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完善之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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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完善之探析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完善之探析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海量作品之海量许可、海量侵权所带来着作权世纪性的难题,原有着作权许可使用架构已不适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本文探析着作权互联网示授权许可这一新的模式,解决延伸性集体管理对海量许可的力不从心,难以化解互联网下的窘境,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解决着作权授权中作品使用人因信息不对称难以获得授权这一瓶颈问题,以期能在我国的着作权许可制度研究领域做出理论贡献。

  论文关键词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默示许可网示授权

 

  数字化时代的全面到来,对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孤儿作品集中许可制度带来的沖击,在网络环境下,接触作品的机会和使用作品的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品的传统利用模式受到沖击,作品的供给与需求的差距不断增大,网络环境中存在大量XX使用的作品,作品使用人因寻找着作权人授权而花费巨大的金钱、时间和精力而苦恼,浪费了大量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协调和整合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利益平衡,利用互联网科技进步而革新原有许可机制并进而遏制盗版。

  一、背景概况

  为了紧跟着作权全球保护这一国际发展的趋势,我国开始逐步设立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20世纪80年代末,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中,发达国家以知识产权作为重要战略资源为由,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国际化提出要求,以此限制我国“入世”。

纵观中国知识产权百年史,是一个从被动移植到主动创新的政策史,也是一个从“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的变迁史。

因为没有着作权人自发需求和相应的历史传统的环境下,政府为推行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进程,不可避免地其进行行政干预。

  纵观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过程,也是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

2001年之前,我国《着作权法》中对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未作规定,仅在《着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有所涉及。

  二、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海量许可力不从心

  实践中,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事实上已经存在着代收非会员作品使用费的情形,但在相关信息的公开方面严重欠缺,将代收作品使用费怠于分配给权利人的现象时有发生。

因为不透明不公开的制度,非会员权利人无法得知其作品被使用的真实收费情况,甚至存在有关机构侵吞着作权人作品使用费的情形。

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非会员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相较于会员权利人,更有可能被侵犯。

由于缺乏自由竞争机制,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处于绝对垄断地位,这意味着着作权人在与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交涉和调查了解相关信息时,没有足够的话语权。

  另外,有些作者创作作品是为了将作品直接投放公共领域,让公众自由使用,并不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获益。

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未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即向作品使用人强制收取作品使用费用,导致公共利益也被缩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品使用费的定价越来越灵活,影响定价的因素也越来越多,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作品使用费收取标準,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我国现在沿用的报刊转载和录音法定许可的付酬标準是1999年由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作品使用费的标準远远落后于目前我国的经济水平,过低的收费标準极大地影响了着作权人的权益的实现。

  三、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完善之探析

  大陆法系国家在着作权集体管理更多得采取垄断模式,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更多得采取自由竞争的管理模式,垄断模式更有利于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自由竞争模式更有利于实现利益的均衡化,这两种模式均没有取代对方的绝对优势。

在探索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的道路上,我们可以兼采二者之长,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建政府资源支撑的全方位覆盖的数据库

  如何处理作品创作与使用的海量信息,是集体管理制度在数字化时代所面临的首要难题,也是完善集体管理制度最为现实和可行的切入点。

可以说,一个涵盖范围尽可能广泛的作品数据库,作为创新授权模式和在线交易的基础,不仅在最大程度上代表了权利人的利益,也为使用者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作品使用范围的选择空间。

而数字技术的发展则为数据库建设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障,有助于集体管理组织在信息管理方面实现无纸化操作,简化储存和查找信息的过程,延续其高效率低成本管理的优势。

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在发展自身作品数据库的同时,也积极参加相关国际集体管理组织,实现了作品信息的共享。

  依托互联网建技术支持的完全信息平台

  面对数字环境下“海量信息、海量授权”的局面,集体管理组织凭借规范流程与定价机制所带来的高效与便捷优势要想继续发挥作用,必须进一步简化交易流程,缩短交易时间,提高交易效率,以实现信息、资本等在市场上的髙速流转,而建立以利益平衡为导向的着作权在线交易系统,以集体管理组织的有效运作为主要依托,既满足权利人控制作品使用的意愿,又满足使用者便捷使用作品的需要,无疑是集体管理组织自我完善的基本路径。

  着作权在线交易,是指依托日益成熟的互联网技术,将传统的着作权交易流程置于网络环境中运行。

一般而言,一个完整的着作权在线交易流程包括在线注册、在线授权与在线支付三个部分。

其最大的特点与优势在于,着作权交易各方的意志与利益追求通过在线交易得以充分的表达和实现。

日本的E-License在线授权系统中心、美国的版权结算中心等即属于着作权在线交易系统平台。

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在着作权在线交易方面亦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如音着协己构建起音乐在线交易平台MOEP。

但是,受技术、法律及配套措施等因素的制约,我国集体管理制度下的所谓在线交易,仅仅是将标準化交易流程与收费方案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实际操作上仍然停留在“线上申请、线下确认与交易”的较为初始的阶段,尚有较大的发展与完善空间。

  

  未上网声明的作品直接适用“默示许可”

  着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在一般情况下,直接通过自由协商的方式进行着作权交易。

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作者个人不可能向每一个作品使用者授权许可。

如果作者要一一向每一个作品使用者授权许可,对作者本人来说,时间成本是不能承受之重。

同样的道理,作品使用者也不可能找到每一位着作权人,即使找到,与其进行协商取得授权许可,耗费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也无法估量。

因此,传统的一对一授权模式效率低下,无法适应互联网时代下海量授权的需求。

未上网声明的作品直接适用“默示许可”,这既解决了我国孤儿作品的问题,也解决了繁琐的联机人为干预授权带来的效率地下的问题。

孤儿作品因为没有权利人上网声明,直接适用“默示许可”。

  着作权人欲主张授权许可必须上网声明

  着作权人如果希望作品使用人在使用作品前征得着作权人同意,只需上网声明:

“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作品使用人若想使用作品,只需要查询着作权人的相关信息包括联系方式。

  我国的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了数据库资源,包括作品内容、使用者信息和权利人信息的数据库。

这些已有资源为建立着作权集体管理综合性查询系统提供了基础。

健全作品数据库查询系统,能够使作品使用者方便查询所需要的数字化作品的信息,同时也能使着作权人对作品的有效控制和管理能力得到加强。

  和着作权人协商一致,在网上取得着作权人的授权,可以线下交易,也可以线上交易,省去双方当事人舟车劳顿之苦。

作者上网声明许可使用,同时登记了有效的联系方式,使用作品人可以通过查询得到作者的联系方式,省去大量的人力物力寻找作者。

着作权属于私权,着作权人可以随时允许自己的作品流入公共领域,也可以随时禁止其作品流入公共领域,只需要撤改声明即可。

  相关机构或相关组织可推出指导性价格

  使用作品支付的对价往往需要经过权利人与作品使用者在协商的过程中得以确定。

按照国际惯例,一般由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导制定许可使用费价格标準,作为双方谈判时的参考依据。

相关机构或相关组织推出指导性价格时,着作权权利人、作品使用人及相关行业代表都应当充分参与,应当综合考虑多方因素。

相关机构或相关组织在推出指导性价格时,不可能对其中的影响因素全面体现,最终只能使指导性价格尽量接近其真实价格。

着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在谈判中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作品可使用的途径影响作品使用费的价格。

文字作品可以通过广播方式传播,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就很难通过同样的方式传播,因此,不同类型的作品,由于其传播途径的不同也会影响其着作权的收益。

可供作品使用者使用作品的途径开发地越多,作品的使用费就越高。

  2.作品本身的因素:

作品类型、创新程度、作者知名度、发表情况等。

如流行音乐与民族音乐由于受到公众不同喜好程度的影响而会在作品使用费上存在差异。

  3.按作品类型所适用的行业进行区别分类。

例如,KTV行业和餐饮行业都会对音乐作品有使用的需求,但是,KTV行业在运作过程中,主要依赖于对音乐作品的使用,而餐饮行业对音乐作品的依赖程度远远不如KTV行业。

因此,每个行业在运作过程中对作品的需求程度不尽相同,相关组织或者相关机构推出指导性价格应体现不同行业对作品进行商业利用后所获利益的差异。

  4.各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有关机构或相关组织推出指导性价格应考虑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作品使用者的支付能力而适用不同收取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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