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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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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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学校名称: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天津市示范校)

 办学类型: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

高职

 学校代码:

 学校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庐山道号

第四条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面向全国招生的独立设置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始建于年,是天津市高职示范校,占地亩,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学院教学设施先进,拥有机械加工与自动化、国际物流与现代服务、旅游与酒店管理、信息工程管理与服务、国际语言、艺术设计、国际商务、建筑工程技术与管理、园林等校内实训基地,个实训室;校园网互联互通,有线、无线全覆盖;体育、文化、生活设施完善,绿草成茵、湖波潋滟,校园文化气息浓郁。

学院根植天津滨海新区,服务京津冀,面向全国,以现代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开设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焊接技术与自动化、物流管理、报关与国际货运(货运代理)、连锁经营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国际商务、电子商务、国际金融、酒店管理、会计、工商企业管理、旅游管理、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商务英语、商务日语、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广告设计与制作、环境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园林技术等个专业。

目前,全日制大专学历在校生近人。

学院实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模式,实习就业无缝链接。

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常年保持在以上。

学院坐落在天津滨海新区和天津自贸区的核心区,东临渤海,西接天津中心城区、北抵首都京城,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第三极,经济活跃,交通便利。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政策:

对在本市高职院校毕业的外省市周岁(含)以下毕业生在津签署就业协议,可以申请落户天津市。

学生就业及可持续发展有坚实的环境基础和政策保障。

我校学生在毕业当年均可参加天津市统一举办的高职升本考试,多年来我校学生考取率一直较高。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一条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成立了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招生委员会由院长、书记担任主任,分管教学、招生、学生、后勤、就业的副书记、副院长为副主任,教务处、招生办、院长办公室、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继续教育学院、总务处、信息网络中心、组织处(纪检委)负责人为成员,职责是研究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招生工作中的关系、信息与资源,保障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招生办公室是负责日常招生工作的机构,制定招生计划方案,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全过程。

学院还设有招生纪检监察机构,其工作职能是在全年招生录取过程中监督检查招生过程,监督落实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同时邀请广大教师、学生及校友参与监督学院招生管理工作。

第二条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设有高职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一条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年面向全国多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多、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增,反之也可调减计划,分省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年高考报考指南、招生政策文件或我院网站()。

第二条 收费标准:

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

元,普通类专业每生每学年:

元,特殊类专业每生每学年:

元。

住宿费:

普通人间每生每学年元,普通人间每生每学年元(入学后由学院统一安排宿舍)。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最终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四章 录取办法和规则

第一条 院校志愿录取:

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再依次录取第二、三及服从志愿考生。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录取原则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第二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

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如有变化以内蒙古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浙江省考生,录取时执行《浙江省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

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选考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浙江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江苏省我院艺术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含)及以上标准,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合格”(含)及以上标准,录取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较高考生。

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先执行本章第四条,如相同,再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先执行本章第四条,如相同,再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

.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等第的个数,如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

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上述录取办法和规则如考生所属省招办有相关规定,按该省招办要求执行,择优录取。

第三条 艺术(美术)类录取规则。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艺术类专业专科控制线且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录取无明确要求,则按照投档考生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录取。

如出现艺术类专业同分考生,艺术类专业按文化课成绩排名录取的专业,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按专业课成绩排名录取的专业,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如果文化成绩再次相同,那么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择优录取;按综合成绩排名录取的专业,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如果专业成绩再次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如果文化成绩再次相同,那么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四条 同分时优先录取数学单科成绩较高者,若数学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语文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若再相同依次比较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成绩,录取分数较高者,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考生所属省招办规定的原则执行。

甘肃省“对口升学批次”录取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文化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成绩、“专业技能水平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如考生所属省招办有相关规定,按该省招办要求执行。

第五条 学校非英语专业(除商务日语专业外)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六条 所有专业的科类均文理兼招。

第七条 报考广告设计与制作、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需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艺术类美术专业联考或统考,且成绩合格。

第八条 关于录取专业对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第九条 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书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具体报到要求见年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条 学院设有奖助学金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专为贫困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年天津滨海职业学院高职秋季招生工作。

第二条 本章程经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凡天津滨海职业学院以前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四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并非学校录取承诺。

同时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

对考生及家长因受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欺骗而造成的伤害,我校概不负责。

第五条 本章程由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最快消息渠道)

招生咨询电话:

(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

(机电工程系)(国际语言学院)

(经济管理系)(信息工程系)

(国际商务系)(应用艺术系)

(物流管理系)(财务处)

(建筑工程系)(总务处)(就业指导处)(教务处)(学生处)

招生举报电话:

学院网站:

学院招生办微信公众号: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招生办()

学院手机微网站:

学院招生咨询群: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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