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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制度

养老金制度

第一篇:

对养老金制度的看法

对养老金制度的看法

2.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和我的看法

3.我对推迟退休年龄的小看法

当今社会,养老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话题。

年轻人为了自己老了以后能有个依靠,开始自主的缴纳养老金。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公布《养老保险法》的国家,原因在于德国的人口自然增长率已成负数,人口趋向老龄化。

德国养老保险实行个人、企业和国家共同负担制,最大的特点是实行代际协调制度,即由目前工作的人员承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正常情况下3个劳动者负担一个退休者,但据预计,2o年后这个比例会降到1.3∶1,显然,那时整个养老金制度将崩溃。

目前,为了弥补整个养老金的亏空,德国政府补贴占养老金支出比重已由先前的1/4上升到1/3,财政不堪重负。

在美国,据预计2022年前后,美国养老金年支出将会超过年收入,而到2022年前后,美国养老金将完全破产。

而美国的养老金制度靠“三条腿”支持:

“第一条腿”是每个公民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政府每年给予大量补贴;“第二条腿”是企业年金〔即企业资助的职工个人储蓄账户〕;“第三条腿”是个人资金的各种收益。

而我们的邻国日本,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在全国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提高,社会负担越来越重。

另外,日本实行超低利率政策,股市又长期低迷,日本养老基金的资金运作十分困难。

日本厚生劳动省所管辖的养老金基金2022年至2022年曾连续三年出现巨额亏损,累计亏损达6万多亿日元〔1美元约合119日元〕。

这些种种的都证明了,世界的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

但是每个国家的财政支出将无力承受这笔不断增长的支出,特别是在经济危机带来的阴影还未完全消融的今天。

而我国2022年60岁以上的老人已超过1.7亿,而且这个速度还在增长,增长的速度越来越快。

我们中国有句古话:

“养儿防老”。

但是对于生活压力日渐增加的年轻一代来说,一对夫妻要养4位老人,一个孩子,这个经济压力可想而知。

但是,我不是建议说年轻一代就不养老人,因经济问题而推脱养老人的责任。

而是应该为老人、为自己、为家庭考虑一个周全的解决方法。

养老金应运而生。

但是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并不是很完善,世界上也没有哪个国家的某个制度堪称完美。

就我国的养老金而言,一般都是自己和自身所在的企业一同缴纳,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政府会有一定的补助。

而没有单位的个人或者单位不给于缴纳的单位,只有自己全权缴纳。

所以,为了自己老了,有所依靠,当今社会的人们都自主的缴纳养老金。

但是现有的养老金制度只能解决现在上班的人的养老问题。

在出台《养老金制度》之前,有很多老人,也是革命的一些革命老人的养老问题还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无论基于何种的理由,我们都有义务与责任抚养这些给予我们日子的

老人,给予他们美的晚年生活。

而这些负担就落在了政府头上。

赡养这些孤寡革命老同志的经费是财政支出的,这给政府造成了一定的负担。

还有一些贫困户的老人、孤寡老人、农村的留守老人,这些老人该如何过上较的晚年生活,都是我们这些小辈应该考虑的问题。

虽说,国家现在有了低保,有了一些减免的政策;各地的居委会也在想方法。

但是,这力量并不是能帮他们脱困,而且也不是所有老人都能帮助到。

因为现在,我们还是能看到一头满头银发的老人出来拾捡塑料瓶,或是提着、背着竹篓在街边卖水果、蔬菜等。

更让人心酸的是,有些老人还在街边乞讨。

每每见到这些老人,都让我们心酸的同时也愤慨那些老人的子女的行为。

同时,也令我们深思,为何中国的政府的机制是那么的不完全。

有一天,我去南屏街,看到一对外国的夫妇递给一个街边的乞讨的老人人民币10元,并对老人的行乞很惊讶。

妻子问丈夫:

“ibeg”丈夫只是点点头。

我在旁边,一度有些茫然。

人人都说中国强大了,某某正在飞速开展,但是为何我们还能让老人在街边行乞?

现在,大家又听说要“推迟退休年龄”。

而有很多报道和个人观点都认为推迟退休是必然的趋势。

我认为:

这是政府在为了减轻养老的负担而出台的一项措施,同时,推迟退休的年龄也可以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政收入。

所以我也认同这是一项必然的趋势。

但是很多上班族都反对,特别是离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上班族们特别反对。

因为这大大增加了他们的身体和精神上的负担。

而且在很多人的心中都认为,政府之所以不能弥补支付养老金的财政缺口是因为政府把财政资金过多的用于公共设施和其他的隐形支出。

所以大多数人都不愿意推迟退休年龄。

虽然我认为一局部原因是这局部的人已经在倒数着自己的退休日期,突然间要增加时间,心里多少肯定会有抵触情绪存在。

而这局部理性人的存在,将会使得“推迟退休年龄”的这项政策不能顺利的实施下去。

拉美养老金制度面临两大挑战

投资效益低覆盖率下降

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掀起的全球养老保障体制改革浪潮中,拉美国家率先进行结构性改革,建立个人账户制度,将私营部门和市场机制引入养老基金管理这一政府专属领地,有学者和政策决策者认为,过去25年拉丁次大陆上稳定的开展要局部归功于养老金制度的改革。

6月13日在由bbva〔西班牙对外银行〕与中信银行联合举办了“中国与拉美国家企业年金开展论坛”上,与会嘉宾对拉美的养老金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

现收现付制难以为继

20世纪20年代,拉美国家在欧洲传统社会保障模式的根底上形成了现收现付统筹制。

该制度属国家福利畴,由政府直接管理,负责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公共基金的征收缴费、管理、投资运营以及养老金的发放、监督检查、争端处理等。

到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一些问题开始在拉美国家凸显,确定给付型的现收现付制面临着严峻挑战:

第一,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

1990年,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超过60岁的人口所占比例超过5%,而预计到2022年这一比例将超过15%。

低出生率、人口老龄化加快以及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使缴费人和受益人的比例失衡,缴入与支出间的缺口越来越大,出现显性的社保债务。

据世界银行的预测,如果不进行改革,拉美国家的社保债务将持续增加,预计到2022年,很多国家的社保债务占gdp比例将接近100%,到2022年,这一比例将可能接近或超过350%。

第二,公共养老金基金的管理缺乏效率,隐性的养老金债务增加。

有数据显示,当时一些国家的公共养老金基金收益要低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和人均收入增长率。

如委内瑞拉的公共养老金基金收益比银行存款利率低5.7个百分点,比人均收入增长率低26个百分点,又如,1981—1988年间秘鲁的公共养老金基金的实际回报率是37.4%。

第三,拉美地区连续不断的经济危机导致的薪资和雇佣周期的剧烈波动,政府和企业财务负担沉重。

国际养老金管理者联合会主席guillermoarthure称,当时纯粹的现收现付养老金制度难以为继,要防止社保赤字和养老金债务继续增长,并在尽量不提高缴费的根底上提高养老金、最小化养老金体系运营对经济的不良影响,拉美需要对养老制度改革。

1981年智利率先进行了养老体制改革,建立了确定缴费型的个人储蓄账户制度。

迄今为止,有十几个拉美国家先后进行了养老金制度改革。

建立基金积累制

在拉美,既有以强制性的个人账户方案为根底的完全基金制模式,如智利、玻利维亚、萨尔瓦多、墨西哥、多米尼亚共和国;也有由公共方案和个人账户方案组合而成的混合模式,如阿根

廷、哥斯达黎加、乌拉圭;还有公共方案与个人账户方案并行的双轨模式,如哥伦比亚、秘鲁。

拉美养老制度改革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建立强制性的个人账户方案,采用基金积累模式。

在该模式下,个人账户实行强制缴费,但雇员可自行选择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来统一负责管理个人养老基金的收缴、支付、投资等事宜,基金独立经营,afp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如拉美第一大的养老金管理机构——bbva管理着拉美17.7%的养老金账户和23.7%养老金资产。

对于养老基金的投资,雇员可以在不同的投资组合间进行选择,afp根据雇员选择的投资工具将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投资,但只能投资于政府批准的投资工具。

此外,雇员可以更换afp,但无权提前支取养老金账户,或将养老金挪作它用。

guillermoarthure介绍说,在新模式下,afp不仅需要提供养老金,还要提供残疾人补恤金和最低生活保障。

成效显著

新的养老金制度在拉美实施以来,养老基金不断扩大,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养老金管理者联合会〔fiap〕的数据,拉美国家养老金基金已经从1996年占gdp总额的3.9%上升到了2022年的16%。

改革带来的最直接效果:

一是基金管理效率提高。

通过研究智利、哥伦比亚和秘鲁发现,改革后基金的回报要比银行间利率高,并且如果经过风险调整,回报也比共同基金要高。

此外,基金的回报率也超过了实际工资增长率和人均收入增长率。

例如,改革后,秘鲁的基金实际回报率到达了5.7%,超过同期实际工资增长率1.8个百分点,人均收入增长率3.3个百分点。

二是养老金债务大幅降低。

如2022年墨西哥养老金债务占gdp的比例是14.9%,阿根廷是74.6%,据研究人员估计,假设不进行改革,当年墨西哥这一比例将可能是130.1%,阿根廷是87.3%。

拉美国家养老金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

一、养老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

拉美国家的养老金制度是在20世纪20年代引进欧洲传统社会保障模式的根底上形成的现收现付统筹制。

该制度属国家福利畴,由政府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即政府承担着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征收缴费、基金管理、投资运营、发放养老金、监督检查、处理争端等职能。

现收现付制度曾是拉美社会福利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但因其完全依赖于国家财政税收,根本上没有基金积累。

随着受益者人数逐年增加,各类弊端丛生,政府财政负担沉重。

主要问题包括:

〔一〕制度建设缺乏统一性,管理水平总体低下。

由于缺乏总体规划和统一监管,养老金管理机构隶属于相应的政府部门,管理上各自为政,各机构的收费标准、享受条件、待遇水平各异。

〔二〕政府和企业负担沉重。

低出生率、人口老龄化加快以及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使纳税人和受益人的比例失衡,缴入与支出间的缺口越来越大。

养老金作为国家福利资金,缺乏增值渠道,仅限于购置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投资方式简单,难以应付不断扩大的支付需求,政府补贴不断增加。

〔三〕分配不公现象严重。

国会议员、外交官、军界、司法界等所谓上层公务人员待遇丰厚,国家财政负担沉重,而改革殊难;其他广阔社会阶层退休金收入过低,要求增加退休金的呼声强烈。

〔四〕逃交、漏交税现象严重。

由于养老金数额以退休前3-5年的平均工资为根底计算,缴费多少与养老金数额无直接关系,导致有半数职工不缴费。

〔五〕领取养老金的局部条件过于宽松。

如退休年龄定得过低、允许职工提前退休等。

〔六〕保障覆盖率低。

根本仅限于城市正式就业人员。

二、1980年智利率先对其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

90年代后期秘鲁、哥伦比亚、阿根廷、乌拉圭、玻利维亚、墨西哥、巴西等14个拉美国家相继在这一领域进行改革。

1980年智利公布《养老保险法》,标志着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启动。

智利采用完全积累制的“智利模式”,在拉美乃至世界颇具代表性,曾被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列为全球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典之

一。

其核心是将养老金制度与医疗保险分开,由现收现付制改为完全积累制,在政府监管下将养老基金交由私营机构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强制性的个人资本账户(cuentadecapitalizaciónindividual)。

新制度规定由政府授权的股份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统一负责管理养老基金的收缴、支付、投资等事宜,管理公司可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凡拥有规定数额的资金和一定数量参加者的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便可成立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其股东大多数为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大型企业。

参保者根据收费标准、效劳质量、收益率和平安性等自由选择一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每月把工资收入的10%作为养老保险费存入公司为其设立的私人账户,并且可以随时将账户转到另一公司。

公司可根据投保者选择的投资工具将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投资。

待缴费者退休后,根据其账户资金情况发放养老金。

此外,还设有补充个人账户,鼓励参保者自愿缴纳更多费用,以获得更多的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的法定年龄为男65岁、女60岁,符合伤、残等有关条件者可提前领取。

〔二〕政府在养老金制度中的职能

监管职能。

政府通过独立、高度专业化的养老基金管理总局审批基金管理公司的建立,控制管理公司的数量和质量,制定相关,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实行监管。

银行、保险公司和各类金融机构及国家养老金管理总局均不得拥有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但可投资于养老基金管理公司。

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必须到达4%的最低年回报率。

如投资回报率达不到法定标准,那么用储藏金弥补。

补贴职能。

政府担保最低养老金的发放,如养老金过低,政府将提供最低限额的养老金;担保最低投资回报率并承担最终风险。

如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出现波动,储藏金缺乏以弥补时,政府予以补贴;在管理公司或人寿保险公司收不抵支时,政府弥补差额,或在公司破产后保证支付养老金。

三、完全积累制的养老金制度在拉美实施以来,取得了较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主要表现在:

〔二〕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开展。

在各项法律法规保障下,金融投资工具增加,资本市场健康开展,刺激了国内储蓄迅速上升,智利成为拉美地区国内储蓄最高的国家,为国内经济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

〔三〕社会保险覆盖率逐年提高。

智利参保人数从1981年的144万增至2022年的610万,年增7.9%。

此外,养老金与缴费直接挂钩,还可根据年龄自行选择收益高的投资工具,增强了投保者的自我保障意识。

但由于个人需缴高达10%的强制保险金,对于很多人而言负担过重,导致该制度覆盖率仍很有限。

除智利到达50%外,其他国家平均水平只有20%。

但总的看,完全积累制的养老金制度比传统制度的现收现付制度更优越,拉美国家相关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正确的。

四、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建立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局部积累制度。

这种模式兼顾了财政上的可持续性和社会公正性,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养老金制度,我似可在立法、管理等方面借鉴拉美国家的有益经验:

〔一〕法律保障。

加强金融、证券、保险、投资、市场监管等方面的立法及执行力度。

〔二〕基金管理市场化。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基金管理公司运营,打破垄断。

〔三〕基金运营资本化。

为确保增值保值,应进一步增加基金投资工具和方式,除用于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的投资外,还可适当增加对风险较高、但收益也较高的投资品种。

〔四〕通过发行类似智利“认可债券”的特种长期债券消化局部转制本钱。

第三篇:

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的根本特点

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的根本特点

第一层次的保障与“济贫”性质虽然法定年龄的澳大利亚公民都有领取政府养老金的权利,但是任何养老金领取者都需要接受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只有收入和财产低于一定标准的老人才能...

第一层次的保障与“济贫”性质

虽然法定年龄的澳大利亚公民都有领取政府养老金的权利,但是任何养老金领取者都需要接受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只有收入和财产低于一定标准的老人才能享受全额养老金,高于规定标准的局部按一定比例减少养老金的支付金额,因此退休人员超过标准的收入和财产到达某种程度后,政府就不再提供养老金了。

而根据法律,政府有责任维持单身养老金的支付标准不低于男性平均工资的25%,夫妇养老金每个人的支付标准不低于男性平均工资的20%,者自有住宅〔1处〕不计入接受调查的个人财产,单靠养老金生活的退休者不交纳个人所得税;政府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交通、地租、水电费等方面的优惠。

由此可见,政府养老金的标准虽低,但还能维持一种过得去的退休生活。

不过,退休人员享受政府养老金〔第一层次〕要接受调查的收入或财产,包括超年金〔第二层次〕、其他个人补充储蓄或投资〔第三层次〕。

所以,澳大利亚养老保障制度的第一层次和二、三层次之间有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

随着超年金制度的逐步成熟,领取政府养老金的人员比重和金额呈下降趋势。

目前约有一半的老人领取全额养老金。

估计到2022年,领取全额养老金的老人比重将因超年金的因素下降到1/3左右。

这不仅能大大减轻人口老龄化对政府财政的压力,还可将政府养老金发给最需要的穷人,对居民收入起到再分配作用,有利于整个的公平和稳定。

雇主承担第二层次交费,政府采用不同政策既鼓励储蓄又保证合理内需。

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养老保险一般采取的都是雇主、雇员双方交费的方法。

“超年金”之所以能够付诸实施,首先是因为澳大利亚有强大的工会组织,否那么雇主不会承诺按一定比例增加工资;其次是因为有一个务实而有远见的政党——工党,能够制定出一个目标远大、阶段明确的详细方案,并说服工人将已经争得、但还未到手的利益进行强制性储蓄,而不是将其消费殆尽。

一般认为,双方按相同比例交费的处是借助于雇主、雇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提高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率。

澳大利亚经验证明,在法制和工会组织比较完善的条件下,职业年金采取个人账户、雇主单方交费〔事实上,由于雇员降低了提高工资的要求,个人仍是潜在的交费者〕的方法同样也能加强监督、提高征缴率。

个人账户终究是属于雇员自己的利益,最关心雇主是否交费的是雇员。

但雇员和雇主的谈判地位不平等,假设无比较完善的法制环境和强大的工会组织做后盾,雇员的监督作用就不可能发挥出来。

此外,政府通过不同的政策促使低收入者为自己的老年生活多积蓄,而高收入者要进行合理的现行消费:

对年收入在60000澳元以下的低收入者,其税后每一澳元额外缴纳的超年金,可自动获得政府的对应补助,该补助也进入超年金,最高为每年1500澳元;而对于高

收入者,政府规定其每年额外缴纳的超年金不超过50000澳元。

刘柠

关于我国朝野上下热议的退休年龄推迟问题,一说是要与“国际接轨”,因为美、日、欧都在延迟。

此说外表上似乎有道理,实际经不起推敲:

在出发点、构成和实施时间上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却要让它在终点上“殊途同归”,没有比这更荒唐的了。

回过头来看,日本实施全民覆盖的“国民皆年金”制度已逾半个世纪〔1961年投入实施〕,虽然支取年龄从61岁推迟到65岁,但未出现大的问题,根本保障了公平、公正的原那么。

日本的年金〔即退休金、养老金〕制度由来已久,其历史可追溯至明治时期。

最古老的年金是“军人恩给”。

1875年〔明治八年〕至翌年公布的《海军退隐令》、《陆军恩给令》等法令,规定了对阵亡及负伤的陆海军士官及其家属的扶助原那么。

1923年〔大正十二年〕,制定了《恩给法》,此前分别以军人和国家公务员为对象的两种“恩给”合并,初步确立了以“公人”为对象的“恩给制度”。

最早的企业年金是“钟渊纺织”〔即后来著名的化装品品牌“嘉娜宝”的前身〕年金。

1904年〔明治三十七年〕,该企业的经营者武藤山治偶然得到了当时德国钢铁公司内部发行的面向企业职工的福利小册子,阅后感触良深。

经仔细研究后,于翌年在自己的企业创设了年金制度,此乃企业年金制度之始。

随后,三井物产等大企业跟进。

除了“公人”和大企业外,面向民间劳动者的年金的最初尝试是1939年〔昭和十四年〕投入实施的、被称为“船员保险”的年金保险制度。

1942年〔昭和十七年〕,彼时的厚生省官僚花泽武夫以纳粹德国的退休金制度为摹本,在“船员保险”的根底上,将适用对象扩大至一般民间劳动者,创设了“厚生年金保险”制度。

该制度导入之际,正值太平洋战争酣战之时。

尽管遭遇了大藏省和军部方面的强大阻力,但考虑到偿付毕竟是数十年之后的事情,而筹措战费才是当务之急,于是,普遍覆盖的国民年金制度便在这种极端状况下艰难起步。

战后初期,虽然从规模上说,年金制度已广泛覆盖,日本国民已根本“老有所依”,但不同的业种有不同的年金制度及不同的适用对象,偿付年限及偿付水平也不尽相同,有的差异颇大。

特别是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和财政根底的不稳定,在不同制度的受用者之间,产生了个人负担额度和偿付水平两方面的不公,备受舆论的抨击。

有鉴于此,1984年〔昭和六十年〕,在中曾根康弘第二任内阁会议上,决定彻底改革此前在不同业种和集团之间“各自为政”的状况,导入全国国民共通的“根底年金”制度,并于翌年投入实施,成为沿用至今的年金制度的“骨骼”。

至此,年金制度的“战国时代”结束。

目前日本的年金制度,通常被比喻为“三层建筑”:

底层〔一楼〕是全民共通的年金制度“国民年金”;中层〔二楼〕是面向公司职员、公务员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三楼是公司单独的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和公务员单独的、与职务挂钩的追加制度“岗位加算”。

其中,一、二楼是公共年金,按法律,个人有缴纳义务或由单位代缴;三楼那么属于私人性质的年金。

具体来说,原那么上,在日本国内居住的所有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国民〔包括在日生活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均有按月缴纳“国民年金”〔一楼〕的义务。

缴纳满25年〔25年为领取资格的下限,多缴多得〕者,满65岁时,可领取“根底年金”。

按目前的水平,一个人如果从20岁开始一直缴纳到60岁的话,每年可支取80万日元〔约折合人民币61000元〕的定额“根底年金”。

作为年金制度的根底结构,“国民年金”按人头缴纳,万人平等。

但缴纳者分三类:

自由职业者为“第一号被保险者”,公司职员〔会社员〕和公务员等“给予所得者”为“第二号被保险者”,专业主妇为“第三号被保险者”;第一和第二号被保险者,须自主缴纳,第三号那么作为配偶的“被扶养家属”,由配偶代缴。

二楼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局部,只是作为公司职员或公务员期间才有缴纳义务。

譬如,一名ol婚前在某一家公司工作,婚后辞职做了专业主妇,那么她只需在效劳于这家公司期间缴纳。

理论上,这局部被保险者中,既包括刚缴纳了一个月者,也包括连续缴纳了40年以上者。

由于二楼的被保险者所缴保险金额度与薪酬挂钩,支取额度也受制于缴纳期间的薪酬平均额,(请继续关注:

.o.cm)该局部年金属于“所得比例”性质的年金。

因此,虽然同属公共年金,但一楼的支取额相对固定,二楼的支取额那么根据被保险者的实际状况而千差万别。

三楼是年金构造的“上层建筑”,参加者有限。

如果被保险者是公司职员的话,取决于其所效劳的公司有无企业年金制度,如有的话,那么强制参加;假设被保险者是公务员的话,那么毫无例外会有“岗位加算”。

毋庸讳言,现状的制度之下,位居三楼的人,肯定比一楼的人所支取的年金额要多。

除了“三层建筑”的年金制度,还有一些属于“自选动作”的辅助机制,多少可弥补年金制度之缺乏:

如对没有二楼构造的自由职业者和专业主妇来说,可选择参加半公共性质的“国民年金基金”,或纯商业性质的个人年金保险〔生命保险〕等,为自己增建“上层建筑”。

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日本早在70年代前就已经完成了城市化。

而随着经济开展及与之相伴生的国民生活观念的“升级”,核家族、丁克化、不婚等现代社会特有的世相日益渗透、开展,导致出生率锐减,全国人口在2022年已进入负增长,老龄社会进展迅速。

2022年,日本65岁以上人口约有2600万人,占全国人口的20.8%;据预测,2022年,这个比例将增至24.3%。

而与此同时,经济社会的开展,已使传统儒教圈的家庭赡养化分崩离析,把养老问题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以社会的方式来谋求解决的“社会赡养”成了吃紧课题。

未来10至20年,无疑是日本年金支取的顶峰。

然而,人口结构的逆转,加上财政状况的持续恶化,一个难以回避的事实是,日本国民年金的累积额度呈慢性缺乏。

为此,民主党政府事实上已经收回了上台前对选民的承诺,最近很可能会启动上调消费税的非常举措,以确保财源。

不久的将来,国民退休年龄和年金支取开始年龄甚至有可能进一步推延。

因为,年金制度本质上是对难以预测的国民长寿的可能性的社会应对,是一种对“长寿的保险”。

而作为保险对象,究竟设定在何种水平上才算“合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英、德等西欧国家,也在检讨将支取开始年龄推延至68岁的可能性。

而作为世界屈指可数的长寿国、人口的高龄化进展迅速的日本,未来将“保险对象”的下限设定在70岁,甚至也缺乏怪。

但是,一味推延国民退休年龄和年金支取开始年龄,也会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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