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旧设备如何计提折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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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旧设备如何计提折旧》

《购入旧设备如何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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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机械公司以20万元购入b企业1台旧设备,该设备已使用4年,入账原值为25万元,已提折旧9.5万元,残值率为5%,使用寿命为xx年。

a公司购入该设备后,是按照25万元计入设备原值,还是按照购买价20万元入账。

如果按照购买价入账,折旧年限是按照该设备剩余使用年限确定,还是按照税法规定的生产设备不低于xx年计算。

上述问题直接影响到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假设a公司按原单位入账价值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固定资产”25万元,贷记“累计折旧”5万元、“现金”2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虽有代表性,但存在局限性。

首先,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不符。

因为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其次,会计处理以原单位入账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不确切,特别是在多次转卖及无法取得原始资料的情况下更无从谈起。

税务处理方面,a公司购入旧设备支出20万元,取得票据20万元,入账原值也为20万元。

这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即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也便于保持会计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一致性,减少未来纳税调整事项。

设备入账价值确定为20万元后,折旧期间是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xx年”计算呢。

如果按照xx年计算,每年折旧额为20×(1-5%)÷10=1.9(万元)。

如此计提折旧尽管符合税法规定,但显然与设备的实际使用寿命不吻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81号)第三条的规定,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因此,a公司购入该设备最低折旧年限应确定为(10-4)×60%=3.6(年)。

考虑到该设备的剩余使用年限,选择5年计提折旧对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相对方便,每年折旧额为20×(1-5%)÷5=3.8(万元),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无需再作纳税调整。

第二篇: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1、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直线法:

又称年限平均法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x12)年数总和法,又称折旧年限积数法或级数递减法,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一种。

它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逐年递减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之总和,假定使用年限为n年,分母即为1+2+3+„„+n=n(n+1)÷2,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年折旧率

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体现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

例题。

有一台设备,原值78000元,预计残值xx元,预计可用4年,试用年数总和法计算每年折旧额。

年数总和=1+2+3+4=10

第一年=(78000-xx)x(4/10)=30400

第二年=(78000-xx)x(3/10)=22800

第三年=(78000-xx)x(2/10)=15200

第四年=(78000-xx)x(1/10)=7600

2、处于更新改造过程中的固定资产应该停止计提折旧,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该继续计提折旧。

3、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应该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

4、期末未分配利润从数量上来说,是企业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盈余公积和分配出去的利润后的余额。

100+1000-1000×10%-1000×5%-80=870(万元)。

5、商业承兑汇票,按应付票据的账面金额,借记“应付票据”账户,贷记“应付账款”账户;银行承兑汇票,则借记“应付票据”账户,贷记“短期借款”账户。

第三篇:

设备购入申请表兰坪县人民医院院委会(支委会)提案

议题:

内容及请示事项:

提交科室:

负责人:

提交时间:

年月日建议参加科室:

分管院领导意见:

会议决议:

书记:

记录整理人:

院长:

20年月日注:

1、本议案由提交科室填写,交主管院长批示后送院办公室。

2、一事一题,简明扼要。

3、请提前填写以便安排上会。

4、会议决议由会议记录人填写,书记、院长签字后生效。

第四篇:

固定资产无发票不影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无发票不影响计提折旧

xx-04-2610:

16:

39|分类:

工作资料|字号订阅

问:

我公司在今年税务检查期间,被税务机关查出以前年度有一建筑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取得结算发票,企业已经结转固定资产。

由于提供建筑劳务的施工单位已不好找到,税务机关责令我公司申报营业税等税款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入账。

并且指出,补缴的税款和没有取得税务发票的固定资产折旧也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请问:

该笔税款在账面上如何处理。

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谢谢。

一企业财务人员

答。

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是错误的。

按照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建筑劳务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并取得收入的施工单位,不是支付劳务价款并应该取得付款发票的单位。

所以,税务机关无权责令你公司申报营业税等税款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发票。

但是,由于你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之规定,税务机关应该按照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同时还规定。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由于你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工程结算发票,导致施工单位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该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除没收你单位的非法所得外,可以并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施工单位虽然没有开具发票,但是已经申报缴纳这部分收入的税款,没有发生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就应该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单位支付的罚款,可以作为支付年度的营业外支出,但是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虽然你单位结转固定资产时没有按规定取得税务发票,但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资产应该按实际发生的支出金额入账并折旧。

而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该项资产属于应当计提折旧范围,不属于不得提取折旧范围,即税法对这种情况在计提折旧时没有限制性规定。

因而,只要该项资产的金额是确定的、真实的,而且折旧年限与折旧方法不与税法抵触,则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中国税务报:

我是中国税务报的忠实读者,贵报在xx年6月13日“税务财会”给“千里马”的回复中“固定资产无发票不影响计提折旧”是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无发票都不影响计提折旧。

还是指这个企业的个例。

例:

1、企业新购入轿车一辆企业无发票,自估价120万元,企业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否承认税前扣除。

2、企业从开发商购入房屋,企业无发票,经事务的评估500万元,企业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否承认税前扣除。

3、企业购入旧的机器设备一台,企业无发票,经事务的评估100万元,企业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否承认税前扣除。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虽然是分期税前扣除,但固定资产“未取得”或“不取得”相应发票,企业固定资产的“真实性”还可以确定,但其“合法性”由谁来确定、这个自由裁量是什么部门。

是不是与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的原则相悖。

辽宁省抚顺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佟贵璋

答。

你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一个以什么原始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的问题。

其实,企业所得税法对此并不会注重局限在原始凭证形式的确认上,因为即使纳税人使用规定的税务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也不一定就可以税前扣除。

一项成本费用项目能否税前扣除,主要是看它是否真实合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xx〕084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只要纳税人为成本费用项目提供的原始凭证,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而且该项支出不与税法规定抵触(如非行政罚款支出、不超过规定利率的利息费用等),那么,该成本费用则符合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

当然,仅仅符合真实合法原则还是不够的,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还应遵循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xx>28号)有这样的规定:

企业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是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大因素,而票证凭据特别是税务发票,则是控制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的主要手段,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

因此,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要认其审查,严格把关,并按规定的程序、方法、权限和政策进行审批,不得走过场。

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虽然该文件规定了合法的凭证才能税前扣除,但也没有规定只有税务发票才是唯一的合法凭证。

从另一方面分析,纳税人的成本费用项目即使取得了税务发票,如果金额不真实或者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不符合真实合法原则,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当然,如果纳税人应取得而不按规定取得税务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是要受到处罚的。

如何处罚,在《固定资产无发票不影响计提折旧》文章中已经详细说明。

如果纳税人使用过多的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票据,致使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如你所说的企业购入轿车无发票、企业购入房屋无发票、企业购入机器设备无发票等等,而且又无其他证明凭据的,税务部门对企业的所得税征收,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038号文件规定,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你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资产的计价和评估价值确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xx〕084号)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因此,纳税人购买的轿车、房屋和机器设备,应该按实际发生的购置成本作为资产的计价依据,并据此价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

纳税人无论有无取得发票,企业和税务部门都应该核实其金额的真实性,可以通过查询购买合同、收付款凭证等资料,或采取其他合理的方法来确认其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准确金额,不得按评估价值作为计税成本并计提折旧。

如果纳税人按照评估价值确定资产的会计成本,而评估价值与实际的购置成本不一致的,企业已经计提或摊销的折旧费用,应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陈萍生)

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怎样入账。

河南国税作者:

xx-08-1815:

17:

45

我公司一次性买断某企业机器设备和厂房共计200万元,由于该企业已经倒闭无法取得正式发票。

请问:

我公司如何将这200万元的固定资产入账。

另外,我公司重新办理各种证照后,是否可以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答:

对外购的固定资产的计价,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即: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税金后的价值计价。

针对您所说的倒闭企业,其在倒闭时应按规定对资产进行清算,此时您公司购买设备和厂房,企业有义务给您开具发票。

如果企业未进行清算,您所购买的机器设备和厂房则需由评估部门进行评估,然后持评估部门出具的证明入账。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229号)文件规定,新办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

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的,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2)应是xx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

对于xx年底以前建立的企业,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而该项减免税优惠又属于继续保留的,则其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执行到期为止。

若贵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则可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篇:

固定资产暂停使用,还需计提折旧吗提问:

某公司从xx年1月至6月对生产车间进行技术改造,在此期间不进行生产作业,那么我公司这段时期生产车间中固定资产是否应该在账务中作暂停使用处理,从而对这些资产不计提折旧。

提问回复如下。

更新改造的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就需要把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在更新改造完成后再转入固定资产,重新确定折旧年限和净残值。

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时,应将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在此基础上核算经更新改造后的固定资产原价。

处于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因已转入在建工程,因此不计提折旧,待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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