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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

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

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城市及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已基本满足了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

以公办托幼机构(含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早教中心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下同)为主导,公办和民办相结合的格局初步形成。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学前教育发展不平衡,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待改革和完善;投入严重不足,办园条件普遍较差,保教质量有待提高,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还相当落后,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不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履行政府职责,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形成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学前教育,对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高标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缩短社会差距和经济差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学前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和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解决当前学前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

(二)全省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总目标是:

逐步建立起与政府公共服务责任相适应的、以政府提供基本幼儿教育服务为核心、以公办园为骨干和示范,公办和民办共同发展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

到2007年,全省学前三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85%以上;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学前三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95%以上,其他地区达到70%以上。

乡镇、社区中心幼儿园建园率达到70%以上。

到2010年,全省学前三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90%以上。

每个乡镇、街道(社区)都办一所公办中心托幼机构,其中70%以上达到规范化要求,学前教育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的专业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全面提高0至6岁婴幼儿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学前教育要坚持以幼儿园为主要形式,逐步取消学前班。

城区、县城镇、乡镇中心托幼机构所在地及已基本满足幼儿入园需要的农村,不再举办学前班。

托幼机构数量不足的边远地区,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可由乡镇中心托幼机构在有条件的小学附设幼儿班。

(三)发展学前教育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学前教育工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教育事业整体发展规划,统筹制定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与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

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学前教育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的准入审批和监督管理;培养和培训各类托幼机构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重点抓好示范、骨干托幼园所建设,对托幼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各级教育部门要设置专门的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学前教育干部。

发改委、规划、建设、财政、人事(编办)、劳动保障、物价、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加快托幼机构的建设,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要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学前教育,并做到逐年增长。

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学前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学前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高中阶段的地区不低于30%。

学前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公办托幼机构、城市街道、乡镇中心园建设及其运作,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贫困幼儿学位补贴、教研教改、表彰先进、师资培训等经费等。

二、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农村学前教育是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省60%以上的人口在农村,农村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提高基础教育质量,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型农民,确保城乡教育公平,促进城乡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广大外出务工农民解除后顾之忧有重要意义。

要把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实现小康和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建设相结合,与教育事业发展、学校布局调整相结合。

2007年农村学前三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60%以上,2010年达到70%以上。

(二)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

各乡镇要按照“就近入园、扩大规模,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负责规划与人口相适应的托幼机构,协调各村民委员会合理调整托幼机构布局,筹措建设经费,落实托幼机构建设土地。

每个乡镇要办好一所以上公办乡镇中心托幼机构。

乡镇中心托幼机构要协助乡镇政府管理本乡镇的学前教育工作。

乡镇中心托幼机构园长可兼任乡镇学前教育辅导员并享受中心小学副校长待遇。

各乡镇中心托幼机构可配备1-2名公办教师,其编制可挂靠在当地中心小学。

(三)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学前教育,解决好农村学前教育教师队伍问题。

要充分发挥乡镇中心托幼机构的示范、辐射以及对村办托幼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作用,带动乡镇和村正规与非正规学前教育的发展和提高,提高家长及看护人科学育儿的能力,为农村地区学龄前幼儿的成长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农村学前教育教师队伍问题。

要将农村学前教育教师纳入教师系列,与公办教师一样享有聘任权和职称评定权。

要建立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和收入增长机制,教师工资标准应达到当地小学教师工资水平或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以上,农村集体托幼机构教师的社会保险由政府、托幼机构和教师个人各按1/3的比例共同负担。

(四)农村学前教育要以政府投入为主,要在办园经费等各方面给予一定保障。

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要安排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经费,主要用于乡镇中心托幼机构的建设和农村学前教育教师工资的发放,并按每年每生不少于10元标准拨付公用经费补助。

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转移支付,重点扶持和发展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学前教育事业、从2006年开始到2010年,省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每年拨款5000万元,用于扶持农村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和加强师资培训。

三、科学合理配置社区托幼机构,构建公共服务体系,为建设和谐社区作出贡献

(一)科学合理配置社区托幼机构。

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学前教育需求出发,按照社区规划、人口结构及本区域内已有托幼机构设施等情况,合理确定托幼机构服务半径。

城市新建、扩建、旧城改造建设,应按每万人口400名幼儿规划建设一所15个班规模托幼机构。

要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和调整、置换、共享、租赁、收购等多种形式,推进社区托幼机构规范化建设,强化社区托幼机构服务功能,为社区幼儿营造一个的健康发展的环境。

(二)构建政府公共财政框架,增加社区托幼机构建设的财力投入,保障托幼机构有效运行。

将社区托幼机构建设经费纳入市、县(区)两级预算管理体制。

县(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财政支出用于社区托幼机构建设,保障社区托幼机构得到均衡发展。

(三)加强社区托幼机构建设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按照规划配置的社区托幼机构,生均用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学前教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和安全标准。

要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原则,除已有明确规定的外,凡享受国家减免地价等优惠政策建设的配套托幼机构产权,一律归县(区)政府所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要明确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

配套托幼机构建设规划方案、建设标准及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时要征求同级教育部门的意见,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举办或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选择托幼机构举办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八十年代以来建造住宅小区配套托幼园所,凡未经规划、教育等部门同意擅自将托幼园所用房移作它用,一律无条件予以纠正,部分不适宜使用的配套托幼园所用房,若要改变功能,须经县(区)政府同意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市或县(区)规划、教育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四、深化办园体制改革,建立以政府办托幼机构为主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托幼机构与民办托幼机构共同发展的格局

(一)办好公办托幼机构,充分发挥政府办园的示范、导向作用。

市、县(市、区)政府要办好一批高质量,低收费的公益性公办托幼机构,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确保幼儿能接受较高水平的学前教育。

要保证公办托幼机构教育经费投入,推进公办托幼机构建设工程,保障公办托幼机构正常运转,按编制配齐配足教职工,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按照规定对公办托幼机构实行资产和财务管理。

不得擅自变更公办托幼机构举办者和资产性质、用途,不得将公办托幼机构的资产抽回或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处置、分配托幼机构收入和盈余,促进公办托幼机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未经省级教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停、并、转、以出售、拍卖或变相出售公办托幼机构,已出售的要按国家文件规定限期收回。

要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国家长期积累形成的优质公办教育资源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公办托幼机构要自觉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各项幼儿教育法规,宣传和传播先进的教育思想观念,积极开展学前教育研究;要发挥公办托幼机构对其他托幼机构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整体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

 

(三)大力发展民办学前教育。

因地制宜,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加大对民办托幼机构的扶持力度,在建设用地、项目立项、减免税收、建设规费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在审批注册、分等定级、业务培训、职务聘任、社会保障、科研教研、表彰奖励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托幼机构享受同等权利。

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学前教育。

(四)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托幼机构转制的管理。

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托幼机构,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教育部门统筹管理。

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学前教育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对保留下来的企事业单位办园,应转为公办托幼机构,向低收入家庭幼儿提供价廉质优的教育服务。

(五)在居住分散的地区,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托幼机构。

要制定发展社区学前教育的服务政策、措施,建立对社区学前教育服务稳定的投入机制,广泛动员并组织协调社区内各方面的力量,因地制宜,根据婴幼儿的年龄、家长的需求、地域的特点,建立以半日制、计时制或季节班、周末班等为主要形式的游戏小组、社区幼儿活动站(中心)、社区玩具图书馆、亲子学苑、“幼教大篷车”巡回辅导站、父母学校,开展专家咨询、网上查询、热线电话、资料宣传、送教上门、育儿沙龙等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咨询服务,提供灵活多样的早教服务,为社区和边远农村幼儿提供接受早期教育的机会与条件,满足各层次家长的需要。

四、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确保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一)建立和完善教育法规,将学前教育纳入法治轨道。

要加强托幼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保育、教育、保健工作规范和管理办法,根据学前教育的设置规划和标准,严格审批托幼机构。

要依法加强托幼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要加强托幼机构撤并、变更方面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及托幼机构资产的流失。

托幼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现代学校管理模式。

规模较大的托幼机构,应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校务委员会)监事会。

形成职责分明,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要制定学校章程,明确举办者、园长和教职工的权利与责任,监督管理资产以及决定托幼机构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规范内部运作,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托幼机构党、团、工会和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建设,加强托幼机构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加强学前教育收费和经费的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托幼机构的收费项目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由当地物价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公办托幼机构和小学附设学前班收费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动开支和改善办班条件,添置教具、玩具、幼儿读物等,严禁用于托幼机构和学前班以外的开支。

要依法加强对民办托幼机构收、退费、资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民办托幼机构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凡有国有资产参与的民办托幼机构,其收费标准应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不得高于同级公办托幼机构的标准。

托幼机构应凭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按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省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托幼机构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应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审计和监督,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和年度审计制度,并公布审计结果。

学前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和平调托幼机构的收入,不得向托幼机构乱摊派,乱收费。

(三)规范学前教育招生管理。

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教育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规模开展招生工作。

招生规模与班额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生行为应规范、诚实,招生宣传应准确、合法,在行政部门备案。

要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以托幼机构、办园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等为主要环节的信用制度。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子网络等各种媒体、信息中介机构公布托幼机构的办园条件、规模和质量等,规范托幼机构的办学行为。

要坚持依法办园、持证办园,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托幼机构。

教育部门要与有关部门配合,依法取缔擅自办园、擅自招生的非法托幼园所,切实保障幼儿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安全卫生管理,确保幼儿安全。

制定并严格执行卫生保健、食品卫生、保卫和安全防护制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食品卫生、保卫和安全工作。

切实维护托幼机构及其周边秩序,消除隐患,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保教活动正常进行。

托幼机构要努力做到就近招生,托幼园所原则上不安排车辆集中接送幼儿,确实需要接送,接送幼儿的车辆必须经交通部门核准并符合有关规定,严禁超载。

(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要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尊重幼儿的个别差异,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为每一个幼儿提供发挥潜能的机会和条件,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开发幼儿的发展潜力,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严禁举办各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的实验班和兴趣班活动,尤其要克服学前教育“小学化”的倾向。

教育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管理,端正办班指导思想,不断改善办班条件和提高办班质量,防止和克服“小学化”倾向。

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托幼机构建设。

要在城乡各类托幼机构中,扶持一批办园方向端正、管理严格,教育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托幼机构作为示范性托幼机构。

要充分发挥示范性托幼机构及乡镇中心托幼机构在贯彻学前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养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辅射作用,形成以省、市、县(市、区)、乡镇各级示范性托幼机构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托幼机构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加强托幼机构与家庭、社区的密切合作。

托幼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关注和了解社会和家长的需要,更大程度地发挥社会服务功能,提供临时托管服务、延长保育时间、育儿咨询、家长之间的交流等其他服务。

要主动与社区、村民自治组织密切合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面向0-6岁幼儿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不断提高幼儿家庭教育质量。

要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及社区和家长参与托幼机构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加强对托幼机构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

严格控制竞赛、评奖活动。

要选用经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审定或推荐的教材和教学软件,严禁使用小学教材和非法出版物。

推广新的学前教育的训练方案、教材等科研成果,应当经专家鉴定,在教育部门备案。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专题讲座、咨询等多种方式,普及学前教育知识,开展早教服务和宣传教育。

要建立社区学前教育档案和学前网站,掌握托幼机构的状况,提供及时、优质、便捷的学前教育服务。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学前教育教师整体素质,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  

(一)办好幼儿师范院校,加强学前教育教师的培训培养工作。

根据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幼儿师范院校招生规模,为学前教育提供优质教师资源。

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对学生进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教学实践环节,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鼓励职业学校培养学前教育保育员、保健员、营养员。

要将学前教育师资培训纳入中小学继续教育工程,加强经费投入,不断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能力。

托幼机构要建立激励机制和园本培训、教研模式,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要重视发现和培养学前教育新秀,将园长和教师列入“名师名校长”、培养与评选范围,并适当增加比例,培养和造就一定数量有较高教学水平和富有爱心学前教育专家。

(二)实行托幼机构园长、教师、保育、保健和营养员资格准入制度。

进一步规范托幼机构园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和标准,严格执行园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

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园长、教师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实行教师聘任制,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学前教育工作。

(三)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法保障托幼机构教职工在编制、户口、档案管理、进修培训、评选先进、职务评聘、资格认定、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参与社会活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申请科研课题、休假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样的待遇,稳定学前教育教师队伍。

建立健全民办托幼机构教师养老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确保民办学前教育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民办小学教师入均收入水平。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加大对学前教育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学前教育的认识,对学前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优秀教师进行奖励表彰,营造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和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支持力度。

积极运用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学前教育发展。

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举办托幼机构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予以返还,全部用于举办托幼机构。

对托幼机构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减轻托幼机构的负担。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学前托幼机构按中小学的标准减免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和建设费用。

医疗保健单位在托幼机构开展工作人员和幼儿的各项健康检查收费应实行优惠。

禁止向托幼机构摊派任何费用。

(三)建立幼儿入园资助体系和转移支付制度,保障幼儿入园受教育的公平性。

要关注城市低保家庭、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及残疾幼儿、弱智幼儿(以下简称贫困幼儿,下同)及流动幼儿的生存与发展,尽量让每个幼儿都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提高学前幼儿教育率。

要资助贫困幼儿入托幼机构,向贫困幼儿提供价廉质优的教育服务,提高社会效益。

各级慈善机构和各种助学资金救助范围要扩大到学前教育阶段,以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机会。

把对依法设立、质量保证,并参照公办托幼机构收费标准招收规定区域内有常住户口(或业主)幼儿的产权明晰的民办托幼机构拨付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降低家庭支付托幼机构费用比例,提高学前幼儿受教育面。

(四)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

要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与筹措、各类托幼机构的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学前教育教师待遇、公办托幼机构办园水平等情况等列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作为教育强市、教育强县的重要衡量指标,作为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同时开展对学前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将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要建立健全评估制度,对评估不合格的托幼机构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办园资格。

要建立年度督导通报制度,每年将托幼机构的办园情况在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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