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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docx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

矿级领导带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一、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3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由公司和业主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司安全科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公司总工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矿级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条、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非矿级领导严禁代替煤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总公司或业主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矿长及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当日带班下井的领导在井口公示。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报上级煤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必须在井下变电所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 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出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 当班没有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的,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并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总公司负责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

公司安全科把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月至少对全公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总公司对我矿的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十五条 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六条 总公司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将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500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或者非矿级领导代替矿级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处200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矿长处5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如下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直接责任人500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直接责任人和矿长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处罚,由公司安全领导组执行。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为切实落实矿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

矿长、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及矿级领导班子成员。

2、带班次数:

矿长、技术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按三班制作业,带班人员入井时间:

早班7:

00、中班15:

00、晚班23:

00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出井走在员工后面。

5、带班人员在井下变电所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底由安全科对下月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

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

“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5、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6、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7、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三、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矿领导班子成员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按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5、本制度从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部。

三、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为切实落实矿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变电所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除特殊情况外)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6、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簿,每月由安全科负责发放和管理。

7、本制度从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部。

四、带班下井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为切实落实矿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项目(内容)包括:

姓名、下井时间、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2、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3、每天由安全副矿长对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销号,严格执行“闭锁循环”管理。

4、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每旬由安全科内业人员收集后,如实按相应的项目(内容)录入电脑,形成电子文档版,档案内容应包括:

姓名、下井时间及班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5、领导下井带班记录与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一一对应,由于录入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记录与档案不一致的,给予录入人员考核50元。

6、安全科内业人员每月末将打印的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交由安全副矿长对档案录入情况与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安全科内业人员录入电脑后,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安全科内业人员负责收集、保存。

8、矿调度室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运转,系统主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应用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储空间,人员下井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严禁人为删除人员出入井信息,否则给予责任人员处罚200元的处理。

9、安全科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按月装订。

10、历年纸质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矿长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行进,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

电子文档版在不影响内存空间的情况下,一律不得销毁。

11、本制度从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部。

 

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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