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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管理制度

建筑市场管理制度

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我县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县规划局审批,限额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规划局备案。

限额以上项目包括:

二层以上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或建筑而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报经县规划局规划许可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均在县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已被批准;

工程资金或资金已经落实,对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30%o招标人应当提供开户银行岀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已经批准;

有满足施工招标所需的施工图及其他技术资料,并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各类投资建设的房地产、装饰装修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安徽省实施办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必须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进行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有专业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和工程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九条工程建设招标采取以下方式,并择优选择中标者:

公开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凡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均可投标。

邀请招标。

由建设单位邀请5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

招商引资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300平方米以上或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除尘第十条下列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发包: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且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或与外商共同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且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需要的;

县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设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实验、保密等建设工程。

直接发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项目立项批准后,向县招投标管理局提出直接发包申请,并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直接发包工程符合有关规定。

直接发包活动应当在固镇县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单位工程应采用整体发包,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

应公开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审计部门将重点予以审计。

第十二条发包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强令承包人、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损害公共安全、公共利

益或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规程的活动;

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证书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

要求承包人以低于发包工程成本价格承包工程或者要求承包人带资、垫资或变相垫资等不合理条件承包工程,不得签订“阴阳合同”;

将应当招标的工程直接发包,或者与承包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

泄露标底或者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其他投标人;

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合格进行施工招标;

强行要求承包人购置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商的产品;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

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推行无标底招标和工程量清单招标。

凡我县辖区内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行最高限价招标,最高限价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报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四条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的承包人,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承包。

第十五条凡在固镇县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持有《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

外地进入固镇的施工企业,必须先到县建设局注册备案,办理《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后方可参加投标承揽工程业务。

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形式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挂靠行为。

转包,是指承包人中标承包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他人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挂靠行为,是指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包括无资质证书单位、个人或低资质单位,通过种种途径和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包工程任务的行为。

其判定条件:

1、相互之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财产的;

2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

3、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时,必须在本企业选派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经理,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名单和资质证书报县建设局备案,实施压证施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经理,一个项目经理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主体已完工,临近竣工阶段且经建设单位同意,方可承接另一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凡进入固镇的外地项目经理必须在《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中备案登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项目经理在固镇的施工资格:

项目经理越级或无证上岗;

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进行建筑施工承包活动的;

施工信用实绩未达到投标承诺或施工承包合同内容的。

第十九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发包方、承包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到县建设局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办理施工合同备案需提供下列资料: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

中标通知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安徽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管理手册》。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与提供劳务的企业或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劳动报酬的有关条款,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总承包企业禁止使用无资质的劳务企业和个体包工头承包工程或分包工程,凡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使用无资质劳务企业或包工头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申报需提供下列资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及合同;

施工图纸、勘察报告及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施工中标通知书、监理中标通知书;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

已签订的施工合同;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监理合同;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监理员上岗证书。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对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工程必须监理:

国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设工程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公用事业工程,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住宅小区工程和旧城连片改造工程;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四条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工程竣工后,由业主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凡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竣工后,要按照固政[20XX]26号文件规定,经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后方能结算工程款。

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勘察设计落实情况、监督监理情况、资料情况、质量情况、消防情况、各种建设手续完备情况。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终身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建设达不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的,承包单位应进行整修、返工或拆除,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整修返工后的工程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或法定检测机构认定。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应有合格证并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凡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不达标的严禁施工。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九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县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申报工程安全监督需提供下列资料:

中标通知书;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经理、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或上岗证;

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工伤保险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鼓励施工企业积极创建文明工地,落实优质优价政策。

对获得省、市安全文明工地和省优、市优工程奖励的,行政许可条件下在其投标时可予适当加分。

第三十二条凡在固镇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建筑而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向县建设局申请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向县建设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县土地管理部门填写的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书;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县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应当提供由拆迁人、被委托拆迁人和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出具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的证明;

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施工合同,建筑企业选派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已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管理手续;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主管部门吊销。

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保存,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办公室悬挂许可证复印件备查。

许可证中有关工程项目的内容应在工地围墙显著位置予以标注,并公布许可证发证机关的联系电话,便于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实行巡查制度。

定期对在我县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人员进行巡查,建立巡查台帐,将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的企业及人员将中止其进入我县建筑市场,直至全面整改结束,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并审批后,方可进入建筑市场,参加工程招投标。

第三十七条加强全县建筑市场稽查执法力度,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坚持经常深入工地巡回检查,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创业园及偏远乡镇等的非法建设项目要重点进行检查治理,对违反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第三十八条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并且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档案。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局责令其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不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发包手续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的;

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证书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承包的人;

将应当招标发包的工程直接发包,或者采取隐瞒建设规模、肢解工程等手段规避招标直接发包的;

强令承包人、中介服务机构在建筑活动中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的标准、规范、规程的;

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或者使用其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提供产品的;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办理工程监理的;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工程的。

因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局根据其情节轻重,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降低企业及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罚款: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工程的;

非法转包工程的;

以受让、借用、盗用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等方式,使用他人名义承接工程业务的;

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工程业务的;

以伪造、涂改、复制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等方式承接

工程业务的;

串通投标、哄抬或者压低标价,或者采用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业务的;

不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文件施工,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使用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术工种和特殊作业工种人员的;

不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未取得工程项目承建证的;

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工程项目安全条件认证的。

因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形为之一,由县建设局根据其情节轻重,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降低企业及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罚款: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等级许可范围承接中介业务的;

使用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接中介业务的;

非法转让中介业务的;

县外中介机构进入县内承揽中介业务未进行注册登记的;

同时接受多家单位对同一工程项目的相关业务委托的;

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违法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资料的;

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谋取非法利益的;

监理企业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的。

因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为切实解决民工工资问题,有力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固镇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对县内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过激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的,将分责任,依法追究各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按照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建筑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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