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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施工管理规程》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奥运筹办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区各有关部门不断创新制度,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全市施工工地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奥运期间施工现场管理成果,最大限度节约资源,降低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实现绿色施工,将我市的建设施工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目标

  全市在施工程和即将开工的工程,2009年3月1日前,在施工扬尘、渣土运输、声光排放、安全生产等方面达标;2009年3月1日以后,全市所有工程必须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要求组织施工,实现全面达标。

  二、工作措施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和招标文件时应明确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的要求

  (包括限制降水、控制扬尘、绿色运输、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等),并提供包括场地、环境、工期、资金等方面的保障。

负责协调、解决因绿色施工落实不到位导致的噪音和光照射扰民问题。

  建设单位负责到市政管委办理 “北京市渣土消纳许可证”。

  

(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程》组织施工,发现绿色施工措施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

  (三)施工单位在编制投标预算时应按《规程》的要求编制相关绿色施工费用,严格按照《规程》组织施工,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临时设施建设。

现场搭建活动房屋之前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取得相关的手续。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选用高效保温隔热、可拆卸循环使用的材料搭建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并取得产品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拆除公司将临时设施拆除。

  2、限制施工降水。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用连续墙、护坡桩+桩间旋喷桩、水泥土桩+型钢等帷幕隔水方法,隔断地下水进入施工区域。

因地下结构、地层及地下水、施工条件和技术等原因,使得采用帷幕隔水方法很难实施或者虽能实施,但增加的工程投资明显不合理的,施工降水方案经过专家评审并通过后,可以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进行施工降水。

  3、控制施工扬尘。

工程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应按《规程》的要求,在大门出口处做好洗车池和冲洗设施,做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密闭存放装置,做好沙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和生活区绿化美化工作等。

  4、渣土绿色运输。

施工单位应按照市政管委的要求,选用已办理“北京市流体散装货物运输车辆准运证”的车辆,持“北京市渣土消纳许可证”从事渣土运输作业。

  5、降低声、光排放。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注意施工工期安排及已签合同施工延长工期的调整,应尽量避免夜间施工。

因特殊原因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施工时要采取封闭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并尽可能减少强光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6、确保安全生产。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监督执法

  

(一)各区县建委应进一步细化网格管理制度。

将每项工程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监督员,每周负责对工地的扬尘、噪声和光污染情况进行检查,并联合区环保局和城管执法局对施工现场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二)各区县建委还应据实际情况采取与街、乡联合检查或区内增加协管员巡查等方式,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节约资源等方面的监督,要求各参建方严格落实《规程》的各项规定。

施工工地未达到绿色施工标准的一律要求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

  四、实施步骤

  为更好地推行绿色施工,起到样板引路作用,市、区两级建委主任和主管主任,各集团公司经理和主管经理各负责抓一项样板工程,确保一批样板工程十一月底前全面达标。

  其它在施工程和即将开工的工程要按照以下安排实施,确保2009年3月1日前全市所有工地实现绿色施工。

  第一阶段:

动员部署。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在2008年10月30日前要组织召开绿色施工工作动员会,广泛深入地进行动员,部署安排绿色施工的相关工作,落实《规程》的具体要求。

第二阶段:

自查整改。

  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对照《规程》的要求,开展绿色施工自查工作,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整改。

  第三阶段:

监督检查。

  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各区县建委按照《规程》要求对施工工地进行全面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相关处罚。

  市建委将对各区县的绿色施工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四阶段:

验收评比。

  2009年1月10日至1月25日,开展绿色施工达标评比活动,市建委将择优选出绿色施工样板工地进行表彰。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建设单位职责

3.2 监理单位职责

3.3 施工单位职责

4 资源节约

4.1 节约土地

4.2 节能

4.3 节水

4.4 节约材料与资源利用

5 环境保护

5.1 扬尘污染控制

5.2 有害气体排放控制

5.3 水土污染控制

5.4 噪声污染控制

5.5 光污染控制

5.6 施工固体废弃物控制

5.7 环境影响控制

6 职业健康与安全

6.1 场地布置及临时设施建设

6.2 作业条件及环境安全

6.3 职业健康

6.4 卫生防疫

 

1 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的技术经济政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最大程度地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规范绿色施工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工程。

1.0.3 本规程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施工人员生活区。

1.0.4 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绿色施工应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推进建筑施工工业化、机械化、信息化和标准化。

 

2 术语

2.0.1 绿色施工green construction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过建立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政策,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提高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水平,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2.0.2 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 materials

  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3 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s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4 一体化施工integrated construction

  以施工区域为基础,使各专业的设计施工融合为一体、统筹规划,提高区域内各生产要素的运行效率,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2.0.5 固体废弃物solid waste

  指施工现场施工、管理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如现场施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建材废料、建筑垃圾、办公废弃物、生活垃圾等。

本定义中不包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文规定的危险废物。

 

3 基本规定

3.1 建设单位职责

3.1.1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的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1.2 在编制工程概算和招标文件时,建设单位应明确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的要求,并提供包括场地、环境、工期、资金等方面的保障。

3.1.3 建设单位应会同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接受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绿色施工的监督、检查工作。

3.1.4 建设单位应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绿色施工管理工作。

3.2 监理单位职责

3.2.1 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绿色施工管理承担监理责任。

3.2.2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绿色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3.3 施工单位职责

3.3.1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绿色施工负总责。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绿色施工管理,并对所承包工程的绿色施工负责。

3.3.2 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制定绿色施工管理责任制度,定期开展自检、考核和评比工作。

3.3.3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绿色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确保绿色施工费用的有效使用。

3.3.4 施工单位应组织绿色施工教育培训,增强施工人员绿色施工意识。

3.3.5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绿色施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3.6 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置明显的有节水、节能、节约材料等具体内容的警示标识,并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3.7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3.3.8 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资料,施工单位应统筹规划,合理组织一体化施工。

 

4 资源节约

4.1 节约土地

4.1.1 建设工程施工总平面规划布置应优化土地利用,减少土地资源的占用。

  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建设禁止使用粘土砖。

4.1.2 土方开挖施工应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减少土方开挖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土地的扰动,保护周边自然生态环境。

4.2 节能

4.2.1 施工现场应制订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率,对能源消耗量大的工艺必须制定专项降耗措施。

4.2.2 临时设施的设计、布置与使用,应采取有效的节能降耗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办公及生活临时设施的体形、朝向、间距和窗墙面积比,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主导风向,夏季利用自然通风。

  2、临时设施宜选用由高效保温隔热材料制成的复合墙体和屋面,以及密封保温隔热性能好的门窗。

  3、规定合理的温、湿度标准和使用时间,提高空调和采暖装置的运行效率。

  4、照明器具宜选用节能型器具。

4.2.3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施工机械设备应建立按时保养、保修、检验制度。

  2、施工机械宜选用高效节能电动机。

  3、220V/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用三相平衡。

  4、合理安排工序,提高各种机械的使用率和满载率。

4.2.4 建设工程施工应实行用电计量管理,严格控制施工阶段用电量。

4.2.5 施工现场宜充分利用太阳能。

4.2.6 建筑施工使用的材料宜就地取材。

4.3 节水

4.3.1 建设工程施工应实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控制施工阶段用水量。

4.3.2 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水必须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在水源处应设置明显的节约用水标识。

4.3.3 建设工程施工应采取地下水资源保护措施,新开工的工程限制进行施工降水。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降水的工程,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4.3.4 施工现场应充分利用雨水资源,保持水体循环,有条件的宜收集屋顶、地面雨水再利用。

4.3.5 施工现场应设置废水回收设施,对废水进行回收后循环利用。

4.4 节约材料与资源利用

4.4.1 优化施工方案,选用绿色材料,积极推广新材料、新工艺,促进材料的合理使用,节省实际施工材料消耗量。

4.4.2 根据施工进度、材料周转时间、库存情况等制定采购计划,并合理确定采购数量,避免采购过多,造成积压或浪费。

4.4.3 对周转材料进行保养维护,维护其质量状态,延长其使用寿命。

按照材料存放要求进行材料装卸和临时保管,避免因现场存放条件不合理而导致浪费。

4.4.4 依照施工预算,实行限额领料,严格控制材料的消耗。

4.4.5 施工现场应建立可回收再利用物资清单,制定并实施可回收废料的回收管理办法,提高废料利用率。

4.4.6 根据场地建设现状调查,对现有的建筑、设施再利用的可能性和经济性进行分析,合理安排工期。

利用拟建道路和建筑物,提高资源再利用率。

4.4.7 建设工程施工所需临时设施(办公及生活用房、给排水、照明、消防管道及消防设备)应采用可拆卸可循环使用材料,并在相关专项方案中列出回收再利用措施。

 

5 环境保护

5.1 扬尘污染控制

5.1.1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根据用途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

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5.1.2 施工现场大门口应设置冲洗车辆设施。

5.1.3 施工现场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密闭存放。

5.1.4 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5.1.5 施工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裸露场地应进行绿化、美化。

5.1.6 施工现场材料存放区、加工区及大模板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

5.1.7 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5.1.8 规划市区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m3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现场应采用预拌砂浆。

5.1.9 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作业时,作业面局部应遮挡、掩盖或采取水淋等降尘措施。

5.1.10 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时,应采用冲洗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无机料拌合,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要洒水降尘。

5.1.11 施工现场应建立封闭式垃圾站。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5.2 有害气体排放控制

5.2.1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5.2.2 施工车辆、机械设备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5.2.3 建筑材料应有合格证明。

对含有害物质的材料应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5.2.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5.2.5 施工中所使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5.3 水土污染控制

5.3.1 施工现场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

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可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

5.3.2 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

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5.3.3 食堂应设隔油池,并应及时清理。

5.3.4 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厕所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5.3.5 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畅通。

5.4 噪声污染控制

5.4.1 施工现场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524-90)和《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GB12523-1990)的要求制定降噪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场界噪声进行检测和记录,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5.4.2 施工场地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可采取对强噪声设备进行封闭等降低噪声措施。

5.4.3 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

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5.5 光污染控制

5.5.1 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

必要时的夜间施工,应合理调整灯光照射方向,在保证现场施工作业面有足够光照的条件下,减少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干扰。

5.5.2 在高处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弧光外泄。

5.6 施工固体废弃物控制

5.6.1 施工中应减少施工固体废弃物的产生。

工程结束后,对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必须全部清除。

5.6.2 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5.7 环境影响控制

5.7.1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场地所在地区的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调查,制定科学的保护或恢复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造成土壤侵蚀、退化,减少施工活动对土壤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5.7.2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5.7.3 建设项目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确需迁移,应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办理移植许可证和组织施工。

5.7.4 对场地内无法移栽、必须原地保留的古树名木应划定保护区域,严格履行园林部门批准的保护方案,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5.7.5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通报文物管理部门。

5.7.6 建设项目场址内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地上文物,应积极履行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原址保护方案,确保其不受施工活动损害。

5.7.7 对于因施工而破坏的植被、造成的裸土,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土壤侵蚀、流失。

如采取覆盖砂石、种植速生草种等措施。

施工结束后,被破坏的原有植被场地必须恢复或进行合理绿化。

 

6 职业健康与安全

6.1 场地布置及临时设施建设

6.1.1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应与施工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6.1.2 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或农民工夜校培训室)、吸烟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等临时设施。

6.1.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书。

  建设工程竣工一个月内,临建设施应全部拆除。

6.1.4 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6.2 作业条件及环境安全

6.2.1 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式硬质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

6.2.2 施工现场应设置标志牌和企业标识,按规定应有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公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6.2.3 施工单位应采取保护措施,确保与建设工程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地下管线安全。

6.2.4 施工现场高大脚手架、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应与架空输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高压线路应采用绝缘材料进行安全防护。

6.2.5 施工期间应对建设工程周边临街人行道路、车辆出入口采取硬质安全防护措施,夜间应设置照明指示装置。

6.2.6 施工现场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2.7 在不同的施工阶段及施工季节、气候和周边环境发生变化时,施工现场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达到文明安全施工条件。

6.3 职业健康

6.3.1 施工现场应在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和设备、场所设置警示标识或警示说明。

6.3.2 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和体检,指导操作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6.3.3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及与所从事工种相匹配的安全鞋、工作服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6.3.4 施工现场应采用低噪声设备,推广使用自动化、密闭化施工工艺,降低机械噪声。

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戴耳塞进行听力保护。

6.3.5 深井、地下隧道、管道施工、地下室防腐、防水作业等不能保证良好自然通风的作业区,应配备强制通风设施。

操作人员在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应戴防毒面具或防护口罩。

6.3.6 在粉尘作业场所,应采取喷淋等设施降低粉尘浓度,操作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焊接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面罩、护目镜及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6.3.7 高温作业时,施工现场应配备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6.4 卫生防疫

6.4.1 施工现场员工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应符合卫生标准。

6.4.2 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应有通风、照明设施,日常维护应有专人负责。

6.4.3 食堂应有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卫生许可证,各类器具规范清洁。

炊事员应持有效健康证。

6.4.4 厕所、卫生设施、排水沟及阴暗潮湿地带应定期消毒。

6.4.5 生活区应设置密闭式容器,垃圾分类存放,定期灭蝇,及时清运。

6.4.6 施工现场应设立医务室,配备保健药箱、常用药品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

6.4.7 施工人员发生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应及时向发生地的卫生防疫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北京市地方标准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

ManagementSpecificationofGreenConstruction

DB11/513-2008

条文说明

2008 北 京

1 总则

1.0.1 绿色建筑是由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四个阶段构成,施工阶段是绿色建筑的组成部分,因此,绿色施工是实现绿色建筑的一个重要环节。

实施绿色施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环节。

因此,本规程对施工阶段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保障施工人员安全与健康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

1.0.2 本规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等。

  根据建设部“四节”(节地、节能、节水、节材)要求和北京市环境保护要求,最大程度减少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减少资源与能源的消耗,同时考虑到施工企业的经济投入,建筑规模在5000平方米或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绿色施工管理必须实施本《规程》,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的绿色施工管理可参照实施。

1.0.5 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向工业化生产发展,是改变传统建造方式,减少施工现场作业,提高工业化水平,减少原材料的浪费,降低建筑生产成本,尽快实现建筑工程向标准化、机械化生产发展的途径。

施工单位要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创新机制,鼓励、支持施工现场进行节能、节水、环保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机械设备设施及高耗能、高污染的工艺技术,推广采用节能环保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推进绿色施工科技进步。

2 术语

2.0.1 绿色施工是按科学发展观对传统施工体系的创新和提升。

目前,施工现场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仅局限于选用环保型施工机具和实施降噪、降尘等环节,而绿色施工则要求从施工组织设计开始对施工全过程进行严格控制与管理,实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以及保护环境和施工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2.0.4 一体化施工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区域内,把市政设施、房屋建设施工进行统筹规划,依照建设工程施工流程,合理组织施工,减少人力、物力损耗,提高施工效率,有效降低施工中的单位能耗。

3 基本规定

3.1 建设单位职责

3.1.1 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时尽可能做好统筹规划,将工程的土建、装修及市政设施等专业统一设计。

在工程建设开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周边建设规划资料,使施工单位能尽量利用拟建设施,减少破坏或拆除可再利用建筑构件及设施,减少资源的浪费。

同时,建设单位还应提供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地下管线资料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有关资料。

3.3 施工单位职责

3.3.3 绿色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自然与人文环境特点,尽量利用规划内设施,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同时,应优先选择先进的施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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