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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干部工作知识问答Word文档格式.docx

这是指村民代表会议享有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

  (3)审议批准权。

这主要指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等方面的审议批准权。

此外,还包括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其他议案,以及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所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政策和村民利益的决定的否决权。

对此,一些地方的有关规章作出了明确规定。

  (4)一定的立约权。

这是指村民代表会议在特定条件下享有的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建章立制权力。

  (5)监督权。

这是指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的监察、督促权。

其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对村委会的工作成绩和效果进行评议;

二是对村委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

三是对村委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四是对村规民约等本村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此外,对村委会的错误决定的否决以及对有严重问题的村委会成员进行撤换,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的监督权。

村民代表会议的构成是什么

——村委会干部工作知识百问百答(89)

村民代表会议的构成是什么?

其构成是:

第一,村民代表会议不是只由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地一部分人组成,而是要由各方面的人员共同组成;

第二,村民代表会议的主体或主要组成人员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

第三,尽管各地对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人员有各种不同的规定,但比较一致的是把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作为村民代表会议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从各地的实践经验看,这种规定也比较符合实际,有利于有效发挥村民代表会议参政议政、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

村民代表的产生有哪两种方式

——村委会干部工作知识百问百答(90)

村民代表的产生有哪两种方式?

村民代表的产生有两种方式:

一是由村民按户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按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产生一名代表,户数较多的村可由十五户推选一人,户数较少的村可由五户推选一人,具体多少户推选一名代表合适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

二是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至于一个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多少名代表合适,也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太少要,要有一定的代表性。

但不管采取哪种方式产生村民代表,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村民的意愿,有利于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什么是村民代表会议

——村委会干部工作知识百问百答(80)

什么是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是广大乡镇干部群众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创造的,在村民会议难以经常召开的条件下,代行村民会议基本职权的村民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

其具体组织形式是,在一个村,按照一定的居住区域、人口比例,以5-15户左右的村民为一个基本选区单位,推选出选区的一名代表,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由这些选区的代表共同组成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村中重要事务,行使村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

  村民代表会议的产生不是偶然的,也不是人们的主观臆造,而是村民自治实践中由广大乡镇干部自发创造的行之有效的自治组织形式,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产物。

构成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村委会干部工作知识百问百答(73)

构成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构成村民委员会选举违法行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村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村委会选举活动。

这里所说的“村委会选举活动”,是指依照《宪法》和本法规定选举村委会成员的活动,包括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投票选举、补票、罢票等整个选举活动。

(2)选举违法行为是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手段实施的。

所谓“威胁”,是指以危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手段相要挟,迫使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的职责。

所谓“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的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使之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

应当注意的是,“贿赂”必须有实际的收买行为发生,而且确实对正常的选举活动产生了影响,不能将“贿赂”的范围无限扩大。

所谓“伪造选票”,是指直接针对选票的涂改、造假行为。

只要行为人在选举村委会成员时,采用了上述手段之一,妨害了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构成了村委会选举违法行为。

(3)选举违法行为是足以造成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委会选举的后果的行为。

“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非法阻止选民参加登记或者投票,或者迫使、诱骗选民违背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以及迫使选民放弃自己的被选举权等。

“破坏村委会选举”,是指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

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破坏选举,是选举违法的主要行为表现,只要实施其中行为之一的,就构成选举违法行为。

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的规定

——村委会干部工作知识百问百答(74)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是如何规定的?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有关程序有如下规定:

第一,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属于全体村民。

罢免权同选举权一样,是村民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只有村民才有权罢免村发会成员,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随意罢免或撤换村发会成员。

第二,罢免要求的提出必须有1/5以上的村民联名。

这是启动罢免程序的必要条件。

启动罢免程序,是村内一件非常重大的政治事件,一定要反映一定数量的村民的意愿。

第三,罢免议案或罢免要求应明确提出罢免理由。

罢免村委员成员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必须有充分的罢免理由。

第四,罢免村委会成员,应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讨论罢免要求,是涉及全体村民民主权利的一件大事,必须慎重,绝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

第五,允许被提出罢免的村委会成员为自己辩解。

这是出于保护村委会成员的考虑。

被提出罢免的要求前,在公开场合或以其它适当方式提出自己的申辩意见。

第六,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比选举村委会成员时更加严格。

罢免村委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时,也应坚持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的原则。

村民会议有哪些职权

——村委会干部工作知识百问百答(77)

村民会议有哪些职权?

村民会议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决策权。

这主要指村民会议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享有直接决定。

对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涉及村民下列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①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②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③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④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⑤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⑥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⑦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这些规定表明,村民会议享有重要的决定权。

  

(2)立约权。

这是指村民会议具有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方面的建章立制的权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实际上就指出了村民会议的这种立约权。

各地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中,也大都以不同形式肯定了村民会议的建章立制权力。

  (3)组织权。

这是指村民会议有权通过选举方式和一定的合法程序,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的村民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而在实践中,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都是以召开18周岁以上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形式进行的。

  (4)监督权。

这是指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有权进行监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该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这都表明村民会议的监督权。

村民会议独立运行的规则

——村委会干部工作知识百问百答(79)

问:

村民会议独立运行的规则是什么?

村民会议不权拥有重要的决策权,而且还有自己独特的运行规则。

这些规则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会议召集规则。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会议的召集者是村民委员会,但召集会议的原则有两条:

一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务管理的需要及时召开;

二是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村民委员会也应当根据村民村求召开村民会议。

  

(2)议事规则。

这里的议事规则主要是指通过决定或形成决策的规则。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的决策规则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而且是只要超过50%即为有效的多数原则。

村民会议的具体形式有哪两种

——村委会干部工作知识百问百答(78)

村民会议的具体形式有哪两种?

村民会议的组成人员就是村民。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并不是所有的村民都自然地成为村民会议的成员,而只有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才有资格成为村民会议的成员。

也就是说,18周岁以下的村民虽然也是本村的村民,但不是村民会议的成员。

根据18周岁以上的村民占全部村民大约60%左右的比例推算,村民会议的实际组成人员及规模,一般是本村全体村民的60%左右的人数。

比如在一个1000名村民的村子,村民会议的实际组成人员一般是600人左右。

  村民会议的具体组织形式一般有两种:

一是全体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也叫全体村民会议。

这是村民会议的最高形式,也是最完整的形式。

二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也叫户代表村民会议。

这是在全体村民会议不便召开的情况下设置的村民会议的特殊形式。

此外,还有一些临时性的、不规范的村民会议形式,如为了研究解决特殊问题或某些专门问题,邀请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代表参加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户代表村民会议等形式。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由谁主持

——村委会干部工作知识百问百答(75)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由谁主持?

罢免村委会成员的村民会议,应由村委会主持,并接受当地基层政权机关的指导。

对于符合法定联名人数的罢免要求,如果村委会不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联名村民有权向基层政权机关或有关部门反映。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由谁来主持

——村委会干部工作知识百问百答(68)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由谁来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数有多少?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一般由村党支部或原村委会主持进行。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数,根据村委会规模的大小,选民人数的多少,村级选举工作量的情况来确定,一般为3至5人,特殊情况也可以5至7人。

什么是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委会干部工作知识百问百答(65)

什么是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是直接、具体领导和主持本村的选举工作的机构,其成员由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一般为3到5人,特殊情况亦可5至7人。

成员应有乡镇党组织的代表、村民小组长的代表和村民代表以及村中有威望的老干部、老党员的代表。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的代表担任。

村党组织的代表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可由村中有威望的老干部、老党员的代表担任。

村选举工作领导组的组成人员的名单就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接受乡级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

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委选举的唯一合法的机构,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主持村委会的选举。

它是一个临时机构,当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这个机构就不复存在。

怎样确定选民的资格

——村委会干部工作知识百问百答(62)

如何确定选民的资格?

确定选民资格是进行选民登记的前提条件。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要成为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选民,至少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年龄条件。

必须年满18周岁。

计算年龄的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

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

新满18周岁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二是属地条件。

必须是本村村民。

三是政治条件。

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因各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案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法权外,其余的人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是精神状态条件。

公民要成为选民,必须具有健全正常的精神状态,方能行使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精神正常时可以行使选举权。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建立之后,必须向全体村民发出公告。

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选民登记

——村委会干部工作知识百问百答(63)

如何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选民登记?

第一次进行选民登记要做到“四登”、“四不登”,换届选举时要进行补登,即做到“四增”、“四减”。

  “四登”是指凡是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村民,可被登记为选民:

(1)有本村户口;

(2)年满18周岁;

(3)享有政治权利;

(4)具有表达意志、行使选举权利的行为能力。

  “四不登”是指凡具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经村选举工作领导组确认后,不予登记:

(1)患有精神病,经医院证明和家长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

(2)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

(3)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临时雇用的非本村人员;

(4)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换届时,只要在上一次登记的选民名单的基础上,进行被登,采取“四增”、“四减”的办法对选民进行补充登记和除名即可。

  “四增”即补登以下四种人员:

(1)上次选民登记后至本届投票选举日新满18周岁的村民;

(2)上次选民登记后至本届投票选举日前一段时间,新迁入本村的选民;

(3)投票选举日前的一段时间,因婚姻、家庭等关系住进本村的选民;

(4)上次选民登记后至本届投票选举日止,被剥夺政治权利斯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

  “四减”即上次选民名册中减去以下四种人员:

(1)上次选民登记后,迁出本村的村民;

(2)投票选举日前的一段时间,因婚姻、家庭等关系迁出本村的选民;

(3)上次选民登记后至本届投票选举日前死亡的选民;

(4)上次选民登记后至本届投票选举日前,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

  选民登记的办法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设立登记站,一般以村民小组设立,村民到站登记;

另一种是上门登记,由选民登记员挨家挨户登记。

但是不论采取哪种登记办法,村选举工作领导组必须证核对选民名册名单无误后才能发给选票。

另外,还便于存档、备查。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村委会干部工作知识百问百答(66)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组织村民学习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2)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3)负责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受理选民申诉;

(4)组织选民酝酿、推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初步候选人或进行预选,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以及投票站,召开并主持选举大会;

(7)解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8)组织投票,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9)总结选举工作经验,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0)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

——村委会干部工作知识百问百答(67)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有哪两种?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有两种方式:

一是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一是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除些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委派或指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

这是由村委会的性质和村民自治的要求所决定的。

较大的村,一般在各村民小组中组织推选,然后把票数集中,票数高者当选。

较小的村,可以直接召开村民会议,当场推选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任期与连选连任

——村委会干部工作知识百问百答(61)

问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几年?

是否连选连任?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组织法没有规定可以连任几届,但如果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太长,不利于村民对村委会成员进行监督,不利于村委会成员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如果任期太短,则全使村民委员会成员经常处于轮换状态,妨碍村民委员会输公共事务和举办公益事业的连续性。

每三年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一次选举,可以激发在职干部对村民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使之热心为村民服务;

可以把那些私心较重,工作不称职的的干部及时撤换,使村民委员会工作顺利进行;

同时还可以把那些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热心为村民办事的年轻干部选上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增强村民委员会的活力。

实行三年选举一次制度,干得好的干部可以连选连任,干得不好的落选干部也可静下来想一想,检查自己的失误,改政自己的缺点,树立全心全意为广大村民服务的思想,以便在下一次选举中重新当选。

这样,既有利于提高村民委员会干部的责任感,提高办事效率,也有利于村民发扬民主,行使自己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监督和罢免的权利。

住在地本村非农户口的人员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村委会干部工作知识百问百答(64)

住在地本村非农户口以及长期在外的人员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随着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在选民登记工作中出现了新的情况:

一是长期在外打工、经商又不能回村参加选举的人员;

二是城乡交错区由于征地等原因已由农户转为非农户但仍居住在本村又没有工作的人员;

三是已办理离、退休的国家正式职工,户口仍在城里但长期在本村居住且履行本村义务的人员。

对上述三种人员是否登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还没有明确规定,但各地一般做法是:

对第一种人员,长期在外打工、经商,有地点、有单位可采用信件函投的办法解决,应该给予登记,确认选民资格;

如果无地点、无单位,又找不到人,二年以上的可以不予登记,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如有信息再被登。

对第二种人员,凡是已安排工作或自己找到工作的,包括长期合同工、临时工,不履行且履行本村义务的,应予登记。

对第三种人员,一般不予登记,理由是户口未迁回本村,虽在本村居住履行村民义务,但作为国家一名正式职工这是应尽的义务,所以不予登记。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条件

——村委会干部工作知识百问百答(70)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条件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条件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能带领全村完成国家任务;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3)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任务;

(4)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5)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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