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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题目1.docx

纳税筹划题目1

案例1

假设江苏省一家公司在北京和上海分别设有一销售代表处,这两个代表处均不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年所得额应汇总到公司集中纳税。

2008年末,内部核算表明,上海代表处盈利100万元,而北京代表处则亏损50万元,公司总部盈利150万元,假设不考虑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因素,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2008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50+150)×25%=50(万元)

在上述例子中,若两个代表处不是分支机构,而是子公司分,那么,2008年该母子公司当期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50×25%+100×25%)=62.5(万元)

北京子公司的亏损只能留至下一年度弥补。

在这种情况下,汇总纳税方式因为盈亏相抵而降低了公司当期的所得税税收负担,所以选择合并纳税比分别纳税的税收负担轻。

 

案例2

湖北省某市属橡胶集团拥有固定资产7亿元,员工4000人,主要生产橡胶轮胎,同时也生产各种橡胶管和橡胶汽配件。

该集团位于某市A村,在生产橡胶制品的过程中,每天产生近30吨的废煤渣。

为了妥善处理废煤渣,使其不造成污染,该集团尝试过多种办法,如与村民协商用于乡村公路的铺设、维护和保养;与有关学校、企业联系用于简易球场、操场的修建等等,但效果并不理想。

因为废煤渣的排放未能达标,使周边乡村的水质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该集团也因污染问题受到环保部门的多次警告和罚款,最高一次罚款达10万元。

该集团要想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就必须治污。

所以其根据有关人士的建议,拟定了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一:

把废煤渣的排放处理全权委托给A村村委会,每年支付该村村委会40万元的运输费用,以保证该集团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此举可缓解该集团同当地村民的紧张关系,但每年40万元的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方案二:

将准备支付给A村的40万元的煤渣运输费用改为投资兴建墙体材料厂,利用该集团每天排放的废煤渣生产“免烧空心砖”,这种砖有较好的销路。

此方案的好处有三:

(1)是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能获得一定的节税利益。

“凡属生产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2)是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企业发展的废煤渣所造成的工业污染问题;

(3)是部分解决了企业的就业压力,使一批待岗职工能重新就业。

对两个方案进行比较可以看出:

方案一是以传统的就治污而论治污的思维模式得出的。

由这种模式形成的方案,一般不会有意识、有目的的去考虑企业的节税利益,而仅以是否解决排污为目的。

此种方案并没彻底解决废渣问题。

方案二既考虑治污,又追求企业收益最大化。

此方案的建议者懂得企业要想获得税收减免,就必须努力生产出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该集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方案,并迅速建成投产,全部消化了废煤渣,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00多万元,因免征增值税,该厂获得了10多万元的增值税节税利益。

案例3某企业有A、B两个项目可投资,假设这两个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没有差别。

且预计两个项目投产以后,年含税销售收入均为100万元,外购各种允许扣除项目的含税支出为90万元。

已知A项目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B项目征收5%的营业税。

不考虑其他因素,选择哪一个项目收益更大呢?

计算税后销售收入净值:

A项目年应纳增值税=(100-90)÷(1+17%)×17%=1.45(万元)

A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100-90)÷(1+17%)=8.55(万元)

B项目年应纳营业税=100×5%=5(万元)

B项目营业税后生产经营所得=100-90-5=5(万元)

A项目与B项目之间生产经营所得的差额=8.55-5=3.55(万元)

 

案例4

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每销售1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60元。

商场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该商场欲采用三种方案:

方案一:

将商品以7折销售(折扣销售,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方案二:

对购物满100元的消费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

方案三:

对购物满100元消费者返还30元现金。

以上各方案中的价格均为含增值税价格。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该商家以上三种方案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忽略不计):

方案一:

•将商品以7折销售时,价值100元商品的应纳税情况如下:

(1)增值税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2)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方案二:

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商品的应纳税情况如下:

(1)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该视同销售,其增值税的计算如下:

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2)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为不含个人所得税额的金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

•商场需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为=30÷(1-20%)×20%=7.5(元)

(3)企业所得税:

由于赠送的商品具有直接捐赠的性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该从营业外支出中剔除,并调增所得额,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

企业实现利润=(100-60-18)÷(1+17%)=18.8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30+7.5)÷(1+17%)-60÷(1+17%)-18÷(1+17%)

≈117.52-51.28-15.38=50.86(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50.86×33%=16.78(元)

税后利润=18.80-16.78=2.02(元)。

规定,直接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该调增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70÷(1+17%)-60÷(1+17%)+30+7.5=59.83-51.28+37.5=46.05(元)

应纳所得税额=46.05×33%=15.20元

税后利润=-3.31-15.20=-18.51(元)

对上述三个方案进行比较不难发现,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

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

案例5

甲企业主要生产制造A产品,其生产过程有三道工序,第一道工序完成的半成品为A1,单位生产成本为200元;第二道工序完成后的半成品为A2,单位生产成本为450元;第三道工序结束后为最终产品,完工A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为500元。

产品平均售价每件800元,2006年销售A产品25万件。

甲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其他有关数据如下:

(1)产品销售成本12500万元;

(2)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200万元;

(3)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合计2300万元;(4)利润总额5000万元;

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则:

应纳所得税额=5000×25%=1250(万元)

该企业为了减轻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对产品生产的各个工序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第三道工序增加的成本很少,仅为50元(500-450),而产品是在这道工序完成后才成为最终产品并对外销售的。

他们设想,能否通过将全能厂变为非全能厂的办法降低税收负担呢?

由于A产品具有高新技术产品的性质,且该地区有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属于低税率地区。

于是甲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投资设立一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乙企业,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在进行了上述的筹划以后,甲企业将半成品A2作为产成品,并按单位成本450元加价20%以后,以540元的售价销售给乙企业,由乙企业负责完成A产品的生产。

根据A产品第三道工序成本增加的比例,我们假设甲企业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中的10%转移给乙企业,乙企业除增加甲企业转移过来的费用及税金外,由于新建立公司另增加管理成本100万元。

则甲企业财税状况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25×540=135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25×450=11250(万元)

(3)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180万元;

(4)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合计=2300×90%=2070(万元)

(5)利润总额=13500-11250-180-2070=0(万元)

(6)应纳所得税额为0。

乙企业财税状况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250000×800=20000(万元)

(2)完工产品的单位成本=540+50=590(元)

•全部产品销售成本=250000×590=14750(万元)

(3)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20万元;

(4)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合计=2300×10%+100=330(万元);

(5)利润总额=20000-14750-20-330=4900(万元)

(6)应纳所得税额=4900×15%=735(万元)

这样甲企业通过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子公司,节省所得税额为915万元(1650-735)。

案例6红星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给全国各地的批发商,也对当地的消费者直接销售。

按照以往的经验,当地的消费者每年到工厂以零售价格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50000斤。

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2007年初企业在本市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白酒经销部。

该厂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结算,每斤4元,经销部再以每斤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粮食白酒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式,从价税率为20%,同时按每斤0.5元计征消费税。

假设当地消费者的购买水平不变,则按同期水平计算:

不设经销部时应纳消费税=50000×5×20%+50000×0.5=50000+25000=75000(元)

设立经销部时应纳消费税=50000×4×20%+50000×0.5=40000×25000=65000(元)。

通过这项筹划,企业降低消费税额为10000元。

但是企业在进行筹划时,要注意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

 

案例7某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其经营范围除了销售建材,还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业务,并被税务机关确认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2006年2月承接了一装饰工程,工程总造价为50万元。

根据协议规定,该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

所有建材均由该企业提供,总计35.1万元(含增值税价格),其余为营业税的劳务价款。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2万元。

利用平衡点的做法,应该先测试增值率的大小。

增值额=50÷(1+17%)-3.2÷0.17≈42.74-18.82=23.92(万元)

增值率=23.92÷42.74×100%≈55.97%

由于增值率大于17.65%,缴纳的增值税比缴纳的营业税要多。

如果缴纳营业税,应该是:

应纳营业税=50×3%=1.5(万元)

如果缴纳增值税,应该是:

当期应纳增值税=50÷(1+17)×17%-3.2≈4.06(万元)

作为该销售建材的企业,此时的选择有二:

一是将混合行为变为兼营行为,使销售建材的行为与装饰行为分别核算,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二是将销售建材的量减少,使其达不到全部营业额的50%。

这样企业就可以按营业税的规定缴纳税款,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

案例8甲企业属于修理修配企业,年应纳增值税的劳务收入18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

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

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80×17%-180×17%×10%)=27.54(万元)

增值率=(180-18)÷180×100%=90%>23.53%

应将该企业分设两个修理修配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

假设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劳务收入分别为95万元和85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6%征收率。

在这种情况下,只分别缴纳增值税5.7万元(95×6%)和5.1万元(85×6%)。

显然,企业分立为两个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16.74万元(27.54-5.7-5.1)。

案例9以下A、B两个公司开业后5个纳税年度的盈亏状况。

A公司2001年~2005年的盈亏状况单位:

万元

纳税年度20012002200320042005

获利状况-2010-5128

B公司2001年~2005年的盈亏状况单位:

万元

纳税年度20012002200320042005

获利状况2-1212-1316

上述A、B两个公司在5年中的获利均为30万元,亏损均为25万元,但是,A公司按照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办法进行弥补,只有2005纳税年度有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A公司2005年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5×27%=1.35万元

B公司2001纳税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2×18%=0.36(万元)

2005纳税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3×18%=0.54(万元)

两个公司在5年中虽然总利润额是一样的,即都是30万元,但是5年中缴纳的所得税则是不同的。

在上述5年的盈亏情况中,B公司充分利用了弥补亏损后适用低税率的策略。

当然如果A、B公司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则另当别论,即应该尽可能地将利润前移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

案例10C公司是2001年成立的一家独立核算的通讯企业,从2001年到2005年其盈亏状况如下:

单位:

万元

纳税年度20012002200320042005

获利情况-221044

由于该企业是新成立的通讯企业,应该享受优惠政策,即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邮政通讯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所以该企业第一年免征所得税,其实由于2001年度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本身就不应该缴纳所得税,但是当年仍然属于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年度;

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但是在弥补了第一年的亏损以后,该企业当年的获利为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当年仍然属于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年度;

第三年征收所得税,应纳所得税=10×27%=2.7(万元)

第四年征收所得税,应纳所得税=4×27%=1.08(万元)

第五年征收所得税,应纳所得税=4×27%=1.08(万元)

五年合计缴纳所得税=2.7+1.08+1.08=4.86(万元)

在该例中,由于企业未能恰当地使用优惠政策与弥补亏损两种政策,造成了两种政策的重叠。

根据税法的规定,发生重叠时,不能将弥补亏损的时间顺延,所以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并没有享受到“一免一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企业在开业以后做一个中期计划,尤其是对第三年的盈利状况有一个科学地预测,在可能的情况下将第三年的利润前移到第一年和第二年,其五年的所得税缴纳情况就会有较大的变化。

见下表:

纳税年度20012002200320042005

获利情况57-244

根据该表的情况,该企业五年缴纳所得税的情况如下:

第一年应纳所得税=5×27%=1.35(万元),由于当年处于免税年度,所以1.35万元的所得税不用缴纳;

第二年应纳所得税=7×27%=1.89(万元),但是当年应该减半征收所得税,所以实际缴纳所得税0.945万元;

第三年由于亏损,不缴纳所得税;

第四年首先弥补上一年的亏损,余额为2万元,

应纳所得税=2×18%=0.36(万元);

第五年应纳所得税=4×27%=1.08(万元)

五年合计所得税=0.945+0.36+1.08=2.385(万元)

由于企业的中期纳税筹划,使企业在五年中少缴纳所得税2.475万元(4.86-2.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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