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馆游泳馆及网球中心配电箱供货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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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提供合同货物的供货范围如下:

(1)供货部位:

体育馆、游泳馆及网球中心

(2)供货数量及价格:

(详见附件1配电箱、柜报价汇总表)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上述综合单价不因市场、政策变化而变动。

以上货物数量为暂定值,最终结算值以甲方认定的实际发生的有效供货数量为准。

4、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和货物交付时间向甲方提供上述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5、甲方保证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货款。

6、本合同一式拾份,甲方捌份,乙方贰份。

甲方:

XX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二、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工程”指XX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工程。

1.2“合同”指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3“合同价款”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乙方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得到的款项。

1.4“货物”指乙方按合同要求,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硬件和软件、使用手册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1.5“服务”指合同规定乙方须承担的开发、安装、技术协助、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1.6“甲方”指通过招标,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单位,本合同指XX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7“乙方”指成交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经济实体,本合同指山东XX电器有限公司。

1.8“总承包单位”指甲方招标确定的XX奥体中心平台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乙方承诺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与协调。

1.9项目管理人:

是指受发包人委托,按授权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的项目管理公司,本合同是指山东营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10“现场”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本合同指XX奥体中心工程工地现场。

1.11“验收”指甲方依据合同文件和相关规范条文的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1.12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3“原产地”指货物所需硬件及开发软件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本合同货物原产地指施耐德。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其先后解释顺序为:

2.1合同协议书

2.2合同条款

2.3中标通知书

2.4中标投标书及相关承诺

2.5招标文件

2.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XX奥体中心工程项目。

三、交货规定

3.货物名称及基本要求(详见一、合同协议书3、合同货物及合同价格)

3.1接到甲方书面供货通知后根据甲方要求天数内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3.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书面要求的材料规格、型号、数量供货;

3.3如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增加了清单范围外的产品,由甲方提出增加产品的相关参数,其单价套用相近规格型号的成交价;

若规格型号相差较大,由乙方对产品进行报价,经监理及相关监督部门审核,上报甲方批准后,乙方方可进行供货。

若实际采购过程中增加的清单范围外的产品,乙方不生产(不代理),甲方有权另行选择供货商。

若在实际采购中配电箱的箱体样式发生变更,其箱体费单价套用规格样式相近的成交箱体价(没有规格样式相近的成交箱体费时,根据成交时平均箱体面积单价折算生成),其它费用不变,生成新的配电箱单价经监理单位及相关监督部门审核,上报甲方批准后,乙方可进行供货。

4.供货期及交货地点:

4.1供货期:

乙方供货期应符合甲方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具体以甲方提供的相关规格、型号、数量的供货时间表供货;

4.2交货地点:

奥体中心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

4.3乙方发货时,应提前一天用传真通知甲方、监理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并写明本次来货规格、数量、到现场时间,以便配合、组织验收。

5.对货物技术规格和标准要求

5.1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及如下所列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当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并明确说明调整供货材料技术规格时,以书面说明为准。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范围:

(一)本合同产品为清单所列配电箱(柜)及其配套部件,所有配电箱(柜)必须满足现行的国家和行业规范、标准以及设计的要求。

其中标注“※”号的为关键控制项目。

(二)、配电箱(柜)的电气参数条件与要求:

1、工作环境条件:

安装场所:

室内;

环境温度:

-5~40℃;

相对湿度:

≤90%;

海拔高度:

≤2000米。

2、外壳防护等级:

IP40级;

3、额定参数:

工作电压(AC):

400V;

绝缘电压(AC):

660V(辅助电路,AC230V、DC24);

冲击耐受电压:

8kV;

过电压等级:

Ⅲ级;

频率:

50Hz;

(三)、配电箱(柜)体要求: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应根据使用要求和进线型式,用电负荷大小,分支回路等以及设计要求进行生产。

配电箱(柜)均要求使用冷扎钢板制作而成的箱(柜)体;

配电箱的箱门除包厢(间)内照明配电箱按照图样一(工程塑料,厚度、耐火级别需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制作外,其余所有动力、照明配电箱(柜)的箱门均应采用冷扎钢板制成(照明配电箱箱门要求按图样二制作)。

明装配电箱(柜)体应在其后侧上、下部合适位置预留活动板作为进出线配管的连接孔。

暗装配电箱不用预留进出线孔。

箱体尺寸以设计图纸所给尺寸为参考,其具体尺寸可依据元器件的实际配置进行合理调整,但应充分考虑元器件温升的影响和施工接线空间要求。

所有过路箱必须按照电缆进线规格预留电缆∏接端子,终端箱必须按照电缆进线规格预留电缆接线空间。

箱体加工应平整、无手工敲打痕迹。

所有金属加工件均不应有毛刺,尺寸应准确,装配公差符合要求。

所有镀锌件应做到镀层均匀、平整。

使用螺丝要合适(如应使用平机螺丝处就不能使用其它螺丝),且应为镀锌件,所有螺丝必须设置防松措施如平垫、弹簧垫。

箱内不应有散落的导线头等杂物。

凡安装在配电间内的动力、照明配电箱(柜)其宽度尺寸应不超过设计给定值。

(四)、配电箱(柜)体内元器件要求:

※配电箱(柜)内所选元器件均应符合各自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各元器件的额定电压、整定电流、使用寿命、接通和分断能力等参数应满足设计选型产品之性能与参数要求。

除此之外还应按以下要求选型配置。

1、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电器:

a)应选用一体化结构的具有主、备回路缺相、过压、欠压等检测功能齐全的PC级ATSE产品;

b)应选用符合负载使用类别及自动投切时间能调整的ATSE产品;

c)同一工程中选用的所有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电器务必选用同一品牌的产品;

d)品牌以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投标承诺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品牌为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否则,甲方在验收时将视为不合格产品,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微型断路器、塑壳开关:

a)微型断路器和塑壳开关均应具有隔离功能,且塑壳开关的飞弧距离应为零(无飞弧)的优质产品;

b)微型断路器和塑壳开关均应选用高温不变形、燃烧不产生任何有毒有害气体的产品;

c)微型漏电断路器的动作时间要求不大于0.1秒;

d)同一工程选用的所有微型断路器、微型漏电断路器、塑壳开关、隔离开关务必选用同一品牌的优质产品;

e)品牌以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投标承诺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品牌为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否则,甲方在验收时将视为不合格产品,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浪涌保护器:

※a)应符合国际、国内标准并在山东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防雷产品;

※b)配电箱生产厂家应提供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工程施工甲级资质;

c)浪涌保护器均应按设计要求对应选型,且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否则,甲方在验收时将视为不合格产品,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d)浪涌保护器的电源线和接地线均应选用多股铜芯软线;

※e)浪涌保护器供应商须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项目授权书,进口品牌可提供中国总代理出具的项目授权书原件(同时附上生产厂家给总代理的授权证明原件)。

4、KB0系列多功能电器:

产品以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投标承诺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品牌为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否则,甲方在验收时将视为不合格产品,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消防水泵控制装置:

※a)消防水泵(喷淋泵、消火栓泵、水炮泵等)的控制装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0.2-2002)所规定的功能要求,尤其应具有自动巡检功能,同时还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CCC认证标准;

b)消防水泵控制装置与消防控制中心之间的硬件联动应由消防水泵控制装置供货商负责完善,消防报警设备供货商作配合工作;

c)消防水泵控制装置的现场安装、调试工作均由消防水泵控制装置乙方负责完成,乙方负相关法律责任。

6、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本次配电箱(柜)合同中不考虑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及其电器元件,但乙方应根据配电箱(柜)内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负载开关(输出单元)的配置回路预留足够空间和安装支架(如空间不够,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以便为后续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实施创造必要条件。

7、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本次配电箱(柜)招标时不考虑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及其电器元件,但乙方应按非断路器一体式的漏电火灾报警产品预留足够空间,以便为后续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实施创造必要条件。

8、软启动器、变频器、交流接触器等应满足设计选型产品的性能与参数要求,产品及品牌以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投标承诺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品牌为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否则,甲方在验收时将视为不合格产品,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9、信号指示灯、按钮等辅助电器应选用国产优质节能产品,插座以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投标承诺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品牌为准。

(五)、配电箱(柜)体内载流导体要求: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内各元器件之间的连接导体应采用符合国标的优质铜导体,不允许采用铝导体,严禁采用劣质导体;

且导体的连接应可靠、牢固。

对于汇流导体采用铜母排,对于非汇流的一次导体,其截面除应满足标准规定外,且不应小于该箱(柜)内最大出线回路导体截面。

配电箱(柜)内载流导体相序的颜色应按如下规定配置:

L1相为黄色,L2相为绿色,L3相为红色,中性线(N线)为淡蓝色,保护线(PE线)为黄和绿双色,不允许采用黑色线;

辅助电路一律采用绝缘铜芯线,其最小截面对于单股、多股铜导线均不应小于1.5平方毫米。

(六)、配电箱(柜)的一、二次原理图要求:

所有配电箱(柜)均应附相应的一次接线图。

此外,凡具有二次接线的动力、照明配电箱(柜),均要求乙方提供完整的、性能完备的二次接线原理(附在箱门内侧)和二次装配图(含电子版)。

(七)、配电箱(柜)的其他要求:

1、照明配电箱箱体样式以提供的图片资料为准;

未提供图片资料的按常规样式,且其箱体表面采用喷塑,颜色均暂按RAL7032考虑,具体颜色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甲方的要求及时调整,乙方不得因颜色调整增加价款。

2、动力配电箱(柜)均应预留至少四个微型断路器的空位,照明配电箱(柜)均应预留至少两个微型断路器的空位,以便今后增加回路之用。

3、本次合同的配电箱(柜)箱门开启方式均采用平开方式,是采用单扇门或双扇门以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投标承诺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品牌为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否则,甲方在验收时将视为不合格产品,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等电位联结端子箱:

1、所有等电位联结端子箱的箱体制作要求与配电箱的要求一致;

2、所有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内的端子板均应采用50*5的镀锡紫铜排,铜排的长度除设计图纸明确的外,其余要求:

总等电位和ETB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内为500mm,LEB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内为300mm;

做法见国标图集02D501-2的第35页。

(九)、其它:

1、乙方应全力配合消防、智能化等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并根据其要求作出相应调整,由此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2、除配电箱(柜)内增加断路器或改变断路器壳架等级电流值需相应调整其价格外,对配电箱(柜)内断路器所作的其他调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增加价款(如果调整后低于原来产品规格型号,甲乙双方协商降低价款)。

3、为确保防雷工程的安全性,甲方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浪涌保护器产品及其实施工作进行变更和调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甲方这一合理要求,变更和调整后的中标价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4、带UPS电源装置的配电箱,从UPS电源装置及其后端的配置,本次合同均不包含在内。

5、带EPS电源装置的配电箱(柜)分为配电箱(柜)和EPS电源装置两部分,从EPS电源装置及其后端的配置属于EPS电源装置部分,该部分本次招标均不包含在内;

其余部分则属于配电箱(柜)部分,该部分配电箱(柜)体的具体尺寸应依据元器件的实际配置进行合理调整。

带EPS电源装置的配电箱(柜)的具体划分原则参见SWI-E-327中的EPS供电模式说明。

※6、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电器、微型断路器、塑壳开关、浪涌保护器、KB0系列多功能电器、交流接触器等主要元器件以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投标承诺的及与所提供的样品一致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品牌为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否则,甲方在验收时将视为不合格产品,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提供足够的资料来证明所选定的元器件满足设计选型产品的性能与参数要求,否则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如果乙方提供的防雷工程施工甲级资质是山东省外的,还应提供其在山东省气象主管机构的备案证明。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如果带浪涌保护器的配电箱涉及到防雷安全检测方面的所有费用,其均由乙方(和与其联合的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5.2乙方所供货物的外观、质量、品种规格、面积及厚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5.3对货物物理力学性能的要求:

执行招标文件中的物理力学性能要求及乙方的投标承诺。

5.4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家(中国)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6.包装

6.1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指定现场,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损坏和丢失的责任或费用。

6.2包装材料费用已经包含在单价之中,包装材料无须回收。

6.3所供货物应附有详细的技术说明和质量合格证书。

7.运输标记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

(1)收货人

(2)货物名称

(3)毛重/净重(公斤)

(4)规格、尺寸

8.货物验收

8.1货物到达施工现场前,乙方现场验收人员必须提前到达接货地点并会同甲方、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共同验收,并对货物进行测量、检验、化验,如质量达不到要求乙方负全部责任。

8.2每次交货验收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本批货物质量检验合格证、材质单、质保书(含环保检测证明)等原件;

另外乙方必须提供完整的货物验收检测工具和货物验收资料。

8.3货到现场后,由乙方自备卸车设备卸于甲方指定地点,卸车费和卸车时产生的其他费用均包含在报价中,由乙方自行承担。

8.4交货时,乙方协同甲方、监理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于现场在《甲供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上共同签字确认,缺少任何一方签字,此单将不能作为验收和付款的凭据。

8.5乙方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验收并于落地前发生的丢失,由乙方负责。

8.6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及时更换,最迟在3日内处理完成,并达到合同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扣罚质保金及索赔损失。

8.7材料、设备验收后并未解除乙方的质量责任,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长度与合同文件规定不符、货物有缺陷或损坏而非甲方造成,乙方必须无偿换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换货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完成。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

9.合同价款

9.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

供货期内本合同综合单价不因供货量的增减、供货期的长短、市场、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而变化。

本综合单价是指箱体及各种元器件等共同组成的综合单价,包括材料设备费、加工生产费、包装费、运杂费(运达指定地点)、装卸费、检测费、附属材料费、保险费、税金、利润、安装配合调试费(不含安装费)、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及其它一切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

同种规格型号的元件在各个配电箱中的价格应相同。

9.2最终结算总价根据甲方认定的实际发生的有效数量乘以本合同单价进行计算,货物最终结算总额以审计部门审计后的金额为准。

9.3保险

签订合同后,需要时,由乙方办理相关的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9.4税费

根据现行税法向乙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10.合同价款支付

10.1合同价款支付均以人民币结算。

10.2本工程无预付款。

10.3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每供货50万元结算一次价款,每次支付本批货款总价的70%;

全部货物安装验收合格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

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30日内无息一次付清。

在甲方办理支付货款手续时,乙方不能因此推迟供货进度,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10.4甲方委托XX市城区工程建设指挥部支付本合同款项,付款单位名称为“XX市城区工程建设指挥部”。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和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抽查发现乙方所供货物不能满足需要时,甲方有权另选厂家供货。

11.2甲方和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有权检查乙方货物的质量,并就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货物提出退、换货要求。

11.3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所需货物的规格、型号、长度。

11.4甲方有权要求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限期无偿调换,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可以适时调整乙方的供货数量。

11.5甲方有权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驻厂进行质量监造,乙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

1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乙方负责原材采购、加工制作、包装、运输、保管、装卸(包括现场卸车)、相关施工规范要求的一切自检性试验项目等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12.2乙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交货期向甲方提供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合格的货物,并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供货要求,保证现场施工的顺利进行。

12.3乙方供应货物必须符合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供货单位,并索赔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12.4货到工地时,乙方必须提交货物的原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材质单、质保书及成品的合格证等。

12.5乙方应服从甲方、项目管理人、监理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和总体进度安排,配合施工方竣工验收工作。

12.6乙方应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乙方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施工指导、人员培训和其他售后服务。

12.7乙方应服从和配合对工程所用材料及设计图纸的调整。

12.8工程完工后经甲方同意,乙方按原采购价格回收剩余材料。

12.9配电箱安装调试好后,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验收,乙方负责保证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六、质量保证及质保期、售后服务

13.质量保证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采用的是最佳设备、材料和一流的环境、界面,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因货物质量问题而出现工程事故和使用故障,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14.货物质保期及售后服务

本合同货物质保期为工程竣工之日起2年;

在质保期内,如果货物因乙方的责任必须停止运行,质保期也应相应延长。

保修内容、范围为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货物,质保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1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因乙方之外的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乙方提供货物质保期内凡因货物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故障,乙方负责免费维修;

如质保期外出现问题故障,乙方只收取成本费用。

乙方售后服务人员为客户提供24小时的产品售后服务,凡因产品使用出现故障,1小时内与客户取得联系并确定服务方式,维修人员将迅速赶往现场。

15.检验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质量违约,由甲方(项目管理人)、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共同验证,出具文字资料,提供情况属实证明后,乙方赔偿甲方5倍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七、违约、索赔和争议

16.违约

16.1乙方延期交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或因质量不合格造成工期延误(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因素外),乙方按合同额度千分之一/天向甲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限期无偿调换,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可以适时调整乙方的供货数量。

16.2如发现如下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6.2.1乙方供应的货物因质量问题,不能达到本工程的要求的;

16.2.2乙方不能实现自己的承诺或不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的;

16.2.3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满足供货和工期的要求。

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赔偿甲方5倍损失。

16.3甲方和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抽查发现乙方所供货物不能满足需要时,甲方有权另选厂家供货。

17.索赔

17.1乙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及样品不符负有责任,并且甲方已在规定的检验、安装和验收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7.1.1乙方同意甲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甲方,乙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他必要费用。

17.1.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如因货物质量问题引起工程事故,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7.2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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