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大班轮运输复习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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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大班轮运输复习提纲

第一章、第二章

1.班轮运输的特点?

1)定船名,定船期,定运价,定挂港顺序,定航线

2)高运价

2.班轮运输货运程序的四大环节?

1)揽货与订舱

2)装货

3)卸货

4)交付货物

3.发生误卸的情况,承运人的责任问题?

Overlanded(溢卸):

原来应该在其他港口卸下的货物卸在本港

Shortlanded(短卸):

原来应该在本港卸下的货物遗漏未卸

cargotracer(货物查询单:

查询货物溢短卸情况):

Legalliabilityofthecarrier(承运人)tomislanded

Carrierbearstheexpenditure(费用)causedtherebybutnotresponsibleforlossordamageto.

Exemption(豁免、免责)incaseofuncompleted,unclearorfaultmarksbyshippers(托运人)negligence(疏忽)orfault(过失).

4.货物交付的原则?

凭单交付

5.何为选港?

选港货在运输至任意待选港口之前货方必须进行的一项操作是?

货主必须在船舶自装卸港开航后,抵达第一个选卸之前的一定时间以前(通常为24h或48h),把决定了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及被选定卸货港船公司代理人,否则船长有权在任何一个选卸港将货物卸下,并认为船公司已履行对货物运送的责任。

6.变更卸货港的费用承担问题,承运人为防止多套提单主张提货应注意什么?

货主必须在船舶自装卸港开航后,抵达第一个选卸之前的一定时间以前(通常为24h或48h),把决定了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及被选定卸货港船公司代理人,否则船长有权在任何一个选卸港将货物卸下,并认为船公司已履行对货物运送的责任。

7.提货单的作用?

1)运输合同证明

2)货物收据

3)物权凭证

第三章

1.提单的定义及三大功能?

定义: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功能:

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物权凭证

2.如何区分已装船提单与收货待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

承运人确认提单项下的货物已经装船

收货待运提单:

承运人确认已接收提单项下货物,等待装船;收货待运提单的船名一栏空缺,待填上船名和装船日期即转为已装船提单

3.根据提单中收货人一栏填写方式不同,可以将提单分为哪几类?

分别如何填写?

1)记名提单:

在提单收货人一栏有明确的收货人名称,记名提单不可转让

2)指示提单:

收货人一栏填写“凭指示”,“凭托运人指示”,“凭某某指示”等内容的提单;货物交给后续经指示的收货人;指示提单凭背书转让

3)不记名提单:

在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写“交持单人”或空白;交付提单即转让

4.如何区分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1)清洁提单:

提单上未对货物或其包装的不良状况作批注

2)不清洁提单:

对货物或包装的不良状况、缺陷作出批注的提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商及银行通常不接受不清洁提单结汇

5.何为倒签提单、顺签提单、预借提单?

(区分装船时间与提单签发日期的关系)

1)倒签提单:

实际装船时间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应托运人要求签发;日期的倒签;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共同的欺诈行为

2)预借提单:

信用证即将到期,而货物尚未装船,为了卖方能够顺利结汇而签发的预借提单

3)顺签提单:

实际装船时间早于提单签发日期;旨在满足信用证要求,办理结汇

6.运输直达提单项下货物的船舶不得中途挂靠其他港口?

7.提单由谁由谁签发?

1)提承运人Carrier

2)载货船船长Captainoftheship

3)经承运人授权的代理人Speciallyauthorizedagent

8.提单签发的依据是?

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

9.提单签发的日期?

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10.《海商法》规定的批注的三种情形?

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Descriptionofgoodsnotaccordancewithactuallyloaded)

合理怀疑存在不符情况(Reasonablesuspicionoftheun-accordance)

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内容(Noappropriatemeanstocheck)

11.提单更改的费用由谁承担?

因更改提单内容而引起的损失和费用,都应有提出更改要求的托运人负担。

12.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记名、不记名、指示提单的转让性问题?

1)记名提单:

不得转让

2)指示提单:

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3)不记名提单:

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13.背书的分类

1)完全背书/记名背书

2)指示背书

3)空白背书/不记名背书

第四章

《海牙规则》

1.承运人、货物等的定义?

especially何为舱面货?

1)承运人是指“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2)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

3)舱面货:

货物实际被装载于舱面上;提单上注明货物装于舱面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货物装上船到卸离船期间

3.承运人的三大义务?

1)提供适航船舶

2)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

3)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

4.如何理解承运人的相对适航义务?

适航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其相对性又是如何体现的?

适航义务:

a)使船舶适航;b)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5.提单记载内容主要包括什么?

属于初步证据还是绝对证据?

书。

初步证据

6.推行什么责任制?

推行不完全责任制

7.海难与适航义务,遇上海上灾难是属于不适航还是属于免责范围应该如何划分?

不适航:

不具有能克服航海中通常所能预见海上危险的条件。

过失免责:

航行与管船过失免责(Act,neglect,ordefaultofthemaster,mariner,pilotortheservantsofthecarrierinthenavigationorinthemanagementoftheship)

8.合理绕航与不合理绕航的判断

9.承运人享受的责任限制?

(注意是“每件或每计费单位”,在装货前就声明且载入提单的除外)

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计费单位超过一百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本公约所述的货币单位应为金价,100英镑应理解为1924年当时100英镑所能购买的黄金的价值。

但多数《海牙规则》的缔约国在制定国内法时都将其换算成等值的本国货币,而非金价。

10.危险货物条款,有关事先是否知道其危险性质两种情况的规定?

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于事先不知性质而装载的具有易燃、爆炸或危险性的货物,可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

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由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害或费用负责。

如果承运人知道该项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载,则在该项货物对船舶或货载发生危险时,亦得同样将该项货物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如发生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不在此限。

11.货损书面通知提交时间(分货损明显或不明显两种情况)?

未提交是否对收货人的索赔权产生实质影响?

在将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之前或当时,除非在卸货港将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一般情况,已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如果收货人在通知期间届满后再主张赔偿,将由收货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货物损坏是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

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这种通知应于交付货物之日起的三天内提交。

如果货物状况在收受时已经进行联合检验或检查,就无须再提交书面通知。

12.诉讼时效

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否则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负的一切责任。

13.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签发的一切提单。

 

《海牙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是在海牙规则基础上对部分条款作修改或补充P172-173-176

《维斯比规则》共17条,重点是对《海牙规则》的第3、4、9、10条进行了修改,其主要内容如下:

1.《维斯比规则》在对《海牙规则》第3条第4款提单作为收到该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之后增加以下文字:

“但是,当该提单已被转让给善意行事的第三方时,便不能接受与此相反的证据。

2.《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第3条作了两项修改:

《维斯比规则》在《海牙规则》第3条第6款的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但在诉讼事由发生之后,得经当事方同意,将这一期限加以延长。

”明确了诉讼时效可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的规定。

还在《海牙规则》第3条第6款之后加列:

“即使在前款规定的一年期满之后,只要在受诉讼法院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

但是,准许的时间自提起此种诉讼的人已经解决赔偿案件,或向其本人送达起诉传票之日起算,不得少于3个月。

《维斯比规则》第2条对《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作了重要修改:

将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为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每公斤为30金法郎,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按照这一双重限额计算办法,凡每件货物的重量不足333.33kg时,以按每件1000金法郎为准,凡超过333.33kg时,以按每公斤30金法郎计算。

《维斯比规则》第5条在《海牙规则》的基础上,将其适用范围扩大为:

“1)提单在一个缔约国签发;或

2)货物是从一个缔约国起运;或

3)提单所载有的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维斯比规则》的各项规则或使生效的任一国家的立法所约束。

不论船舶、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士的国籍如何。

提单的证据效力:

什么情况下提单记载内容是初步证据,最终证据呢?

P172

关于提单的证据效力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是提单作为“初步证据”,即提单作为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这种证据效力仅仅是初步的、表面的或是推定的,如果承运人事实上并没有收到提单货物或收到的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他仍有机会提出抗辩以证明事实并非如此,这种情况主要针对托运人;二是提单作为“最终证据”,即承运人不得推翻提单上有关货物记载的内容,不论事实是否如此,这种情况主要针对托运人以外的善意的提单受让人。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双重标准选择的原则是?

P173

《维斯比规则》第2条对《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作了重要修改:

将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为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每公斤为30金法郎,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按照这一双重限额计算办法,凡每件货物的重量不足333.33kg时,以按每件(10000金法郎)(责任限制)为准,凡超过333.33kg时,以按每公斤30金法郎计算。

 

以集装箱/托盘等器具拼装的货物,件数如何计算?

P174

在确定采用集装箱/托盘集运的货物赔偿件数时,可能存在三种方法:

当提单未列明集装箱/托盘装载内容时,将集装箱/托盘视为“件”或“单位”。

也就是说,一个集装箱/托盘无论装载多少货物,只能按一件货物赔偿;

当提单列明集装箱/托盘装载的全部内容时,每一件货物视为一“件”或“单位”。

当提单只列明集装箱/托盘装载的部分货物时,列明的货物件数视为“件”或“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集装箱/托盘为货主所有,其本身也应视为货物件数。

 

承运人丧失赔偿责任限制的情况?

P175

《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了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条件,即“如经证明,损害是由于承运人故意造成,或是知道有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而轻率地为或不为所引起,则承运人就无权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在援引这一条款时应该注意,按照《维斯比规则》的规定,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丧失仅限于承运人本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为或不为,而不包括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员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为或不为。

喜马拉雅条款?

(赋予承运人的雇员或代理人与承运人同样的抗辩和责任限制)P175

内容:

因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员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物灭失、损害或延迟交付,致使货主直接向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提出索赔时,他们同样享有承运人根据合同所能援引的各项免责及抗辩等各项权利。

(将公司雇佣人员、代理人员等都视为合同一方,同样享受承运人的权力。

 

延长了诉讼时效并规定双方可通过协议延长有关追偿时效的规定?

P173

《维斯比规则》在《海牙规则》第3条第6款的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但在诉讼事由发生之后,得经当事方同意,将这一期限加以延长。

”明确了诉讼时效可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的规定。

《维斯比规则》还新增了关于追偿期限的规定,即在《海牙规则》第3条第6款之后加列:

“即使在前款规定的一年期满之后,只要在受诉讼法院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

但是,准许的时间自提起此种诉讼的人已经解决赔偿案件,或向其本人送达起诉传票之日起算,不得少于3个月。

公约适用范围P176

《维斯比规则》第5条在《海牙规则》的基础上,将其适用范围扩大为:

“1)提单在一个缔约国签发;或

2)货物是从一个缔约国起运;或

3)提单所载有的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维斯比规则》的各项规则或使生效的任一国家的立法所约束。

不论船舶、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士的国籍如何。

《汉堡规则》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P177

“承运人”是指“由其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任何人,包括受托从事此项工作的任何其他人”。

实际交付货物的人也为托运人P177

并没有细分为“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只是在一个定义中分两种情况做了说明,即“由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或“由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将货物实际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任何人”。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P178

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限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

推行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人的举证责任?

P178

如果引起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事故发生在第4条定义的承运人掌管货物的期间,承运人对由于货物的灭失、损坏以及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证明,其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而采取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

有关延迟交付的规定(勤勉的承运人、60天未交付可视为货物灭失)P178-179

如果货物未能在协议明确规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协议,但未能在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交货,即为延迟交付。

如果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交付时间届满之后连续60天之内,尚未根据第4条要求交付货物,则有权对货物的灭失提出索赔的人,可以视为货物已经灭失。

60天内未交付,收货人可选择收货或拒收

承运人责任限制(针对货损货差),双重标准如何选择?

P179

每件/装运单位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限额提高到835SDRs或者毛重每公斤2.5SDRs,以其高者为准。

如果货损货差和延迟交付同时发生,那么承运人针对两项责任所应承担的赔偿总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根据该规则相关条款对货物全部灭失的赔偿责任所确定的责任限额。

承运人责任限制(针对延迟交付)?

P179

货物延迟交付情况下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即以相当于所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金额为限,但不超过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

 

喜马拉雅条款、丧失责任限制的情况?

舱面货条款P180

1.承运人只有按照同托运人达成的协议2.符合特定的贸易惯例3.依据法规或规章的要求,才有权在舱面上装货,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因装在舱面上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保函: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效力如何?

P180

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以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

该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对包括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同时还规定,如果发生欺诈,则该保函对托运人也属无效。

货物损坏、灭失或延迟交付的书面通知递交时间,注意其初步证据效力问题。

诉讼时效及追偿时效P180-181

诉讼时效:

第一,将时效从一年扩展为两年;第二,被要求赔偿的人,可在时效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延长时效期限,并可再次声明延长。

追偿时效:

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提起的追偿诉讼,如果是在诉讼所在国法律所许可的时间之内提起,即使是在上述各款规定的时效期限届满之后,亦可提起,但是,所许可的时间,自提起此种诉讼的人已经解决索赔,或已接到向其本人送交的起诉传票之日起算,不得少于90天。

《中国海商法》P189

1.适用范围

CMC第2条2款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2.提单正面记载的内容P130

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是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船舶名称

托运人的名称

收货人的名称

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卸货港

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运费的支付

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3.何为沿海运输权保留

沿海运输权指国内沿海两海港之间的水上运输权利

确保国家主权和本国的航运利益

沿海运输业务只限于本国船舶经营

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P190

责任期间-46条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可就装前卸后达成协议

5.承运人的基本义务P190

适航义务(Seaworthiness)-47条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管货义务(Cargoworthiness)-48条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不作不合理绕航义务(non-deviation)-49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签发提单的义务(issuebilloflading)

6.发生延迟交付承运人承担的责任P191

7.推行什么责任制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CMC:

51条-12项免责事项

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过失

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8.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loss、damage&delayindelivery

lossordamageto(CMC-56条)

666.67SDR/件或单位

2SDR/毛重公斤

声明价值除外

ps:

件数

本提单条款应在所有时间对承运人就其因运输货物而产生的责任加以管辖,不仅在运输期间,而且在运输之前及运输之后,都是如此。

本提单所载或其他关于免除责任、抗辩及责任限制等项,都应在就灭失、损害或延误事件而向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中适用,而不论该项诉讼是基于合同纠纷或侵权行为而提起,即使此项灭失、损害或延误乃是由于不适航、疏忽或根本违约而产生亦然。

除本提单中另有规定外,承运人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亦不论其产生原因为何,对因延误造成的直接、间接或随之发生的灭失或利润损失,概不承担责任

 

Delayindelivery(CMC-57条)

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9.书面货损通知、延迟交付的通知时间

CMC-81条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就损坏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是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货损不明显,则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15日内

延迟交付在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60日内,未书面通知承运人,不予赔偿

 

10.留置权

常见提单条款

1.确认条款P134

Receivedinapparentgoodorderandconditionexceptasotherwisenotedthetotalnumberofcontainersorotherpackagesorunitsenumeratedbelowfortransportationfromtheplaceofreceipttotheplaceofdeliverysubjecttothetermsandconditionshereof.

确认接收并交付

2.不知条款P134

Weight,measurement,marks,…andvalueifmentionedinthisBillofLadingaretobeconsideredunknownunlessthecontraryhasbeenexpresslyacknowledgedandagreedto.Thesigningofthisisnottobeconsideredassuchanagreement.

货物描述内容由托运人提供,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3.分立契约相关内容P136

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P136

Porttoportshipment:

receivedeliver

Combinedtransport

Timebarforclaims:

9monthsafterthedeliveryoftheGoodsorthedatewhentheGoodsshouldhavebeendelivered.

Ifanypay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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