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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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及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及资产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委托代理的集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组)及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资产管理坚持依法依规,民主管理,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对农民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资产委托代理服务必须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实行委托代理服务的村组原财务独立核算主体不变,服务机构必须按村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保持原村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保持村组财务及资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原则下,全面推行委托代理服务。

即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产委托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资产管理纳入“三农”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

农业、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农业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指导服务机构的组建;负责对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农村财会人员进行具体业务培训。

财政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对代理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修改、完善委托代理服务的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组织服务机构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的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负责提供服务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托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组建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资产管理职责。

服务机构主要工作职责:

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及时、全面、准确记账、编制会计报表;帮助农村集体组织参与各业承包合同的兑现工作;在坚持“四权”不变的前提下,管好用好集体资金;对委托单位提交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复核把关;配合农村集体搞好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工作。

岗位设置和工作职责:

服务机构应当设置审核、会计和出纳三个岗位。

审核负责对所委托村的账目、票据和收支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指导,查明原因。

支票和财务印签由会计和出纳分管,会计要设有价证券登记薄和往来明细账,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有价证券由出纳员保管,保证账券相符,严禁挪用和私兑。

第八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村级民主理财小组由5-7人、组级民主理财小组由3-5人组成。

民主理财小组应当指定报帐员,报帐员应当接受农业、财政部门的业务培训,符合相应条件方可上岗。

村“两委”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兼)任报帐员工作,不得参加民主理财小组。

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村组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代表村民查阅审核有关财务事项,向村民反馈有关财务情况;

(三)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向服务机构及农业、财政等监管部门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五)听取村民对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村组集体财务活动情况及相关账目,应当严格按照财务公开明细表和收支明细表的内容,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复核,由村组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签字认可后,按“全、细、实”的要求,实行季度公开。

重大经济事项和专项财务活动,必须实行专项明细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财务计划、收入、支出、资产、债权债务、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分配、扶贫救济款项、优抚五保款项、教育两免一补款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国家各项补贴(补助)及资助、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财务公开要采取村民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

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和通过114政府信息直通车的方式进行查询。

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农业、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财务开支审批

第十一条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认可签章,报村组负责人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最后报服务机构审核记账。

第十二条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经费开支及服务机构和乡镇政府领导审批、审核的具体数额标准和权限,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未经审核审批同意的开支,会计不得入账,出纳不得付款。

村委会库存现金控制限额和村民小组备用金控制限额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三条村组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在办理采购付款业务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经办人,并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四条由集体支付的村组干部报酬、各类误工补贴、加班补助等标准,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分别报经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后方能执行。

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差旅费参照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是由其成员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于集体性质,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土地、水面、山林等资源性资产。

农村集体收入包括:

农业税附加、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附加;村组发展集体生产及兴办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的筹资收入;村组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收入;村组集体同意经营收入;属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农村集体支出包括:

村组干部报酬、误工补贴;五保户补助;村组办公支出;村组救济、福利专项支出;村组生产性建设支出;村组公益事业支出;村组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民主理财小组应当指定专人报服务机构同意后,对农村集体资产实行专人专管。

第十七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档案,健全和完善产权登记和产权变更、台账制度。

建立资产物资明细账,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按照规定处理盈亏,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服务机构、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加强村组固定资产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及管理,健全台账制度,完善产权档案登记和产权变更制度,建立集体资产档案管理制度。

村组资产及物资应当实行专人管理,确保其完整安全。

资产及物资的经营管理,资产承包、转让、入股、报废等要实行民主决策,按规定公开招投标,签订合同,强化兑现。

第十九条服务机构应当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加强对村组征地补偿费的核算、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张榜公布。

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留归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部分归农民所有;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所有,应全部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统一核算,并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奖金和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

严禁贪污、挪用和任意挥霍。

第五章票据和财务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往来和收取村民一事一议筹资款项时,应当使用规范的收款收据,由会计开单,出纳收款,缴款人签名,注明收款原因及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服务机构应对票据实行领用、收回登记制度。

领用时按编号登记,收回时(包括作废票据)注销登记。

票据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实行专人管理,有偿提供给服务机构和村组使用。

第二十二条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财务档案室(柜),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制度。

服务机构的财会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分类装柜保存。

村组财务收支计划、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会计移交清册等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为15年;年度财务预(决)算、经济合同(协议)、会计档案保管册、会计档案销毁册等档案资料为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法律规定的部门或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财务档案资料拆封、抽走、调阅、复制和外借。

第六章债权债务和工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每年应当对本村组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重点做好债务的界定工作,凡假借村、组集体名义发生的债务,谁借谁还。

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村组负责清查和催收单位、个人向村组集体的借款(包括实物)。

对确实无法偿还的呆、坏账,经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核销。

第二十六条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要量力而行,原则上不得举债搞建设。

村组确需借款,须由村组领导集体讨论提出方案,在落实还债来源的基础上,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市人民政府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审核备案,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村组集体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作借(贷)款担保,谁担保谁负责。

给集体造成损失的,由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村组建设工程、合同单项金额项目达到国家或县市政府规定的招投标限额标准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达不到招投标限额标准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本着保证工程质量,公正、公平、公开,突出实效,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另行制定具体的发包办法。

所有工程项目必须由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全程参与监督。

工程竣工后必须具备工程预(决)算书、工程计量报告单、重要环节工程质量报告单、施工合同、工程监督意见,方能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取得正规收款发票后,才能按规定拔付工程款。

第二十九条村组各种承包或发包事项,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其项目内容、标的、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要由集体研究决定,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第七章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条财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及上级规定的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按时报账、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

第三十一条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被代理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农村审计部门要对村组财务收支和财务制度的执行、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村组征地补偿费的收支管理情况以及农民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实行审计监督,公布审计结果。

组织开展对服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正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达不到行政处分的,实施行政问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本暂行办法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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