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常识确认调解条约案件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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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常识确认调解条约案件doc

民事诉讼法常识: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核心内容:

第二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于双方当事人依据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下文将会详细分析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到您。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指对于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依法成立的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一种新的案件类型。

也有学者专家称此类案件为司法确认案件。

 

 一、管辖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当然,这种规定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前提下进行协议管辖。

 

 二、申请及受理问题

 

1、司法确认案件的申请程序。

 

主要包括申请主体、申请期限、申请形式、递交材料等内容。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

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

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等。

 

 2、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范围。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除了人民调解法规定可以申请确认的以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央批准的司法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可以确认的调解协议,均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申请确认范围。

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3、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对确认申请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不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的情形包括:

第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二,确认身份关系的;第三,确认收养关系的;第四,确认婚姻关系的;第五,涉及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纠纷。

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确定案由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

一方当事人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当事人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再申请确认。

 

三、司法审查问题

 

1、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方式。

 

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审查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体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也就是书面审查和庭审结合的审查原则,更符合这一特别程序的性质。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对于案情复杂或者涉案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询问,采取必要的实质审查和证据调查。

 

2、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内容。

 

人民法院在司法确认程序中对调解协议的内容主要审查其是否符合自愿、合法原则:

 

第一,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违反自愿原则。

违背自愿原则的情形主要包括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显失公正、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情况等。

 

 第二,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违法。

违法的情形主要包括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等。

 

第三,审查调解协议是否内容明确。

确认调解协议的目的之一是使调解协议获得现实的强制执行力,如果执行内容不明确,确认调解协议也就没有多大意义。

 

 第四,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民事诉讼法常识: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

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八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三条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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