二)建设项目管理费

   1.建设单位管理费

   指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

   内容包括:

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2.建设管理其他费

   内容包括:

建设期交通工具购置费,建设单位前期工作费,建设单位招标工作费,审计(查)费,合同公证费,经济合同仲裁费,法律顾问费,工程总结费,宣传费,按规定应缴纳的税费,以及要求施工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试验、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等。

   3.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购建费

   指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化需购建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有关设备购置与安装、软件购置与开发等。

   本项费用按铁道部有关规定计列。

   4.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费

   是指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在铁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勘察、没计、施工设备采购监造(包括设备联合调试)等阶段实施监理与咨询的费用[设计概(预)算中每项监理与咨询服务费应列出详细条目]包括:

   

(1)招投标咨询服务费;

   

(2)勘察监理与咨询费;

   (3)设计咨询服务费;

   (4)施工监理与咨询费;

   (5)设备采购监造监理与咨询费。

   本项费用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计列。

   5.工程质量检测费

   指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铁道部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进行检测所需的费用。

本项费用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计列。

   6.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所发生的费用。

本项费用按第二~第十章费用总额的0.02%~0.07%计列。

   7.工程定额测定费

   指为制定铁路].程定额和计价标准,实现对铁路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而发生的费用。

本项费用按第二~第九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总额的0.01%~0.05%计列。

   8.施工图审查费

   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所需的费用.,本项费用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计列。

   9.环境保护专项监理费

   指为保证铁路施工对环境及水土保持不造成破坏,而从环保的角度对铁路施工进行专项检测、监督、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本项费用按国家有关部委及建设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监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计列。

   10.营业线施工配合费

   指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时,需要运营单位在施工期间参加配合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含安全监督检查费用)。

   (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1.项目筹融资费

   是指为筹措项目建设资金而支付的各项费用。

主要包括向银行借款的手续费以及为发行股票、债券而支付的各项发行费用等。

本项费用根据项目融资情况,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计列。

   2.可行性研究费

   是指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的费用。

项费用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计列。

   3.环境影响报告编制与评估费

   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所发生的费用。

本项费用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计列。

   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与评估费

   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评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所发生的费用。

本项费用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计列。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

   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所需的费用。

本项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列。

   6.地震安全性评估费

   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所需费用。

本项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列。

   7.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

   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评价,并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所需的费用。

本项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列。

   8.压覆矿藏评估费

   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压覆矿藏情况进行评估所需的费用。

本项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列。

   9.文物保护费

   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建设项目影响的文物进行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的费用。

本项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列。

   10.森林植被恢复费

   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所征用林地的植被恢复费用。

本项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

计列。

   11.勘察设计费

   

(1)勘察费。

指勘察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承担任务的工作量应收取的勘察费用。

本项费用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计列。

   

(2)设计费。

指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承担任务的工作量应收取的设计费用。

本项费用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计列。

   (3)标准设计费。

指采用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所需支付的费用。

本项费用按国家

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计列。

   (四)研究试验费

   指为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等所进行的必要的研究试验,以及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需的费用。

不包括:

   1.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

项目。

  2.应由检验试验费开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设备、构件和建筑物等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

   3.应由勘察设计费开支的项目。

   本项费用应根据设计提出的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经建设主管单位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计列。

   (五)计算机软件开发与购置费

   指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单独计价的软件,或需另行开发与购置的软件所需的费用。

不包括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工作所需软件。

本项费用应根据设计提出的开发与购置计划,经建设主管单位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计列。

   (六)配合辅助工程费

   指在该建设项目中,凡全部或部分投资由铁路基本建设投资支付修建的工程,而修建后的产权不属铁路部门所有者,其费用应按协议额或具体设计工程量,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完整的第一章~第十一章概(预)算费用。

   (七)联合试运转及工程动态检测费

   指铁路建设项目在施丁全面完成后至运营部门全面接收前,对整个系统进行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转或进行工程动态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所需的人工、原料、燃料、油料和动力的费用,机械及仪器、仪表使用费用,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品的购置费用等。

   (八)生产准备费

   1.生产职工培训费

   指新建和改扩建铁路工程,在交验投产以前对运营部门生产职工培训所必需的费用。

内容包括:

培训人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培训及教学实习费等。

   2.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

   指为保证新建、改扩建项目初期正常生产、使用和管理,所必需购置的办公和生活家具、用具的费用。

   范围包括:

行政、生产部门的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文娱室、食堂、浴室、单身宿舍、行车公寓等的家具用具。

   不包括应由企业管理费、奖励基金或行政开支的改扩建项目所需的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

   3.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指新建、改建项目和扩建项目的新建车间,验交后为满足初期正常运营必须购置的第一套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仪表、一亡卡模具、器具、工作台(框、架、柜)等的费

用。

不包括:

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t器具和备品、备件;已列入没备购置费中的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

   (九)其他

   指以上费用之外的,经铁道部批准或国家和部委及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应纳入设汁概(预)算的费用。

   十四、基本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主要用途:

   1.在进行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在批准的设计范围内,必须增加的工程和按规定需要增加的费用。

本项费用不含i类变更设计增加的费用。

   2.在建设过程中,未投保工程遭受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为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及为了规避风险而投保全部或部分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用。

   3.验收委员会(或小组)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的费用。

   4.由于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废弃工程,但不包括施工质量不符合没计要求而造成的返工费用和废弃工程。

   5.征地、拆迁的价差。

   十五、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

   本项费用指为正确反映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概(预)算总额,在设计概(预)算编制年度到项目建设竣工的整个期限内,因形成工程造价诸因素的正常变动(如材料、设备价格的上涨,人工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的调整等),导致必须对该建设项目所需的总投资额进行合理的核定和调整,而需预留的费用。

   十六、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

   本项费用指建设项目中分年度使用国内贷款,在建设期应归还的贷款利息。

   十七、机车车辆购置费

   根据铁道部铁路机车、客车投资有偿占用有关办法的规定,在新建铁路、增建二线和电气化改造等基建大中型项目总概(预)算中计列按初期运量所需新增机车车辆的购置费。

   十八、铺底流动资金

   为保证新建铁路项目投产初期正常运营所需流动资金有可靠来源,而计列本项费用。

主要用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支付职工工资和其他有关费用。

1C432013熟悉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其他编制

1c432013熟悉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其他编制规定

    一、价差调整的规定

   

(一)价差调整的含义

   指基期至概(预)算编制期、概(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结(决)算期对价格所做的合理调整。

   

(二)价差调整的阶段划分

   铁路工程造价价差调整的阶段,分为基期至设计概(预)算编制期和设计概(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结(决)算期两个阶段。

   1.基期至设计概(预)算编制期所发生的各项价差,由设计单位在编制概(预)算时,

按本办法规定的价差调整方法计算,列入单项概(预)算。

   2.设计概(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结(决)算期所发生的各项价差调整,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充分体现市场价格机制,按合同约定办理。

   (三)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运杂费、设备费等主要项目基期至设计概预)算编制期价差调整方法

   1.人工费价差调整方法

   按定额统计的人丁消耗量(不包括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乘以编制期综合工费单价写基期综合工费单价的差额计算。

   2.材料费价差调整方法

   

(1)水泥、木材、钢材、砖、瓦、砂、石、石灰、黏土、土工材料、花草苗木、钢轨、道岔、轨枕、钢梁、钢管拱、斜拉索、钢筋混凝土梁、铁路桥梁支座、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电杆、铁塔、机柱、接触网支柱、接触网及电力线材、光电缆线、给水排水管材等材料的价差,按定额统计的消耗量乘以编制期价格与基期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

   

(2)水、电价差(不包括施工机械台班消耗的水、电),按定额统计的消耗量乘以编制

期价格与基期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

   (3)其他材料的价差以定额消耗材料的基期价格为基数,按部颁材料价差系数调整,

系数中不含机械台班中的油燃料价差。

   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方法

   按定额统计的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编制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编制期综合工费标准、油燃料价格、水电单价及养路费标准计算)与基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差额计算。

   4.设备费的价差调整方法

   编制设计概(预)算时,以现行的《铁路工程建设设备预算价格》中的设备原价作

为基期设备原价。

编制期设备原价由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和生

产厂家的现行出厂价分析确定。

基期至编制期设备原价的差额,按价差处理,不计取

运杂费。

   二、概(预)算表格

   概(预)算编制应采用统一的表格。

1C432020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相关规定

1c432020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相关规定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

实施,铁道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

有关规定,制订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参照执行。

10432021熟悉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条件和招标计划的规定

 一、招标条件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2.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

 4.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

 5.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完成审查。

 建设项目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可以分段实施。

 非经济补偿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即可招标。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须按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招标人可白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招标计划

   建设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上报招标计划。

招标计划应包括:

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承包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

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概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

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交易场所等。

   建设项目分期分批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计划中说明已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内容以及剩余招标安排。

委托代建工程应在代建协议签订后,由代建单位上报招标计划。

   

(一)标段划分原则

   1.科学合理原则。

按照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技术创新“六位一体”要求,坚持项目整体安排最优,合理确定标段,实现建设项目系统效果最优。

   2.大标段原则。

充分考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队伍、工装(包括制运架梁、铺轨等重要施工机械)和构件经济运距等资源配置优势,发挥规模效益,确保铁路建设顺利展开。

   3.施组优化原则。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安排、工程特点,兼顾行政区域、设计里

程分界、土石方调配、材料运输组织,以及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施t组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均衡利用,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

   4.安全第一原则。

充分考虑营业线施工特点,发挥长期从事营业线施工企业的经验

优势,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

   5.效能优先原则。

有利于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有利于减少招

标工作量,降低招标成本。

   6.专业优先原则。

充分考虑大型站房、特长隧道、特大桥梁、“四电”集成等专业特点,积极推进专业化施工,促进铁路建设技术水平提高。

   

(二)标段划分标准

   1.高速铁路

   

(1)站前工程:

包括路基、桥涵、隧道、轨道等工程,标段招标额为50亿元左右,

涉及营业线施工的标段可结合里程长度适当减少;项目招标额少于50亿元的应设1个标

段;独立由具有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之一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的标段,标段招标额为30亿元左右。

综合接地、接触网立柱基础、声屏障基础、电缆沟槽、连通管道等有关接口工程内容,一并划入站前工程标段。

   

(2)站后工程:

采用“四电”系统集成方式的,原则上应按“四电”、信息、客服、

防灾等工程进行系统集成招标,配套房屋纳入招标范围。

   2.其他新建铁路

   

(1)站前工程:

标段招标额为30亿元左右;独立由具有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之一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的标段,标段招标额为20亿元左右。

   

(2)站后工程:

原则上按线路里程划分标段,也可按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等工

程分专业划分标段,但标段招标额原则上为7亿元,配套房屋纳入招标范围。

  (3)项目招标额在30亿元及以下的,可设1个综合施工标段,也可分站前、站后各设1个标段。

  3.改建铁路

   站前工程标段招标额为18亿元左右,站后工程标段招标额原则上为5亿元;站前站后工程关系密切的,应将站前站后工程按里程划分综合标段,标段招标额为18亿元左右。

   4.特长隧道、极高风险隧道或隧道群、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或桥梁群、单座建筑面积3万平米及以上的站房,可单独划分标段,站台雨棚纳入站房标段。

其他站房工程应按专业化施工的要求划分标段,集中招标。

  5.集装箱中心站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方式,原则上按一个标段考虑。

   6.非经济补偿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应结合行政区域划分标段。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

仅有上跨营业线施工的新线标段,对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应符合铁路建设市场开放的原则;站房工程应根据站房建筑面积、结构特点及地理位置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资质条件;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丁作)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原则上应为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同时具备铁路电务,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子公司具备也可)。

   站前工程长大标段,允许2个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其中1个为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承担任务应不少于投标额的2/3,非牵头单位仅允许其下属1个公司承担施t任务。

   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原则上在铁路一级交易市场招标,更新改造项目在铁路二级交易市场招标。

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招标计划上报铁道部招标办,由铁道部招标办批复,其他报铁路局招标办,由铁路局招标办批复。

IC432022熟悉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规

ic432022熟悉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一、招标公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及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实行资格预审的建设项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后审的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通过铁道工程交易中心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路建设项目单价承包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编制,空白部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填写,分别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9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构成完整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确需修改补充文本的,应书面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批准后修改。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招标办备案。

   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涉及营业线安全的施工标段应在资格审查文件中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具有营业线施工经验,其他站前丁程不得以铁路施t业绩或人员具有铁路施工经验作为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建设项目1个批次招标只编制1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根据标段工程特点对标段进行分类,将类似工程的标段分为一类(如含有铺架、特殊结构或重点桥隧等工程内容的标段应分为一类),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各类别标段的资审条件。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符合公告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也不得向不满足公告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廉政要求,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互相监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遗比照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涉及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的补遗,按照经批复的设计文件执行。

   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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