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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手册

工程

特种设备操作安全手册

********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部安全管理部

年******

精选

前言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最宝贵的,一个人的一生应该努力追求自我价值最大化。

实现人生自我价值,就要在不平凡的工作岗位上有所作为,有所成就,同时也为社会做出贡献,但是,如果发生事故,不仅不能为社会做贡献,还会给家庭带来痛苦,所以不去追求实现自我价值的人就不会珍爱生命,珍爱生命应该成为员工的优秀品质,应该受到尊重。

精选

一、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0

二、装吊工安全操作规程0

三、汽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1

四、缆索吊起重司机安全操作规程2

五、电动空压机安全操作规程3

六、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5

七、氧气、乙炔安全操作规程6

八、法律法规6

(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6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9

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14

精选

、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

1、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必须事先学习、熟悉统一的号子和信号,并在操作中严格执行。

3、在电线下作业时,吊杆、桅杆、吊钩、绳索、构件和操作人员都应与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4、机具、工具使用时,要确保不超出安全负重,重量不明的构件或没有规格的机具、工具,应事先查明,否则不准吊装和使用。

5、要按照各种机具、工具的性能来使用和保养。

6、要定期检查所使用的各种钢丝绳及部件、吊索、吊钩、链条、麻绳和葫芦等工具,发现问题及时调换或修理。

7、起吊重物时,钢丝绳要保持垂直,上升速度不得超过设备的允许上升速度。

8、吊起构件时,要平稳的提升或下降,不准有快松和急刹车等现象。

起吊时要先拉紧绳索,详细检查并确认绳索扎接牢固后,再行起吊;降落时要慢慢放下,检查并确认构件已撑好或固定好后,再松脱绳索。

9、正在起吊的构件上不准站人,起吊构件的正下方不准有人。

10、高空作业要系安全带、穿防滑鞋、备工具袋,地面作业要戴安全帽。

11、安装中的构件没有稳固的支撑或固定时,不准中途停工或离开,构件不允许长时间吊在空中。

二、装吊工安全操作规程

1、上岗前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必须事先学习、熟悉统一的号子和信号,并在操作中严格执行。

3、装吊作业前,应对所使用的千斤顶、千斤绳、钢丝绳、吊钩、滑车等各种工器具和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有缺陷时应及时更换或维修,否则不准使用

4、必须根据各种工器具的规格和荷重使用,不允许超负荷使用。

5、所有钢丝绳和千斤绳在使用前都应当做静载和动载试验,试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6、各种装吊设备的支垫必须稳固、坚实,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备的技术性能进行。

7、如同时用两个以上的千斤顶进行作业时,应使各千斤顶受力均匀。

8、检查起吊钢丝绳时,如发现某一拧结距内,断丝数达到钢丝绳总根数的5%,平衡(拖

拉)用的钢丝绳断丝数达到10%时,必须更换新绳,否则禁止使用。

9、使用两根以上的钢丝绳时应尽量避免并列使用,可以使几根钢丝绳保持适当的角度,让钢丝绳平均受力。

10、在大规模拼装中,每一类型的构件都必须有其专用千斤绳,不许通用。

11、重要的捆绑工作应由高级装吊工负责进行,不明重量的构件在查明重量前不得起吊。

12、吊装作业时,被吊装物必须绑扎牢固,吊钩的悬挂点应与被吊装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吊钩的钢丝绳应保持垂直,被吊装物未固定或未稳固前不得将起重机械松钩。

13、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5级时,不宜进行吊装作业;风力达到6级以上或遇有大雪、雷雨等恶劣天气及夜间照明不足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14、在有雷电的野外作业时,不得使用移动电话。

三、汽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机械停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应按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作业前应伸出全部支腿,撑脚下必须垫方木,调整机体水平度,无荷载时水准泡居中,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3、调整支腿作业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将已伸出的臂杆缩回并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

4、作业中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在高压线垂直或水平作业时,必须遵守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5、伸缩臂式起重机在伸缩臂杆时,应按规定顺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放吊钩,当限位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臂杆缩回时,仰角不宜过小。

6、作业时,臂杆仰角必须符合说明书的规定,伸缩式臂杆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经过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7、作业中出现支腿沉陷、起重机倾斜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放下吊物,经调整、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作业。

8、在进行装卸作业时,运输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吊物不得从运输车驾驶室上方通过。

9、两台起重机抬吊作业时,两台性能应相近,单机载荷不得大于额定起重量的80%。

10、轮胎式起重机需短距离带载行走时,途径的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吊物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cm,并必须缓慢行驶,严禁带载长距离行驶。

11、行驶前,必须收回臂杆、吊钩及支腿,行驶时保持中速,避免紧急制动,通过铁路道口或不平道路时,必须减速慢行,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

12、行驶时,在底盘走台上严禁有人或堆放物件。

13、起重机通过临时性桥梁(管沟)等构筑物前,必须遵守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通过地面电缆时应铺设木板保护,通过时不得在上面转弯。

14、作业后,伸缩臂式起重机的臂杆应全部缩回、放妥,并挂好吊钩,桁架式臂杆起重机应将臂杆转至起重机的前方,并降至40°~60°之间,各机构的制动器必须制动牢固,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上锁。

四、缆索吊起重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作业条件

1、起重司机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2、指挥人员已经到位,并确定可以进行作业。

3、起重机运行范围内的障碍物已全部清除。

(二)作业前的检查与启动

1、按“日常检查记录表”中检查项目对吊机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好检查结果记录,确认无异常后方可启动。

2、启动机械前鸣声或通过其它方式示意,正式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检查行走、回转、

起重、变幅等各结构装置,确认合格后,方可开始作业。

(三)作业中安全注意事项

1、严格执行“八不吊”:

(1)信号不清不吊;

(2)重量不明不吊;

(3)歪拉斜吊不吊;

(4)超载不吊;

(5)重物捆绑不牢或起吊后不稳不吊;

(6)夜间作业照明不够或视物不清不吊;

(7)钢丝绳断股或严重磨损或已达报废标准不吊;

(8)六级以上大风不吊。

2、不得利用限位装置进行停车。

3、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牵引的制动器。

4、除特殊情况下,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5、作业中吊钩下方严禁站人。

6、作业中起升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

7、严禁酒后作业。

8、作业中若遇突然停电,各控制器应放于零位,切断电源开关,吊物下方禁止人员接近

9、严禁无关人员进行作业区域和司机操作室内。

10、操作人员在进行起重机行走、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鸣声或通过其它方式示意。

五、电动空压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起动前的准备和检查:

1、清除机体和电动机附近的工具和杂物,并清扫干净;

2、曲轴箱中的油质和油量应符合要求;

3、压气管路中各阀门开闭应灵活,并处于开机前的位置;

4、长期停机后,应向齿轮油泵内注满机油,摇动齿轮油泵使油压升到1公斤力/平方厘米

以上。

5、各联接部位无松动现象,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电动机及电气设备应正常、接地良好;起动设备动作灵活,操作把手应置于零位,油断路器在断开位置,可控硅励磁装置所有开关均处于停机位置。

6、中间冷却器如有气压,应进行排放;调节卸荷器使空压机处于无负荷状态。

7、打开冷却器进水阀,并调至适宜流量;向注油器内注入清洁的压缩机油至规定高度,摇动注油器手柄,向气缸内注油,并确认油已进入气缸。

(二)运转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各仪表指示、各部油位、油压、油温、水温、排气温度及气压等应符合要求:

(1)冷却水温不超过30℃,出水温度不超过40℃;

(2)润滑油压力在1-3公斤力/平方厘米;

(3)机内油温有十字头的不超过60℃,无十字头的不超过70℃;

(4)一级气缸压力1.8-2.2公斤力/平方厘米;二级气缸压力8公斤力/平方厘米,不允许超过8.4公斤力/平方厘米;

(5)轴承温度不超过85℃,排气温度不超过160℃;

(6)电动机温升不超过60℃;

2、电动机及机械部分应无异常响声和震动,电气各部分运行正常无过热现象,电流表、电压表的指示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3、注油器工作应正常;

4、中间冷却器及各管路等部位无漏水、漏气等现象;

5、冷却水流量等均匀,不得有间歇性的排气及冒气泡等现象;

6、卸荷器和安全阀压力调定后不得变动;

7、中间冷却器及储气罐内积水和油每班应排放2-3次;

8、各部螺丝、销子无松动现象。

六、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一)总则

1、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当地安全监测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后,方可独立承担压力容器操作。

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要熟悉本岗位的工艺流程,有关容器的结构、类别、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掌握处理一般事故的方法,认真填写有关记录。

3、压力容器要平稳操作,容器开始加压时,速度不易过快,要防止压力的突然上升。

4、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发现温度,压力异常时,应及时停机检查。

排除故障方可重新开机。

5、严禁带压拆卸压紧螺栓。

维修时必须停泵、排气卸压后方可进行。

(二)日常操作和维护保养

1、严格按照压力容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开始操作前,应首先检查气泵、储气罐、管道、阀门、及安全附件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3、坚持容器日巡检制度,储气罐每日至少排水一次,及时发现不正常状态,并采取相应措施调整和排除。

4、随时检查压力容器及相关管道和附件,及时处理“跑、冒、漏”现象。

5、每月应对安全阀进行全面检查。

手动排气以防阀芯与阀座粘死卡死。

6、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7、发现下列情况时,必须及时更换安全阀:

(1)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密封不严且无法修复的。

(2)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粘死或弹簧严重腐蚀、生锈的。

8、保持压力表洁净,随时注意压力表的工作情况。

有下列情况时,及时更换压力表:

(1)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归零的。

2)表盘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的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的。

(4)压力表指针松动或断裂的。

(5)有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其它缺陷的。

9、压力表至少每年交计量部门校验一次。

七、氧气、乙炔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作业时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2、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氧气、乙炔,作业场所严禁吸烟。

3、严禁对乙炔、氧气瓶敲击、碰撞。

乙炔、氧气瓶存放距离不小于2米,使用距离不小

于5米,距明火大于10米。

4、气瓶应有明显的色标和防震圈,不靠近热源,不在日光下暴晒,露天放置要采取遮阳措施,用后应放入专用仓库内。

5、防回火装置、减压器、压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皮管用夹头紧固,不漏气。

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6、氧气瓶、氧化气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可燃气体或其他物品。

7、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

8、不得手持连接胶管的焊枪爬梯、等高。

9、工作完毕,应将气瓶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准离开。

八、法律法规

(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

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三、第六条修改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

“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九、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

十、删除第三十条。

十一、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十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考试收费按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通报相关部门。

十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十四、删除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

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

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第九条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

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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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六条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

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

第三章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

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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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

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

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

12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

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第二十七条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

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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